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税務局 2008-09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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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收取税款
税 務 局 收 取 的 税 款, 包 括 應 繳 税 款、 補 加 税、 附 加 費 和 罰 款 等。附 表 1617詳 列 本 局 在 2008至 09年 度 就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所 徵 收 的 補 加 税、 附 加 費 和 各 類 罰 款。


收 税

税 務 局 提 供 多 種 繳 税 方 法 供 納 税 人 選 擇, 包 括 電 子 付 款 方 法 (透 過 電 話、 銀 行 自 動 櫃 員 機 或 互 聯 網)、 親 臨 付 款 或 郵 寄 付 款。 電 子 付 款 方 法 廣 為 市 民 使 用。 就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而 言, 2008至 09年 度 以 電 子 方 式 繳 税 的 宗 數 佔 總 數 的 56%, 與 去 年 同 期 相 若。 圖 28展 示 納 税 人 在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和 所 有 税 收 下 選 用 各 種 不 同 繳 税 方 法 的 百 分 比。


圖 28‭ 繳 税 方 法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這個柱形圖顯示在2007-08及2008-09年度中以不同繳税方法繳交入息及利得税的個案數目。
有關數字如下:
2007-08年度,個案總數有2,471,224宗;當中以銀行自動櫃員機付款佔10%,電話付款佔17%,網上付款佔29%,親身付款佔33%及郵遞付款佔11%;
2008-09年度,個案總數有2,354,322宗;當中以銀行自動櫃員機付款佔10%,電話付款佔18%,網上付款佔28%,親身付款佔34%及郵遞付款佔10%。這個柱形圖顯示在2007-08及2008-09年度中以不同繳税方法繳交入息及利得税的款額。
有關數字如下:
2007-08年度,税款總額為1,337.294億元,當中以銀行自動櫃員機付款佔2%,電話付款佔2%,網上付款佔14%,親身付款佔67%及郵遞付款佔15%;
2008-09年度,税款總額為1,461.430億元,當中以銀行自動櫃員機付款佔1%,電話付款佔2%,網上付款佔12%,親身付款佔69%及郵遞付款佔16%。


所 有 税 收 (包 括 其 他 收 費)

這個柱形圖顯示在2007-08及2008-09年度中以不同繳税方法繳交所有税收(包括其他收費)的個案數目。
有關數字如下:
2007-08年度,個案總數有4,341,130宗;當中以銀行自動櫃員機付款佔6%,電話付款佔10%,網上付款佔20%,親身付款佔55%及郵遞付款佔9%;
2008-09年度,個案總數有4,170,422宗;當中以銀行自動櫃員機付款佔6%,電話付款佔11%,網上付款佔19%,親身付款佔55%及郵遞付款佔9%。這個柱形圖顯示在2007-08及2008-09年度中以不同繳税方法繳交所有税收(包括其他收費)的款額。
有關數字如下:
2007-08年度,收入總額為2,006.965億元,當中以銀行自動櫃員機付款佔1%,電話付款佔2%,網上付款佔9%,親身付款佔72%及郵遞付款佔16%;
2008-09年度,收入總額為1,914.787億元,當中以銀行自動櫃員機付款佔1%,電話付款佔2%,網上付款佔9%,親身付款佔70%及郵遞付款佔18%。






退 税

税 務 局 就 不 同 原 因 退 還 税 款 給 納 税 人, 例 如 納 税 人 多 繳 應 付 税 款, 或 因 修 訂 評 税 而 須 退 還 税 款。 由 於 2007至 08課 税 年 度 扣 減 薪 俸 税、 利 得 税、 物 業 税 及 個 人 入 息 課 税, 2008至 09年 度 發 出 的 退 税 個 案 達 535,000宗, 而 款 額 達 92億 元, 分 別 較 去 年 增 加 了 24% 和 26% (圖 29)


圖 29‭ 退 税

   
2007-08
 
2008-09
 
  税 項 種 類
數 目
 
款 額
(百 萬 元)
 
數 目
 
款 額
(百 萬 元)
 
  利 得 税
29,838
 
3,642.9
 
37,337
 
5,108.7
 
  薪 俸 税
346,314
 
2,025.7
 
432,013
 
2,521.4
 
  物 業 税
15,335
 
149.6
 
19,297
 
147.2
 
  個 人 入 息 課 税
25,655
 
255.5
 
21,566
 
205.8
 
  其 他
15,276
 
1,258.5
 
25,662
 
1,221.2
 
  總 額
432,418
 
7,332.2
 
535,875
 
9,204.3
 




追 討 欠 税

納 税 人 須 在 繳 税 通 知 書 上 列 明 的 繳 税 日 期 或 之 前 繳 交 税 款。 絕 大 部 分 納 税 人 均 準 時 交 税。

未 如 期 繳 税 的 人 士, 一 般 會 被 徵 收 5% 附 加 費, 倘 拖 欠 税 款 超 過 6個 月, 會 再 被 徵 收 欠 款 總 額 的 10% 附 加 費。

對 於 欠 繳 税 款 的 個 案, 本 局 會 立 即 採 取 各 種 追 討 行 動, 包 括 向 僱 主、 銀 行 和 其 他 拖 欠 欠 税 人 士 金 錢 或 代 欠 税 人 士 保 管 金 錢 的 人 士 發 出 追 税 通 知 書, 以 及 在 區 域 法 院 進 行 民 事 訴 訟。 圖 30列 出 本 局 所 採 取 的 追 税 行 動 的 有 關 數 字。 欠 税 人 士 除 了 須 繳 付 法 院 裁 定 的 欠 税 外, 還 須 繳 付 法 庭 訟 費 及 由 訴 訟 開 始 至 債 項 全 數 清 繳 期 間 的 利 息。 圖 31列 出 本 局 在 2008至 09年 度 收 取 的 法 庭 訟 費 和 債 項 利 息。


圖 30‭ 追 税 行 動

追 税 通 知 書

這個折線圖顯示在2005-06至2008-09年度中,發出追税通知書的數目。
有關數字如下:
2005-06年度,有96,572宗;
2006-07年度,有94,960宗;
2007-08年度,有97,410宗;
2008-09年度,有96,005宗。

這個柱形圖顯示在2005-06至2008-09年度中,發出追税通知書所涉及的欠税款額。
有關數字如下:
2005-06年度,有52.65億元;
2006-07年度,有71.81億元;
2007-08年度,有91.21億元;
2008-09年度,有82.96億元。


向 區 域 法 院 提 出 追 税 訴 訟

這個折線圖顯示在2005-06至2008-09年度中,向區域法院提出追税訴訟的訴訟數目。
有關數字如下:
2005-06年度,有11,027宗;
2006-07年度,有9,832宗;
2007-08年度,有9,298宗;
2008-09年度,有8,250宗。

這個柱形圖顯示在2005-06至2008-09年度中,向區域法院提出追税訴訟所涉及的欠税款額。
有關數字如下:
2005-06年度,有9.19億元;
2006-07年度,有9.31億元;
2007-08年度,有11.27億元;
2008-09年度,有11.92億元。


圖 31 2008至 09年 度 收 取 的 法 庭 訟 費 及 債 項 利 息

   
 
 
  法 庭 訟 費        
 
    法 庭 費 用
2,393,182
     
 
    執 行 費 用
31,636
 
2,424,818
 
  定 額 訟 費    
997,314
 
  債 項 利 息        
 
    判 定 債 項 前 利 息
2,799,754
     
 
    判 定 債 項 後 利 息
17,062,507
 
19,862,261
 
  訟 費 及 利 息 總 額    
23,284,393
 


欠 税 人 士 可 能 會 被 禁 止 離 開 香 港。 不 過, 局 長 須 向 區 域 法 院 法 官 申 請, 而 法 官 須 在 合 理 因 由 下 相 信 該 名 人 士 未 有 清 繳 税 款 或 未 就 清 繳 該 筆 税 款 提 交 足 夠 保 證 而 意 圖 離 開 或 已 離 開 香 港 往 其 他 地 方 定 居, 才 會 作 出 「 阻 止 離 境 指 示 」。 有 關 法 例 亦 提 供 該 名 人 士 可 就 區 域 法 院 法 官 的 判 決 向 高 等 法 院 原 訟 法 庭 提 出 上 訴 的 權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