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 2008-09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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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修订法例
在 2008至 09年 度, 当 局 制 定 了 以 下 几 项 与 税 务 局 执 行 的 税 务 工 作 有 关 的 法 例。


《2008年 收 入 条 例》 (2008年 第 21号)

本 条 例 旨 在 修 订 《税 务 条 例》 及 《酒 店 房 租 税 条 例》, 以 实 施 2008至 09年 度 财 政 预 算 案 中 的 下 列 建 议 :
1. 标 准 税 率 由 16% 调 低 至 15%, 公 司 利 得 税 税 率 由 17.5% 减 至 16.5% ;
  2. 基 本 免 税 额 及 单 亲 免 税 额 由 100,000元 提 高 至 108,000元, 已 婚 人 士 免 税 额 由 200,000元 提 高 至 216,000元;
  3. 税 阶 由 35,000元 扩 阔 至 40,000元;
  4. 可 扣 除 慈 善 捐 款 占 利 得 税 、 薪 俸 税 和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应 评 税 利 润 ∕ 入 息 的 比 例 上 限, 由 25% 提 高 至 35%;
  5. 环 保 机 械 设 备 的 资 本 开 支 在 购 买 年 度 可 获 100% 的 利 得 税 扣 除, 而 环 保 装 置 的 折 旧 减 值 期, 则 由 一 般 的 25年 缩 短 至 5年;
  6. 一 次 过 扣 减 2007至 08课 税 年 度 75% 的 薪 俸 税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利 得 税 和 物 业 税 , 每 宗 个 案 以 25,000元 为 上 限; 及
  7. 由 2008年 7月 1日 开 始, 免 收 酒 店 房 租 税 。




《电 子 交 易 条 例》(第 4593号 公 告)

本 公 告 指 明, 透 过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向 特 区 政 府 提 供 或 出 示 的 电 子 纪 录 及 数 码 签 署, 可 予 接 纳 作 以 下 事 宜:
1.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
  2. 通 知 更 改 地 址;
  3. 申 请 缓 缴 暂 缴 税 ;
  4. 提 出 反 对 ; 和
  5. 申 请 更 正 评 税 。




《安 排 指 明 (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和 防 止 偷 漏 税 ) (第 二 议 定 书) 令 》

  国 家 ∕ 地 区   双 重 课 税 令 日 期   性 质  
  中 国 内 地   2008年 4月 15日   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和 防 止 偷 漏 税  




《 税 务 (航 空 器 的 营 运 入 息 的 双 重 课 税 宽 免) 令 》

  国 家 ∕ 地 区   双 重 课 税 令 日 期   性 质  
  芬兰   2008年 6月 10日   航 空 器 的 营 运 入 息 的 双 重 课 税 宽 免  
  墨 西 哥   2008年 6月 10日   航 空 器 的 营 运 入 息 的 双 重 课 税 宽 免  




储 税 券(利 率) 公 告

  法 律 公 告   适 用 期 间   储 税 券 年 利 率  
  2008年 第 46号   2008年 3月 3日 至 2008年 4月 6日   1.0500%  
  2008年 第 72号   2008年 4月 7日 至 2008年 11月 30日   0.4667%  
  2008年 第 250号   2008年 12月 1日 至 2009年 1月 4日   0.4500%  
  2009年 第 2号   2009年 1月 5日 至 2009年 2月 1日   0.3667%  
  2009年 第 19号   2009年 2月 2日 或 该 日 后   0.2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