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
你必須提供報税表及任何所需補充表格所要求的個人資料。如你違反相關法例規定,你或須面對本局專責執行的
法例所規定的刑罰和法律行動。此外,若你不提供所需資料,你的申請/要求/通知將不獲受理。本局會把你提供的資料,用於施行
本局專責執行的法例。本局並可在法律授權或准許的情況下,向任何其他人士或機構披露/轉移該等資料的任何或全部內容。你有權
要求查閱及改正你的個人資料,但屬《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豁免披露的情況除外。如欲查閱或改正個人資料,請致函評税主任
(地址為香港郵政總局郵箱132號),同時請註明你於本局的檔案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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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引言 |
| (1) |
你如閱讀附註後,對於填寫本報税表仍有任何困難或不明的地方,或欲獲得更多有關資料,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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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瀏覽税務局網頁(網址: www.ird.gov.hk); 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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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去函或致電與利得税評税主任聯絡,並請註明你的檔案號碼。 |
| (2) |
「有關課税年度」一詞是指本報税表第1頁所印的特定課税年度。 |
| (3) |
如你的財務報表是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公司條例》(第622章)第357(1)條所界定的會計準則(即由香港會計師公會發出的會計準則包括《香港財務報告準則》、《香港私人公司財務報告準則》及《中小企業財務報告準則》)擬備的,則你須使用該財務報表以釐定你的利得税責任。 |
| (4) |
本報税表內第1部所示的應評税利潤將用作評定有關課税年度的利得税及該年度隨後課税年度應納的暫繳利得
税。任何已繳納的有關課税年度暫繳利得税,均可在該課税年度應繳利得税內抵銷。 |
| (5) |
如你的業務於年內由合夥經營改為獨資經營,或由獨資轉為合夥經營,你必須在該轉變的年度,將整段評税基期
的業務利潤/(虧損)填報在該合夥業務的利得税報税表(BIR52)內,而不應填報在你的個別人士報税表(BIR60)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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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所有金額須以港元填報(不包角、分)。如你的財務報表是以外幣擬備的,你在填寫各項前須先
把有關金額轉換為港元。在利得税計算表上應說明所採用的兌換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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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根據《税務條例》第51(1) 條發出填報報税表的通知書 |
| 附註 C1 |
應評税利潤(或經調整的虧損) |
應評税利潤(或經調整的虧損)是指由香港所經營的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依照《税務條例》(第112章)的
規定所計算其在評税基期內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純利(或蒙受的虧損)[售賣資本資產所獲利潤(或所蒙受的虧損)除外]。申
報無須課税的離岸利潤,須連同所持理由提交;如有需要,亦須提供支持這些理由的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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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註 C2 |
評税基期 |
| 評税基期為以下期間之一:- |
| (1) |
截至有關課税年度3月31日止的1年;或 |
| (2) |
如年結並非於3月31日截結,則為在有關課税年度3月31日止1年內終結的會計年度;或 |
| (3) |
如帳目以農曆結算,則為在有關課税年度終結的農曆年;或 |
| (4) |
如你開始或停止業務,或更改結帳日期,則為根據《税務條例》第18C條、18D條或18E條規定的特別
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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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如屬新開業務,倘有關期間的帳目尚未製備,則可依包括該期間帳目的分攤利潤來計算出應填報利潤;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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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屬停止業務/轉讓業務,則在下列情況下會採用特別規則來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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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若業務並未停止,但全部或部分已轉讓或交予別人經營;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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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若業務在1974年4月1日以前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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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註 C3 |
電子提交利得税報税表補充表格(S1至S5、S15、S19至S22) |
由2023年4月1日起,所有補充表格必須以電子方式提交。如你須提交任何上述表格,請下載有關表格,並以電子方式填寫表格。及後,你須將已填妥的表格匯出為XML檔案,並經香港政府一站通的利得税報税表電子報税服務上傳該XML檔案,以作電子提交。如你的利得税報税表以文本形式提交,你必須列印及簽妥由利得税報税表電子報税服務匯出的文本核對表(包含上傳的XML檔案詳情及二維碼),並將它連同文本利得税報税表一併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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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註 C4 |
電子提交或半電子提交利得税報税表 |
如符合以下各項條件,你可透過香港政府一站通下的利得税報税表電子報税服務以電子紀錄的方式提交利得税報税表—法團以外的人士(BIR52)及提交利得税報税表通知書上訂明的所需佐證文件和補充表格(S1至S5、S15、S19至S22):- |
| (1) |
報税表是有關2022/23至2025/26課税年度; |
| (2) |
佐證文件和補充表格(如適用)以指明電子格式擬備;及 |
| (3) |
報税表必須是由業務首合夥人/東主/已故人士的遺囑執行人/代理人/經理人/有限合夥基金的普通合夥人/根據《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第637章)第2條界定的獲授權代表/有限合夥基金的投資經理/團體的主要職員,或獲你聘用的服務提供者提交。
|
| 持有指定簽署方式的授權簽署人可在電子報税模式下以電子方式簽署及提交報税表。他亦可在半電子報税模式下列印利得税報税表電子報税服務匯出的簡化版報税表,以作簽署及提交。有關電子報税和半電子報税的詳情,請瀏覽香港政府一站通(www.gov.hk/business)。 |
| 由2026年4月1日起,首階段強制性利得税報税表電子報税已實施。如你是《税務條例》第51AAB條及附表65所指的指明人士,則必須以電子紀錄的方式提交利得税報税表—法團以外的人士(BIR52),本局不接納半電子報税。詳情請參閱第G節第2部的第2.8及2.8.1項。。 |
|
|
| D. |
存備業務紀錄 |
《税務條例》規定每名在香港經營某行業、專業或業務的人士,須就其入息及開支,以及在該行業、專業或業務
方面的資產及負債,存備足夠的紀錄,以方便確定其應評税利潤。業務紀錄須由交易日期起計最少保存7年。未能存備足夠的紀錄可
被罰款,最高達$100,000。 |
|
|
| E. |
罪行及罰則 |
| 《税務條例》規定對犯有下列事項的人士施以重罰:- |
| (1) |
不遵照通知書的規定填交報税表而無合理辯解; |
| (2) |
填報不正確資料而無合理辯解; |
| (3) |
虛報資料蓄意意圖逃税; |
| (4) |
不存備足夠的業務收支與資產及負債紀錄而無合理辯解; |
| (5) |
停止經營某行業、專業或業務而不通知本局且無合理辯解;或 |
| (6) |
地址變更而不通知本局且無合理辯解。 |
| 逃税是一項刑事罪行,最高刑罰是罰款$50,000,另加相等於少徵
税款三倍的罰款及可判處監禁3年。 |
| 如獲聘用為納税人或代納税人提交報税表的服務提供者無合理辯解而作出以下行為,即屬犯罪:- |
| (1) |
沒有為該納税人或代該納税人提交有關報税表; |
| (2) |
沒有取得及保留該納税人的確認,述明盡該納税人所知所信,該報税表所載的資料,均屬正確及完整;或
|
| (3) |
並非按照該納税人提供的資料或指示而提交在要項上不正確的報税表。 |
| 違犯上述罪行,可被判處罰款10,000元;而法庭可命令被定罪的服務提供者在指明的時間內將未有
遵辦的事項辦妥。 |
|
|
| F. |
支付薪酬給僱員或非僱員 |
| 若你在帳目內記有薪金、工資、佣金及分判費用,亦應於僱主檔案內填報。如沒有僱主檔案號碼,請致電187
8022 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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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
如何填寫報税表 |
| 第 1 部 |
應評税利潤或經調整的虧損申報表 |
| 你可經表格傳真服務(電話號碼2598 6001)索取或在税務局網頁(網址:
www.ird.gov.hk)下載利得税計算表及示範如何計算折舊免税額及合夥人利潤/(虧損)分配的例子(IR957),以協助你計算應評税利潤或經調整的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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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所顯示的須為未扣除承前虧損的應評税利潤或經調整的虧損。 |
| |
請在第1.6項聲明你是否應按兩級税率課税(只適用於2018/19及以後的課税年度)。如你沒有有關連
實體,或沒有其他有關連實體在該年度選擇按兩級税率課税,則你可按兩級税率課税。在有關連實體的情況下,兩級税率只適用於其
中的一個實體。選擇按兩級税率課税的實體須填寫第9.1
項及在補充表格(S1)列出所有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的有關連實體(如選擇按兩級税率課税的實體所屬集團的其中一間成員公司是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則除外)。有關兩
級利得税率制度的詳情,請參閱税務局網頁。 |
| (2) |
須要作出的調整:- |
| |
財務報表所示利潤或虧損必須轉變為根據《税務條例》第 4
部規定計算的應評税利潤或經調整的虧損。應調整的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
| |
應加入純利內或從虧損中扣除:- |
| |
(a) |
東主或東主配偶或任何合夥人或任何合夥人配偶所支取或享受的報酬及其他利益,而此等開支費
用在計算財務報表所示盈虧數字前已記在帳內,此類報酬或利益包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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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薪金、工資、花紅及佣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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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提款、家庭或私人開支、包括往返住所與業務地點的交通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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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由該業務供給的膳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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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由該業務供給住宿的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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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資本利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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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借款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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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由該業務取用貨品的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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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
人壽保險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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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
就東主所擁有樓宇而支付的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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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
就東主或任何合夥人支付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供款中,超逾強制性供款的部分,該強制性款額須減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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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身為僱員,該東主或合夥人在其薪俸税評税或個人入息課税評税中已獲扣減的強制性供款;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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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該東主或合夥人在其經營的其他獨資或合夥業務的利得税評税已獲扣減的強制性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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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 |
就東主的配偶或合夥人的配偶支付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供款; |
| |
(b) |
計算財務報表所示盈虧數字前經已分配的利潤或撥入儲備金的款額; |
| |
(c) |
非用以賺取應評税利潤的費用或開支,例如禮物、罰款、私人或家庭開支、賞金及並非用以賺取此等利潤的資金
的利息等,但捐予根據《税務條例》第88條規定而獲豁免繳税的慈善團體或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捐款則不在此限,而該捐款合計須不
少於$100及不超過抵銷虧損前應評税利潤的35%; |
| |
(d) |
資本性開支或虧損,例如添置工業裝置、機械、建築物、傢俬、辦公室儀器等改進,以及特殊修理; |
| |
(e) |
折舊數額(《税務條例》第 6 部規定的折舊免税額除外); |
| |
(f) |
可根據保險或彌償合約要求補償的損失或費用; |
| |
(g) |
計算財務報表所示盈虧數字前經已入帳的税項開支,例如根據《税務條例》規定繳交的利得税及物業税等; |
| |
(h) |
每年撥供認可退休計劃基金的普通供款或固定供款,超出每一僱員在撥供期內總薪酬15%的款額; |
| |
(i) |
非在本港經營的行業、專業或業務的虧損,或售賣資本資產的虧損; |
| |
(j) |
由另一應課香港利得税人士所從事的行業、專業或業務的虧損的任何部分,而這筆虧損已納入在你的財務報表
內; |
| |
(k) |
其他未包括在上開盈利內的任何收益或利潤,例如在本港的支店所獲取的利潤、偶然的利潤、入息性的補助金
等; |
| |
(l) |
《税務條例》第 6 部規定的結餘課税; |
| |
(m) |
根據《税務條例》第20AE、20AF、20AX及╱或20AY條或《税務條例》附表16E第22及╱或23條的推定應評税利潤; |
| |
(n) |
2018年4月1日或之後發行而根據《税務條例》第14A(4)條所定義為合資格債務票據的虧損; |
| |
應從純利中扣除或加入虧損內:- |
| |
(o) |
凡資本性利潤、由處置合資格股權權益所得的收益或利潤,或在本港以外所獲取的利潤(在外地收入豁免徵税機制下不獲豁免徵税的指明外地收入除外)而此項利潤已列入綜合收益表/損益表的貸方; |
| |
(p) |
由非業務資產得來而已記入綜合收益表/損益表貸方的款額; |
| |
(q) |
由另一應課香港利得税人士所從事的行業、專業或業務的利潤的任何部分,而這筆利潤已納入在你的財務報表
內; |
| |
(r) |
由法團分派的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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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
儲税券利息; |
| |
(t) |
《税務條例》第 6 部規定的折舊免税額而尚未在帳項內扣除; |
| |
(u) |
根據《豁免利得税(利息收入)令》獲豁免繳交利得税的得自在香港存放於認可機構的存款利息實額; |
| |
(v) |
就東主或任何合夥人支付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供款,而這筆供款並未記入業務的財務報表內,但款額只限於強制
性供款的部分; |
| |
(w) |
2018年4月1日或之後發行而根據《税務條例》第14A(4)條所定義為合資格債務票據並獲豁免繳交利
得税的利息、利潤或收益。 |
| (3) |
必須製備和提交的附表及資料 |
| |
(a) |
經簽署證實有關上述評税基期內的財務狀況表/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收益表/損益表,而所有經簽署證實的財務報
表必須由東主或首合夥人簽署認許; |
| |
(b) |
已付或應付利息的詳情,包括貸款人的名稱、地址、你與貸款人的關係、借取貸款目的、向貸款人提供的抵押,
以及你申索扣除利息所依據的特定條件(指《税務條例》第16(2)條開列的條件); |
| |
(c) |
聲稱源於香港以外地區的利潤/收入/利息收益及有關的直接及間接開支的詳情; |
| |
(d) |
調整表及其他有關的附表; |
| |
(e) |
環保機械、環保車輛和環保裝置的開支,及有關售賣得益的詳情,包括於2018/19課税年度尚未扣除(而
可於該年度獲全數扣除)的任何環保裝置開支的部分; |
| |
(f) |
資產清單-在本報税表所夾附財務報表的有關期間內,如有各項新置傢俬、裝置、儀器、工業裝置、機械、汽
車、建築物等,須開列詳細清單,並註明每項購置日期及其價格。凡以租購方式取得,請列明每項的買價及該年度內所付的分期款,
但不得包括各款項內的利息部分; |
| |
(g) |
研究和開發的開支,及售出其權利或因研究和開發而產生的權利的有關售賣得益的詳情; |
| |
(h) |
非住用建築物翻修的支出詳情、其地點及該年度的用途; |
| |
(i) |
期初或期末存貨,在製品盤存或未完成工程盤存的估價方法如有任何變更,而與過去採用的估價方法有所不同,
請列示詳情(不適用於新開業務); |
| |
(j) |
帳內所載每份資本帳及東主往來帳的摘要; |
| |
(k)
|
(i) |
每間樓宇租項支出的詳情,包括業主或收租人的全名與地址、該物業的正確地點及差餉估價編號(如有的話)、
已繳付租金的總額及租用的期間。如申索扣除的支出是租賃費用(即在損益表內扣除的租賃負債的利息及使用權資產的折舊),而不
是按照合約承諾支付的租金,另見以下第 (ii) 項; |
| |
|
(ii) |
每項╱每類租賃資產的租賃費用的詳情(即在損益表內扣除的租賃負債的利息及使用權資產的折舊),以及就租
賃資產的減值和╱或重新定值調整(如有的話)提供計算表。就有關租賃費用的税務處理及評税執行慣例,請參閱税務局網頁的相關
資料; |
| |
(l) |
付予有關聯的服務公司的管理費詳情,包括受款人的全名和商業登記號碼,以及所付款額; |
| |
(m) |
有關以下的項目,敘明每名收款人的全名和地址、香港身分證號碼/商業登記號碼、支付款額和服務性質的詳
情:- |
| |
|
(i) |
承包人及分判承包人的費用; |
| |
|
(ii) |
管理費; |
| |
|
(iii) |
佣金; |
| |
|
(iv) |
各項法律及專業費用; |
| |
|
(v) |
因在香港使用或有權使用任何動產的租賃費,租金或相類似的費用; |
| |
(n) |
壞帳準備及註銷詳情,敘明每名債務人的全名和地址,有關款額及理由等; |
| |
(o) |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而為東主或合夥人於有關評税基期內所作出的強制性供款的詳情,列明為東主或
每位合夥人支付並於財務報表內扣除的供款; |
| |
(p) |
如屬停止業務:- |
| |
|
(i) |
就出租或售賣該項業務或其任何資產,承讓人的全名和地址以及該項轉讓的條件摘要; |
| |
|
(ii) |
你對購買業務資產的人士是否有控制權,或你是否受購買人控制,或你與購買人是否均受同一人士控制; |
| |
|
(iii) |
於停業後所收到或支付的全部款項詳細資料; |
| |
|
(iv) |
已停業商號的東主或合夥人現時職業資料; |
| |
(q) |
推定應評税利潤的計算表以及每名非居港者、特定目的工具、基金及特定目的實體、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及家族特定目的實體(如適用)的名稱及地址(見附 註第2部第2.2 項); |
| |
(r) |
申索扣除認可慈善捐款詳情,敘明每間根據《税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税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信託的
全名,及有關的款額; |
| |
(s) |
就施行《税務條例》第50AAK條,如屬非香港居民人士設於香港的常設機構,須提供: |
| |
|
(i) |
就每筆由非香港居民人士提供予常設機構的資金,敘明資金款額、性質、利率及該課税年度的利息開支; |
| |
|
(ii) |
歸屬於常設機構而成本是零的權益資本的款額及其計算表; |
| |
|
(iii) |
資本歸屬税務調整及其計算表。 |
|
|
| 第 2 部 |
指定交易及事項 |
| 第2.1項 |
有關使用╱轉讓知識產權而付款予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 |
| 有關以下的項目,不論該款項是已支付或應累算,你都必須提交每位收款人的姓名、身分(即個人、合夥公司或
法團)、所支款額、知識產權類別, 以及你為每位收款人提交利得税報税表(BIR54) 的税務局檔案號碼:- |
| (1) |
在本港上映或使用電影片膠卷或電視片膠卷、紀錄帶、錄音或有關的宣傳資料; |
| (2) |
在本港使用或獲授權使用任何專利、設計、商標、版權物料、*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表演者權
利、*植物品種權利、秘密工序、方程式(「該等知識產權」)或在本港以外地方使用或獲授權使用任何該等知識產權而該款項在確
定你的應評税利潤時是可予扣除的; |
| *(3) |
因轉讓或協議轉讓表演者權利而支付或累算給表演者或籌辦人的費用,而有關的表演者權利是與該表演者在
2018年6月29日或之後在香港作出的表演有關的。 |
| (註有「*」的項目適用於在2018年6月29日或之後支付或累算的款項) |
|
|
| 第2.2項 |
根據《税務條例》第20AE、20AF、20AX及╱或20AY條或《税務條例》附表16E第22及╱或23條的推定應評税利潤 |
| 如符合以下情況,你必須將根據《税務條例》第20AE及/或20AF或20AX及╱或20AY條或《税務條例》附表16E第22及╱或23條
的推定應評税利潤納入在第 1部所述應評税利潤或經調整的虧損內:- |
| (a) |
非居港者的應評税利潤是根據《税務條例》第20AC條獲豁免繳税,而在該年度任何時間該非居港者是你的相
聯者,或你(單獨或連同你的任何相聯者)持有該非居港者30%或以上的實益權益 ; |
| (b) |
在2015/16及其後的課税年度,特定目的工具的應評税利潤是根據《税務條例》第20ACA條獲豁免繳
税,其中符合上述(a)的非居港者對該特定目的工具享有實益權益; |
| (c) |
在2019/20 及其後的課税年
度,根據《税務條
例》第20AM 條所涵義的基金的應評税利
潤是根據《税務條
例》第20AN 條獲豁免繳税,
而在該年度任何時間該基金是你的相聯者,或你(單獨或聯同你的任何相聯者)持有該基金30% 或以上的實益權益;或 |
| (d) |
在2019/20 及其後的課税年
度,特定目的實體的應評税利
潤是根據《税務條
例》第20AO 條獲豁免繳税,
其中符合上述(c) 的基金對該特定目的實體享有實益權益。 |
| (e) |
在2022/23及其後的課税年度,家族投資控權工具的應評税利潤是根據《税務條例》附表16E第9條按特惠税率課税,而在該年度某段期間該家族投資控權工具是你的相聯者,或你(單獨或聯同你的任何相聯者)持有該家族投資控權工具30%或以上的實益權益;或 |
| (f) |
在2022/23及其後的課税年度,家族特定目的實體的應評税利潤是根據《税務條例》附表16E第16條按特惠税率課税,其中符合上述(e)的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對該家族特定目的實體享有實益權益。 |
| 你並須另紙提供下列資料:- |
| (1) |
每名上述非居港者、特定目的工具、基金及特定目的實體、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及家族特定目的實體(如適用)的名稱及地址;及 |
| (2) |
推定應評税利潤的計算表。 |
| 就如何計算推定應評税利潤,請參閱《税務條例》附表15、15A、15C、15D、16J及╱或16K及税務
局網頁內所載的有關資料。 |
|
|
| 第2.3項 |
短期債務票據及中期債務票據(在2018 年4 月1 日之前發行) |
| 根據《税務條例》第14A條,從「短期債務票據」及「中期債務票據」(在2018年4月1日之前發行)所產生的利潤╱虧損會按相等於利得税税率的一半的特惠税率評税,並須納入在第1部所述應評税利潤或經調整的虧損內:- |
| (1) |
「短期債務票據」和「中期債務票據」的定義載於《税務條例》第14A(4)條。 |
| (2) |
你須另表詳列每一項你持有的「短期債務票據」和「中期債務票據」的發行編號、發行日期、到期日期、你與發債人的關係、所得自的利息、利潤或虧損和截至評税基期終結時由獲金融管理專員承認的信貸評級機構給予的信貸評級。 |
|
|
| 第2.4項 |
雙重課税寬免的申索 |
| (1) |
雙重課税寬免只適用於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避免雙重課税安排的地區。税務局局長可能向有關地區的税務機關核
實你的申索。 |
| (2) |
如申請税收抵免,你須列出外地税款的計算方法、有關收入的性質及款額。所申
請的税收抵免金額,必須是你最終被徵收及已繳付的金額。如申請的金額有任何變更,你必須以書面通知税務局局長。 |
|
|
| 第2.5項 |
事先裁定 |
| 如你曾根據《税務條例》第88A條取得事先裁定,而在擬備本報税表時須考慮《税務條例》某條文如何適用於
該裁定所指明的安排,必須提交以下的資料:- |
| (1) |
該裁定的檔案號碼; |
| (2) |
在擬備和提交報税表時是否有憑藉該裁定;及 |
| (3) |
在該裁定指明的安排上是否有任何重大變化及其詳情。 |
| 如就指明外地收入的實質經濟活動要求取得税務局局長意見或事先裁定,你只需在填寫補充表格(S19)時,在該表格提供所須有關該税務局局長意見或事先裁定的資料(見附註第9部第9.7項)。 |
|
|
| 第2.7項 |
設於香港的常設機構 |
| (1) |
香港居民人士指屬香港税務居民的人。非香港居民人士指不屬香港居民人士的人。 |
| (2) |
就徵收利得税的目的而言,在香港設有常設機構的非香港居民人士,視為在香港經營某行業、專業或業務。 |
| (3) |
如你是有安排地區居民人士,常設機構的定義須按照有關雙重課税安排下的有關條款斷定。 |
| (4) |
如你是無安排地區居民人士,常設機構包括《税務條例》附表17G第3部第4條定義的固定營業場所構成的常
設機構及《税務條例》附表17G第3部第7條定義的代理人活動所構成的常設機構。 |
| (5) |
就某人的收入或虧損而言,可歸因於該人的常設機構的部分,須根據《税務條例》第50AAK條評定。 |
|
| 第2.8項及第2.8.1項 |
強制性利得税電子報税 |
《税務條例》第51AAB條規定指明人士以電子紀錄的方式就指明課税年度提交指明報表,而《税務條例》附表65則指明強制電子報税要求。在附表65指明的首階段強制性利得税電子報税中,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屬《税務條例》第4AA部實體的實體必須以電子方式提交於2025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課税年度(即自2025/26課税年度起)的利得税報税表。若符合局長根據《税務條例》第51AAC(3)條指明的任何情況或條件,適用實體可獲豁免強制性電子報税,並獲接納以文本方式提交利得税報税表。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是指在緊接現時財政年度(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之前的四個年度中至少有兩個年度的年度綜合收入達到7.5億歐元或以上的跨國企業集團。第4AA部實體是指香港成員實體、香港獨立合資企業、合資企業集團的香港成員和第4AA部無國籍成員實體。強制電子報税要求採用「一旦適用,永遠適用」的運作方式。有關強制利得税報税表電子報税要求及豁免的詳情,請參閱税務局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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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 部 |
業務詳情 |
| (1) |
如有更改地址,必須依照《税務條例》的規定在1個月內通知税務局局長。 |
| (2) |
《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規定,如指定業務詳情有任何更改,必須於1個月內通知本
局。在第3.3項內所提供的資料,將被接納為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8條規定向本局所作出的通知。如更改業務地址,請
另函通知商業登記署。 |
| (3) |
如你停止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必須於1個月內通知税務局局長。 |
| (4) |
你須就你的業務性質敘明按政府統計處編訂「香港標準行業分類」最新版本的六位數字行業編碼。有關行業編碼索引,請參閱政府統計處網頁(www.censtatd.gov.hk)。如你在評税基期內從事多於一項業務,請就你的主
要業務填寫行業編碼。如你在評税基期內沒有任何業務,請在行業編碼填寫「000000」。 |
|
|
| 第 5 部 |
獲授權代表 |
| 若你已委任代表,你必須填報本部分。獲授權代表的參考號碼必須由最多10個位的數字和字母組成,但符號及標點符號如逗號、連字號、冒號及其他類似的符號均不能使用。獲授權代表應在所有與本局的通訊中註明此參考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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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6 部 |
東主或合夥人的個人資料及利潤/虧損的分配及強制性供款的申索扣除 |
| (1) |
東主或合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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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如屬個別人士,必須說明先生、女士或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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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屬「堂」、另一合夥商號、法團或團體,必須敘明正確名稱及商業登記號碼。 |
| |
(c) |
如屬另一合夥商號,必須註明該合夥商號每一合夥人的姓名及香港身分證號碼。 |
| (2) |
計算分配與各合夥人(包括有限合夥基金的企業合夥人或非企業合夥人)的應評税利潤或經調整的虧損應先計算在該評税基期內付給每一合夥人或其配偶的薪俸、利息等,然後根據在該評税基期內協議的盈虧分配比率將餘額分配與各合夥人。 |
| (3) |
在第6.1項內所提供的資料,將被接納為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8條規定向本局所作出的通知。《商業登記
條例》規定,如指定業務詳情有任何更改,必須於1個月內通知本局。 |
| (4) |
盈虧分配比率是指在該評税基期內各合夥人協議的盈虧分配百分比,如在該評税基期內分配百分比有任何轉變,
請填上評税基期終結日的盈虧分配比率。 |
| (5) |
選擇個人入息課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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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欲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税計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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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主或合夥人如欲選擇個人入息課税,應在有關空格內加上「P」號。請注意,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税辦法計税之申請,應在個別人士報税表
(BIR60)內提出。 |
| |
(b) |
甚麼人可以選擇個人入息課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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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税務條例》第41條,任何屬通常居住於香港或屬臨時居民的個別人士均可選擇將其入息總額按個人入息
課税辦法接受評税,並可享有一如薪俸税規定的免税額及根據薪俸税率繳税。倘若該個別人士屬已婚而並非與配偶分開居住;他們兩
人均擁有根據《税務條例》須予評税的入息;及他們兩人均有資格(或其中一人有資格)選擇個人入息課税,則他們可共同作出選
擇。然而,如任何個人或其配偶按其合計應課税入息實額被徵收薪俸税,則除非該名個人及該名配偶共同選擇個人入息課税,否則該
名個人不得作出選擇。(為已婚人士提供各自按個人入息課税辦法接受評税的選擇只適用於2018/19及以後的課税年度。)
|
| |
(c) |
何謂「臨時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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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臨時居民」是指符合以下情況的個別人士:該人在作出選擇的課税年度內,在香港一次或多次期間逗留總共超
過180天,或在兩個連續的課税年度(其中一個是作出選擇的課税年度)內,在香港一次或多次期間逗留總共超過300天。 |
| |
(d) |
選擇個人入息課税的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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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税的申請,須於有關課税年度終結後2年內,或於該課税年度收入或利潤的評税成為最終
及決定性後1個月內以特定表格提出,兩項限期中以較後者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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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7 部 |
一般事宜 |
| 第7.3.1項 |
在第7.3.1項內所提供的資料,將被接納為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8條規定向
本局所作出的通知。《商業登記條例》規定,如指定業務詳情將有任何更改,必須於1個月內通
知本局。 |
| 第7.4項 |
你可根據《税務
條例》第18H(2)條選擇金融工具的税務處理與其會計處理一致,並按《税務條例》第 18I至18L條就相關利潤評税。《税務條例》第18G至18L條適用於就評税基期始於2018年1月1日或之後的
課税年 度。如須撤回選擇,請提出原因。 |
| 第7.7項 |
一間由合資格家族投資控權工具持有實益權益(不論是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家族特定目的實體可享有利得税税務寬免。如果你打算申請利得税税務寬免,你須填寫第10.9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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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8 部 |
代/與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進行的交易 |
| 第8.1.1 項及第8.1.2項 |
若你曾代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售賣任何貨物,則須每季另行填交BIR52B表格。該種表格可隨時申請發給備
用。若你曾以代理人身分代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收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任何其他行業或業務的收入,本局將請你提供更多有關
此項代理的詳情。就此而言,「代理人」為《税務條例》第2條訂明,包括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在香港的代理人、受權人、代理商、
接管人或經理人,或任何在香港替該人士收取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或入息的人。 |
| 第8.1.3項 |
創造知識產權價值的貢獻包括執行發展、改良、維持、保護或利用該知識產權的職能,或在過程中提供資產,並
承擔上述有關的風險。 |
| 第8.2項 |
因在香港使用或有權使用動產而須支付予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的租賃費、租金或相類似的費用,不論該款項是已
支付或應累算。 |
| 第8.3項 |
有關支付給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的費用,包括管理費、顧問費或服務費,而該費用是因其在香港提供專業服務而
支付的,不論該費用是已支付或應累算。如有部分服務是在香港境外提供,在此項應填上全部的數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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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9 部 |
上傳補充表格的詳細資料 |
| 第9.1項 |
若你有有關連實體及在該年度選擇按兩級税率課税,須提供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的有關連實體的完整清
單。請從税務局網頁(www.ird.gov.hk/c_pfr)
下載及填報補充表格(S1),並以電子方式提交。如在該年度你沒有有關連實體,或你所屬集團的其中一間成員公司是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你無須提交補充表格
(S1)。 |
| 第9.2項 |
若你有一項或多於一項以下情况,請從税務局網頁(www.ird.gov.hk/c_pfr)下載及填報
補充表格(S2),並以電子方式提交:- |
| |
(1) |
若你在評税基期內曾與非居住於香港的相聯人士╱非香港居民人士的其他部分進行交易,你必須填報補充表格
(S2)第1部。
如某人與另一人符合參與條件,須視作彼此相聯(各為當事人)。如在進行交易期間,其中一名當事人,參與另一當事人的管理、控
制或資本,或同一人或同一組人,參與每名當事人的管理、控制或資本,兩人之間的參與條件即屬獲符合。如你是非香港居民人士設
於香港的常設機構,而你與該人士的其他部分進行交易,即構成與非香港居民人士的其他部分進行交易,例如總公司與分支機構之間
的交易。 |
| |
(2) |
若你已獲批出有關本評税基期的預先定價安排,你必須填報補充表格(S2) 第2部。 |
| |
(3) |
若你屬於跨國企業集團的成員實體,而該集團須就其始於本評税基期的會計期提交國別報告,你必須填報補充表
格(S2) 第3部。
《税務條例》第9A部分訂明如某跨國企業集團的綜合集團收入的總款額不少於《税務條例》第58D條所指明的門檻款額,它須按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要求提交國別申報表(適用於2018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會計期)。
「跨國企業集團」指包括以下企業的集團:-
(a) 兩家或多於兩家以不同管轄區為税務居留地的企業;或
(b) 企業屬某管轄區的税務居民,但透過設於另一管轄區的常設機構經營業務,且須就該業務在該另一管轄區課繳税項。 |
| |
(4) |
就全球最低税和香港最低補足税而言,如你屬跨國企業集團的第4AA部實體,而該集團在本評税基期於其開始的財政年度屬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你必須填報補充表格(S2)第4部。請參閱第G節第2部的第2.8及2.8.1項有關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的涵義。 |
| 第9.3項 |
在評税基期內,如你擬根據《税務條例》第16B條申索扣除研發開支及╱或自研發活動產生的知識產權獲得營
業收入或售賣得益,請從税務局網頁(www.ird.gov.hk/c_pfr)
下載及填報補充表格(S3),並以電子方式提交提交。
|
| 第9.4項 |
如你擬根據《税務條例》第16I條申索扣除由機電工程署管理的香港建築物能源效益註冊計劃下的能源效益建
築物裝置所招致的開支,請從税務局網頁(www.ird.gov.hk/c_pfr)
下載及填報補充表格(S4),並以電子方式提交。
|
| 第9.5項 |
如你以船舶擁有人身分經營業務,請從税務局網頁(www.ird.gov.hk/c_pfr)
下載及填報補充表格(S5),並以電子方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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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6項 |
在評税基期內,如你擬根據《税務條例》附表16D申索具資格附帶權益的税務寬減,請從税務局網頁
(www.ird.gov.hk/c_pfr)下載及填報補充表格(S15),並以電子方式提交。 |
| 第9.7項 |
如你是跨國企業集團的成員實體,而在評税基期內,下列指明外地收入於以下指定日期或其後:(i) 應累算歸予你;或(ii) 在香港收取或被當作收取: |
| |
(a) |
2023年1月1日 – 利息、股息、出售股權權益的處置收益(「股權權益處置收益」)或知識產權收入;或 |
| |
(b) |
2024年1月1日 – 出售知識產權或非知識產權的處置收益,股權權益處置收益除外, |
| |
請從税務局網頁(www.ird.gov.hk/c_pfr)下載及填報補充表格(S19),並以電子方式提交。如你在有關課税年度僅因在香港以外地區出售財產而蒙受處置虧損,你無需填報補充表格(S19)。你可在利得税計算表內,就有關虧損作出用以抵銷應評税利潤的申索(如適用)。 |
| 第9.8項 |
若你是一間合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在香港所管理的合資格家族投資控權工具,請從税務局網頁(www.ird.gov.hk/c_pfr)下載及填報補充表格(S20),並以電子方式提交。「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及「合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的定義載於《税務條例》附表16E。 |
| 第9.9項 |
如你從處置股權權益獲得本地收益,並擬參與《税務條例》附表17K所提供的税務明確性優化計劃,請從税務局網頁(www.ird.gov.hk/c_pfr)下載及填報補充表格(S21),並以電子方式提交。 |
| 第9.10項 |
如果你擬為從具資格知識產權收入所賺取源自香港的利潤申索利得税寬減,請從税務局網頁(www.ird.gov.hk/c_pfr)下載及填報補充表格(S22),並以電子方式提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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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0 部 |
税項資料 |
| 第10.1項 |
應填上離岸利潤淨額。如淨額是零或負數時,應在這一項填上「0」。 |
| 第10.3項 |
如有虧損,這一項應填上「0」。 |
| 第10.4項 |
如有虧損,這一項應填上「0」。 |
| 第10.5項 |
有關根據《豁免利得税(利息收入)令》獲豁免繳付利得税的利息收入實額,該等利息
收入得自在香港存放於認可機構(如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的存款。 |
| 第10.6項 |
2018年4月1日或之後發行而根據《税務條例》第14A(4)條所定義為合資格債務票據的有關利息、利
潤或收益,而你不是該債務票據的發債人的相聯者。如有虧損,這一項應填上「0」。
你須另表詳列每一項你持有的合資格債務票據的發行編號、發行日期、到期日期、你與發債人的關係、所得自的利息、利潤或收益和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的編號(如適用))和截至評税基期終結時由獲金融管理專員承認的信貸評級機構給予的信貸評級。 |
| 第10.7項 |
有關進行《税務
條例》附表16C指明的類別的資產交易及其附帶交易而獲豁免的利潤金額。該利潤金額是由《税務條例》第20AM條所指的基金獲取並進行符合《税務條例》第20AN條的豁免條件。如有虧損,這一項應填上「0」。就持有子基金的開放式基金型公
司,這一項應填上每一子基金獲豁免的利潤總額及就該金額提供計算表。 |
| 第10.8項 |
根據《税務
條例》第 20AN 條獲豁免繳税的基金所擁有的特定目的實體進行《税務條例》第20AO(2)(a) 至(e)
條所指的證券交易而獲豁免的利潤。如有虧損,這一項應填上「0」。 |
| 第10.9項 |
有關按特惠税率課税的家族投資控權工具所持有實益權益(不論是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家族特定目的實體進行《税務條例》附表16E第16(3)條指明的交易而獲豁免的利潤。如有虧損,這一項應填上「0」。 |
| 第10.11及第10.12項 |
在確定應課税利潤時,可予扣除根據《税務條例》第16G(6)條所訂明的任何固定資產方面的指明資本開
支。為方便起見,該等開支分類為「電腦硬件及軟件」和「訂明製造機械或工業裝置」。 |
| 第10.13項 |
有關根據《税務條例》第16I(2)條申索扣除為提供環保機械的指明資本開支。 |
| 第10.14項 |
有關根據《税務條例》第16I(3)
條(適用於任何2018/19以前的課税年度和其後連續4個課税年度)、第16I(3A)條(只適用於2018/19的課税年度)及第16I(3B)
條(適用於2018/19及以後的課税年度)申索扣除為建造環保裝置的指明資本開支。 |
| 第10.15項 |
有關根據《税務條例》第16I(2)條申索扣除為提供環保車輛的指明資本開支 。 |
| 第10.16項 |
根據《税務條例》第16E及16EC條申索扣除購買專利權或工業知識的權利的資本開支。該等開支包括就購
買而招致的法律開支及估價費用。 |
| 第10.17項 |
根據《税務條例》第16EA及16EC條申索扣除購入指明知識產權(在2018/19及以後的課税年度包
括表演者的經濟權利、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拓樸圖)權利和受保護植物品種權利)的指明資本開支。 |
| 第10.18項 |
有關申索扣除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而為東主或合夥人作出的強制性供款。 |
| 第10.21項 |
在某些條件獲符合的情況下,申索扣除在租約的租期結束時(或該租約提前終止時),將該租約下的處所還原至其原來狀況的費用(包括該承租人為解除其還原責任而繳付(或須繳付)予該租約下的出租人的任何款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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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1 部 |
財務資料 |
| 請依據你詳細的財務狀況表/資產負債表、綜合收益表/損益表的財務資料填報此
部。請將財務報表內所有性質 相同或相似的財務資料加起來,並在有關項目填上總數。 |
| 第11.1項 |
總入息指是指不論是否得自主要業務活動的所有種類的入息,包括但不限於銷售及其他一般業務入息、從銷售資本資產所得收入和不論是否得自主要業務活動的其他無須課税入息。 |
| 第11.2項 |
營業額是指從你的主要業務而產生的收入,偶然產生及非一般性的收入和收益不應包括在內。 |
| 第11.3項 |
期初存貨是指所有種類的期初存貨的總額,包括原料、半製成品和製成品。 |
| 第11.4項 |
採購總值是指採購所有存貨的總額,不管直接成本、直接費用或間接費用是否包括在內。 |
| 第11.5項 |
期末存貨是指所有種類的期末存貨的總額,包括原料、半製成品和製成品。 |
| 第11.6項及第11.7項 |
毛利/毛虧損一般是指營業額和銷貨成本的差額。如果你不是從事貨物或商品買賣的行業和在詳細的財務報表內
沒有「毛利/毛虧損」的數字,請在這兩項內填上「0」。 |
| 第11.8項 |
股息收入是指從公司持有的股票中獲分派的所有應收或已收的股息收入,並已在財務報表中入帳。 |
| 第11.9項 |
利息收入包括銀行利息,公司與公司之間的利息收入,貸款利息收入和任何相似性質的項目。 |
| 第11.10項 |
利息開支包括銀行利息,分期付款利息,公司與公司之間所付的利息,按揭貸款利息,信託收據利息和任何相似
性質的項目。 |
| 第11.11項 |
僱員薪酬包括支付給僱員的薪金、工資、花紅、現金津貼和佣金等。(不包括支付予東主/合夥人及其配偶的薪
酬。)在海外或內地工作員工的薪酬也須包括在內。 |
| 第11.12項 |
佣金支出是指給予代理人、銷售代表或其他人士所提供的服務的費用,不論是已支付或是應累算的佣金。 |
| 第11.13項 |
知識產權費用是指:- |
| |
(a) |
因使用其知識產權(如電影片膠卷或電視片膠卷或紀錄帶、錄音、專利權、設計、註冊商標、版權物料、* 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 表演者權利、* 植物品種權利、秘密工序、方程式及電腦軟件等)而支付給知識產權持有人(無論是否居住於香港的人士)的特許權使用費,不論是已支付或是應累算的費用;及 |
| |
(b) |
* 因轉讓或協議轉讓表演者權利而支付給表演者或籌辦人的費用,而有關的表演者權利是與該表演者在2018 年6 月29 日 或之後在香港作出的表演有關的,不論是已支付或是應累算的費用。 |
|
(註有「*」的項目適用於在2018年6月29日或之後支付或累算的款項) |
| 第11.14項 |
管理費和顧問費支出是指因獲得管理/行政或專業服務而支付的款項,不論是已支付或是應累算的款項。樓宇管
理費不應包括在內。 |
| 第11.15項 |
承包和分包費是指支付或應支付予承包或分包加工工程或服務人士的費用。 |
| 第11.16項 |
壞帳包括壞帳準備,不管是特別準備還是一般準備。 |
| 第11.17項及第11.18項 |
帳面純利/帳面純虧損是指在綜合收益表/損益表上顯示的除税前純利/純虧損。 |
| 第11.19項及第11.20項 |
應收帳款(貿易)/應付帳款(貿易)是指貿易債項。 |
| 第11.21項 |
資產總值是指在財務狀況表╱資產負債表顯示你的資產總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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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2 部 |
聲明書 |
| 報税表須經由納税人或已獲聘用的服務提供者簽署,如由服務提供者簽署,該服務提供者須取得納税人的確認,述明盡納税人所知所信,報税表、任何所需補充表格及佐證文件內所填報的一
切資料,均屬正確及完整。請從税務局網頁下載及填報一份「聘用服務提供者提交報税表的確認書」
(IR1476),並須連同報税表一併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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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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