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至○二年度税务局年报
(文字版)

收取税款

 

收税 | 退税 | 追讨欠税

本局收取税款,包括应缴税款,补加税、附加费和罚款等,附表1617 详列出本局在2001至02年度就入息及利得税所征收的补加税、附加费和各类罚款。

收税

本局提供多种缴税方法供纳税人选择。自2001年10月起,纳税人可亲身到各区邮政局交税。图28 展示了纳税人在2001至02年度所选用的缴税方法。

纳税人以电子方式缴税(包括电话、银行自动柜员机及互联网)的次数,持续录得理想的升幅。2001至02年度,电子付款的数目较上一年度增加12%。就入息及利得税个案而言,电子付款方式占总数的46%。

图 28 缴税方法

[ 图表简介]

入息及利得税的个案数目
缴税方法
2000-01
2001-02
百分比
百分比
邮递付款
29%
21%
亲身付款
28%
33%
电话/网上缴费聆付款
29%
30%
银行自动柜员机/网上柜员机付款
14%
16%
总数
1,992,752
2,009,094

[ 图表简介]

入息及利得税的款项
缴税方法
2000-01
2001-02
百分比
百分比
邮递付款
32%
26%
亲身付款
57%
60%
电话/网上缴费聆付款
7%
8%
银行自动柜员机/网上柜员机付款
4%
6%
总数
73,870.3
77,749.0

[ 图表简介]

所有税收(包括其他收费)的个案数目
缴税方法
2000-01
2001-02
百分比
百分比
邮递付款
23%
19%
亲身付款
52%
53%
电话/网上缴费聆付款
17%
18%
银行自动柜员机/网上柜员机付款
8%
10%
总数
3,520,608
3,395,327

[ 图表简介]

所有税收(包括其他收费)的款项
缴税方法
2000-01
2001-02
百分比
百分比
邮递付款
37%
32%
亲身付款
55%
57%
电话/网上缴费聆付款
5%
6%
银行自动柜员机/网上柜员机付款
3%
5%
总数
100,437.4
101,327.8


退税

本局会就不同原因退还税款给纳税人,例如纳税人多缴应付税款,或因修订评税而需退还税款。退税事宜会尽快安排。在2001至02年度,本局退还的款项合共约60亿元(图29)。

[ 图表简介]

图 29 退税
税项种类
2000-01
2001-02
数目 款项
(百万元)
数目 款项
(百万元)
利得税 28,287 3,514.5 25,747 3,278.8
薪俸税 307,974 1,285.4 298,929 1,344.3
物业税 16,070 132.8 13,857 108.1
个人入息课税 34,577 313.6 31,133 286.4
其他 11,337 967.2 11,928 1,040.9
总额 398,245 6,213.5 381,594 6,058.5


追讨欠税

纳税人须在缴税通知书所列明的缴税日期或之前缴交税款。绝大部分纳税人均准时交税。

未如期缴税的人士,一般会被征收5%附加费,如拖欠税款超过6个月,会再被征收欠款总额的10%附加费。

对于欠缴税款的个案,本局会立即采取各种追讨行动,包括向雇主、银行和其他拖欠欠税人士金钱或代欠税人士保管金钱的人士发出追税通知书,以及在区域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图30 列出本局所采取的追税行动的有关数字。欠税人士除了须缴付法院裁定的欠税外,还须负责缴付法庭讼费及由诉讼开始至债项全数清缴期间的利息。图31 列出本局在2001至02年度收取的法庭讼费和债项利息。

[ 图表简介]

图 30 追税行动
追税通知书 1998-99 1999-2000 2000-01 2001-02
通知书数目 161,602 158,793 137,183 121,852
涉及税款(百万元) 5,723 5,861 5,558 4,491

[ 图表简介]

向区域法院提出追税诉讼 1998-99 1999-2000 2000-01 2001-02
诉讼数目 18,866 18,892 15,942 11,638
涉及税款(百万元) 1,454 1,534 1,473 754

[ 图表简介]

图 31 2001至02年度收取的法庭讼费及债项利息
收取的法庭讼费及债项利息
法庭讼费 -法庭费用 2,868,217
法庭费用 - 执行费用 72,751
定额讼费 1,022,940
债项利息 - 判定债项前利息 3,253,120
债项利息 - 判定债项后利息 10,881,804
讼费及利息总额 18,098,832

 

欠税人士可能会被禁止离开香港。不过,这是需要局长向区域法院法官申请,而法官须在合理因由下相信该名人士意图未有清缴税款或未就清缴该笔税款提交足够保证而意图离开或已离开香港往其他地方定居。有关法例亦订明该名人士可就区域法院法官的判决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上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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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修订日期∶2008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