修 訂 法 例
 
 

在 2004 至 05 年 度, 當 局 制 定 了 以 下 幾 項 與 本 局 執 行 的 稅 務 工 作 有 關 的 法 例。

 
 

《 2004 年 收 入 條 例 》 (2004 年 第 9 號 )

 

本 條 例 是 為 施 行 2004 至 05 年 度 政 府 財 政 預 算 案 中 的 下 列 建 議 :

 
1.
延 長 居 所 貸 款 利 息 支 出 5 年 的 扣 除 期 限 至 7 年, 由 2003 至 04 課 稅 年 度 起 生 效。
 
2.
把 有 關 研 究 開 發 支 出 的 利 得 稅 扣 減 適 用 範 圍, 擴 展 至 與 設 計 活 動 有 關 的 支 出, 由 2004 至 05 課 稅 年 度 起 生 效。
 
 

《 2004 年 稅 務 ( 修 訂 ) 條 例 》 (2004 年 第 12 號 )

 

《 稅 務 條 例 》 主 要 的 修 訂 包 括 :

 
1.
加 強 扣 除 利 息 支 出 的 防 止 避 稅 條 文, 明 確 地 不 容 許 涉 及 間 接 利 息 回 流 的 利 息 扣 除 ;
 
2.
修 訂 與 專 利 權 費 收 入 有 關 的 條 文, 藉 以 確 保 任 何 在 香 港 經 營 任 何 行 業、 專 業 或 業 務 的 人 就 在 香 港 或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使 用 知 識 產 權 而 須 繳 付 的 所 有 款 項, 如 在 確 定 該 人 的 應 評 稅 利 潤 時 是 可 予 扣 除 的, 均 須 被 當 作 是 因 在 香 港 經 營 某 行 業、 專 業 或 業 務 而 於 香 港 產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收 入 ;
 
3.
修 訂 有 關 工 業 和 商 業 建 築 物 折 舊 的 條 文, 訂 明 在 變 賣 同 時 用 作 工 業 及 商 業 用 途 的 建 築 物 時, 應 將 因 有 關 建 築 物 先 前 曾 用 作 不 同 用 途 而 給 予 的 折 舊 免 稅 額, 與 建 築 物 現 得 的 結 餘 課 稅 及 結 餘 免 稅 額 合 併 計 算 ;
 
4.
擴 大 個 人 進 修 開 支 可 獲 扣 稅 課 程 的 範 圍, 並 把 可 扣 減 的 開 支 範 圍 擴 闊 至 合 資 格 教 育 機 構 或 工 商 專 業 團 體 所 提 供 課 程 的 考 試 費 ;
 
5.
放 寬 居 所 貸 款 利 息 扣 除, 容 許 市 民 就 和 住 宅 一 起 購 買 作 自 用 車 位 所 招 致 的 利 息 申 請 扣 稅, 不 論 該 車 位 是 否 與 住 宅 作 為 單 一 物 業 單 位 一 併 估 價 ;
 
6.
修 訂 與 上 訴 委 員 會 有 關 的 條 文, 授 權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藉 命 令 更 改 委 員 會 的 有 關 收 費, 並 授 權 上 訴 委 員 會 延 長 發 出 上 訴 通 知 書 的 時 間。
 

 

《 2004 年 電 子 交 易 ( 修 訂 ) 條 例 》 (2004 年 第 14 號 )

 
本 條 例 使 市 民 更 明 確 和 清 晰 知 道, 在 與 政 府 交 易 時 須 使 用 何 種 形 式 的 電 子 簽 署, 並 對 《 稅 務 條 例 》 作 出 相 應 的 修 訂。
 
 

《 2004 年 專 業 會 計 師 ( 修 訂 ) 條 例 》 (2004 年 第 23 號 )

 

本 條 例 對 稅 務 條 例 作 出 相 應 修 訂, 將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的 英 文 名 稱 由 "Hong Kong Society of Accountants" 更 改 為 "Hong Ko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 土 地 業 權 條 例 》 (2004 年 第 26 號 )

 

本 條 例 旨 在 就 土 地 業 權 註 冊 制 度 訂 定 條 文, 並 對 《 遺 產 稅 條 例 》、 《 稅 務 條 例 》 及 《 印 花 稅 條 例 》 作 出 相 應 修 訂。

 
 

《 2004 年 公 司 ( 修 訂 ) 條 例 》 (2004 年 第 30 號 )

 

本 條 例 撤 銷 合 夥 之 中 合 夥 人 人 數 的 上 限, 並 對 《 稅 務 條 例 》 作 出 相 應 修 訂。

 

 

《 印 花 稅 ( 指 明 文 書 ) 公 告 》 (2004 年 第 81 號 法 律 公 告 )

 

本 公 告 旨 在 指 明 某 等 文 書, 使 任 何 人 可 就 該 等 文 書 根 據 《 印 花 稅 條 例 》 第 18F 條 向 印 花 署 署 長 申 請 在 無 需 出 示 該 等 文 書 的 情 況 下, 為 該 等 文 書 加 蓋 印 花。 公 告 自 2004 年 8 月 2 日 起 實 施。

 
 

《 稅 務 條 例 》 第 49 條 安 排 指 明 ( 雙 重 課 稅 ) 令

 
國 家 / 地 區

雙 重 課 稅 令 日 期

性 質

澳 門

12.10.2004

航 空 器 的 營 運 入 息

德 國

16.11.2004

航 運 入 息

挪 威

16.11.2004

船 舶 的 營 運 入 息

新 加 坡

16.11.2004

船 舶 或 航 空 器 的 營 運 入 息

斯 里 蘭 卡

16.11.2004

航 運 及 空 運 入 息

 
 

訂 立 儲 稅 券 利 率 的 法 律 公 告

 

法 律 公 告

適 用 期 間

儲 稅 券 年 利 率

2004 年 第 69

200453 日 至 200466

0.0171%

2004 年 第 106

200467 日 至 200495

0.0500%

2004 年 第 146

200496 日 至 2004103

0.1500%

2004 年 第 153 號

2004 104 日 至 2004125

0.2500%

2004 年 第 194

2004126 日 至 200536

0.1250%

2005 年 第 25

200537 日 至 200543

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