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 2008-09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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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税职责
税 务 局 根 据 有 关 法 例, 征 收 税 款 及 收 费。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主 要 是 按 纳 税 人 在 上 一 年 所 赚 取 的 入 息 和 利 润 计 算, 其 他 收 费 则 基 于 个 别 收 费 范 畴 当 年 的 实 际 表 现。 2008至 09年 度 评 定 的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 较 上 一 年 增 加 65亿 元 ‭ (‬4.7%), 收 费 则 较 上 一 年 度 下 降 32.3%。


利 得 税

凡 个 人、 法 团、 社 团 和 合 伙 企 业 赚 取 的 应 评 税 利 润, 如 在 香 港 产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都 须 课 缴 利 得 税 。 由 2008年 4月 1日 起, 法 团 和 法 团 以 外 人 士 的 税 率 均 调 低 1%, 分 别 为 16.5% 及 15%。

因 受 到 环 球 金 融 风 暴 的 影 响, 香 港 经 济 在 2008至 09下 半 年 度 开 始 放 缓, 但 税 务 局 在 2008至 09年 度 评 定 的 利 得 税 因 受 惠 于 上 一 年 度 的 经 济 扩 张 而 达 到 1,036亿 元 ‭ (图 5‭ ), 较 上 年 度 增 加 了 77亿 元 ‭ (‬8%)‬, 地 产 和 金 融 业 的 评 税 额 占 总 额 的 47.3% ‭ (图 6‭ ), 而 各 行 业 的 评 税 额 则 载 列 于 附 表 3 4


图 5‭ 利 得 税 评 税 额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5-06至2008-09年度中利得税 评税 额(包括法团及非法团业务)。
有关数字如下:
2005-06年度有762亿元,其中法团占714亿元,非法团业务占48亿元;
2006-07年度有799亿元,其中法团占735亿元,非法团业务占64亿元;
2007-08年度有959亿元,其中法团占914亿元,非法团业务占45亿元;
2008-09年度有1,036亿元,其中法团占985亿元,非法团业务占51亿元。


图 6‭ 按 业 务 类 别 划 分 的 法 团 利 得 税 评 税 额 比 率

这个圆形图显示在2008-09年度中按业务类别划分的法团利得税 评税 额比率。
有关数字如下:
地产、投资及财务占22.0%;
银行业占25.3%;
分销业占21.6%;
制造业占7.0%;
公共事业占5.2%;
其他占18.9%。




薪 俸 税


任 何 人 士 如 从 任 何 职 位 ‭ (‬如 董 事)‬、 受 雇 工 作 或 退 休 金 所 得 而 于 香 港 产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入 息, 均 须 课 缴 薪 俸 税 , 税 项 总 额 不 会 超 过 总 入 息 净 额 ‭ (不 扣 除 免 税 额) ‬ 按 标 准 税 率 计 算 的 数 目。 2008至 09课 税 年 度 的 标 准 税 率 由 16% 调 低 至 15%。

2008至 09年 度 发 出 的 评 税 数 目 较 上 年 度 上 升 5.4%, 总 评 税 额 亦 较 上 年 度 增 加 1.6% ‭ (图 7‭ )附 表 56列 出 以 纳 税 人 的 入 息 水 平 来 划 分 的 评 税 资 料 和 所 获 扣 减 的 免 税 额。


图 7‭ 薪 俸 税 评 税

这个折线图显示在2005-06至2008-09年度中薪俸税 的评税 数目。
有关数字如下:
2005-06年度,有2,051,000宗;
2006-07年度,有2,127,000宗;
2007-08年度,有2,173,000宗;
2008-09年度,有2,290,000宗。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5-06至2008-09年度中薪俸税 的评税 额。
有关数字如下:
2005-06年度,有392亿元;
2006-07年度,有410亿元;
2007-08年度,有387亿元;
2008-09年度,有393亿元。

由 于 扩 阔 税 阶 和 调 低 边 际 税 率, 本 年 度 按 标 准 税 率 缴 税 的 人 士 只 有 9,469名 , 较 上 年 度 的 36,706名 减 少 了 27,237名。 他 们 所 缴 纳 的 薪 俸 税 税 款 约 占 薪 俸 税 评 税 总 额 的 36.3%, 亦 较 上 年 度 的 48.6% 为 少 ‭(图 8‭)


图 8‭ 按 标 准 税 率 缴 税 人 士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6-07及2007-08最后评税 中按标准税 率缴税 人士占薪俸税 纳税 人总数比率及占薪俸税 评税 总额比率。
有关数字如下:
2006-07最后评税 中,2.8%薪俸税 纳税 人按标准税 率缴税 ,他们所缴付的薪俸税 占薪俸税 评税 总额的48.6%;
2007-08最后评税 中,0.7%薪俸税 纳税 人按标准税 率缴税 ,他们所缴付的薪俸税 占薪俸税 评税 总额的36.3%。



雇 主 申 报 雇 员 薪 酬 的 责 任
雇 主 除 了 有 责 任 在 开 始 及 终 止 聘 用 个 别 职 员 时 通 知 本 局 外, 还 要 每 年 拟 备 报 税 表, 详 列 每 名 雇 员 的 薪 酬。 过 去 一 年, 共 有 271,903名 雇 主 向 税 务 局 递 交 雇 员 薪 酬 及 退 休 金 报 税 表。

本 局 设 有 网 上 雇 主 税 务 讲 座, 并 同 时 在 网 页 提 供 有 关 填 写 雇 主 报 税 表、 雇 主 的 税 务 责 任、 常 遇 疑 难 的 解 决 方 法 等 资 料, 藉 以 协 助 雇 主 明 了 有 关 的 税 务 规 定。 此 外, 雇 主 亦 可 透 过 表 格 传 真 服 务, 索 取 填 写 雇 主 报 税 表 和 通 知 书 的 范 本。




物 业 税


物 业 拥 有 人 ‭ (包 括 法 团) ‬ 须 课 缴 物 业 税 , 税 款 按 物 业 的 应 评 税 净 值, 以 标 准 税 率 计 算, 而 2008至 09课 税 年 度 的 标 准 税 率 由 16% 降 低 至 15%。 法 团 及 非 法 团 业 务 如 就 业 务 用 途 物 业 缴 付 了 物 业 税 , 可 以 用 该 税 款 抵 销 他 们 应 付 的 利 得 税 。 以 法 团 来 说, 他 们 亦 须 为 物 业 收 入 课 缴 利 得 税 , 税 率 按 公 司 利 得 税 税 率 计 算。 为 免 每 年 须 用 物 业 税 抵 销 利 得 税 , 法 团 可 申 请 豁 免 缴 交 有 关 物 业 的 物 业 税 。

附 表 7载 有 税 务 局 所 记 录 的 物 业 分 类 及 业 权 分 类 统 计 资 料。 过 去 一 年, 物 业 税 的 评 税 数 目 较 上 一 年 度 增 加 了 2.94%。 由 于 2007至 08课 税 年 度 的 税 项 扣 减, 物 业 税 评 税 总 额 减 少 了 36% ‭ (图 9‭ )


图 9‭ 物 业 税 评 税

这个折线图显示在2005-06至2008-09年度中物业税 的评税 数目。
有关数字如下:
2005-06年度,有494,000宗;
2006-07年度,有506,000宗;
2007-08年度,有513,000宗;
2008-09年度,有528,000宗。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5-06至2008-09年度中物业税 的评税 额。
有关数字如下:
2005-06年度,有13.5亿元;
2006-07年度,有13.2亿元;
2007-08年度,有13.7亿元;
2008-09年度,有8.8亿元。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市 民 可 选 择 将 入 息 总 额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式 评 税 。 按 这 项 评 税 方 式, 纳 税 人 和 配 偶 的 一 切 收 入 会 合 并, 扣 除 免 税 额, 然 后 以 与 薪 俸 税 相 同 的 累 进 税 率 评 税 。 如 选 择 适 当, 这 个 方 法 可 为 某 类 纳 税 人 ‭ (例 如 每 项 入 息 和 利 润 都 分 别 按 标 准 税 率 计 税 的 人 士) ‬ 减 轻 他 们 的 个 人 税 务 负 担。 过 去 一 年,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的 评 税 数 目 较 上 年 度 减 少 了 5.4%, 而 评 税 总 额 则 因 为 2007至 08课 税 年 度 的 税 项 扣 减 而 减 少 了 38.9% ‭ (图 10‭ )


图 10‭ 根 据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作 出 的 评 税

这个折线图显示在2005-06至2008-09年度中根据个人入息课税 作出的评税 数目。
有关数字如下:
2005-06年度,有307,000宗;
2006-07年度,有328,000宗;
2007-08年度,有337,000宗;
2008-09年度,有319,000宗。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5-06至2008-09年度中根据个人入息课税 作出的评税 额。
有关数字如下:
2005-06年度,有31.9亿元;
2006-07年度,有36.3亿元;
2007-08年度,有35.1亿元;
2008-09年度,有21.4亿元。




事 先 裁 定


税 务 局 为 纳 税 人 提 供 事 先 裁 定 服 务。 任 何 人 士 可 就 一 项 特 定 的 安 排, 申 请 裁 定 如 何 把 《税 务 条 例》 的 条 文 应 用 在 该 安 排 上。

这 项 服 务 按 收 回 成 本 原 则 收 取 费 用。 申 请 人 须 在 申 请 时 缴 付 申 请 费 用: 裁 定 有 关 「地 域 来 源 征 税 原 则」 的 申 请 费 用 为 30,000元, 而 其 他 裁 定 则 为 10,000元。

若 申 请 人 在 申 请 时 已 提 交 足 够 资 料, 本 局 无 需 作 进 一 步 查 询 的 话, 本 局 会 尽 量 在 6个 星 期 内 回 复。

过 去 一 年 , 本 局 处 理 了 42宗 事 先 裁 定 的 申 请 个 案 (图 11)。 大 部 分 的 申 请 个 案 是 关 于 利 得 税 事 宜 的。


图 11‭ 事 先 裁 定 数 字

        2007-08
数 目
      2008-09
数 目
 
  承 上 一 年 度 有 待 裁 定 的 个 案    
15
     
12
 
 
加 :   该 年 内 收 到 的 申 请 个 案
   
47
     
49
 
       
62
     
61
 
 
减 :   处 理 完 毕 的 个 案 -
               
 
    作 出 裁 定
33
     
29
     
 
    撤 销 申 请
12
     
8
     
 
    拒 绝 裁 定
5
 
50
 
5
 
42
 
  转 下 年 度 有 待 裁 定 的 个 案    
12
     
19
 




反 对


纳 税 人 如 不 满 意 税 务 局 根 据 《税 务 条 例》 所 作 出 的 评 税 , 可 向 局 长 提 出 反 对。 每 年 大 部 分 的 反 对 个 案, 是 源 于 纳 税 人 未 有 依 时 递 交 报 税 表, 促 使 本 局 须 作 出 估 计 评 税 而 引 致 的。 就 该 等 估 计 评 税 提 出 反 对, 须 同 时 呈 上 填 妥 的 报 税 表 及 帐 目 ‭(如 适 用 者)。 这 类 反 对 个 案, 大 多 能 依 据 其 后 递 交 的 报 税 表 得 以 迅 速 解 决。 至 于 其 他 反 对 个 案, 亦 多 数 由 纳 税 人 与 评 税 主 任 达 成 协 议 而 解 决。 只 有 少 数 反 对 个 案 最 终 须 由 局 长 作 出 决 定。 本 局 在 2008至 09年 度 共 处 理 了 超 过 63,300宗 反 对 个 案 (图 12)


图 12‭ 反 对 个 案 数 字

        2007-08
数 目
      2008-09
数 目
 
  承上一年度有待了结的个案    
26,929
     
24,059
 
 
加:   该年内收到的个案
   
62,651
     
64,214
 
       
89,580
     
88,273
 
 
减:   处理完毕的个案-
               
 
    协议解决或撤销反对
64,673
     
62,378
     
 
    确认评税
454
     
452
     
 
    调低评税
254
     
348
     
 
    调高评税
131
     
119
     
 
    取消评税
9
 
65,521
 
16
 
63,313
 
  转下年度有待了结的个案    
24,059
     
24,960
 




向 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提 出 上 诉


纳 税 人 如 不 接 受 局 长 就 其 反 对 个 案 所 作 出 的 决 定 , 可 向 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提 出 上 诉 。 在 2009年 3月 31日 , 委 员 会 成 员 包 括 1名 主 席 、 7名 副 主 席 及 96名 其 他 成 员 。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均 为 曾 受 法 律 训 练 及 具 有 法 律 经 验 的 人 士 。 委 员 会 在 2008至 09年 度 共 处 理 了 90宗 上 诉 个 案 ‭(图 13‭ )

图 13‭ 向 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上 诉

       
数 目
 
  在 2008年 4月 1日 有 待 聆 讯 或 裁 决 的 个 案    
58
 
 
加 :   本 年 内 提 出 上 诉 的 个 案
   
106
 
       
164
 
 
减 :   处 理 完 毕 的 个 案 -
       
 
    撤 销 上 诉
20
     
 
    确 认 评 税
48
     
 
    调 低 评 税 ‭ (全 部)
5
     
 
    调 低 评 税 ‭ (部 分)
8
     
 
    调 高 评 税
6
     
 
    取 消 评 税
1
     
 
    其 他
2
 
90
 
  在 2009年 3月 31日 有 待 聆 讯 或 裁 决 的 个 案    
74
 




向 法 院 提 出 上 诉


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是 最 终 决 定, 但 纳 税 人 或 局 长 可 依 据 《税 务 条 例》 第 69‭ (1‭) ‬ 条 提 出 申 请, 要 求 上 诉 委 员 会 就 某 法 律 问 题 呈 述 案 件, 以 取 得 原 讼 法 庭 的 意 见。 除 了 以 呈 述 案 件 形 式 上 诉 外, 如 果 与 讼 双 方 同 意, 上 诉 可 按 《税 务 条 例》 第 67条 直 接 移 交 原 讼 庭 审 理 而 无 须 经 由 上 诉 委 员 会 进 行 聆 讯。

在 2008至 09年 度, 原 讼 法 庭 就 3宗 有 关 《税 务 条 例》 的 上 诉 个 案 作 出 裁 决, 其 中 所 涉 及 的 问 题 包 括 利 润 来 源 地、 雇 员 离 职 时 收 到 的 酬 金 应 否 课 税 、 以 及 有 关 评 税 是 否 属 最 终 及 决 定 的 评 税 。 原 讼 法 庭 亦 曾 处 理 修 改 呈 述 案 件 的 申 请。

就 原 讼 法 庭 作 出 的 3宗 判 决, 纳 税 人 或 局 长 均 向 上 诉 法 庭 提 出 上 诉。

上 诉 法 庭 在 本 年 度 内 共 作 出 了 3宗 有 关 《税 务 条 例》 个 案 的 判 决, 均 裁 定 局 长 胜 诉。 包 括 1宗 有 关 雇 员 离 职 时 收 到 的 酬 金 应 否 课 税 , 其 余 2宗 涉 及 反 避 税 条 文 是 否 正 确 地 应 用。 该 2宗 涉 及 反 避 税 条 文 是 否 正 确 地 应 用 的 纳 税 人 已 就 判 决 向 终 审 法 院 提 出 上 诉。

终 审 法 院 在 本 年 度 内 共 处 理 了 4宗 涉 及 物 业 发 展 所 得 利 润 应 否 课 税 的 关 连 个 案, 均 裁 定 局 长 胜 诉。

图 14列 载 了 在 2008至 09年 度 向 法 院 提 出 上 诉 的 个 案 统 计 资 料 。


图 14 向 法 院 提 出 的 上 诉

       
原 讼 法 庭
     
上 诉 法 庭
     
终 审 法 院
 
总 数
 
  在 2008年 4月 1日 有 待 聆 讯 或 裁 决 的 个 案    
8
     
4
     
4
 
16
 
 
加 :   本 年 内 提 出 上 诉 的 个 案
   
14
     
4
     
2
 
20
 
       
22
     
8
     
6
 
36
 
 
减 :   处 理 完 毕 的 个 案 -
                           
 
    裁 决
3
     
3
     
4
         
 
    中 止
4
 
7
 
1
 
4
 
-
 
4
 
15
 
  在 2009年 3月 31日 有 待 聆 讯 或 裁 决 的 个 案    
15
     
4
     
2
 
21
 




商 业 登 记


税 务 局 致 力 维 持 有 效 率 的 商 业 登 记 制 度。 在 本 港 经 营 业 务 的 任 何 商 号 均 须 办 理 商 业 登 记 并 缴 纳 有 关 费 用。 已 登 记 商 号 可 选 择 每 年 或 每 三 年 换 领 商 业 登 记 证 一 次。 截 至 2009年 3月 31日 为 止, 共 有 13,553家 商 号 选 择 三 年 有 效 期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2008至 09年 度 财 政 预 算 案 建 议 免 收 商 业 登 记 证 费 用 一 年。 豁 免 适 用 于 2008年 4月 1日 至 2009年 3月 31日 期 间 开 始 生 效 的 登 记 证。 选 择 一 年 有 效 期 登 记 证 的 商 号 在 该 年 度 只 须 缴 付 破 产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的 征 费 450元, 而 三 年 有 效 期 的 登 记 证 则 须 分 别 缴 交 商 业 登 记 费 3,200元 及 征 费 1,350元。

已 缴 付 2008至 09年 度 登 记 费 但 不 须 于 该 年 续 证 的 商 号‭ (即 持 有 三 年 证 而 其 届 满 日 期 在 2009年 3月 31日 或 以 后; 或 其 登 记 证 在 2008年 4月 1日 至 2009年 3月 31日 内 期 满 但 因 结 业 而 不 须 续 领 登 记 证) ‬ 可 申 请 特 许 退 款。 截 至 2009年 3月 31日 为 止, 本 局 已 发 出 特 许 退 款 给 9,830家 商 号, 退 款 金 额 合 共 1, 400万 元 。

由 于 豁 免 征 收 登 记 费, 在 2008至 09年 度 已 登 记 商 号 的 数 目 录 得 63,529宗 的 增 长, 总 数 创 884,296宗 的 新 高 ‭(图 15)。 在 2008至 09年 度 新 登 记 和 重 开 的 业 务 亦 较 上 一 年 度 增 加 14,394宗 (附 表 8), 全 年 发 出 的 登 记 证 数 目 亦 相 应 增 加。 然 而 , 因 豁 免 收 费, 本 年 度 收 到 的 商 业 登 记 费 则 下 跌 至 1.54亿 元, 较 去 年 度 大 幅 减 少 90.1% (图 16‭ )


图 15‭ 持 有 商 业 登 记 证 的 商 户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31.3.2008及31.3.2009时持有商业登记证的商户数目(包括法团及非法团业务)。
有关数字如下:
在31.3.2008有820,767间,其中法团占581,469间,非法团业务占239,298间;
在31.3.2009有884,296间,其中法团占633,225间,非法团业务占251,071间。


图 16‭ 发 出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及 已 收 的 商 业 登 记 费

   
2007-08
 
2008-09
 
增 幅 ∕ 减 幅
 
  发 出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数 目 ‭ (总 行 及 分 行)
856,489
 
951,345
 
+11.1%
 
  商 业 登 记 费 ‭ [包 括 罚 款] (百 万 元)
1,565.8
 
154.4
 
-90.1%
 


根 据 《商 业 登 记 条 例》, 每 月 平 均 销 售 或 收 入 总 额 不 超 过 规 定 限 额 ‭(主 要 凭 提 供 服 务 以 赚 取 利 润 的 业 务: 10,000元; 其 他 业 务 : 30,000元) ‬ 的 小 型 业 务 可 申 请 豁 免 缴 交 商 业 登 记 费 和 征 费。 过 去 一 年 获 豁 免 缴 费 的 个 案 有 13,737宗, 较 上 一 年 度 减 少 了 24%。

不 获 批 准 豁 免 缴 费 的 商 号, 可 向 行 政 上 诉 委 员 会 提 出 上 诉。 委 员 会 在 2008至 09年 度 共 接 获 2宗 上 诉 个 案, 但 随 后 都 由 上 诉 人 撤 销 ‭(图 17‭)


图 17‭ 向 行 政 上 诉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上 诉

       
数 目
 
  在 2008年 4月 1日 有 待 聆 讯 的 个 案    
0
 
 
加 :   本 年 内 提 出 上 诉 的 个 案
   
2
 
       
2
 
 
减 :   处 理 完 毕 的 个 案 -
       
 
    上 诉 成 功
0
     
 
    上 诉 驳 回
0
     
 
    上 诉 撤 销
2
 
2
 
  在 2009年 3月 31日 有 待 聆 讯 的 个 案    
0
 



印 花 税


印 花 税 主 要 就 在 香 港 的 物 业 和 股 票 交 易, 以 及 楼 宇 租 赁 的 文 件 而 征 收 (图 18‭)

受 环 球 金 融 风 暴 影 响, 香 港 物 业 市 场 的 交 易 宗 数 及 价 值 在 2008至 09年 度 下 半 年 均 显 著 减 少, 导 致 物 业 交 易 印 花 税 的 收 入 在 2008至 09年 度 大 幅 下 跌 至 100亿 元, 较 去 年 度 下 降 36%。

香 港 股 票 市 场 亦 同 样 受 到 冲 击, 成 交 量 及 股 价 均 大 幅 下 滑。 2008至 09年 度 股 票 交 易 印 花 税 收 入 减 少 至 217亿 元, 较 上 一 年 度 退 减 了 39%。

整 体 来 说, 本 年 度 印 花 税 总 收 入 减 少 38% ‭(图 19附 表 9), 而 加 盖 印 花 的 文 件 数 目 亦 下 降 了 23% (附 表 10‭)


图 18‭ 印 花 税 收 入 组 合

这个圆形图显示在2008-09年度中印花税 收入组合的百分比。
有关数字如下:
不动产占31.1%;
股票占67.5%;
租约等占1.4%。


图 19‭ 印 花 税 收 入

   
2007-08
(百 万 元)
 
2008-09
(百 万 元)
 
增 幅 ∕ 减 幅
 
  不 动 产
15,701
 
10,009
 
-36%
 
  股 票
35,447
 
21,702
 
-39%
 
  租 约 等
401
 
451
 
+12%
 
  总 额
51,549
 
32,162
 
-38%
 




遗 产 税


遗 产 税 是 就 已 故 人 士 在 香 港 的 遗 产 而 征 收。 遗 产 税 的 税 率 介 乎 5% 至 15%, 视 乎 遗 产 的 价 值 而 定。 遗 产 价 值 不 超 过 750万 元 则 无 须 缴 纳 遗 产 税 。

《2005年 收 入 ‭(取 消 遗 产 税 ) 条 例》 于 2006年 2月 11日 生 效。 凡 在 该 日 或 之 后 去 世 的 人 士 的 遗 产 无 须 课 征 遗 产 税 , 亦 无 须 递 交 遗 产 申 报 誓 章 及 呈 报 表。 在 申 请 遗 产 承 办 书 时, 亦 无 须 出 示 遗 产 税 清 妥 证 明 书。 在 2005年 7月 15日 至 2006年 2月 10日 期 间 去 世 的 人 士 的 遗 产, 如 基 本 价 值 超 逾 750万 元, 只 会 被 征 收 100元 的 象 征 性 税 款。 随 着 取 消 遗 产 税 , 2008至 09年 度 遗 产 税 的 新 个 案 数 目 较 上 一 年 度 下 降 27.8% 至 2, 082宗 ‭(图 21)

图 2021展 示 过 往 两 年 已 评 核 个 案 的 遗 产 组 合 和 经 本 局 处 理 的 遗 产 税 个 案。


图 20‭ 遗 产 组 合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7-08及2008-09年度中各类遗产所占遗产组合的百分比。
有关数字如下:
2007-08年度,不动产占12.4%,上市股票占9.2%,非上市股票占26.2%,银行存款占22.2%及其他占30.0%;
2008-09年度,不动产占13.3%,上市股票占13.7%,非上市股票占41.2%,银行存款占16.6%及其他占15.2%。


图 21 遗 产 税 个 案

   
2007-08
 
2008-09
 
  新 个 案 数 目
2,885
 
2,082
 
  完 成 个 案        
 
    须 征 税 个 案
159
 
74
 
 
    豁 免 个 案
2,893
 
2,078
 
   
3,052
 
2,152
 


本 年 度 的 遗 产 税 收 入 为 1.76亿 元 (附 表 11), 较 上 一 年 度 减 少 1.77亿 元 (50.2%‭)。

遗 产 税 须 在 递 交 遗 产 申 报 誓 章 时 缴 纳 (或 在 死 者 去 世 后 6个 月 内 缴 纳, 以 较 早 者 为 准)。 本 局 于 本 年 度 在 未 发 出 正 式 评 税 前 已 先 收 到 的 税 款 合 共 0.17亿 元 (附 表 12‭)



博 彩 税


自 2006年 9月 1日 (即 《2006年 博 彩 税 (修 订) 条 例》 生 效 日) 起, 博 彩 税 是 就 香 港 马 会 赛 马 博 彩 有 限 公 司 从 举 办 赛 马 投 注 所 取 得 的 净 投 注 金 收 入, 香 港 马 会 奖 券 有 限 公 司 所 办 的 六 合 彩 的 收 益, 及 香 港 马 会 足 球 博 彩 有 限 公 司 从 举 办 足 球 比 赛 投 注 所 取 得 的 净 投 注 金 收 入 而 征 收。

在 2008至 09年 度, 赛 马 投 注 博 彩 税 、 六 合 彩 和 足 球 博 彩 税 的 税 率 维 持 不 变 (图 22)


图 22 2008至 09年 度 博 彩 税 税 率

       
税 率
   
  赛 马 投 注 净 投 注 金 收 入        
   
    最 初 110亿 元
 
72.5%
*  
   
    其 次 10亿 元
 
73%
   
   
    其 次 10亿 元
 
73.5%
   
   
    其 次 10亿 元
 
74%
   
   
    其 次 10亿 元
 
74.5%
   
   
    余 额
 
75%
   
  六 合 彩 收 益  
25%
   
  足 球 博 彩 净 投 注 金 收 入  
50%
   

注 :* ‬就 海 外 投 注 , 适 用 于 指 明 地 方 (例 如 : 澳 门) ‬ 的 折 扣 率 为 40%, 而 适 用 于 香 港 以 外 的 地 方 (指 明 地 方 除 外) 的 折 扣 率 为 50% 。

在 2008至 09年 度, 来 自 赛 马 的 博 彩 税 收 入 减 少 了 3.87% ‭(附 表 13)。 六 合 彩 和 足 球 博 彩 税 收 入 亦 分 别 减 少 了 5.97% 及 0.06%。 2008至 09年 度 整 体 的 博 彩 税 收 入 总 额 较 上 一 年 度 减 少 了 3.28% ‭ (图 23)


图 23 博 彩 税 收 入

   
2007-08
(百 万 元)
 
2008-09
(百 万 元)
 
减 幅
 
  赛 马
8,414.9
*
8,089.2
 
-3.87%
 
  六 合 彩
1,686.0
 
1,585.3
 
-5.97%
 
  足 球 博 彩
2,947.5
 
2,945.8
 
-0.06%
 
  总 数
13,048.4
 
12,620.3
 
-3.28%
 

注 : ‭ * 包 括 2006至 07赛 马 年 度 的 「包 底」 补 贴 款 额 1.19亿 元 - 在 《2006年 博 彩 税 (修 订‭) ‬ 条 例》 实 施 的 首 三 年, 香 港 赛 马 会 向 政 府 「 包 底 」 80亿 元 赛 马 投 注 博 彩 税 。




酒 店 房 租 税


酒 店 及 宾 馆 须 于 每 季 完 结 后 按 指 明 的 税 率 就 住 客 所 付 房 租 缴 纳 酒 店 房 租 税 。

在 2008年 6月 30日 及 之 前, 酒 店 房 租 税 税 率 为 3%。 由 2008年 7月 1日 起, 税 率 减 至 0%。 在 0% 税 率 期 间, 酒 店 和 宾 馆 无 须 就 客 人 住 房 收 取 酒 店 房 租 税 , 亦 无 须 每 季 向 印 花 税 署 署 长 提 交 酒 店 房 租 税 报 税 表。

图 2425展 示 2007至 08年 度 及 2008至 09年 度 的 酒 店 及 宾 馆、 应 课 税 住 房 及 免 税 住 房 的 数 目 及 房 间 入 住 率。 由 于 税 率 从 2008年 7月 1日 起 减 至 0%, 2008至 09年 度 只 收 取 了 2008年 1至 3月, 和 4至 6月 两 季 的 税 收。图 24中 2008至 09年 度 的 数 目 代 表 在 2008年 6月 30日 时 的 统 计。图 25中 2008至 09年 度 的 住 房 日 数 和 入 住 率 则 代 表 在 2008年 1月 至 6月 共 6个 月 期 间 的 情 况。


图 24‭ 酒 店 及 宾 馆 、 应 课 税 住 房 及 免 税 住 房

   
2007-08
 
2008-09
 
  酒 店 及 宾 馆
230
 
236
 
  应 课 税 住 房
53,550
 
55,391
 
  免 税 住 房
6,947
 
7,333
 


图 25 房 间 入 住 率

   
2007-08
 
2008-09
 
  住 房 日 数
15,135,422
 
7,930,653
 
  入 住 率
85.4%
 
83.8%
 


随 着 酒 店 房 租 税 税 率 由 2008年 7月 1日 起 减 至 0%, 2008至 09年 度 的 酒 店 房 租 税 收 为 2.229亿 元 (图 26附 表 14), 较 上 一 年 度 减 少 51%。


图 26‭ 酒 店 房 租 税 收 入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5-06至2008-09年度中酒店房租税 收入。 
有关数字如下:
2005-06年度,有3.100亿元;
2006-07年度,有3.842亿元;
2007-08年度,有4.504亿元;
2008-09年度,有2.229亿元。



储 税 券


纳 税 人 会 在 两 种 情 况 下 购 买 储 税 券。

第 一 种 情 况 是 纳 税 人 希 望 储 钱 交 税 。 税 务 局 提 供 两 项 服 务 计 划, 分 别 是 以 所 有 纳 税 人 为 对 象 的 「电 子 储 税 券」 计 划 和 专 为 在 职 及 退 休 公 务 员 而 设 的 「即 赚 即 储」 计 划。 纳 税 人 开 设 储 税 券 帐 户 后, 可 透 过 多 种 方 法 购 买 储 税 券, 包 括 银 行 自 动 转 帐、 电 话、 互 联 网 和 银 行 自 动 柜 员 机。 而 在 「即 赚 即 储」 计 划 下, 在 职 或 退 休 公 务 员 可 以 每 月 从 薪 金 或 退 休 金 中 扣 除 一 笔 指 定 金 额 用 作 购 买 储 税 券。 储 税 券 在 用 以 缴 付 税 款 时 可 赚 取 利 息, 而 利 息 是 以 购 买 日 订 下 的 利 率 计 算, 生 息 期 以 36个 月 为 上 限。

在 2008至 09年 度, 「电 子 储 税 券」 及 「即 赚 即 储」 两 项 计 划 的 买 券 数 目 和 款 额 均 较 上 一 年 度 减 少。 「电 子 储 税 券」 计 划 的 买 券 数 目 及 款 额 分 别 减 少 1% 及 7%, 而 「即 赚 即 储」 计 划 则 分 别 减 少 5% 及 9% (附 表 15‭ )。 总 款 额 较 上 一 年 度 减 少 8% ‭(图 27)

第 二 种 情 况 是 税 务 局 局 长 要 求 对 评 税 作 出 反 对 的 纳 税 人, 购 买 与 争 议 税 款 等 额 的 储 税 券, 用 以 在 有 关 反 对 或 上 诉 获 裁 定 后, 缴 付 应 课 税 款。 利 息 只 根 据 最 后 须 向 纳 税 人 退 还 的 储 税 券 数 额, 以 持 券 期 内 生 效 的 浮 动 利 率 计 算。


图 27‭ 售 出 储 税 券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7-08及2008-09年度中售出与反对及上诉有关的及非就反对上诉购买的储税 券数目。
有关数字如下:
2007-08年度,售出1,503张与反对及上诉有关的储税 券;86,849张非就反对上诉购买的储税 券;
2008-09年度,售出1,371张与反对及上诉有关的储税 券;83,915张非就反对上诉购买的储税 券。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7-08及2008-09年度中售出与反对及上诉有关的及非就反对上诉购买的储税 券款额。
有关数字如下:
2007-08年度,售出31.432亿元与反对及上诉有关的储税 券;3.048亿元非就反对上诉购买的储税 券;
2008-09年度,售出25.975亿元与反对及上诉有关的储税 券;2.812亿元非就反对上诉购买的储税 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