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至○二年度稅務局年報
(文字版)

收取稅款

 

收稅 | 退稅 | 追討欠稅

本局收取稅款,包括應繳稅款,補加稅、附加費和罰款等,附表1617 詳列出本局在2001至02年度就入息及利得稅所徵收的補加稅、附加費和各類罰款。

收稅

本局提供多種繳稅方法供納稅人選擇。自2001年10月起,納稅人可親身到各區郵政局交稅。圖28 展示了納稅人在2001至02年度所選用的繳稅方法。

納稅人以電子方式繳稅(包括電話、銀行自動櫃員機及互聯網)的次數,持續錄得理想的升幅。2001至02年度,電子付款的數目較上一年度增加12%。就入息及利得稅個案而言,電子付款方式佔總數的46%。

圖 28 繳稅方法

[ 圖表簡介]

入息及利得稅的個案數目
繳稅方法
2000-01
2001-02
百分比
百分比
郵遞付款
29%
21%
親身付款
28%
33%
電話/網上繳費聆付款
29%
30%
銀行自動櫃員機/網上櫃員機付款
14%
16%
總數
1,992,752
2,009,094

[ 圖表簡介]

入息及利得稅的款項
繳稅方法
2000-01
2001-02
百分比
百分比
郵遞付款
32%
26%
親身付款
57%
60%
電話/網上繳費聆付款
7%
8%
銀行自動櫃員機/網上櫃員機付款
4%
6%
總數
73,870.3
77,749.0

[ 圖表簡介]

所有稅收(包括其他收費)的個案數目
繳稅方法
2000-01
2001-02
百分比
百分比
郵遞付款
23%
19%
親身付款
52%
53%
電話/網上繳費聆付款
17%
18%
銀行自動櫃員機/網上櫃員機付款
8%
10%
總數
3,520,608
3,395,327

[ 圖表簡介]

所有稅收(包括其他收費)的款項
繳稅方法
2000-01
2001-02
百分比
百分比
郵遞付款
37%
32%
親身付款
55%
57%
電話/網上繳費聆付款
5%
6%
銀行自動櫃員機/網上櫃員機付款
3%
5%
總數
100,437.4
101,327.8


退稅

本局會就不同原因退還稅款給納稅人,例如納稅人多繳應付稅款,或因修訂評稅而需退還稅款。退稅事宜會盡快安排。在2001至02年度,本局退還的款項合共約60億元(圖29)。

[ 圖表簡介]

圖 29 退稅
稅項種類
2000-01
2001-02
數目 款項
(百萬元)
數目 款項
(百萬元)
利得稅 28,287 3,514.5 25,747 3,278.8
薪俸稅 307,974 1,285.4 298,929 1,344.3
物業稅 16,070 132.8 13,857 108.1
個人入息課稅 34,577 313.6 31,133 286.4
其他 11,337 967.2 11,928 1,040.9
總額 398,245 6,213.5 381,594 6,058.5


追討欠稅

納稅人須在繳稅通知書所列明的繳稅日期或之前繳交稅款。絕大部分納稅人均準時交稅。

未如期繳稅的人士,一般會被徵收5%附加費,如拖欠稅款超過6個月,會再被徵收欠款總額的10%附加費。

對於欠繳稅款的個案,本局會立即採取各種追討行動,包括向僱主、銀行和其他拖欠欠稅人士金錢或代欠稅人士保管金錢的人士發出追稅通知書,以及在區域法院進行民事訴訟。圖30 列出本局所採取的追稅行動的有關數字。欠稅人士除了須繳付法院裁定的欠稅外,還須負責繳付法庭訟費及由訴訟開始至債項全數清繳期間的利息。圖31 列出本局在2001至02年度收取的法庭訟費和債項利息。

[ 圖表簡介]

圖 30 追稅行動
追稅通知書 1998-99 1999-2000 2000-01 2001-02
通知書數目 161,602 158,793 137,183 121,852
涉及稅款(百萬元) 5,723 5,861 5,558 4,491

[ 圖表簡介]

向區域法院提出追稅訴訟 1998-99 1999-2000 2000-01 2001-02
訴訟數目 18,866 18,892 15,942 11,638
涉及稅款(百萬元) 1,454 1,534 1,473 754

[ 圖表簡介]

圖 31 2001至02年度收取的法庭訟費及債項利息
收取的法庭訟費及債項利息
法庭訟費 -法庭費用 2,868,217
法庭費用 - 執行費用 72,751
定額訟費 1,022,940
債項利息 - 判定債項前利息 3,253,120
債項利息 - 判定債項後利息 10,881,804
訟費及利息總額 18,098,832

 

欠稅人士可能會被禁止離開香港。不過,這是需要局長向區域法院法官申請,而法官須在合理因由下相信該名人士意圖未有清繳稅款或未就清繳該筆稅款提交足夠保證而意圖離開或已離開香港往其他地方定居。有關法例亦訂明該名人士可就區域法院法官的判決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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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修訂日期︰2008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