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註1 |
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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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根據《税務條例》(第 112 章)第 2
條的定義,任何土地或建築物或土地連建築物的「擁有人」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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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獲政府直接批出的土地或建築物或土地連建築物的人(在一般情況下,「擁有人」基本上指名字已登記在土地註冊處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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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益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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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權益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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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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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有承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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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相逆土地業權並就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收取租金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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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購買土地或建築物或土地連建築物,向根據《合作社條例》(第 33 章)註冊的合作社付款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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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須繳地租或其他年費的條件下持有土地或建築物或土地連建築物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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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用部分而言)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 4 4
章)第8條註冊的法團,或單獨或與他人共同為其本人或代他人就任何公用部分的使用權收取金錢或金錢等值的代價的人;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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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人的遺產的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指任何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或管理死者遺產的其他
人,並包括根據信託創立人最後遺囑所設立的信託而行事的受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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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任何土地或/及
建築物有兩位或以上聯權擁有人或分權擁有人,則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第 128
章)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任何契據、轉易契、遺囑、裁決書或其他書面文據上列為聯權或分權擁有人的所有人士,均須負責辦理《税務條例》規定唯一擁有人所須辦妥的一切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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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註2 |
「年度」一詞指顯示在螢幕上的課税年度。課税年度由每年4月1日起至下一年的3月31
日止。報税表內須填報的物業收入包括該年度內全年的物業收入。例如,倘顯示在螢幕上的是2025/26課税年度,則你須填報由2025年
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的物業收入總額。如你在該年度開始出租物業,應填報由開始日期至3月31日的物業收入;如你在該年度
內終止出租物業,則應填報由4月1日至終止日期的物業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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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註3 |
應評税淨值及物業税的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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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香港擁有物業的擁有人,其從物業所得的收入均須徵收物業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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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出租收入」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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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樓宇使用權而支付的許可證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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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擁有人支付的服務費、管理費[如租約訂明租客須負責繳付管理費,經業主所繳付的費用不會計入出租收入之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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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筆頂手費 (
凡屬超過1年期的租約而已收或應收整筆頂手費,如租約不超過3年,應以租約期間按月平均分攤該款額;如租約超過3年,則以3年期間按月分攤。
如有此類已收或應收頂手費,則須於報税表中列明在有關年度內按月分攤的款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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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物業於兩段期間出租,你必須填報課税年度內每段出租期間的最早及最後出租日期(例如:物業於2024年5月
1日至2025年4月30日及於2025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出租,2025/26課税年度的出
租期間應輸入為“01/04/2025”至“30/04/2025”及“01/06/2025”至“31/03/2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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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扣除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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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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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擁有人同意繳付及已支付的差餉和不能追回的租金才可申請扣除。
不能追回的租金指在此報税表填報或以前曾填報而於本年度內確定為不能追回的租金。 請注意
,已用租約按金抵銷的欠租部分不可視為不能追回的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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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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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人可獲20%作為法定的修葺及支出方面的免税額,本局在評税時會自動作出
扣減。實際開支如地租、管理費、裝修費或翻新費都是不能扣除的。香港某些
物業須視乎情況由續租當日或1997年7月1日起按季繳付地租,並連同差餉一起
徵收。請注意,在計算物業税時,你只可就已繳納的差餉申請扣減,該款額不應包括地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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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有關年度 ( 例如2025/26
) 的應繳物業税數額及隨後年度 ( 例如2026/27
) 的暫繳税數額是按物業的應評税淨值,以標準税率 ( 2020/21至2026/27年度為15%
) 計算的。任何以前所徵收有關該年度 ( 例如2025/26
) 的暫繳税都會在你於該年度 ( 例如2025/26
) 所須繳交的最後税款及下一年度 ( 例如2026/27
) 所須繳交的暫繳税款中得到抵銷。但倘一擁有人就有關課税年度選擇個人入息課税 ( 請參閱下述附註5 ),他/她份內的應評税淨值須與其他利潤/入
息合併計算,而税務局將向該擁有人發出1份個人入息課税的繳税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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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應評税淨值」是指出租收入減去不能被追回的租金後,再減去由擁有人繳交的差餉,及前述餘額的20%作為法定的修葺及支出方面的免税額後的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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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註4 |
如有關物業在該課税年度沒有出租以收取租金,本局日後可能不會每年發出物業税報税表。若擁有人在任何課税年度收取租金,而未有收到報税表,則須在有關課税年度的基期終結後之4個月內
( 如屬2025/26課税年度,即在2026年7月31日或之前 ),以書面通知
本局,並敘明有關物業的檔案號碼及租務詳情。不遵照《税務條例》辦理,有可能被檢控及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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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註5 |
個人入息課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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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任何個別人士如符合下列 (b) 段的資格均可選擇將他/她
的總收入以個人入息課税方式評税,在計算應繳税款時可享有適用於薪俸税的免税額及税率。
在個人入息課税項下,就為產生租金收入而借貸的款項所應付的利息亦可獲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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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申請人須年滿18歲,或未滿18歲而父母雙亡;及屬通常居住於香港或屬臨時居民。
[「通常居住於香港」的個人,是指他/她為明確的目的(例如教育、業務、就業或家
庭等),自願選擇居於香港,並持續居於此地。除不論時間長短的暫時性或偶爾性的離開外,該人是慣常及正常地在香港居住,以香港作為他/她日常生活的地方,並
以香港社會一般成員身分在這裏生活。「臨時居民」指個人在作出選擇的課税年度內,在香港逗留超過180天,或在兩個連續的課税年度(其中一個是作出選擇的課税
年度)內,在香港逗留超過30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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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如屬已婚而申請人及其配偶或任何一方有資格選擇個人入息課税,且兩人均擁有根
據《税務條例》須予評税的入息;則申請人可與其配偶共同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税方式評税。如申請人及其配偶是以合併方式評定薪俸税,除非申請人與其配偶共同選擇
以個人入息課税方式評税,否則申請人不可以選擇個人入息課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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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2017/18或之前的課税年度,已婚人士如要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税方法計税,則必須與
其配偶一同申請。申請人的入息總額須與其配偶的入息總額合併計算,然後評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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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任何人士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税辦法計税,須於有關課税年度終結後兩年內,或於該
課税年度內構成個人入息總額一部分的有關收入或利潤的評税成為最終及決定性後1個月內以特定的表格提出申請,兩項期限中以較後者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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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註6 |
罪行及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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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條例》規定對犯有下列事項的人士施以重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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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不遵照通知書的規定填交報税表而無合理辯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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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填報不確資料而無合理辯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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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虛報資料意圖逃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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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停止擁有物業而不通知本局且無合理辯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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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不備存足夠的出租收入紀錄而無合理辯解;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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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地址變更而不通知本局且無合理辯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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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是一項刑事罪行,最高刑罰是罰款$50,000,另加相等於少徵税款三倍的罰款及可判
處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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