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 税 職 責

本 局 根 據 有 關 法 例 , 徵 收 税 款 及 收 費。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主 要 是 按 納 税 人 在 上 一 年 所 賺 取 的 入 息 和 利 潤 計 算 , 其 他 收 費 則 基 於 個 別 收 費 範 疇 當 年 的 實 際 表 現。 2007 至 08 年 度 評 定 的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 較 上 一 年 增 加 136 億 元 ( 11% ) , 收 費 亦 較 上 一 年 度 大 幅 上 升 68%。

利 得 税
凡 個 人 、 法 團 、 社 團 和 合 夥 企 業 賺 取 的 應 評 税 利 潤 , 如 在 香 港 產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 都 須 課 繳 利 得 税。 2007 至 08 課 税 年 度 法 團 和 法 團 以 外 人 士 的 徵 税 率 維 持 不 變 , 分 別 是 17.5% 及 16%。

由 於 本 港 經 濟 持 續 增 長 , 公 司 盈 利 顯 著 上 升 , 本 局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評 定 的 利 得 税 合 共 959 億 元 ( 圖 5 ) , 較 上 年 度 增 加 160 億 元 ( 20% )。 地 產 和 金 融 業 的 評 税 額 佔 總 額 的 41.6% ( 圖 6 ) , 而 各 行 業 的 評 税 額 則 載 列 於 附 表 34

圖5   利得税評税額
這個柱形圖顯示在2004-05至2007-08年度中利得税評税額(包括法團及非法團業務)。
有關數字如下:
2004-05年度有642億元,其中法團佔584億元,非法團業務佔58億元;
2005-06年度有762億元,其中法團佔714億元,非法團業務佔48億元;
2006-07年度有799億元,其中法團佔735億元,非法團業務佔64億元;
2007-08年度有959億元,其中法團佔914億元,非法團業務佔45億元。

圖6   按業務類別劃分的法團利得税評税額比率
這個圓形圖顯示在2007-08年度中按業務類別劃分的法團利得税評税額比率。
有關數字如下:
地產、投資及財務佔20.0%;
銀行業佔21.6%;
分銷業佔24.3%;
製造業佔9.0%;
公共事業佔6.4%;
其他佔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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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 俸 税
任 何 人 士 如 從 任 何 職 位 ( 如 董 事 ) 、 受 僱 工 作 或 退 休 金 所 得 而 於 香 港 產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入 息 , 均 須 課 繳 薪 俸 税 , 税 項 總 額 不 會 超 過 總 入 息 淨 額 ( 不 扣 除 免 税 額 ) 按 標 準 税 率 計 算 的 數 目。 2007 至 08 課 税 年 度 的 標 準 税 率 維 持 在 16%。

由 於 落 實 了 2007 至 08 年 度 預 算 案 的 薪 俸 税 寬 減 措 施 , 2007 至 08 年 度 的 總 評 税 額 較 上 年 度 減 少 5.6% , 所 作 出 的 評 税 數 目 則 較 上 年 度 輕 微 上 升 2.2% ( 圖 7 ) 附 表 56 列 出 以 納 税 人 的 入 息 水 平 來 劃 分 的 評 税 資 料 和 所 獲 扣 減 的 免 税 額。

圖7   薪俸税評税
這個折線圖顯示在2004-05至2007-08年度中薪俸税的評税數目。
有關數字如下:
2004-05年度,有2,021,000宗;
2005-06年度,有2,051,000宗;
2006-07年度,有2,127,000宗;
2007-08年度,有2,173,000宗。
 
這個柱形圖顯示在2004-05至2007-08年度中薪俸税的評税額。
有關數字如下:
2004-05年度,有360億元;
2005-06年度,有392億元;
2006-07年度,有410億元;
2007-08年度,有387億元。

本 年 度 按 標 準 税 率 繳 税 的 人 士 有 36,706 名 , 較 上 年 度 的 47,455 名 減 少 了 10,749 名。 他 們 所 繳 納 的 薪 俸 税 税 款 約 佔 薪 俸 税 評 税 總 額 的 48.6% , 較 上 年 度 的 43.8% 為 多 ( 圖 8 )

圖8   按標準税率繳税人士
這個柱形圖顯示在2005-06及2006-07最後評税中按標準税率繳税人士佔薪俸税納税人總數比率及佔薪俸税評税總額比率。
有關數字如下:
2005-06最後評税中,3.8%薪俸税納税人按標準税率繳税,他們所繳付的薪俸税佔薪俸税評税總額的43.8%;
2006-07最後評税中,2.8%薪俸税納税人按標準税率繳税,他們所繳付的薪俸税佔薪俸税評税總額的48.6%。

僱 主 申 報 僱 員 薪 酬 的 責 任
僱 主 除 了 有 責 任 在 開 始 及 終 止 聘 用 個 別 職 員 時 通 知 本 局 外 , 還 要 每 年 擬 備 報 税 表 , 詳 列 每 名 僱 員 的 薪 酬。 過 去 一 年 , 共 有 267,178 名 僱 主 向 本 局 遞 交 僱 員 薪 酬 及 退 休 金 報 税 表。

本 局 設 有 網 上 僱 主 税 務 講 座 , 並 同 時 在 網 頁 提 供 有 關 填 寫 僱 主 報 税 表 、 僱 主 的 税 務 責 任 、 常 遇 疑 難 的 解 決 方 法 等 資 料 , 藉 以 協 助 僱 主 明 瞭 有 關 的 税 務 規 定。 此 外 , 僱 主 亦 可 透 過 表 格 傳 真 服 務 , 索 取 填 寫 僱 主 報 税 表 和 通 知 書 的 範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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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業 税
物 業 擁 有 人 ( 包 括 法 團 ) 須 課 繳 物 業 税 , 税 款 按 物 業 的 應 評 税 淨 值 , 以 標 準 税 率 計 算 , 而 2007 至 08 課 税 年 度 的 標 準 税 率 維 持 在 16%。 法 團 及 非 法 團 業 務 如 就 業 務 用 途 物 業 繳 付 了 物 業 税 , 可 以 用 該 税 款 抵 銷 他 們 應 付 的 利 得 税。 以 法 團 來 說 , 他 們 亦 須 為 物 業 收 入 課 繳 利 得 税 , 税 率 按 公 司 利 得 税 税 率 計 算。 為 免 每 年 須 用 物 業 税 抵 銷 利 得 税 , 法 團 可 申 請 豁 免 繳 交 有 關 物 業 的 物 業 税。

附 表 7 載 有 本 局 所 記 錄 的 物 業 分 類 及 業 權 分 類 統 計 資 料。 本 局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的 評 税 數 目 較 上 一 年 度 上 升 1.4% , 而 全 年 的 評 税 總 額 因 租 金 上 升 而 增 加 了 3.9% ( 圖 9 )

圖9   物業税評税
這個折線圖顯示在2004-05至2007-08年度中物業税的評税數目。
有關數字如下:
2004-05年度,有480,000宗;
2005-06年度,有494,000宗;
2006-07年度,有506,000宗;
2007-08年度,有513,000宗。
 
這個柱形圖顯示在2004-05至2007-08年度中物業税的評税額。
有關數字如下:
2004-05年度,有11.9億元;
2005-06年度,有13.5億元;
2006-07年度,有13.2億元;
2007-08年度,有13.7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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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人 入 息 課 税
市 民 可 選 擇 將 入 息 總 額 以 個 人 入 息 課 税 方 式 評 税。 按 這 項 評 税 方 式 , 納 税 人 和 配 偶 的 一 切 收 入 會 合 併 , 扣 除 免 税 額 , 然 後 以 與 薪 俸 税 相 同 的 累 進 税 率 評 税。 如 選 擇 適 當 , 這 個 方 法 可 為 某 類 納 税 人 ( 例 如 每 項 入 息 和 利 潤 都 分 別 按 標 準 税 率 計 税 的 人 士 ) 減 輕 他 們 的 個 人 税 務 負 擔。 過 去 一 年 , 個 人 入 息 課 税 的 評 税 數 目 較 上 一 年 度 增 加 了 2.7%。 由 於 落 實 了 2007 至 08 年 度 預 算 案 的 個 人 入 息 課 税 寬 免 措 施 , 評 税 總 額 則 減 少 了 3.3% ( 圖 10 )

圖10   根據個人入息課税作出的評税
這個折線圖顯示在2004-05至2007-08年度中根據個人入息課税作出的評税數目。
有關數字如下:
2004-05年度,有328,000宗;
2005-06年度,有307,000宗;
2006-07年度,有328,000宗;
2007-08年度,有337,000宗。
 
這個柱形圖顯示在2004-05至2007-08年度中根據個人入息課税作出的評税額。
有關數字如下:
2004-05年度,有30.1億元;
2005-06年度,有31.9億元;
2006-07年度,有36.3億元;
2007-08年度,有35.1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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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先 裁 定
本 局 為 納 税 人 提 供 事 先 裁 定 服 務。 任 何 人 士 可 就 一 項 特 定 的 安 排 , 申 請 裁 定 如 何 把 《 税 務 條 例 》 的 條 文 應 用 在 該 安 排 上。

這 項 服 務 按 收 回 成 本 原 則 收 取 費 用。 申 請 人 須 在 申 請 時 繳 付 申 請 費 用 : 裁 定 有 關 「 地 域 來 源 徵 税 原 則 」 的 申 請 費 用 為 30,000 元 , 而 其 他 裁 定 則 為 10,000 元。

如 果 申 請 人 在 申 請 時 已 提 交 足 夠 資 料 , 而 本 局 無 需 作 進 一 步 查 詢 , 本 局 會 盡 量 在 6 個 星 期 內 回 覆。

過 去 一 年 , 本 局 處 理 了 50 宗 事 先 裁 定 的 申 請 個 案 ( 圖 11 ) 。 大 部 分 的 申 請 個 案 是 關 於 利 得 税 事 宜 的。

圖11   事先裁定數字
        2006-07
數目
      2007-08
數目
 
  承上一年度有待裁定的個案     10       15  
 
加: 該年內收到的申請個案
   
47
     
47
 
        57       62  
 
減: 處理完畢的個案 —
               
 
  作出裁定
31       33      
 
  撤銷申請
9       12      
 
  拒絕裁定
2
 
42
 
5
 
50
 
  轉下年度有待裁定的個案    
15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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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對
納 税 人 如 不 滿 意 本 局 根 據 《 税 務 條 例 》 所 作 出 的 評 税 , 可 向 局 長 提 出 反 對。 每 年 大 部 分 的 反 對 個 案 , 是 源 於 納 税 人 未 有 依 時 遞 交 報 税 表 , 促 使 本 局 須 作 出 估 計 評 税 而 引 致 的。 就 該 等 估 計 評 税 提 出 反 對 , 須 同 時 呈 上 填 妥 的 報 税 表 及 帳 目 ( 如 適 用 者 )。 這 類 反 對 個 案 , 大 多 能 依 據 其 後 遞 交 的 報 税 表 得 以 迅 速 解 決。 至 於 其 他 反 對 個 案 , 亦 多 數 由 納 税 人 與 評 税 主 任 達 成 協 議 而 解 決。 只 有 少 數 反 對 個 案 最 終 須 由 局 長 作 出 決 定。 本 局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共 處 理 了 超 過 65,500 宗 反 對 個 案 ( 圖 12 )

圖12   反對個案數字
        2006-07
數目
      2007-08
數目
 
  承上一年度有待了結的個案     26,605       26,929  
 
加: 該年內收到的個案
   
75,394
     
62,651
 
        101,999       89,580  
 
減: 處理完畢的個案 —
               
 
  協議解決或撤銷反對
74,237       64,673      
 
  確認評税
510       454      
 
  調低評税
202       254      
 
  調高評税
113       131      
 
  取消評税
8
 
75,070
 
9
 
65,521
 
  轉下年度有待了結的個案    
26,929
     
2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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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税 務 上 訴 委 員 會 提 出 上 訴
納 税 人 如 不 接 受 局 長 就 其 反 對 個 案 所 作 出 的 決 定 , 可 向 税 務 上 訴 委 員 會 提 出 上 訴。 在 2008 年 3 月 31 日 , 委 員 會 成 員 包 括 1 名 主 席 、 8 名 副 主 席 及 102 名 其 他 成 員。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均 為 曾 受 法 律 訓 練 及 具 有 法 律 經 驗 的 人 士。 委 員 會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共 處 理 了 89 宗 上 訴 個 案 ( 圖 13 )

圖13    向税務上訴委員會提出的上訴
        數目  
  在2007年4月1日有待聆訊或裁決的個案     52  
 
加: 本年內提出上訴的個案
   
95
 
        147  
 
減: 處理完畢的個案 —
       
 
  撤銷上訴
29      
 
  確認評税
36      
 
  調低評税(全部)
3      
 
  調低評税(部分)
10      
 
  調高評税
8      
 
  取消評税
1      
 
  其他
2
 
89
 
  在2008年3月31日有待聆訊或裁決的個案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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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法 院 提 出 上 訴
税 務 上 訴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是 最 終 決 定 , 但 納 税 人 或 局 長 可 依 據 《 税 務 條 例 》 第 69(1) 條 提 出 申 請 , 要 求 上 訴 委 員 會 就 某 法 律 問 題 呈 述 案 件 , 以 取 得 原 訟 法 庭 的 意 見。 除 了 以 呈 述 案 件 形 式 上 訴 外 , 與 訟 雙 方 間 或 會 以 司 法 覆 核 途 徑 向 法 院 提 出 訴 訟。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 原 訟 法 庭 就 5 宗 有 關 《 税 務 條 例 》 的 上 訴 個 案 作 出 裁 決 , 其 中 包 括 1 宗 由 納 税 人 提 出 的 司 法 覆 核。 在 該 司 法 覆 核 個 案 , 原 訟 法 庭 裁 定 税 務 上 訴 委 員 會 拒 絕 納 税 人 呈 述 案 件 的 申 請 是 合 理 的。 原 訟 法 庭 處 理 的 其 餘 個 案 所 涉 及 的 問 題 包 括 僱 員 離 職 時 收 到 的 酬 金 應 否 課 税 、 為 獲 取 永 久 性 配 額 而 招 致 的 支 出 可 否 在 利 得 税 予 以 扣 除 、 以 及 反 避 税 條 文 是 否 正 確 地 應 用。

就 原 訟 法 庭 作 出 的 5 宗 判 決 , 有 2 宗 涉 及 反 避 税 條 文 的 個 案 由 納 税 人 向 上 訴 法 庭 提 出 上 訴。 另 外 , 局 長 就 原 訟 法 庭 在 僱 員 離 職 時 收 到 的 酬 金 應 否 課 税 一 案 的 判 決 提 出 了 上 訴。

上 訴 法 庭 在 本 年 度 內 共 作 出 了 8 宗 有 關 《 税 務 條 例 》 個 案 的 判 決 , 其 中 6 宗 裁 定 局 長 勝 訴 , 包 括 1 宗 由 納 税 人 提 出 的 司 法 覆 核 個 案 , 4 宗 涉 及 物 業 發 展 所 得 利 潤 應 否 課 税 , 以 及 1 宗 有 關 納 税 人 買 賣 證 券 的 虧 損 應 否 獲 扣 減。 上 訴 法 庭 在 其 餘 2 宗 個 案 裁 定 局 長 敗 訴 , 該 2 宗 個 案 均 涉 及 反 避 税 條 文 是 否 正 確 地 應 用。 除 司 法 覆 核 個 案 外 , 納 税 人 或 局 長 就 其 餘 7 宗 的 判 決 向 終 審 法 院 提 出 上 訴。

終 審 法 院 在 本 年 度 內 共 處 理 了 6 宗 個 案 , 於 5 宗 裁 定 局 長 勝 訴。 當 中 涉 及 物 業 發 展 所 得 利 潤 應 否 課 税 , 反 避 税 條 文 是 否 正 確 地 應 用 以 及 納 税 人 買 賣 證 券 的 虧 損 應 否 獲 扣 減。 而 餘 下 1 宗 有 關 經 紀 佣 金 利 潤 的 來 源 地 的 個 案 , 終 審 法 院 則 裁 定 納 税 人 得 直。

圖 14 列 載 了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向 法 院 提 出 上 訴 的 個 案 統 計 資 料。

圖14    向法院提出的上訴
        原訟法庭       上訴法庭       終審法院   總數  
  在2007年4月1日有待聆訊或裁決的個案     6       10       5   21  
 
加:   本年內提出上訴的個案
   
8
     
2
     
5
 
15
 
        14       12       10   36  
 
減:   處理完畢的個案 —
                           
 
    裁決
5       8       6          
 
    中止
1
 
6
 
-
 
8
 
-
 
6
 
20
 
  在2008年3月31日有待聆訊或裁決的個案    
8
     
4
     
4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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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業 登 記
本 局 致 力 維 持 有 效 率 的 商 業 登 記 制 度。 在 本 港 經 營 業 務 的 任 何 商 號 均 須 辦 理 商 業 登 記 並 繳 納 有 關 費 用。 已 登 記 商 號 可 選 擇 每 年 或 每 三 年 換 領 商 業 登 記 證 一 次。 每 年 換 領 商 業 登 記 證 須 繳 納 的 商 業 登 記 費 和 破 產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徵 費 分 別 為 2,000 元 和 450 元 ( 自 2008 年 3 月 14 日 起 ) , 而 每 三 年 換 領 商 業 登 記 證 一 次 的 登 記 費 和 徵 費 則 為 5,200 元 和 1,350 元 ( 自 2008 年 3 月 14 日 起 )。 截 至 2008 年 3 月 31 日 止 , 共 有 13,246 間 商 號 選 擇 三 年 有 效 期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由 於 經 濟 擴 張 ,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新 登 記 和 重 開 的 業 務 較 上 一 年 度 增 加 14,885 宗 , 取 消 商 業 登 記 的 宗 數 則 減 少 了 8,453 宗 附 表 8。 已 登 記 商 號 的 數 目 全 年 錄 得 54,468 宗 的 增 長 ( 圖 15 ) 。 本 年 度 發 出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數 目 亦 較 上 一 年 度 上 升 , 全 年 收 到 的 商 業 登 記 費 增 加 了 6,800 萬 元 ( 圖 16 )

圖15   持有商業登記證的商戶
這個柱形圖顯示在31.3.2007及31.3.2008時持有商業登記證的商戶數目(包括法團及非法團業務)。
有關數字如下:
在31.3.2007有766,299間,其中法團佔524,445間,非法團業務佔241,854間;
在31.3.2008有820,767間,其中法團佔581,469間,非法團業務佔239,298間。

圖16   發出的商業登記證及已收的商業登記費
    2006-07   2007-08   增幅  
  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數目(總行及分行) 805,915   856,489   +6.3%  
  商業登記費[包括罰款](百萬元) 1,497.9   1,565.8   +4.5%  

根 據 《 商 業 登 記 條 例 》 的 規 定 , 每 月 平 均 銷 售 或 收 入 總 額 不 超 過 規 定 限 額 ( 主 要 憑 提 供 服 務 以 賺 取 利 潤 的 業 務 : 10,000 元 ; 其 他 業 務 : 30,000 元 ) 的 小 型 業 務 可 申 請 豁 免 繳 交 登 記 費 和 徵 費。 過 去 一 年 獲 豁 免 繳 納 全 部 費 用 的 個 案 有 18,120 宗 , 較 上 一 年 度 減 少 了 4.5%。

不 獲 批 准 豁 免 繳 費 的 商 號 , 可 向 行 政 上 訴 委 員 會 提 出 上 訴。 委 員 會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共 接 獲 6 宗 上 訴 個 案 , 其 中 1 宗 上 訴 成 功 , 1 宗 被 駁 回 , 餘 下 個 案 則 隨 後 由 上 訴 人 撤 銷 ( 圖 17 )

圖17   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的上訴
        數目  
  在2007年4月1日有待聆訊的個案     2  
 
加:   本年內提出上訴的個案
   
6
 
        8  
 
  處理完畢的個案
       
 
    上訴成功
1      
 
    上訴駁回
1      
 
    上訴撤銷
6
 
8
 
  在2008年3月31日有待聆訊的個案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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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 花 税
印 花 税 主 要 就 物 業 和 股 票 交 易 , 以 及 樓 宇 租 賃 的 文 件 而 徵 收 ( 圖 18 )

受 惠 於 經 濟 持 續 增 長 , 物 業 市 場 於 2007 至 08 年 度 交 投 暢 旺 , 物 業 交 易 宗 數 及 價 值 均 顯 著 上 升 , 物 業 交 易 印 花 税 的 收 入 上 升 了 62%。

全 年 股 票 市 場 交 投 極 之 活 躍 , 成 交 額 大 幅 增 加。 來 自 股 票 交 易 的 印 花 税 收 入 創 出 歷 史 性 354 億 元 的 新 高 , 較 上 一 年 度 增 長 136%。

整 體 來 說 , 本 年 度 印 花 税 總 收 入 升 幅 達 106% ( 圖 19 附 表 9 , 而 加 蓋 印 花 的 文 件 數 目 亦 上 升 了 25% 附 表 10


圖18   印花税收入組合
這個圓形圖顯示在2007-08年度中印花税收入組合的百分比。
有關數字如下:
不動產佔30.4%;
股票佔68.8%;
租約等佔0.8%。


圖19   印花税收入
    2006-07
(百萬元)
  2007-08
(百萬元)
  增幅  
  不動產 9,700   15,701   +62%  
  股票 15,027   35,447   +136%  
  租約等 349   401   +15%  
  總額 25,076   51,549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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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 產 税
遺 產 税 是 就 已 故 人 士 在 香 港 的 遺 產 而 徵 收。 遺 產 税 的 税 率 介 乎 5% 至 15% , 視 乎 遺 產 的 價 值 而 定。 遺 產 價 值 不 超 過 750 萬 元 則 無 須 繳 納 遺 產 税。

《 2005 年 收 入 ( 取 消 遺 產 税 ) 條 例 》 於 2006 年 2 月 11 日 生 效。 凡 在 該 日 或 之 後 去 世 的 人 士 的 遺 產 無 須 課 徵 遺 產 税 , 亦 無 須 遞 交 遺 產 申 報 誓 章 及 呈 報 表。 在 申 請 遺 產 承 辦 書 時 , 亦 無 須 出 示 遺 產 税 清 妥 證 明 書。 在 2005 年 7 月 15 日 至 2006 年 2 月 10 日 期 間 去 世 的 人 士 的 遺 產 , 如 基 本 價 值 超 逾 750 萬 元 , 只 會 被 徵 收 100 元 的 象 徵 性 税 款。 隨 著 取 消 遺 產 税 , 2007 至 08 年 度 遺 產 税 的 新 個 案 數 目 較 上 一 年 度 大 幅 下 降 54.7% 至 2,885 宗 ( 圖 21 )

圖 2021 展 示 過 往 兩 年 已 評 核 個 案 的 遺 產 組 合 和 經 本 局 處 理 的 遺 產 税 個 案。

圖20   遺產組合
這個柱形圖顯示在2006-07及2007-08年度中各類遺產所佔遺產組合的百分比。
有關數字如下:
2006-07年度,不動產佔13.9%,上市股票佔32.5%,非上市股票佔14.9%,銀行存款佔22.5%及其他佔16.2%;
2007-08年度,不動產佔12.4%,上市股票佔9.2%,非上市股票佔26.2%,銀行存款佔22.2%及其他佔30.0%。

圖21    遺產税個案
    2006-07   2007-08  
  新個案數目
6,362
 
2,885
 
  完成個案        
 
    須徵税個案
412   159  
 
    豁免個案
6,827
 
2,893
 
   
7,239
*
3,052
 

註:* 此數字不包括本局代民政事務局局長為4,988宗個案的遺產受益人提供的支援服務。

本 年 度 的 遺 產 税 收 入 為 3.53 億 元 附 表 11 , 較 上 一 年 度 減 少 4.24 億 元 ( 54.6% )。

遺 產 税 須 在 遞 交 遺 產 申 報 誓 章 時 繳 納 ( 或 在 死 者 去 世 後 6 個 月 內 繳 納 , 以 較 早 者 為 準 )。 本 局 於 本 年 度 在 未 發 出 正 式 評 税 前 已 先 收 到 的 税 款 合 共 1.29 億 元 附 表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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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 彩 税
博 彩 税 是 就 香 港 馬 會 賽 馬 博 彩 有 限 公 司 從 舉 辦 賽 馬 投 注 所 取 得 的 淨 投 注 金 收 入 , 香 港 馬 會 獎 券 有 限 公 司 所 辦 的 六 合 彩 的 收 益 , 及 香 港 馬 會 足 球 博 彩 有 限 公 司 從 舉 辦 足 球 比 賽 投 注 所 取 得 的 淨 投 注 金 收 入 而 徵 收。 在 2006 年 9 月 1 日 ( 即 《 2006 年 博 彩 税 ( 修 訂 ) 條 例 》 生 效 日 ) 之 前 , 賽 馬 投 注 博 彩 税 是 就 香 港 賽 馬 會 舉 辦 的 賽 馬 活 動 的 投 注 總 額 而 徵 收 的。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 賽 馬 投 注 博 彩 税 、 六 合 彩 和 足 球 博 彩 税 的 税 率 維 持 不 變 ( 圖 22 )

圖22   2007至08年度博彩税税率
          税率    
  賽馬投注   淨投注金收入        
     
  最初110億元
  72.5% *  
     
  其次10億元
  73%    
     
  其次10億元
  73.5%    
     
  其次10億元
  74%    
     
  其次10億元
  74.5%    
     
  餘額
  75%    
  六合彩   收益   25%    
  足球博彩   淨投注金收入   50%    

註:* 就海外投注,適用於指明地方(例如:澳門)的折扣率為40%,而適用於香港以外的地方(指明地方除外)的折扣率為50%。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 賽 馬 入 場 人 數 上 升 附 表 13 , 而 來 自 賽 馬 的 博 彩 税 收 入 上 升 了 9.2%。 六 合 彩 和 足 球 博 彩 税 收 入 亦 分 別 增 加 了 9.0% 及 5.4%。 2007 至 08 年 度 整 體 的 博 彩 税 收 入 總 額 較 上 一 年 度 上 升 了 8.3% ( 圖 23 )

圖23   博彩税收入
    2006-07
(百萬元)
  2007-08
(百萬元)
  增幅  
  賽馬 7,703.5   8,414.9 * +9.2%  
  六合彩 1,547.4   1,686.0   +9.0%  
  足球博彩 2,796.5   2,947.5   +5.4%  
  總數 12,047.4   13,048.4   +8.3%  

註:* 包括2006至07賽馬年度的「包底」補貼款額1.19億元-在《2006年博彩税(修訂)條例》實施的首三年,香港賽馬會向政府「包底」80億元賽馬投注博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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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 店 房 租 税
酒 店 及 賓 館 須 於 每 季 完 結 後 按 住 客 所 付 房 租 繳 納 酒 店 房 租 税 , 税 率 為 3%。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 香 港 的 酒 店 及 賓 館 數 目 和 應 課 税 住 房 數 目 均 有 所 增 加 ( 圖 24 ) 。 雖 然 房 間 平 均 入 住 率 輕 微 下 跌 了 2% ( 圖 25 ) , 但 隨 著 住 房 日 數 的 上 升 和 平 均 房 租 的 上 調 附 表 14 , 全 年 的 酒 店 房 租 税 收 入 較 上 年 度 上 升 了 17% ( 圖 26 )

圖24   酒店、賓館、應課税住房及免税住房
    2006-07
  2007-08
  增幅  
  酒店及賓館 217   230   +6.0%  
  應課税住房 48,470   53,550   +10.5%  
  免税住房 6,776   6,947   +2.5%  

圖25    房間入住率
    2006-07   2007-08   增/減  
  住房日數 13,757,183   15,135,422   +10%  
  入住率 87.4%   85.4%   -2%  

圖26   酒店房租税收入
這個柱形圖顯示在2004-05至2007-08年度中酒店房租税收入。 
有關數字如下:
2004-05年度,有2.474億元;
2005-06年度,有3.100億元;
2006-07年度,有3.842億元;
2007-08年度,有4.504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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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 税 券
納 税 人 會 在 兩 種 情 況 下 購 買 儲 税 券。

第 一 種 是 納 税 人 希 望 儲 錢 交 税。 本 局 提 供 兩 項 服 務 計 劃 , 分 別 是 以 所 有 納 税 人 為 對 象 的 「 電 子 儲 税 券 」 計 劃 和 專 為 在 職 及 退 休 公 務 員 而 設 的 「 即 賺 即 儲 」 計 劃。 納 税 人 開 設 儲 税 券 帳 戶 後 , 可 利 用 多 種 方 法 購 買 儲 税 券 , 包 括 銀 行 自 動 轉 帳 、 電 話 、 互 聯 網 和 銀 行 自 動 櫃 員 機。 而 在 「 即 賺 即 儲 」 計 劃 下 , 在 職 或 退 休 公 務 員 可 以 每 月 從 薪 金 或 退 休 金 中 扣 除 一 筆 指 定 金 額 用 作 購 買 儲 税 券。 儲 税 券 在 用 以 繳 付 税 款 時 可 賺 取 利 息 , 而 利 息 是 以 購 買 日 訂 下 的 利 率 計 算 , 生 息 期 以 36 個 月 為 上 限。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 「 電 子 儲 税 券 」 及 「 即 賺 即 儲 」 兩 項 計 劃 的 買 券 數 目 和 款 額 均 較 上 一 年 度 輕 微 減 少。 「 電 子 儲 税 券 」 計 劃 的 買 券 數 目 及 款 額 分 別 減 少 1% 及 6% , 而 「 即 賺 即 儲 」 計 劃 則 分 別 減 少 2% 及 4% 附 表 15。 總 款 額 亦 較 上 一 年 度 減 少 6% ( 圖 27 )

第 二 種 情 況 是 税 務 局 局 長 要 求 對 評 税 作 出 反 對 的 納 税 人 , 購 買 與 爭 議 的 税 款 等 額 的 儲 税 券 , 用 以 在 有 關 反 對 或 上 訴 獲 裁 定 後 , 繳 付 應 課 税 款。 利 息 只 根 據 最 後 需 向 納 税 人 退 還 的 數 額 , 以 持 券 期 內 生 效 的 浮 動 利 率 計 算。

圖27   售出儲税券
這個柱形圖顯示在2006-07及2007-08年度中售出與反對及上訴有關的及非就反對上訴購買的儲税券數目。
有關數字如下:
2006-07年度,售出1,470張與反對及上訴有關的儲税券;88,186張非就反對上訴購買的儲税券;
2007-08年度,售出1,503張與反對及上訴有關的儲税券;86,849張非就反對上訴購買的儲税券。
 
這個柱形圖顯示在2006-07及2007-08年度中售出與反對及上訴有關的及非就反對上訴購買的儲税券款額。
有關數字如下:
2006-07年度,售出35.984億元與反對及上訴有關的儲税券;3.228億元非就反對上訴購買的儲税券;
2007-08年度,售出31.432億元與反對及上訴有關的儲税券;3.048億元非就反對上訴購買的儲税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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