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税職責

税務局根據有關法例徵收税款及收費。大體而言,入息及利得税是按納税人在上一年賺取的入息和利潤評定,而其他收費是在有關活動發生時徵收。在2013-14年度,評定的入息及利得税有83億元(4.6%)的增長(附表2),收費亦較上一年度稍微增加3億元(0.6%)。

利得税

個人、法團、團體和合夥賺取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税利潤,須課繳利得税。2013-14課税年度法團和法團以外人士的徵税率維持不變,分別為16.5%及15%。

税務局在2013-14年度評定的利得税税款為1,229億元,較上年度增加25億元(2.1%)(圖5),升幅輕微,反映本港經濟增長放緩。

各行業的最後評税額載列於附表34。在2012-13課税年度最後評税總額當中,42.5%來自地產和金融業,而分銷業佔26.1%(圖6)。

薪俸税

從任何職位(如董事)或受僱工作所獲得的收入和退休金,而有關入息是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須徵收薪俸税,税款不會超過總入息淨額(不扣除免税額)按標準税率計算的數額。2013-14課税年度的標準税率維持在15%。

2013-14年度的薪俸税評税數目較上年度增加3.9%,由於2012-13課税年度的税款寬減上限為10,000元,較前一課税年度的12,000元為低,加上整體工資及收入持續增長,令年內總評税額上升了9.7%(圖7)。

圖7薪俸税評税

按納税人入息組別分析2012-13課税年度的薪俸税評税和獲扣減免税額分別載列於附表56

2012-13課税年度按標準税率繳税的人士有26,290名,較上年度減少1,776名。他們所繳納的税款約佔薪俸税評税總額的36.9%,較上年度輕微減少了1.9%(圖8)。

圖8按標準税率繳税人士

僱主申報僱員薪酬的責任

僱主除了有責任在開始及終止聘用僱員時通知税務局外,還要擬備每年的僱主報税表,詳列每名僱員的薪酬。過去一年,共有338,779名僱主向本局遞交僱員薪酬及退休金報税表。

税務局設有網上僱主税務講座,並在網頁提供資訊幫助僱主明瞭有關的税務規定,內容涵蓋填寫僱主報税表、僱主的税務責任和常遇疑難的解決方法。此外,僱主亦可透過表格傳真服務,索取填寫僱主報税表和通知書的範本。

物業税

物業擁有人(包括法團)須課繳物業税,税款按物業的應評税淨值,以標準税率計算。2013-14課税年度的標準税率維持在15%。物業擁有人如就供業務使用的物業繳付了物業税,可以用該税款抵銷他們應付的利得税。以法團來說,他們亦須為物業收入課繳利得税,税率按公司利得税税率計算。為免每年須用物業税抵銷利得税,法團可申請豁免繳交有關物業的物業税。

附表7載有税務局記錄的物業分類及按物業的擁有人數目分類統計資料。2013-14年度物業税的評税數目較上一年度上升3.4%;隨著租金持續上升,評税總額增加了12.4%(圖9)。

圖9物業税評税

個人入息課税

個别人士可選擇將入息總額以個人入息課税方式評税。這項評税方式是將納税人和配偶的一切收入合併,扣除免税額後,以與薪俸税相同的累進税率評税。如選擇適當,這個方法可減輕納税人和配偶的整體税務負擔。

2013-14年度個人入息課税的評税數目增加了6.2%,總評税額亦增加了9%(圖10)。

圖10根據個人入息課税作出的評税

税收協定網絡

當香港及另一司法管轄區對納税人的同一項入息或利潤徵税,便會產生雙重課税的情況。建立税收協定網絡,可減少香港和締約夥伴的居民被雙重徵税的機會,有助促進經貿、投資及人才互通,增強香港作為國際金融、投資和商業中心的競爭力。

截至2014年3月31日止,香港已與29個司法管轄區,即比利時、泰國、中國內地、盧森堡、越南、文萊、荷蘭、印尼、匈牙利、科威特、奧地利、英國、愛爾蘭、列支敦士登、法國、日本、新西蘭、瑞士、葡萄牙、西班牙、捷克、馬耳他、澤西島、馬來西亞、墨西哥、加拿大、意大利、根西島及卡塔爾,簽訂了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税協定(涵蓋不同類型收入)。

事先裁定

納税人可就《税務條例》的條文會如何應用在一項特定的安排上,向税務局申請事先裁定。這項服務按收回成本原則收取費用,裁定有關「地域來源徵税原則」應用在利得税個案的基本申請費用為30,000元,而其他裁定為10,000元;如處理有關裁定所需的時間超出限定,申請人須另外繳付附加費用。如申請時已提交足夠資料,而本局無需作進一步查詢,本局會儘量在6個星期內回覆。

在2013-14年度,本局完成了39宗事先裁定的申請(圖11)。大部分的申請是關於利得税事宜。

圖11事先裁定
    2012-13
數目
  2013-14
數目
承上一年度有待裁定的個案   15   11
加:該年內收到的申請個案   41
  35
    56   46
減:處理完畢的個案 –        
 作出裁定 27   25  
 撤銷申請 11   6  
 拒絕裁定 7
45
8
39
轉下年度有待裁定的個案   11
  7

反對

納税人如不滿意評税,可在訂明期限內以書面向局長提出反對。如反對的評税是本局基於納税人未有依時遞交報税表而作出的估計評税,反對通知書須連同填妥的報税表及帳目(如適用)一併提交。每年大部分的反對個案是源於估計評税,而這類個案,大多能依據其後收到的報税表迅速解決。而其他類別的反對個案亦多數由納税人與評税主任達成協議而解決。只有少數不能達成協議的反對個案最終須由局長作出決定。在2013-14年度,本局共處理完畢76,643宗反對個案(圖12)。

圖12反對個案
      2012-13
數目
    2013-14
數目
承上一年度有待處理的個案     28,986     31,165
加:該年內收到的個案     72,299
    78,349
      101,285     109,514
減:處理完畢的個案 –            
 協議解決(無須由局長作出決定)   69,628     76,229  
 由局長作出決定:            
 確認評税 290     243    
 調低評税 117     86    
 調高評税 79     72    
 取消評税 6
492
70,120
13
414
76,643
轉下年度有待處理的個案     31,165
    32,871

向税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納税人如不接受局長就其反對個案所作出的決定,可向税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委員會是一個獨立裁決機構,在2014年3月31日,委員會成員包括1名主席、6名副主席及62名其他成員,主席及副主席是曾受法律訓練及具有法律經驗的人士。在2013-14年度,委員會共處理完畢78宗上訴個案(圖13)。

圖13向税務上訴委員會提出的上訴
      數目
在2013年4月1日有待聆訊或裁決的個案     61
加:本年內提出上訴的個案     70
      131
減:處理完畢的個案 –      
 撤銷上訴   30  
 上訴裁決:      
 確認評税 29    
 調低評税(部分) 3    
 調高評税 10    
 取消評税 1    
 其他 5
48
78
在2014年3月31日有待聆訊或裁決的個案     53

向法院提出上訴

委員會的決定是最終決定,但納税人或局長可依據《税務條例》第69(1)條提出申請,要求委員會就其決定中的法律問題呈述案件,以取得原訟法庭的意見。另外,根據《税務條例》第67條,若已向委員會發出上訴通知書,如果與訟雙方同意,上訴可直接移交原訟法庭審理,無須經由委員會聆訊。

在2013-14年度,上訴法庭就3宗(其中2宗是關連個案)由納税人提出就原訟法庭有關《税務條例》的判決進行上訴聆訊。首宗案件涉及許可證費用的收益應否課税。其餘2宗關連個案則關於某些利潤是否屬於生意性質以及不能獲豁免繳付利得税。上訴法庭就這3宗上訴個案保留判決,至2014年3月31日仍未宣判。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規定,納税人或局長在獲得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給予上訴許可後,可就上訴法庭的裁決提出上訴。在2013-14年度,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分別就1宗由納税人提出的涉及模具支出是否可按《税務條例》第16G條扣減的個案,拒絕給予上訴許可。另一方面,上訴法庭就局長提出1宗有關固定資產結餘課税案件,給予上訴許可。終審法院將於2014年11月24及25日就該上訴進行聆訊。

在主體上訴上,終審法院在2013-14年度在1宗有關《税務條例》的上訴個案裁定局長敗訴。該個案的爭論點是未變現營業資產於年結日升值收益應否課税。

圖14 列出在2013-14年度向法院提出上訴的個案統計資料。

圖14向法院提出的上訴
  原訟法庭 上訴法庭 終審法院 總數
在2013年4月1日有待聆訊或裁決的個案   4   3   1   8
加:本年內提出上訴的個案   0
  0
  1
  1
    4   3   2   9
減:處理完畢的個案 -                
 裁決   0
  0
  1
  1
在2014年3月31日有待聆訊或裁決的個案   4
  3
  1
  8

商業登記

税務局致力維持有效率的商業登記制度。在本港經營業務的人士須就業務辦理商業登記並繳納有關費用。在2014年3月31日商業登記的數目有1,352,655,是歷史新高,較2013年3月31日增加了129,068(圖15)。

商業登記證有效期一般為一年,但商戶可選擇三年有效期的登記證。在2014年3月31日,共有16,545家商戶持有三年有效期的商業登記證。

圖15商業登記的數目

為協助企業,當局寬免2013-14年度商業登記費,但商戶仍須繳付隨每張商業登記證收取的徵費。由2013年7月19日起,一年有效期登記證的徵費由450元減至250元;如商戶選擇三年有效期登記證,則須繳交商業登記費3,200元及徵費750元。

已繳付2013-14年度登記費而不須於該期間續證的商戶,可向本局申請特許退款。截至 2014年3月31日為止,本局已發出特許退款給8,934家商戶,金額合共1,140萬元。

由於商業登記費在整個2013-14財政年度獲得寬免,即使在年內發出的登記證增加了11%,本年度商業登記費及罰款收入下降至7,350萬元,較上一年度減少40%(圖16)。商業登記統計資料載列於附表8

圖16發出的商業登記證及已收的商業登記費
  2012-13 2013-14 增幅╱減幅
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數目(總行及分行) 1,264,736 1,403,124 +11%
商業登記費〔包括罰款〕(百萬元) 122.9 73.5 -40%

根據《商業登記條例》,每月平均銷售或收入總額不超過規定限額的小型業務(主要憑提供服務賺取利潤的,限額為10,000元;其他為30,000元),可申請豁免繳交商業登記費和徵費。如有關申請不獲批准,商戶可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在2013-14年度獲豁免繳費的個案有9,779宗,較上一年度減少18%。委員會年內接獲1宗上訴個案,但隨後由上訴人撤銷(圖17)。

圖17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的上訴
      2012-13
數目
    2013-14
數目
承上一年度有待聆訊的個案     0     0
加: 該年內提出上訴的個案     0
    1
      0     1
減:處理完畢的個案-            
 上訴成功 0     0    
 上訴駁回 0     0    
 上訴撤銷 0
  0
1
  1
轉下年度有待聆訊的個案     0
    0

印花税

印花税主要是就香港的物業交易、股票交易和樓宇租賃的文書而徵收(圖18)。

《2014年印花税(修訂)條例》生效後,税務局在2014年3月收到部分加強的額外印花税及買家印花税應繳税款。然而,在多項物業需求管理措施的影響下,物業買賣宗數顯著下跌,導致整體物業交易印花税收入減少。在2013-14年度,物業交易印花税收入為182億元,較去年下跌19%。

圖18印花税收入組合

在資金氾濫帶動下,股票市場於2013-14年大部分時間表現活躍。股票交易印花税的收入在2013-14年度達227億元,較去年度上升14%。

整體來說,本年度印花税總收入減少3%,而加蓋印花的文件數目則上升了4%(圖19附表9)。

圖19印花税收入
  2012-13
(百萬元)
2013-14
(百萬元)
增幅╱減幅
不動產 22,355 18,161 -19%
股票 19,882 22,704 +14%
租約及其他文件 643 650 +1%
總額 42,880 41,515 -3%

遺產税

遺產税是就已故人士在香港的遺產而徵收。遺產税的税率介乎5%至15%,視乎遺產的價值而定。遺產價值不超過750萬元則無須繳納遺產税。

《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税)條例》於2006年2月11日生效,凡在該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的遺產無須課徵遺產税。在2005年7月15日至2006年2月10日期間去世的人士的遺產,如基本價值超逾750萬元,只會被徵收100元的象徵性税款。隨著取消遺產税,新個案的數目逐年遞減。2013-14年度遺產税的新個案數目較上一年度下降13%至956宗(圖21)。

圖2021展示過往兩年已評核個案的遺產組合和經本局處理的遺產税個案。

圖20遺產組合
圖21遺產税個案
  2012-13
數目
2013-14
數目
新個案 1,099
956
完成個案    
•須徵税個案 19 21
•豁免個案 1,075
961
  1,094
982

本年度的遺產税收入為3.88億元(附表10),較上一年度增加2.5億元(181%)。

遺產税須在遞交遺產申報誓章時繳納(或在死者去世後6個月內繳納,以較早者為準)。本局於本年度在未發出正式評税前已先收到的税款合共2.67億元(附表10)。

博彩税

博彩税是就香港賽馬會管理的賽馬和足球比賽投注所取得的淨投注金收入,以及六合彩獎券收益而徵收。根據由2013年9月1日起實施的《2013年博彩税(修訂)條例》,本地賽馬賽事的境外投注不會被徵收博彩税;至於境外賽馬賽事的本地投注,則劃一以72.5%的税率徵收博彩税。本地賽馬賽事的本地投注及其他博彩活動的博彩税税率維持不變(圖22)。

圖222013-14年度博彩税税率
    税率
賽馬
 本地賽事的本地投注 淨投注金收入  
   最初110億元 72.5%
   其次10億元 73%
   其次10億元 73.5%
   其次10億元 74%
   其次10億元 74.5%
   餘額 75%
 境外賽事的本地投注 淨投注金收入 72.5%
六合彩獎券 收益 25%
足球博彩 淨投注金收入 50%

在2013-14年度,來自賽馬和足球博彩的博彩税收入分別增加了11.4%及8%,而六合彩獎劵的博彩税收入則減少了1.1%(附表11)。2013-14年度整體的博彩税收入總額較上一年度增加了9.1%(圖23)。

圖23博彩税收入
  2012-13
(百萬元)
2013-14
(百萬元)
增幅╱減幅
賽馬 10,465.4 11,658.0 +11.4%
六合彩獎券 1,953.0 1,931.2 -1.1%
足球博彩 4,146.4 4,477.2 +8%
總額 16,564.8 18,066.4 +9.1%

儲税券

納税人會在兩種情況下購買儲税券。

第一種情況是納税人希望儲錢交税。税務局提供兩項服務計劃,分別是以所有納税人為對象的「電子儲税券」計劃和專為在職及退休公務員而設的「即賺即儲」計劃。納税人開設儲税券帳戶後,可透過多種方法購買儲税券,包括銀行自動轉帳、電話、互聯網和銀行自動櫃員機。而在「即賺即儲」計劃下,在職或退休公務員可以每月從薪金或退休金中扣除一筆指定金額用作購買儲税券。這類儲税券在用作繳付税款時可賺取利息,而利息是以購買日訂下的利率計算,生息期以36個月為上限。

在2013-14年度,「電子儲税券」計劃的買券數目和款額較上一年度分別增加3.8%及 10.8%,但「即賺即儲」計劃則減少0.3%及0.5%(附表12)。總款額較上一年度增加8.6%(圖24)。

第二種情況是税務局局長要求對評税提出反對的納税人,購買與爭議中税款等額的儲税券。在有關反對或上訴獲裁定後,這些儲税券會用作繳付應課税款,當中只有最後退還給納税人的款額,須以持券期內生效的浮動利率計算利息。

圖24售出儲税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