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 2008-09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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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收取税款
税 务 局 收 取 的 税 款, 包 括 应 缴 税 款、 补 加 税、 附 加 费 和 罚 款 等。附 表 1617详 列 本 局 在 2008至 09年 度 就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所 征 收 的 补 加 税、 附 加 费 和 各 类 罚 款。


收 税

税 务 局 提 供 多 种 缴 税 方 法 供 纳 税 人 选 择, 包 括 电 子 付 款 方 法 (透 过 电 话、 银 行 自 动 柜 员 机 或 互 联 网)、 亲 临 付 款 或 邮 寄 付 款。 电 子 付 款 方 法 广 为 市 民 使 用。 就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而 言, 2008至 09年 度 以 电 子 方 式 缴 税 的 宗 数 占 总 数 的 56%, 与 去 年 同 期 相 若。 图 28展 示 纳 税 人 在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和 所 有 税 收 下 选 用 各 种 不 同 缴 税 方 法 的 百 分 比。


图 28‭ 缴 税 方 法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7-08及2008-09年度中以不同缴税方法缴交入息及利得税的个案数目。
有关数字如下:
2007-08年度,个案总数有2,471,224宗;当中以银行自动柜员机付款占10%,电话付款占17%,网上付款占29%,亲身付款占33%及邮递付款占11%;
2008-09年度,个案总数有2,354,322宗;当中以银行自动柜员机付款占10%,电话付款占18%,网上付款占28%,亲身付款占34%及邮递付款占10%。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7-08及2008-09年度中以不同缴税方法缴交入息及利得税的款额。
有关数字如下:
2007-08年度,税款总额为1,337.294亿元,当中以银行自动柜员机付款占2%,电话付款占2%,网上付款占14%,亲身付款占67%及邮递付款占15%;
2008-09年度,税款总额为1,461.430亿元,当中以银行自动柜员机付款占1%,电话付款占2%,网上付款占12%,亲身付款占69%及邮递付款占16%。


所 有 税 收 (包 括 其 他 收 费)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7-08及2008-09年度中以不同缴税方法缴交所有税收(包括其他收费)的个案数目。
有关数字如下:
2007-08年度,个案总数有4,341,130宗;当中以银行自动柜员机付款占6%,电话付款占10%,网上付款占20%,亲身付款占55%及邮递付款占9%;
2008-09年度,个案总数有4,170,422宗;当中以银行自动柜员机付款占6%,电话付款占11%,网上付款占19%,亲身付款占55%及邮递付款占9%。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7-08及2008-09年度中以不同缴税方法缴交所有税收(包括其他收费)的款额。
有关数字如下:
2007-08年度,收入总额为2,006.965亿元,当中以银行自动柜员机付款占1%,电话付款占2%,网上付款占9%,亲身付款占72%及邮递付款占16%;
2008-09年度,收入总额为1,914.787亿元,当中以银行自动柜员机付款占1%,电话付款占2%,网上付款占9%,亲身付款占70%及邮递付款占18%。






退 税

税 务 局 就 不 同 原 因 退 还 税 款 给 纳 税 人, 例 如 纳 税 人 多 缴 应 付 税 款, 或 因 修 订 评 税 而 须 退 还 税 款。 由 于 2007至 08课 税 年 度 扣 减 薪 俸 税、 利 得 税、 物 业 税 及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2008至 09年 度 发 出 的 退 税 个 案 达 535,000宗, 而 款 额 达 92亿 元, 分 别 较 去 年 增 加 了 24% 和 26% (图 29)


图 29‭ 退 税

   
2007-08
 
2008-09
 
  税 项 种 类
数 目
 
款 额
(百 万 元)
 
数 目
 
款 额
(百 万 元)
 
  利 得 税
29,838
 
3,642.9
 
37,337
 
5,108.7
 
  薪 俸 税
346,314
 
2,025.7
 
432,013
 
2,521.4
 
  物 业 税
15,335
 
149.6
 
19,297
 
147.2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25,655
 
255.5
 
21,566
 
205.8
 
  其 他
15,276
 
1,258.5
 
25,662
 
1,221.2
 
  总 额
432,418
 
7,332.2
 
535,875
 
9,204.3
 




追 讨 欠 税

纳 税 人 须 在 缴 税 通 知 书 上 列 明 的 缴 税 日 期 或 之 前 缴 交 税 款。 绝 大 部 分 纳 税 人 均 准 时 交 税。

未 如 期 缴 税 的 人 士, 一 般 会 被 征 收 5% 附 加 费, 倘 拖 欠 税 款 超 过 6个 月, 会 再 被 征 收 欠 款 总 额 的 10% 附 加 费。

对 于 欠 缴 税 款 的 个 案, 本 局 会 立 即 采 取 各 种 追 讨 行 动, 包 括 向 雇 主、 银 行 和 其 他 拖 欠 欠 税 人 士 金 钱 或 代 欠 税 人 士 保 管 金 钱 的 人 士 发 出 追 税 通 知 书, 以 及 在 区 域 法 院 进 行 民 事 诉 讼。 图 30列 出 本 局 所 采 取 的 追 税 行 动 的 有 关 数 字。 欠 税 人 士 除 了 须 缴 付 法 院 裁 定 的 欠 税 外, 还 须 缴 付 法 庭 讼 费 及 由 诉 讼 开 始 至 债 项 全 数 清 缴 期 间 的 利 息。 图 31列 出 本 局 在 2008至 09年 度 收 取 的 法 庭 讼 费 和 债 项 利 息。


图 30‭ 追 税 行 动

追 税 通 知 书

这个折线图显示在2005-06至2008-09年度中,发出追税通知书的数目。
有关数字如下:
2005-06年度,有96,572宗;
2006-07年度,有94,960宗;
2007-08年度,有97,410宗;
2008-09年度,有96,005宗。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5-06至2008-09年度中,发出追税通知书所涉及的欠税款额。
有关数字如下:
2005-06年度,有52.65亿元;
2006-07年度,有71.81亿元;
2007-08年度,有91.21亿元;
2008-09年度,有82.96亿元。


向 区 域 法 院 提 出 追 税 诉 讼

这个折线图显示在2005-06至2008-09年度中,向区域法院提出追税诉讼的诉讼数目。
有关数字如下:
2005-06年度,有11,027宗;
2006-07年度,有9,832宗;
2007-08年度,有9,298宗;
2008-09年度,有8,250宗。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5-06至2008-09年度中,向区域法院提出追税诉讼所涉及的欠税款额。
有关数字如下:
2005-06年度,有9.19亿元;
2006-07年度,有9.31亿元;
2007-08年度,有11.27亿元;
2008-09年度,有11.92亿元。


图 31 2008至 09年 度 收 取 的 法 庭 讼 费 及 债 项 利 息

   
 
 
  法 庭 讼 费        
 
    法 庭 费 用
2,393,182
     
 
    执 行 费 用
31,636
 
2,424,818
 
  定 额 讼 费    
997,314
 
  债 项 利 息        
 
    判 定 债 项 前 利 息
2,799,754
     
 
    判 定 债 项 后 利 息
17,062,507
 
19,862,261
 
  讼 费 及 利 息 总 额    
23,284,393
 


欠 税 人 士 可 能 会 被 禁 止 离 开 香 港。 不 过, 局 长 须 向 区 域 法 院 法 官 申 请, 而 法 官 须 在 合 理 因 由 下 相 信 该 名 人 士 未 有 清 缴 税 款 或 未 就 清 缴 该 笔 税 款 提 交 足 够 保 证 而 意 图 离 开 或 已 离 开 香 港 往 其 他 地 方 定 居, 才 会 作 出 「 阻 止 离 境 指 示 」。 有 关 法 例 亦 提 供 该 名 人 士 可 就 区 域 法 院 法 官 的 判 决 向 高 等 法 院 原 讼 法 庭 提 出 上 诉 的 权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