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56B表格的附註及說明

須填報的入息
(a)   應課薪俸稅入息是指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薪俸收入。包括透過某些服務公司安排支付給僱員的薪酬及在本港提供服務所得的收入。
 
(b)   如屬調派或借調至你公司的僱員,請在IR56B表格填寫非香港公司名稱及地址,亦須將由非香港公司支付給該僱員的全部入息包括在該表格的入息內。
 
(c)   應填報的入息為扣除任何款項前的總收入,而非收入淨額,例如:僱員付還你代他支付的開支、僱員在本港以外地區提供服務所收取的部分入息等,都應填報在總收入內。
 
(d)   僱主及僱員付給認可退休計劃的供款
須在“薪金/工資”內填報僱員的總收入,而非扣除僱員付給認可退休計劃供款後的淨額。僱主的強制性或自願性供款無須填報。例子:—
  (i)   僱員月薪= $20,000
  (ii)   僱主及僱員分別每月付給認可退休計劃的供款= $20,000 x 5% = $1,000
  (iii)   僱員每月實際收取的款項= $20,000 - $1,000 = $19,000
  (iv)   須在“薪金/工資”填報的款項= $20,000 x 12個月=$240,000
  (v)   僱主的$12,000 ($1,000 x 12個月) 供款無須在入息內填報。
 
(e)   東主/合夥人或其配偶在經營之業務中所支取的入息不屬應課薪俸稅收入,故不用申報於IR56B表格內。
 
(f)   支付給僱員以外人士的報酬不應申報在IR56B表格內,這些報酬應於IR56M表格申報。但如果收款人是法團或非本地人士,則不須申報IR56M表格。
 
佣金/費用
須填報的佣金及費用是指在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1 年內該僱員或前僱員所應得的該類款項。
 
花紅
如在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1年內僱員根據聘請合約應得花紅,不論該筆款項是何時支付,均須填報。在其他情形下,則應填寫在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1年內實際已支付給僱員的花紅。
 
補發薪金,代通知金,退休或終止服務時的獎賞或酬金
(a)   須填報的款項是指在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1年內所累算或支付的下列款項:—
  (i)   退休、終止職務、停止受僱或終止僱傭合約時所收取的整筆款項或酬金;
  (ii)   根據僱傭合約的條款或《僱傭條例》所支付的代通知金;及
  (iii)   補發薪金或工資。
 
(b)   但不包括根據《僱傭條例》規定所支付給僱員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例子:—
  (i)   一名月薪 $12,000的僱員在服務了8年後終止了僱傭合約
  (ii)   退休計劃利益(歸因於僱主供款的部分) 或約滿酬金= $50,000
  (iii)   僱主實際支付的遣散費= $96,000
  (iv)   須填報超出的款項
= $82,000 (即$96,000 - $14,000*)
*根據《僱傭條例》規定須支付的遣散費
= ($12,000 x 2/3 x 8) - $50,000
= $14,000
  (請注意: 若在有關年度內有僱員停止受僱,你不須為該僱員填報IR56B表格,但應於該僱員離職前1個月填報IR56F表格。僱主可使用香港政府一站通(www.gov.hk/etax)以電子紀錄的形式提交IR56F表格或從www.ird.gov.hk 下載或透過「表格傳真服務」(2598 6001) 索取該表格(選擇語言後,再按鍵(3)(2)(3))。)
 
從退休計劃支付的若干款項
(a)   職業退休計劃
須填報僱員從職業退休計劃收取的下列款項:—
  (i)   未經認可計劃:收取歸因於僱主供款的任何款額。
  (ii)   認可計劃: 非因 終止僱用、死亡、喪失工作能力、罹患末期疾病或退休而收取歸因於僱主供款的任何款額;或在終止僱用的情況下,收取任何超出《稅務條例》第 8(4) 及(5) 條所釐定的「合乎比例的利益」並歸因於僱主供款的款額。
  (iii)   依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 57(3)(b) 條作出判決而歸因於僱主供款的任何款項。該款項由法院判給僱員,以彌補該僱員在退休計劃清盤前後所收取款項的差額。
 
(b)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強積金計劃)
須填報從強積金計劃收取的下列款項:—
  (i)   非因終止僱用、死亡、喪失工作能力、罹患末期疾病或退休而收取歸因於僱主自願性供款的款額;或
  (ii)   在終止僱用的情況下,收取或視作已收取#任何超出《稅務條例》第8(4) 及(5) 條所釐定的「合乎比例的利益」並歸因於僱主自願性供款的款額。
  # 若僱主曾為該僱員作自願性供款,縱使該等自願性供款的累算權益在僱員離職時仍保留在原有的強積金戶口或轉至另一新戶口,根據《稅務條例》第8(9) 條規定,該僱員將被視為在離職時已收取該等供款的累算權益。故此,若該等供款的累算權益超出「合乎比例的利益」,超出的部分須予填報。
 
(c)   「合乎比例的利益」規則
  (i)   僱員在離職時從認可職業退休計劃或強積金計劃收取(或視作已收取) 的款項,須根據「合乎比例的利益」規則計算應繳稅的部分。根據該規則,僱員如為僱主工作少於10年,他在離職時從計劃收取(或視作已收取)並歸因於僱主自願性供款的款額,可獲豁免繳稅的部分如下:—
  

計劃下的累算權益* x

服務年資本額(以完整月數計算)
                       120
  * 就強積金計劃而言,累算權益相等於僱主自願性供款及可歸因於僱主自願性供款的投資回報。就認可職業退休計劃而言,累算權益相等於僱主供款及可歸因於僱主供款的投資回報。
  例子:
 
  • 僱員從強積金計劃或職業退休計劃收取的累算權益為$100,000
  • 服務年資的完整月數為72個月
  「合乎比例的利益」為—
  $100,000 x 72/120
= $60,000
  須填報的款額—
  收取款項 - 「合乎比例的利益」
= $100,000 - $60,000
= $40,000
    (ii)   在計算「合乎比例的利益」時,僱員的服務年資是由他向僱主提供服務後開始計算,而不是他加入認可職業退休計劃或強積金計劃後計算。
 
教育費福利
教育費福利是僱主為僱員子女教育支付的任何款項。
 
在股份認購計劃中所賺取的收益
(a)   在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1年內,如僱員或董事曾因行使、轉讓或放棄僱主或其他公司就其受僱於僱主的工作或職位而發給股份認購權,而獲得任何根據《稅務條例》第9(4) 條所釐定的收益(「股份認購收益」),須在此填報。
 
(b)   前僱員或前董事在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1年內獲得股份認購收益,亦須在此填報。如只行使、轉讓或放棄股份認購權一次,請將該次的日期填在僱用期間的開始及結束日期。如行使、轉讓或放棄股份認購權多於一次,請將首次及最後一次的日期分別填在僱用期間的開始及結束日期,並請就每名前僱員或前董事另紙提供下列資料:
  (i)   姓名和香港身分證號碼或護照號碼;及
  (ii)   IR56B表格的頁數。
 
(c)   在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1年內,如僱員或董事獲僱主或其他公司就其受僱於僱主的工作或職位發給股份認購權,請就每名僱員或董事另紙提供下列資料:
  (i)   姓名和香港身分證號碼或護照號碼;
  (ii)   有關股份公司的名稱;及
  (iii)   所涉及的股份數目。
 
任何其他報酬,津貼或額外賞賜
須填報的款項包括:—
(a)   任何以現金支付、可兌換現金或有金錢價值的額外賞賜,例如:贈送汽車、股票等。
(b)   膳食、交通、傭工、房屋及生活費等現金津貼。
(c)   「店佣」佣金。
(d)   由僱主支付或付還僱員的個人費用等。
(e)   小費、包括由其他人士給予僱員而為僱主所知的任何款項。
(f)   僱主為僱員或其家人所支付的度假旅程款額。
 
退休金
只應包括由僱主支付的退休金。
 
提供居所詳情
(a)   提供的居所包括僱員已獲付還所支付全部或部分租金的居所,填寫時應註明居所是由僱主或相聯法團提供。此附註內的「相聯法團」是指任何受僱主控制的法團;如僱主為法團,則指任何可控制該僱主的法團或該法團與僱主均受同一人士控制。「控制權」是指任何人士因持有股份或獲授權而可依他/她意願辦理該法團事務的權力。
 
(b)   請說明如有兩名或多名僱員同住於所提供的居所。
 
非香港公司支付的薪酬
須填報的款額是指由非香港公司所支付的款項。請注意此款額必須已包括在IR56B表格入息的款額內。
 
調派僱員往香港以外地區
任何人士如受僱於香港公司,只要他/她的入息總額超過BIR56A表格及IR56表格的附註及說明附註1所訂明的限額,不論他/她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區履行職務,僱主均須就其收入提交IR56B表格。(例如:僱員是駐北京辦事處的職員,本課稅年度全年訪港總共不超過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