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 税 职 责

本 局 根 据 有 关 法 例 , 征 收 税 款 及 收 费。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主 要 是 按 纳 税 人 在 上 一 年 所 赚 取 的 入 息 和 利 润 计 算 , 其 他 收 费 则 基 于 个 别 收 费 范 畴 当 年 的 实 际 表 现。 2007 至 08 年 度 评 定 的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 较 上 一 年 增 加 136 亿 元 ( 11% ) , 收 费 亦 较 上 一 年 度 大 幅 上 升 68%。

利 得 税
凡 个 人 、 法 团 、 社 团 和 合 伙 企 业 赚 取 的 应 评 税 利 润 , 如 在 香 港 产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 都 须 课 缴 利 得 税。 2007 至 08 课 税 年 度 法 团 和 法 团 以 外 人 士 的 征 税 率 维 持 不 变 , 分 别 是 17.5% 及 16%。

由 于 本 港 经 济 持 续 增 长 , 公 司 盈 利 显 著 上 升 , 本 局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评 定 的 利 得 税 合 共 959 亿 元 ( 图 5 ) , 较 上 年 度 增 加 160 亿 元 ( 20% )。 地 产 和 金 融 业 的 评 税 额 占 总 额 的 41.6% ( 图 6 ) , 而 各 行 业 的 评 税 额 则 载 列 于 附 表 34

图5   利得税评税额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4-05至2007-08年度中利得税评税额(包括法团及非法团业务)。
有关数字如下:
2004-05年度有642亿元,其中法团占584亿元,非法团业务占58亿元;
2005-06年度有762亿元,其中法团占714亿元,非法团业务占48亿元;
2006-07年度有799亿元,其中法团占735亿元,非法团业务占64亿元;
2007-08年度有959亿元,其中法团占914亿元,非法团业务占45亿元。

图6   按业务类别划分的法团利得税评税额比率
这个饼图显示在2007-08年度中按业务类别划分的法团利得税评税额比率。
有关数字如下:
地产、投资及财务占20.0%;
银行业占21.6%;
分销业占24.3%;
制造业占9.0%;
公共事业占6.4%;
其他占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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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 俸 税
任 何 人 士 如 从 任 何 职 位 ( 如 董 事 ) 、 受 雇 工 作 或 退 休 金 所 得 而 于 香 港 产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入 息 , 均 须 课 缴 薪 俸 税 , 税 项 总 额 不 会 超 过 总 入 息 净 额 ( 不 扣 除 免 税 额 ) 按 标 准 税 率 计 算 的 数 目。 2007 至 08 课 税 年 度 的 标 准 税 率 维 持 在 16%。

由 于 落 实 了 2007 至 08 年 度 预 算 案 的 薪 俸 税 宽 减 措 施 , 2007 至 08 年 度 的 总 评 税 额 较 上 年 度 减 少 5.6% , 所 作 出 的 评 税 数 目 则 较 上 年 度 轻 微 上 升 2.2% ( 图 7 ) 附 表 56 列 出 以 纳 税 人 的 入 息 水 平 来 划 分 的 评 税 资 料 和 所 获 扣 减 的 免 税 额。

图7   薪俸税评税
这个折线图显示在2004-05至2007-08年度中薪俸税的评税数目。
有关数字如下:
2004-05年度,有2,021,000宗;
2005-06年度,有2,051,000宗;
2006-07年度,有2,127,000宗;
2007-08年度,有2,173,000宗。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4-05至2007-08年度中薪俸税的评税额。
有关数字如下:
2004-05年度,有360亿元;
2005-06年度,有392亿元;
2006-07年度,有410亿元;
2007-08年度,有387亿元。

本 年 度 按 标 准 税 率 缴 税 的 人 士 有 36,706 名 , 较 上 年 度 的 47,455 名 减 少 了 10,749 名。 他 们 所 缴 纳 的 薪 俸 税 税 款 约 占 薪 俸 税 评 税 总 额 的 48.6% , 较 上 年 度 的 43.8% 为 多 ( 图 8 )

图8   按标准税率缴税人士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5-06及2006-07最后评税中按标准税率缴税人士占薪俸税纳税人总数比率及占薪俸税评税总额比率。
有关数字如下:
2005-06最后评税中,3.8%薪俸税纳税人按标准税率缴税,他们所缴付的薪俸税占薪俸税评税总额的43.8%;
2006-07最后评税中,2.8%薪俸税纳税人按标准税率缴税,他们所缴付的薪俸税占薪俸税评税总额的48.6%。

雇 主 申 报 雇 员 薪 酬 的 责 任
雇 主 除 了 有 责 任 在 开 始 及 终 止 聘 用 个 别 职 员 时 通 知 本 局 外 , 还 要 每 年 拟 备 报 税 表 , 详 列 每 名 雇 员 的 薪 酬。 过 去 一 年 , 共 有 267,178 名 雇 主 向 本 局 递 交 雇 员 薪 酬 及 退 休 金 报 税 表。

本 局 设 有 网 上 雇 主 税 务 讲 座 , 并 同 时 在 网 页 提 供 有 关 填 写 雇 主 报 税 表 、 雇 主 的 税 务 责 任 、 常 遇 疑 难 的 解 决 方 法 等 资 料 , 藉 以 协 助 雇 主 明 了 有 关 的 税 务 规 定。 此 外 , 雇 主 亦 可 透 过 表 格 传 真 服 务 , 索 取 填 写 雇 主 报 税 表 和 通 知 书 的 范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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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业 税
物 业 拥 有 人 ( 包 括 法 团 ) 须 课 缴 物 业 税 , 税 款 按 物 业 的 应 评 税 净 值 , 以 标 准 税 率 计 算 , 而 2007 至 08 课 税 年 度 的 标 准 税 率 维 持 在 16%。 法 团 及 非 法 团 业 务 如 就 业 务 用 途 物 业 缴 付 了 物 业 税 , 可 以 用 该 税 款 抵 销 他 们 应 付 的 利 得 税。 以 法 团 来 说 , 他 们 亦 须 为 物 业 收 入 课 缴 利 得 税 , 税 率 按 公 司 利 得 税 税 率 计 算。 为 免 每 年 须 用 物 业 税 抵 销 利 得 税 , 法 团 可 申 请 豁 免 缴 交 有 关 物 业 的 物 业 税。

附 表 7 载 有 本 局 所 记 录 的 物 业 分 类 及 业 权 分 类 统 计 资 料。 本 局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的 评 税 数 目 较 上 一 年 度 上 升 1.4% , 而 全 年 的 评 税 总 额 因 租 金 上 升 而 增 加 了 3.9% ( 图 9 )

图9   物业税评税
这个折线图显示在2004-05至2007-08年度中物业税的评税数目。
有关数字如下:
2004-05年度,有480,000宗;
2005-06年度,有494,000宗;
2006-07年度,有506,000宗;
2007-08年度,有513,000宗。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4-05至2007-08年度中物业税的评税额。
有关数字如下:
2004-05年度,有11.9亿元;
2005-06年度,有13.5亿元;
2006-07年度,有13.2亿元;
2007-08年度,有13.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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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入 息 课 税
市 民 可 选 择 将 入 息 总 额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式 评 税。 按 这 项 评 税 方 式 , 纳 税 人 和 配 偶 的 一 切 收 入 会 合 并 , 扣 除 免 税 额 , 然 后 以 与 薪 俸 税 相 同 的 累 进 税 率 评 税。 如 选 择 适 当 , 这 个 方 法 可 为 某 类 纳 税 人 ( 例 如 每 项 入 息 和 利 润 都 分 别 按 标 准 税 率 计 税 的 人 士 ) 减 轻 他 们 的 个 人 税 务 负 担。 过 去 一 年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的 评 税 数 目 较 上 一 年 度 增 加 了 2.7%。 由 于 落 实 了 2007 至 08 年 度 预 算 案 的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宽 免 措 施 , 评 税 总 额 则 减 少 了 3.3% ( 图 10 )

图10   根据个人入息课税作出的评税
这个折线图显示在2004-05至2007-08年度中根据个人入息课税作出的评税数目。
有关数字如下:
2004-05年度,有328,000宗;
2005-06年度,有307,000宗;
2006-07年度,有328,000宗;
2007-08年度,有337,000宗。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4-05至2007-08年度中根据个人入息课税作出的评税额。
有关数字如下:
2004-05年度,有30.1亿元;
2005-06年度,有31.9亿元;
2006-07年度,有36.3亿元;
2007-08年度,有35.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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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先 裁 定
本 局 为 纳 税 人 提 供 事 先 裁 定 服 务。 任 何 人 士 可 就 一 项 特 定 的 安 排 , 申 请 裁 定 如 何 把 《 税 务 条 例 》 的 条 文 应 用 在 该 安 排 上。

这 项 服 务 按 收 回 成 本 原 则 收 取 费 用。 申 请 人 须 在 申 请 时 缴 付 申 请 费 用 : 裁 定 有 关 「 地 域 来 源 征 税 原 则 」 的 申 请 费 用 为 30,000 元 , 而 其 他 裁 定 则 为 10,000 元。

如 果 申 请 人 在 申 请 时 已 提 交 足 够 资 料 , 而 本 局 无 需 作 进 一 步 查 询 , 本 局 会 尽 量 在 6 个 星 期 内 回 复。

过 去 一 年 , 本 局 处 理 了 50 宗 事 先 裁 定 的 申 请 个 案 ( 图 11 ) 。 大 部 分 的 申 请 个 案 是 关 于 利 得 税 事 宜 的。

图11   事先裁定数字
        2006-07
数目
      2007-08
数目
 
  承上一年度有待裁定的个案     10       15  
 
加: 该年内收到的申请个案
   
47
     
47
 
        57       62  
 
减: 处理完毕的个案 —
               
 
  作出裁定
31       33      
 
  撤销申请
9       12      
 
  拒绝裁定
2
 
42
 
5
 
50
 
  转下年度有待裁定的个案    
15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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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对
纳 税 人 如 不 满 意 本 局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所 作 出 的 评 税 , 可 向 局 长 提 出 反 对。 每 年 大 部 分 的 反 对 个 案 , 是 源 于 纳 税 人 未 有 依 时 递 交 报 税 表 , 促 使 本 局 须 作 出 估 计 评 税 而 引 致 的。 就 该 等 估 计 评 税 提 出 反 对 , 须 同 时 呈 上 填 妥 的 报 税 表 及 帐 目 ( 如 适 用 者 )。 这 类 反 对 个 案 , 大 多 能 依 据 其 后 递 交 的 报 税 表 得 以 迅 速 解 决。 至 于 其 他 反 对 个 案 , 亦 多 数 由 纳 税 人 与 评 税 主 任 达 成 协 议 而 解 决。 只 有 少 数 反 对 个 案 最 终 须 由 局 长 作 出 决 定。 本 局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共 处 理 了 超 过 65,500 宗 反 对 个 案 ( 图 12 )

图12    反对个案数字
        2006-07
数目
      2007-08
数目
 
  承上一年度有待了结的个案     26,605       26,929  
 
加: 该年内收到的个案
   
75,394
     
62,651
 
        101,999       89,580  
 
减: 处理完毕的个案 —
               
 
  协议解决或撤销反对
74,237       64,673      
 
  确认评税
510       454      
 
  调低评税
202       254      
 
  调高评税
113       131      
 
  取消评税
8
 
75,070
 
9
 
65,521
 
  转下年度有待了结的个案    
26,929
     
2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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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提 出 上 诉
纳 税 人 如 不 接 受 局 长 就 其 反 对 个 案 所 作 出 的 决 定 , 可 向 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提 出 上 诉。 在 2008 年 3 月 31 日 , 委 员 会 成 员 包 括 1 名 主 席 、 8 名 副 主 席 及 102 名 其 他 成 员。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均 为 曾 受 法 律 训 练 及 具 有 法 律 经 验 的 人 士。 委 员 会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共 处 理 了 89 宗 上 诉 个 案 ( 图 13 )

图13    向税务上诉委员会提出的上诉
        数目  
  在2007年4月1日有待聆讯或裁决的个案     52  
 
加: 本年内提出上诉的个案
   
95
 
        147  
 
减: 处理完毕的个案 —
       
 
  撤销上诉
29      
 
  确认评税
36      
 
  调低评税(全部)
3      
 
  调低评税(部分)
10      
 
  调高评税
8      
 
  取消评税
1      
 
  其他
2
 
89
 
  在2008年3月31日有待聆讯或裁决的个案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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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法 院 提 出 上 诉
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是 最 终 决 定 , 但 纳 税 人 或 局 长 可 依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69(1) 条 提 出 申 请 , 要 求 上 诉 委 员 会 就 某 法 律 问 题 呈 述 案 件 , 以 取 得 原 讼 法 庭 的 意 见。 除 了 以 呈 述 案 件 形 式 上 诉 外 , 与 讼 双 方 间 或 会 以 司 法 复 核 途 径 向 法 院 提 出 诉 讼。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 原 讼 法 庭 就 5 宗 有 关 《 税 务 条 例 》 的 上 诉 个 案 作 出 裁 决 , 其 中 包 括 1 宗 由 纳 税 人 提 出 的 司 法 复 核。 在 该 司 法 复 核 个 案 , 原 讼 法 庭 裁 定 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拒 绝 纳 税 人 呈 述 案 件 的 申 请 是 合 理 的。 原 讼 法 庭 处 理 的 其 余 个 案 所 涉 及 的 问 题 包 括 雇 员 离 职 时 收 到 的 酬 金 应 否 课 税 、 为 获 取 永 久 性 配 额 而 招 致 的 支 出 可 否 在 利 得 税 予 以 扣 除 、 以 及 反 避 税 条 文 是 否 正 确 地 应 用。

就 原 讼 法 庭 作 出 的 5 宗 判 决 , 有 2 宗 涉 及 反 避 税 条 文 的 个 案 由 纳 税 人 向 上 诉 法 庭 提 出 上 诉。 另 外 , 局 长 就 原 讼 法 庭 在 雇 员 离 职 时 收 到 的 酬 金 应 否 课 税 一 案 的 判 决 提 出 了 上 诉。

上 诉 法 庭 在 本 年 度 内 共 作 出 了 8 宗 有 关 《 税 务 条 例 》 个 案 的 判 决 , 其 中 6 宗 裁 定 局 长 胜 诉 , 包 括 1 宗 由 纳 税 人 提 出 的 司 法 复 核 个 案 , 4 宗 涉 及 物 业 发 展 所 得 利 润 应 否 课 税 , 以 及 1 宗 有 关 纳 税 人 买 卖 证 券 的 亏 损 应 否 获 扣 减。 上 诉 法 庭 在 其 余 2 宗 个 案 裁 定 局 长 败 诉 , 该 2 宗 个 案 均 涉 及 反 避 税 条 文 是 否 正 确 地 应 用。 除 司 法 复 核 个 案 外 , 纳 税 人 或 局 长 就 其 余 7 宗 的 判 决 向 终 审 法 院 提 出 上 诉。

终 审 法 院 在 本 年 度 内 共 处 理 了 6 宗 个 案 , 于 5 宗 裁 定 局 长 胜 诉。 当 中 涉 及 物 业 发 展 所 得 利 润 应 否 课 税 , 反 避 税 条 文 是 否 正 确 地 应 用 以 及 纳 税 人 买 卖 证 券 的 亏 损 应 否 获 扣 减。 而 余 下 1 宗 有 关 经 纪 佣 金 利 润 的 来 源 地 的 个 案 , 终 审 法 院 则 裁 定 纳 税 人 得 直。

图 14 列 载 了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向 法 院 提 出 上 诉 的 个 案 统 计 资 料。

图14    向法院提出的上诉
        原讼法庭       上诉法庭       终审法院   总数  
  在2007年4月1日有待聆讯或裁决的个案     6       10       5   21  
 
加:   本年内提出上诉的个案
   
8
     
2
     
5
 
15
 
        14       12       10   36  
 
减:   处理完毕的个案 —
                           
 
    裁决
5       8       6          
 
    中止
1
 
6
 
-
 
8
 
-
 
6
 
20
 
  在2008年3月31日有待聆讯或裁决的个案    
8
     
4
     
4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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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业 登 记
本 局 致 力 维 持 有 效 率 的 商 业 登 记 制 度。 在 本 港 经 营 业 务 的 任 何 商 号 均 须 办 理 商 业 登 记 并 缴 纳 有 关 费 用。 已 登 记 商 号 可 选 择 每 年 或 每 三 年 换 领 商 业 登 记 证 一 次。 每 年 换 领 商 业 登 记 证 须 缴 纳 的 商 业 登 记 费 和 破 产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征 费 分 别 为 2,000 元 和 450 元 ( 自 2008 年 3 月 14 日 起 ) , 而 每 三 年 换 领 商 业 登 记 证 一 次 的 登 记 费 和 征 费 则 为 5,200 元 和 1,350 元 ( 自 2008 年 3 月 14 日 起 )。 截 至 2008 年 3 月 31 日 止 , 共 有 13,246 间 商 号 选 择 三 年 有 效 期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由 于 经 济 扩 张 ,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新 登 记 和 重 开 的 业 务 较 上 一 年 度 增 加 14,885 宗 , 取 消 商 业 登 记 的 宗 数 则 减 少 了 8,453 宗 附 表 8。 已 登 记 商 号 的 数 目 全 年 录 得 54,468 宗 的 增 长 ( 图 15 ) 。 本 年 度 发 出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数 目 亦 较 上 一 年 度 上 升 , 全 年 收 到 的 商 业 登 记 费 增 加 了 6,800 万 元 ( 图 16 )

图15   持有商业登记证的商户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31.3.2007及31.3.2008时持有商业登记证的商户数目(包括法团及非法团业务)。
有关数字如下:
在31.3.2007有766,299间,其中法团占524,445间,非法团业务占241,854间;
在31.3.2008有820,767间,其中法团占581,469间,非法团业务占239,298间。

图16    发出的商业登记证及已收的商业登记费
    2006-07   2007-08   增幅  
  发出的商业登记证数目(总行及分行) 805,915   856,489   +6.3%  
  商业登记费[包括罚款](百万元) 1,497.9   1,565.8   +4.5%  

根 据 《 商 业 登 记 条 例 》 的 规 定 , 每 月 平 均 销 售 或 收 入 总 额 不 超 过 规 定 限 额 ( 主 要 凭 提 供 服 务 以 赚 取 利 润 的 业 务 : 10,000 元 ; 其 他 业 务 : 30,000 元 ) 的 小 型 业 务 可 申 请 豁 免 缴 交 登 记 费 和 征 费。 过 去 一 年 获 豁 免 缴 纳 全 部 费 用 的 个 案 有 18,120 宗 , 较 上 一 年 度 减 少 了 4.5%。

不 获 批 准 豁 免 缴 费 的 商 号 , 可 向 行 政 上 诉 委 员 会 提 出 上 诉。 委 员 会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共 接 获 6 宗 上 诉 个 案 , 其 中 1 宗 上 诉 成 功 , 1 宗 被 驳 回 , 余 下 个 案 则 随 后 由 上 诉 人 撤 销 ( 图 17 )

图17   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的上诉
        数目  
  在2007年4月1日有待聆讯的个案     2  
 
加:   本年内提出上诉的个案
   
6
 
        8  
 
  处理完毕的个案
       
 
    上诉成功
1      
 
    上诉驳回
1      
 
    上诉撤销
6
 
8
 
  在2008年3月31日有待聆讯的个案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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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 花 税
印 花 税 主 要 就 物 业 和 股 票 交 易 , 以 及 楼 宇 租 赁 的 文 件 而 征 收 ( 图 18 )

受 惠 于 经 济 持 续 增 长 , 物 业 市 场 于 2007 至 08 年 度 交 投 畅 旺 , 物 业 交 易 宗 数 及 价 值 均 显 著 上 升 , 物 业 交 易 印 花 税 的 收 入 上 升 了 62%。

全 年 股 票 市 场 交 投 极 之 活 跃 , 成 交 额 大 幅 增 加。 来 自 股 票 交 易 的 印 花 税 收 入 创 出 历 史 性 354 亿 元 的 新 高 , 较 上 一 年 度 增 长 136%。

整 体 来 说 , 本 年 度 印 花 税 总 收 入 升 幅 达 106% ( 图 19 附 表 9 , 而 加 盖 印 花 的 文 件 数 目 亦 上 升 了 25% 附 表 10


图18   印花税收入组合
这个饼图显示在2007-08年度中印花税收入组合的百分比。
有关数字如下:
不动产占30.4%;
股票占68.8%;
租约等占0.8%。


图19   印花税收入
    2006-07
(百万元)
  2007-08
(百万元)
  增幅  
  不动产 9,700   15,701   +62%  
  股票 15,027   35,447   +136%  
  租约等 349   401   +15%  
  总额 25,076   51,549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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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 产 税
遗 产 税 是 就 已 故 人 士 在 香 港 的 遗 产 而 征 收。 遗 产 税 的 税 率 介 乎 5% 至 15% , 视 乎 遗 产 的 价 值 而 定。 遗 产 价 值 不 超 过 750 万 元 则 无 须 缴 纳 遗 产 税。

《 2005 年 收 入 ( 取 消 遗 产 税 ) 条 例 》 于 2006 年 2 月 11 日 生 效。 凡 在 该 日 或 之 后 去 世 的 人 士 的 遗 产 无 须 课 征 遗 产 税 , 亦 无 须 递 交 遗 产 申 报 誓 章 及 呈 报 表。 在 申 请 遗 产 承 办 书 时 , 亦 无 须 出 示 遗 产 税 清 妥 证 明 书。 在 2005 年 7 月 15 日 至 2006 年 2 月 10 日 期 间 去 世 的 人 士 的 遗 产 , 如 基 本 价 值 超 逾 750 万 元 , 只 会 被 征 收 100 元 的 象 征 性 税 款。 随 着 取 消 遗 产 税 , 2007 至 08 年 度 遗 产 税 的 新 个 案 数 目 较 上 一 年 度 大 幅 下 降 54.7% 至 2,885 宗 ( 图 21 )

图 2021 展 示 过 往 两 年 已 评 核 个 案 的 遗 产 组 合 和 经 本 局 处 理 的 遗 产 税 个 案。

图20   遗产组合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6-07及2007-08年度中各类遗产所占遗产组合的百分比。
有关数字如下:
2006-07年度,不动产占13.9%,上市股票占32.5%,非上市股票占14.9%,银行存款占22.5%及其他占16.2%;
2007-08年度,不动产占12.4%,上市股票占9.2%,非上市股票占26.2%,银行存款占22.2%及其他占30.0%。

图21   遗产税个案
    2006-07   2007-08  
  新个案数目
6,362
 
2,885
 
  完成个案        
 
    须征税个案
412   159  
 
    豁免个案
6,827
 
2,893
 
   
7,239
*
3,052
 

注:* 此数字不包括本局代民政事务局局长为4,988宗个案的遗产受益人提供的支援服务。

本 年 度 的 遗 产 税 收 入 为 3.53 亿 元 附 表 11 , 较 上 一 年 度 减 少 4.24 亿 元 ( 54.6% )。

遗 产 税 须 在 递 交 遗 产 申 报 誓 章 时 缴 纳 ( 或 在 死 者 去 世 后 6 个 月 内 缴 纳 , 以 较 早 者 为 准 )。 本 局 于 本 年 度 在 未 发 出 正 式 评 税 前 已 先 收 到 的 税 款 合 共 1.29 亿 元 附 表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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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彩 税
博 彩 税 是 就 香 港 马 会 赛 马 博 彩 有 限 公 司 从 举 办 赛 马 投 注 所 取 得 的 净 投 注 金 收 入 , 香 港 马 会 奖 券 有 限 公 司 所 办 的 六 合 彩 的 收 益 , 及 香 港 马 会 足 球 博 彩 有 限 公 司 从 举 办 足 球 比 赛 投 注 所 取 得 的 净 投 注 金 收 入 而 征 收。 在 2006 年 9 月 1 日 ( 即 《 2006 年 博 彩 税 ( 修 订 ) 条 例 》 生 效 日 ) 之 前 , 赛 马 投 注 博 彩 税 是 就 香 港 赛 马 会 举 办 的 赛 马 活 动 的 投 注 总 额 而 征 收 的。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 赛 马 投 注 博 彩 税 、 六 合 彩 和 足 球 博 彩 税 的 税 率 维 持 不 变 ( 图 22 )

图22    2007至08年度博彩税税率
          税率    
  赛马投注   净投注金收入        
     
  最初110亿元
  72.5% *  
     
  其次10亿元
  73%    
     
  其次10亿元
  73.5%    
     
  其次10亿元
  74%    
     
  其次10亿元
  74.5%    
     
  余额
  75%    
  六合彩   收益   25%    
  足球博彩   净投注金收入   50%    

注:* 就海外投注,适用于指明地方(例如:澳门)的折扣率为40%,而适用于香港以外的地方(指明地方除外)的折扣率为50%。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 赛 马 入 场 人 数 上 升 附 表 13 , 而 来 自 赛 马 的 博 彩 税 收 入 上 升 了 9.2%。 六 合 彩 和 足 球 博 彩 税 收 入 亦 分 别 增 加 了 9.0% 及 5.4%。 2007 至 08 年 度 整 体 的 博 彩 税 收 入 总 额 较 上 一 年 度 上 升 了 8.3% ( 图 23 )

图23     博彩税收入
    2006-07
(百万元)
  2007-08
(百万元)
  增幅  
  赛马 7,703.5   8,414.9 * +9.2%  
  六合彩 1,547.4   1,686.0   +9.0%  
  足球博彩 2,796.5   2,947.5   +5.4%  
  总数 12,047.4   13,048.4   +8.3%  

注:* 包括2006至07赛马年度的「包底」补贴款额1.19亿元-在《2006年博彩税(修订)条例》实施的首三年,香港赛马会向政府「包底」80亿元赛马投注博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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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 店 房 租 税
酒 店 及 宾 馆 须 于 每 季 完 结 后 按 住 客 所 付 房 租 缴 纳 酒 店 房 租 税 , 税 率 为 3%。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 香 港 的 酒 店 及 宾 馆 数 目 和 应 课 税 住 房 数 目 均 有 所 增 加 ( 图 24 ) 。 虽 然 房 间 平 均 入 住 率 轻 微 下 跌 了 2% ( 图 25 ) , 但 随 着 住 房 日 数 的 上 升 和 平 均 房 租 的 上 调 附 表 14 , 全 年 的 酒 店 房 租 税 收 入 较 上 年 度 上 升 了 17% ( 图 26 )

图24     酒店、宾馆、应课税住房及免税住房
    2006-07
  2007-08
  增幅  
  酒店及宾馆 217   230   +6.0%  
  应课税住房 48,470   53,550   +10.5%  
  免税住房 6,776   6,947   +2.5%  

图25   房间入住率
    2006-07   2007-08   增/减  
  住房日数 13,757,183   15,135,422   +10%  
  入住率 87.4%   85.4%   -2%  

图26   酒店房租税收入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4-05至2007-08年度中酒店房租税收入。 
有关数字如下:
2004-05年度,有2.474亿元;
2005-06年度,有3.100亿元;
2006-07年度,有3.842亿元;
2007-08年度,有4.50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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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 税 券
纳 税 人 会 在 两 种 情 况 下 购 买 储 税 券。

第 一 种 是 纳 税 人 希 望 储 钱 交 税。 本 局 提 供 两 项 服 务 计 划 , 分 别 是 以 所 有 纳 税 人 为 对 象 的 「 电 子 储 税 券 」 计 划 和 专 为 在 职 及 退 休 公 务 员 而 设 的 「 即 赚 即 储 」 计 划。 纳 税 人 开 设 储 税 券 帐 户 后 , 可 利 用 多 种 方 法 购 买 储 税 券 , 包 括 银 行 自 动 转 帐 、 电 话 、 互 联 网 和 银 行 自 动 柜 员 机。 而 在 「 即 赚 即 储 」 计 划 下 , 在 职 或 退 休 公 务 员 可 以 每 月 从 薪 金 或 退 休 金 中 扣 除 一 笔 指 定 金 额 用 作 购 买 储 税 券。 储 税 券 在 用 以 缴 付 税 款 时 可 赚 取 利 息 , 而 利 息 是 以 购 买 日 订 下 的 利 率 计 算 , 生 息 期 以 36 个 月 为 上 限。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 「 电 子 储 税 券 」 及 「 即 赚 即 储 」 两 项 计 划 的 买 券 数 目 和 款 额 均 较 上 一 年 度 轻 微 减 少。 「 电 子 储 税 券 」 计 划 的 买 券 数 目 及 款 额 分 别 减 少 1% 及 6% , 而 「 即 赚 即 储 」 计 划 则 分 别 减 少 2% 及 4% 附 表 15。 总 款 额 亦 较 上 一 年 度 减 少 6% ( 图 27 )

第 二 种 情 况 是 税 务 局 局 长 要 求 对 评 税 作 出 反 对 的 纳 税 人 , 购 买 与 争 议 的 税 款 等 额 的 储 税 券 , 用 以 在 有 关 反 对 或 上 诉 获 裁 定 后 , 缴 付 应 课 税 款。 利 息 只 根 据 最 后 需 向 纳 税 人 退 还 的 数 额 , 以 持 券 期 内 生 效 的 浮 动 利 率 计 算。

图27   售出储税券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6-07及2007-08年度中售出与反对及上诉有关的及非就反对上诉购买的储税券数目。
有关数字如下:
2006-07年度,售出1,470张与反对及上诉有关的储税券;88,186张非就反对上诉购买的储税券;
2007-08年度,售出1,503张与反对及上诉有关的储税券;86,849张非就反对上诉购买的储税券。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6-07及2007-08年度中售出与反对及上诉有关的及非就反对上诉购买的储税券款额。
有关数字如下:
2006-07年度,售出35.984亿元与反对及上诉有关的储税券;3.228亿元非就反对上诉购买的储税券;
2007-08年度,售出31.432亿元与反对及上诉有关的储税券;3.048亿元非就反对上诉购买的储税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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