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務 局

計 算 薪 俸 税



課 税 年 度  
婚 姻 狀 況 單 身 / 分 居 / 離 婚 / 喪 偶 已 婚

  本 人
港 元
(不 計 算 角 、 分)
配 偶
港 元
(不 計 算 角 、 分)
課 税 年 度 的 總 入 息
所 有 獲 僱 主 或 相 聯 公 司 提 供 居 所 的 租 值
 
 
扣 除
支 出 及 開 支
個 人 進 修 開 支
認 可 慈 善 捐 款
認 可 退 休 計 劃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可 扣 税 強 積 金 自 願 性 供 款
合 資 格 年 金 保 費
住 宅 租 金 扣 除
(如 果 你 在 本 年 度 全 年 屬 已 婚 , 你 和 你 配 偶 申 請 的 住 宅 租 金 扣 除 總 額 不 能 超 過 港 元 。)
居 所 貸 款 利 息
合 資 格 醫 療 保 險 保 費    
-    支 付 本 人 的 款 額
-    指 明 親 屬 數 目
-    支 付 指 明 親 屬 的 款 額
長 者 住 宿 照 顧 開 支    
-    在 安 老 院 居 住 的 受 養 人 數 目
-    符 合 傷 殘 受 養 人 免 税 額 資 格 的
     受 養 人 數 目
-    支 付 給 安 老 院 的 開 支 款 額
 
免 税 額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傷 殘 人 士 免 税 額

申 請 免 税 額
請 輸 入 你 和 你 配 偶(如 適 用)
所 申 請 有 關 免 税 額 的 受 養 人 總 數。
受 養 人 數 目 在 申 請 的
受 養 人 中 , 符 合
傷 殘 受 養 人 免 税 額
資 格 的 數 目
供 養 子 女 數 目
單 親 免 税 額
 
供 養 兄 弟 / 姊 妹 數 目
 
供 養 年 滿 60 歲 或 以 上 , 或 雖 未 滿 60 歲 , 但 有 資 格 申 索 政 府 傷 殘 津 貼 的 父 母 / 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數 目    
-    全 年 與 你 同 住
-    並 非 全 年 與 你 同 住
 
供 養 年 滿 55 歲 但 未 滿 60 歲 的 父 母 / 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數 目    
-    全 年 與 你 同 住  
-    並 非 全 年 與 你 同 住  
 
你 的 配 偶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傷 殘 受 養 人 免 税 額


   
       

攤 分 及 撥 回 整 筆 款 項
 

如 你 曾 收 取 補 發 薪 金 / 工 資 或 者 退 休 離 職 /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時 發 放 的 獎 賞 / 酬 金 , 你 可 申 請 將 整 筆 款 項 撥 回 賺 取 該 款 項 的 有 關 期 間 評 税 , 而 攤 分 及 撥 回 評 税 的 期 間 限 為 36 個 月 。 如 有 關 期 間 超 過 36 個 月 , 款 項 總 額 將 會 以 固 定 比 率 攤 分 36 個 月 , 即 以 你 有 權 申 索 該 款 項 的 日 期 或 停 止 受 僱 的 日 期 ﹝ 如 適 用 的 話 ﹞ 為 止 的 前 36 個 月 , 兩 者 以 較 早 的 為 準 。

以 得 悉 更 多 有 關 攤 分 及 撥 回 的 資 料 。

計 算 攤 分 及 撥 回 整 筆 款 項 評 税 是 否 對 你 有 利 。 本 局 只 會 在 可 減 少 你 所 須 繳 付 的 税 款 之 情 況 下 , 才 會 按 申 請 將 整 筆 款 項 用 攤 分 及 撥 回 的 方 法 評 税 。

﹝ 請 注 意 , 由 於 居 所 租 值 的 計 算 須 視 乎 所 收 取 的 整 筆 款 項 的 性 質 , 如 你 在 有 關 期 間 曾 獲 僱 主 提 供 居 所 , 此 軟 件 的 計 算 並 不 適 用 於 你 。 ﹞


2017 | 重要告示 修訂日期: 2024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