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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相关的居民身分证明书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2月3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自2018年4月1日起生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载有条文,对若干在内地就股息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情况,订立“受益所有人”身分的判定规则。

为使本局能更有效处理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相关的、就在内地申请享受税收优恵待遇而提交的居民身分证明书申请,本局正在修订表格IR1313A-居民身分证明书申请表(公司、合伙、信托或其他团体),修订后的表格将容后上载至本局网站。

在此期间,如你要求获发居民身分证明书是为了就股息申请享受内地和香港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安排下的待遇及该申请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的情况,请注意以下事项:

  • 多层持有结构中的相关人士如因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的规定要求居民身分证明书(即申请人),所有申请人的居民身分证明书申请表应连同附函一并递交。
  • 上述居民身分证明书申请附函应包括以下资料:
    • 适用于该申请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条款(即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或第四条)。
    • 该申请所涵盖的每名申请人的身分。
    • 被指定为主要申请人(以代表所有申请人作为主要联络点)的非个人申请人的身分。
    • 相关的多层持有结构图,以显示:
      • 股息直接收款人的股权权益是直接或间接由以下人士100%拥有:(i)股息的实益拥有人;或(ii)政府、上市公司及/或个人;及
      • 每层人士持有的股权权益。
    • 上述结构图内任何人士的股权权益在取得/将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内有否/会否发生变化的确认。
    • 上述结构图内除主要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外的每名人士(即使其不要求居民身分证明书)的以下资料:
      • 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三条第(一)款适用,
        - 名称和地址;及
        - 成立地点和日期(如适用);
      • 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三条第(二)款或第四条适用,
        - 名称和地址;
        - 成立地点和日期(如适用);
        - 身分识辨号码;
        - 香港交易所上市编号(如适用);及
        - 居留司法管辖区。
  • 主要申请人及每名共同申请人均须填写各自的申请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