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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  务 局 根 据 有 关 法 例, 征 收 税  款 及 收 费。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主 要 是 按 纳 税  人 在 上 一 年 所 赚 取 的 入 息 和 利 润 计 算, 其 他 收 费 则 基 于 个 别 收 费 范 畴 当 年 的 实 际 表 现。 2008至 09年 度 评 定 的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 较 上 一 年 增 加 65亿 元  (4.7%), 收 费 则 较 上 一 年 度 下 降 32.3%。 
 
 利 得 税
 
 凡 个 人、 法 团、 社 团 和 合 伙 企 业 赚 取 的 应 评 税  利 润, 如 在 香 港 产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都 须 课 缴 利 得 税 。 由 2008年 4月 1日 起, 法 团 和 法 团 以 外 人 士 的 税  率 均 调 低 1%, 分 别 为 16.5% 及 15%。
 
 因 受 到 环 球 金 融 风 暴 的 影 响, 香 港 经 济 在 2008至 09下 半 年 度 开 始 放 缓, 但 税  务 局 在 2008至 09年 度 评 定 的 利 得 税  因 受 惠 于 上 一 年 度 的 经 济 扩 张 而 达 到 1,036亿 元  (图 5 ), 较 上 年 度 增 加 了 77亿 元  (8%), 地 产 和 金 融 业 的 评 税  额 占 总 额 的 47.3%  (图 6 ), 而 各 行 业 的 评 税  额 则 载 列 于 附 表 3及 4。
 
 
 图 5 利 得 税  评 税  额
 
 
  
 
 图 6 按 业 务 类 别 划 分 的 法 团 利 得 税  评 税  额 比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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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 俸 税
 
 任 何 人 士 如 从 任 何 职 位  (如 董 事)、 受 雇 工 作 或 退 休 金 所 得 而 于 香 港 产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入 息, 均 须 课 缴 薪 俸 税 , 税  项 总 额 不 会 超 过 总 入 息 净 额  (不 扣 除 免 税  额)  按 标 准 税  率 计 算 的 数 目。 2008至 09课 税  年 度 的 标 准 税  率 由 16% 调 低 至 15%。
 
 2008至 09年 度 发 出 的 评 税  数 目 较 上 年 度 上 升 5.4%, 总 评 税  额 亦 较 上 年 度 增 加 1.6%  (图 7 )。 附 表 5及6列 出 以 纳 税  人 的 入 息 水 平 来 划 分 的 评 税  资 料 和 所 获 扣 减 的 免 税  额。
 
 
 图 7 薪 俸 税  评 税
 
 
  
 
  
 由 于 扩 阔 税  阶 和 调 低 边 际 税  率, 本 年 度 按 标 准 税  率 缴 税  的 人 士 只 有 9,469名 , 较 上 年 度 的 36,706名 减 少 了 27,237名。 他 们 所 缴 纳 的 薪 俸 税  税  款 约 占 薪 俸 税  评 税  总 额 的 36.3%, 亦 较 上 年 度 的 48.6% 为 少 (图 8)。
 
 
 图 8 按 标 准 税  率 缴 税  人 士
 
 
 
 雇 主 申 报 雇 员 薪 酬 的 责 任
 雇 主 除 了 有 责 任 在 开 始 及 终 止 聘 用 个 别 职 员 时 通 知 本 局 外, 还 要 每 年 拟 备 报 税  表, 详 列 每 名 雇 员 的 薪 酬。 过 去 一 年, 共 有 271,903名 雇 主 向 税  务 局 递 交 雇 员 薪 酬 及 退 休 金 报 税  表。
 
 本 局 设 有 网 上 雇 主 税  务 讲 座, 并 同 时 在 网 页 提 供 有 关 填 写 雇 主 报 税  表、 雇 主 的 税  务 责 任、 常 遇 疑 难 的 解 决 方 法 等 资 料, 藉 以 协 助 雇 主 明 了 有 关 的 税  务 规 定。 此 外, 雇 主 亦 可 透 过 表 格 传 真 服 务, 索 取 填 写 雇 主 报 税  表 和 通 知 书 的 范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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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 业 税
 
 物 业 拥 有 人  (包 括 法 团)  须 课 缴 物 业 税 , 税  款 按 物 业 的 应 评 税  净 值, 以 标 准 税  率 计 算, 而 2008至 09课 税  年 度 的 标 准 税  率 由 16% 降 低 至 15%。 法 团 及 非 法 团 业 务 如 就 业 务 用 途 物 业 缴 付 了 物 业 税 , 可 以 用 该 税  款 抵 销 他 们 应 付 的 利 得 税 。 以 法 团 来 说, 他 们 亦 须 为 物 业 收 入 课 缴 利 得 税 , 税  率 按 公 司 利 得 税  税  率 计 算。 为 免 每 年 须 用 物 业 税  抵 销 利 得 税 , 法 团 可 申 请 豁 免 缴 交 有 关 物 业 的 物 业 税 。
 
 附 表 7载 有 税  务 局 所 记 录 的 物 业 分 类 及 业 权 分 类 统 计 资 料。 过 去 一 年, 物 业 税  的 评 税  数 目 较 上 一 年 度 增 加 了 2.94%。 由 于 2007至 08课 税  年 度 的 税  项 扣 减, 物 业 税  评 税  总 额 减 少 了 36%  (图 9 )。
 
 
 图 9 物 业 税  评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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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市 民 可 选 择 将 入 息 总 额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式 评 税 。 按 这 项 评 税  方 式, 纳 税  人 和 配 偶 的 一 切 收 入 会 合 并, 扣 除 免 税  额, 然 后 以 与 薪 俸 税  相 同 的 累 进 税  率 评 税 。 如 选 择 适 当, 这 个 方 法 可 为 某 类 纳 税  人  (例 如 每 项 入 息 和 利 润 都 分 别 按 标 准 税  率 计 税  的 人 士)  减 轻 他 们 的 个 人 税  务 负 担。 过 去 一 年,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的 评 税  数 目 较 上 年 度 减 少 了 5.4%, 而 评 税  总 额 则 因 为 2007至 08课 税  年 度 的 税  项 扣 减 而 减 少 了 38.9%  (图 10 )。
 
 
 图 10 根 据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作 出 的 评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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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 先 裁 定
 
 税  务 局 为 纳 税  人 提 供 事 先 裁 定 服 务。 任 何 人 士 可 就 一 项 特 定 的 安 排, 申 请 裁 定 如 何 把 《税  务 条 例》 的 条 文 应 用 在 该 安 排 上。
 
 这 项 服 务 按 收 回 成 本 原 则 收 取 费 用。 申 请 人 须 在 申 请 时 缴 付 申 请 费 用: 裁 定 有 关 「地 域 来 源 征 税  原 则」 的 申 请 费 用 为 30,000元, 而 其 他 裁 定 则 为 10,000元。
 
 若 申 请 人 在 申 请 时 已 提 交 足 够 资 料, 本 局 无 需 作 进 一 步 查 询 的 话, 本 局 会 尽 量 在 6个 星 期 内 回 复。
 
 过 去 一 年 , 本 局 处 理 了 42宗 事 先 裁 定 的 申 请 个 案 (图 11)。 大 部 分 的 申 请 个 案 是 关 于 利 得 税  事 宜 的。
 
 
 图 11 事 先 裁 定 数 字
 
 
 
                  
                    |  |  |  |  | 2007-08 数 目
 |  |  |  | 2008-09 数 目
 |  |  
                    |  | 承 上 一 年 度 有 待 裁 定 的 个 案 |  |  | 15 |  |  |  | 12 |  |  
                    |  |  |  |  | 
                      
                        | 47 |  
                        |  |  |  |  |  | 
                      
                        | 49 |  
                        |  |  |  |  
                    |  |  |  |  | 62 |  |  |  | 61 |  |  
                    |  |  |  |  |  |  |  |  |  |  |  
                    |  |  | 33 |  |  |  | 29 |  |  |  |  
                    |  |  | 12 |  |  |  | 8 |  |  |  |  
                    |  |  | 
                      
                        | 5 |  
                        |  |  |  | 
                      
                        | 50 |  
                        |  |  |  | 
                      
                        | 5 |  
                        |  |  |  | 
                      
                        | 42 |  
                        |  |  |  |  
                    |  | 转 下 年 度 有 待 裁 定 的 个 案 |  |  |  |  |  |  |  |  |  
 
 |  
              
             
              | 
 反 对
 
 纳 税  人 如 不 满 意 税  务 局 根 据 《税  务 条 例》 所 作 出 的 评 税 , 可 向 局 长 提 出 反 对。 每 年 大 部 分 的 反 对 个 案, 是 源 于 纳 税  人 未 有 依 时 递 交 报 税  表, 促 使 本 局 须 作 出 估 计 评 税  而 引 致 的。 就 该 等 估 计 评 税  提 出 反 对, 须 同 时 呈 上 填 妥 的 报 税  表 及 帐 目 (如 适 用 者)。 这 类 反 对 个 案, 大 多 能 依 据 其 后 递 交 的 报 税  表 得 以 迅 速 解 决。 至 于 其 他 反 对 个 案, 亦 多 数 由 纳 税  人 与 评 税  主 任 达 成 协 议 而 解 决。 只 有 少 数 反 对 个 案 最 终 须 由 局 长 作 出 决 定。 本 局 在 2008至 09年 度 共 处 理 了 超 过 63,300宗 反 对 个 案 (图 12)。
 
 
 图 12 反 对 个 案 数 字
 
 
 
                  
                    |  |  |  |  | 2007-08 数 目
 |  |  |  | 2008-09 数 目
 |  |  
                    |  | 承上一年度有待了结的个案 |  |  | 26,929 |  |  |  | 24,059 |  |  
                    |  |  |  |  | 
                      
                        | 62,651 |  
                        |  |  |  |  |  | 
                      
                        | 64,214 |  
                        |  |  |  |  
                    |  |  |  |  | 89,580 |  |  |  | 88,273 |  |  
                    |  |  |  |  |  |  |  |  |  |  |  
                    |  |  | 64,673 |  |  |  | 62,378 |  |  |  |  
                    |  |  | 454 |  |  |  | 452 |  |  |  |  
                    |  |  | 254 |  |  |  | 348 |  |  |  |  
                    |  |  | 131 |  |  |  | 119 |  |  |  |  
                    |  |  | 
                      
                        | 9 |  
                        |  |  |  | 
                      
                        | 65,521 |  
                        |  |  |  | 
                      
                        | 16 |  
                        |  |  |  | 
                      
                        | 63,313 |  
                        |  |  |  |  
                    |  | 转下年度有待了结的个案 |  |  |  |  |  |  |  |  |  
 
 |  
              
             
              | 
 向 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提 出 上 诉
 
 纳 税  人 如 不 接 受 局 长 就 其 反 对 个 案 所 作 出 的 决 定 , 可 向 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提 出 上 诉 。 在 2009年 3月 31日 , 委 员 会 成 员 包 括 1名 主 席 、 7名 副 主 席 及 96名 其 他 成 员 。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均 为 曾 受 法 律 训 练 及 具 有 法 律 经 验 的 人 士 。 委 员 会 在 2008至 09年 度 共 处 理 了 90宗 上 诉 个 案 (图 13 )。
 
 图 13 向 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上 诉
 
 
 
                  
                    |  |  |  |  | 数 目 |  |  
                    |  | 在 2008年 4月 1日 有 待 聆 讯 或 裁 决 的 个 案 |  |  | 58 |  |  
                    |  |  |  |  | 
                      
                        | 106 |  
                        |  |  |  |  
                    |  |  |  |  | 164 |  |  
                    |  |  |  |  |  |  |  
                    |  |  | 20 |  |  |  |  
                    |  |  | 48 |  |  |  |  
                    |  |  | 5 |  |  |  |  
                    |  |  | 8 |  |  |  |  
                    |  |  | 6 |  |  |  |  
                    |  |  | 1 |  |  |  |  
                    |  |  | 
                      
                        | 2 |  
                        |  |  |  | 
                      
                        | 90 |  
                        |  |  |  |  
                    |  | 在 2009年 3月 31日 有 待 聆 讯 或 裁 决 的 个 案 |  |  |  |  |  
 
 |  
              
             
              | 
 向 法 院 提 出 上 诉
 
 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是 最 终 决 定, 但 纳 税  人 或 局 长 可 依 据 《税  务 条 例》 第 69 (1)  条 提 出 申 请, 要 求 上 诉 委 员 会 就 某 法 律 问 题 呈 述 案 件, 以 取 得 原 讼 法 庭 的 意 见。 除 了 以 呈 述 案 件 形 式 上 诉 外, 如 果 与 讼 双 方 同 意, 上 诉 可 按 《税  务 条 例》 第 67条 直 接 移 交 原 讼 庭 审 理 而 无 须 经 由 上 诉 委 员 会 进 行 聆 讯。
 
 在 2008至 09年 度, 原 讼 法 庭 就 3宗 有 关 《税  务 条 例》 的 上 诉 个 案 作 出 裁 决, 其 中 所 涉 及 的 问 题 包 括 利 润 来 源 地、 雇 员 离 职 时 收 到 的 酬 金 应 否 课 税 、 以 及 有 关 评 税  是 否 属 最 终 及 决 定 的 评 税 。 原 讼 法 庭 亦 曾 处 理 修 改 呈 述 案 件 的 申 请。
 
 就 原 讼 法 庭 作 出 的 3宗 判 决, 纳 税  人 或 局 长 均 向 上 诉 法 庭 提 出 上 诉。
 
 上 诉 法 庭 在 本 年 度 内 共 作 出 了 3宗 有 关 《税  务 条 例》 个 案 的 判 决, 均 裁 定 局 长 胜 诉。 包 括 1宗 有 关 雇 员 离 职 时 收 到 的 酬 金 应 否 课 税 , 其 余 2宗 涉 及 反 避 税  条 文 是 否 正 确 地 应 用。 该 2宗 涉 及 反 避 税  条 文 是 否 正 确 地 应 用 的 纳 税  人 已 就 判 决 向 终 审 法 院 提 出 上 诉。
 
 终 审 法 院 在 本 年 度 内 共 处 理 了 4宗 涉 及 物 业 发 展 所 得 利 润 应 否 课 税  的 关 连 个 案, 均 裁 定 局 长 胜 诉。
 
 图 14列 载 了 在 2008至 09年 度 向 法 院 提 出 上 诉 的 个 案 统 计 资 料 。
 
 
 图 14 向 法 院 提 出 的 上 诉
 
 
 
                  
                    |  |  |  |  | 原 讼 法 庭 |  |  |  | 上 诉 法 庭 |  |  |  | 终 审 法 院 |  | 总 数  |  |  
                    |  | 在 2008年 4月 1日 有 待 聆 讯 或 裁 决 的 个 案 |  |  | 8 |  |  |  | 4 |  |  |  | 4 |  | 16 |  |  
                    |  |  |  |  | 
                      
                        | 14 |  
                        |  |  |  |  |  | 
                      
                        | 4 |  
                        |  |  |  |  |  | 
                      
                        | 2 |  
                        |  |  |  | 
                      
                        | 20 |  
                        |  |  |  |  
                    |  |  |  |  | 22 |  |  |  | 8 |  |  |  | 6 |  | 36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  |  | 3 |  |  |  | 4 |  |  |  |  |  |  
                    |  |  | 
                      
                        | 4 |  
                        |  |  |  | 
                      
                        | 7 |  
                        |  |  |  | 
                      
                        | 1 |  
                        |  |  |  | 
                      
                        | 4 |  
                        |  |  |  | 
                      
                        | - |  
                        |  |  |  | 
                      
                        | 4 |  
                        |  |  |  | 
                      
                        | 15 |  
                        |  |  |  |  
                    |  | 在 2009年 3月 31日 有 待 聆 讯 或 裁 决 的 个 案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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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 业 登 记
 
 税  务 局 致 力 维 持 有 效 率 的 商 业 登 记 制 度。 在 本 港 经 营 业 务 的 任 何 商 号 均 须 办 理 商 业 登 记 并 缴 纳 有 关 费 用。 已 登 记 商 号 可 选 择 每 年 或 每 三 年 换 领 商 业 登 记 证 一 次。 截 至 2009年 3月 31日 为 止, 共 有 13,553家 商 号 选 择 三 年 有 效 期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2008至 09年 度 财 政 预 算 案 建 议 免 收 商 业 登 记 证 费 用 一 年。 豁 免 适 用 于 2008年 4月 1日 至 2009年 3月 31日 期 间 开 始 生 效 的 登 记 证。 选 择 一 年 有 效 期 登 记 证 的 商 号 在 该 年 度 只 须 缴 付 破 产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的 征 费 450元, 而 三 年 有 效 期 的 登 记 证 则 须 分 别 缴 交 商 业 登 记 费 3,200元 及 征 费 1,350元。
 
 已 缴 付 2008至 09年 度 登 记 费 但 不 须 于 该 年 续 证 的 商 号 (即 持 有 三 年 证 而 其 届 满 日 期 在 2009年 3月 31日 或 以 后; 或 其 登 记 证 在 2008年 4月 1日 至 2009年 3月 31日 内 期 满 但 因 结 业 而 不 须 续 领 登 记 证)  可 申 请 特 许 退 款。 截 至 2009年 3月 31日 为 止, 本 局 已 发 出 特 许 退 款 给 9,830家 商 号, 退 款 金 额 合 共 1, 400万 元 。
 
 由 于 豁 免 征 收 登 记 费, 在 2008至 09年 度 已 登 记 商 号 的 数 目 录 得 63,529宗 的 增 长, 总 数 创 884,296宗 的 新 高 (图 15)。 在 2008至 09年 度 新 登 记 和 重 开 的 业 务 亦 较 上 一 年 度 增 加 14,394宗 (附 表 8), 全 年 发 出 的 登 记 证 数 目 亦 相 应 增 加。 然 而 , 因 豁 免 收 费, 本 年 度 收 到 的 商 业 登 记 费 则 下 跌 至 1.54亿 元, 较 去 年 度 大 幅 减 少 90.1% (图 16 )。
 
 
 图 15 持 有 商 业 登 记 证 的 商 户
 
 
  
 
 图 16 发 出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及 已 收 的 商 业 登 记 费
 
 
 
                  
                    |  |  | 2007-08 |  | 2008-09 |  | 增 幅 ∕ 减 幅 |  |  
                    |  | 发 出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数 目  (总 行 及 分 行) | 856,489 |  | 951,345 |  | +11.1% |  |  
                    |  | 商 业 登 记 费  [包 括 罚 款] (百 万 元) | 1,565.8 |  | 154.4 |  | -90.1% |  |  
 根 据 《商 业 登 记 条 例》, 每 月 平 均 销 售 或 收 入 总 额 不 超 过 规 定 限 额 (主 要 凭 提 供 服 务 以 赚 取 利 润 的 业 务: 10,000元; 其 他 业 务 : 30,000元)  的 小 型 业 务 可 申 请 豁 免 缴 交 商 业 登 记 费 和 征 费。 过 去 一 年 获 豁 免 缴 费 的 个 案 有 13,737宗, 较 上 一 年 度 减 少 了 24%。
 
 不 获 批 准 豁 免 缴 费 的 商 号, 可 向 行 政 上 诉 委 员 会 提 出 上 诉。 委 员 会 在 2008至 09年 度 共 接 获 2宗 上 诉 个 案, 但 随 后 都 由 上 诉 人 撤 销 (图 17)。
 
 
 图 17 向 行 政 上 诉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上 诉
 
 
 
                  
                    |  |  |  |  | 数 目 |  |  
                    |  | 在 2008年 4月 1日 有 待 聆 讯 的 个 案 |  |  | 0 |  |  
                    |  |  |  |  | 
                      
                        | 2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0 |  |  |  |  
                    |  |  | 0 |  |  |  |  
                    |  |  | 
                      
                        | 2 |  
                        |  |  |  | 
                      
                        | 2 |  
                        |  |  |  |  
                    |  | 在 2009年 3月 31日 有 待 聆 讯 的 个 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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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 花 税
 
 印 花 税  主 要 就 在 香 港 的 物 业 和 股 票 交 易, 以 及 楼 宇 租 赁 的 文 件 而 征 收 (图 18)。
 
 受 环 球 金 融 风 暴 影 响, 香 港 物 业 市 场 的 交 易 宗 数 及 价 值 在 2008至 09年 度 下 半 年 均 显 著 减 少, 导 致 物 业 交 易 印 花 税  的 收 入 在 2008至 09年 度 大 幅 下 跌 至 100亿 元, 较 去 年 度 下 降 36%。
 
 香 港 股 票 市 场 亦 同 样 受 到 冲 击, 成 交 量 及 股 价 均 大 幅 下 滑。 2008至 09年 度 股 票 交 易 印 花 税  收 入 减 少 至 217亿 元, 较 上 一 年 度 退 减 了 39%。
 
 整 体 来 说, 本 年 度 印 花 税  总 收 入 减 少 38% (图 19及附 表 9), 而 加 盖 印 花 的 文 件 数 目 亦 下 降 了 23% (附 表 10)。
 
 
 图 18 印 花 税  收 入 组 合
 
 
  
 
 图 19 印 花 税  收 入
 
 
 
                  
                    |  |  | 2007-08(百 万 元)
 |  | 2008-09(百 万 元)
 |  | 增 幅 ∕ 减 幅 |  |  
                    |  | 不 动 产 | 15,701 |  | 10,009 |  | -36% |  |  
                    |  | 股 票 | 35,447 |  | 21,702 |  | -39% |  |  
                    |  | 租 约 等 | 401 |  | 451 |  | +12% |  |  
                    |  | 总 额 | 51,549 |  | 32,162 |  | -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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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 产 税
 
 遗 产 税  是 就 已 故 人 士 在 香 港 的 遗 产 而 征 收。 遗 产 税  的 税  率 介 乎 5% 至 15%, 视 乎 遗 产 的 价 值 而 定。 遗 产 价 值 不 超 过 750万 元 则 无 须 缴 纳 遗 产 税 。
 
 《2005年 收 入 (取 消 遗 产 税 ) 条 例》 于 2006年 2月 11日 生 效。 凡 在 该 日 或 之 后 去 世 的 人 士 的 遗 产 无 须 课 征 遗 产 税 , 亦 无 须 递 交 遗 产 申 报 誓 章 及 呈 报 表。 在 申 请 遗 产 承 办 书 时, 亦 无 须 出 示 遗 产 税  清 妥 证 明 书。 在 2005年 7月 15日 至 2006年 2月 10日 期 间 去 世 的 人 士 的 遗 产, 如 基 本 价 值 超 逾 750万 元, 只 会 被 征 收 100元 的 象 征 性 税  款。 随 着 取 消 遗 产 税 , 2008至 09年 度 遗 产 税  的 新 个 案 数 目 较 上 一 年 度 下 降 27.8% 至 2, 082宗 (图 21)。
 
 图 20及21展 示 过 往 两 年 已 评 核 个 案 的 遗 产 组 合 和 经 本 局 处 理 的 遗 产 税  个 案。
 
 
 图 20 遗 产 组 合
 
 
  
 
 图 21 遗 产 税  个 案
 
 
 
                  
                    |  |  | 2007-08 |  | 2008-09 |  |  
                    |  | 新 个 案 数 目 |  |  |  |  |  
                    |  | 完 成 个 案 |  |  |  |  |  
                    |  |  | 159 |  | 74 |  |  
                    |  |  | 
                      
                        | 2,893  |  
                        |  |  |  | 
                      
                        | 2,078 |  
                        |  |  |  |  
                    |  |  |  |  |  |  |  
 本 年 度 的 遗 产 税  收 入 为 1.76亿 元 (附 表 11), 较 上 一 年 度 减 少 1.77亿 元 (50.2%)。
 
 遗 产 税  须 在 递 交 遗 产 申 报 誓 章 时 缴 纳 (或 在 死 者 去 世 后 6个 月 内 缴 纳, 以 较 早 者 为 准)。 本 局 于 本 年 度 在 未 发 出 正 式 评 税  前 已 先 收 到 的 税  款 合 共 0.17亿 元 (附 表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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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 彩 税
 
 自 2006年 9月 1日 (即 《2006年 博 彩 税  (修 订) 条 例》 生 效 日) 起, 博 彩 税  是 就 香 港 马 会 赛 马 博 彩 有 限 公 司 从 举 办 赛 马 投 注 所 取 得 的 净 投 注 金 收 入, 香 港 马 会 奖 券 有 限 公 司 所 办 的 六 合 彩 的 收 益, 及 香 港 马 会 足 球 博 彩 有 限 公 司 从 举 办 足 球 比 赛 投 注 所 取 得 的 净 投 注 金 收 入 而 征 收。
 
 在 2008至 09年 度, 赛 马 投 注 博 彩 税 、 六 合 彩 和 足 球 博 彩 税  的 税  率 维 持 不 变 (图 22)。
 
 
 图 22 2008至 09年 度 博 彩 税  税  率
 
 
 
                  
                    |  |  |  |  | 税  率 |  |  |  
                    |  | 赛 马 投 注 | 净 投 注 金 收 入 |  |  |  |  |  
                    |  |  |  |  | 72.5% | * |  |  
                    |  |  |  |  | 73% |  |  |  
                    |  |  |  |  | 73.5% |  |  |  
                    |  |  |  |  | 74% |  |  |  
                    |  |  |  |  | 74.5% |  |  |  
                    |  |  |  |  | 75% |  |  |  
                    |  | 六 合 彩 | 收 益 |  | 25% |  |  |  
                    |  | 足 球 博 彩 | 净 投 注 金 收 入 |  | 50% |  |  |  
 
                  
                    | 注 :* | 就 海 外 投 注 , 适 用 于 指 明 地 方 (例 如 : 澳 门)  的 折 扣 率 为 40%, 而 适 用 于 香 港 以 外 的 地 方 (指 明 地 方 除 外) 的 折 扣 率 为 50% 。 |  在 2008至 09年 度, 来 自 赛 马 的 博 彩 税  收 入 减 少 了 3.87% (附 表 13)。 六 合 彩 和 足 球 博 彩 税  收 入 亦 分 别 减 少 了 5.97% 及 0.06%。 2008至 09年 度 整 体 的 博 彩 税  收 入 总 额 较 上 一 年 度 减 少 了 3.28%  (图 23)。
 
 
 图 23 博 彩 税  收 入
 
 
 
                  
                    |  |  | 2007-08(百 万 元)
 |  | 2008-09(百 万 元)
 |  | 减 幅 |  |  
                    |  | 赛 马 | 8,414.9 | * | 8,089.2 |  | -3.87% |  |  
                    |  | 六 合 彩 | 1,686.0 |  | 1,585.3 |  | -5.97% |  |  
                    |  | 足 球 博 彩 | 2,947.5 |  | 2,945.8 |  | -0.06% |  |  
                    |  | 总 数 | 13,048.4 |  | 12,620.3 |  | -3.28% |  |  
 
                  
                    | 注 :  * | 包 括 2006至 07赛 马 年 度 的 「包 底」 补 贴 款 额 1.19亿 元 - 在 《2006年 博 彩 税  (修 订)  条 例》 实 施 的 首 三 年, 香 港 赛 马 会 向 政 府 「 包 底 」 80亿 元 赛 马 投 注 博 彩 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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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 店 房 租 税
 
 酒 店 及 宾 馆 须 于 每 季 完 结 后 按 指 明 的 税  率 就 住 客 所 付 房 租 缴 纳 酒 店 房 租 税 。
 
 在 2008年 6月 30日 及 之 前, 酒 店 房 租 税  税  率 为 3%。 由 2008年 7月 1日 起, 税  率 减 至 0%。 在 0% 税  率 期 间, 酒 店 和 宾 馆 无 须 就 客 人 住 房 收 取 酒 店 房 租 税 , 亦 无 须 每 季 向 印 花 税  署 署 长 提 交 酒 店 房 租 税  报 税  表。
 
 图 24及25展 示 2007至 08年 度 及 2008至 09年 度 的 酒 店 及 宾 馆、 应 课 税  住 房 及 免 税  住 房 的 数 目 及 房 间 入 住 率。 由 于 税  率 从 2008年 7月 1日 起 减 至 0%, 2008至 09年 度 只 收 取 了 2008年 1至 3月, 和 4至 6月 两 季 的 税  收。图 24中 2008至 09年 度 的 数 目 代 表 在 2008年 6月 30日 时 的 统 计。图 25中 2008至 09年 度 的 住 房 日 数 和 入 住 率 则 代 表 在 2008年 1月 至 6月 共 6个 月 期 间 的 情 况。
 
 
 图 24 酒 店 及 宾 馆 、 应 课 税  住 房 及 免 税  住 房
 
 
 
                  
                    |  |  | 2007-08
 |  | 2008-09
 |  |  
                    |  | 酒 店 及 宾 馆 | 230 |  | 236 |  |  
                    |  | 应 课 税  住 房 | 53,550 |  | 55,391 |  |  
                    |  | 免 税  住 房 | 6,947 |  | 7,333 |  |  
 图 25 房 间 入 住 率
 
 
 
                  
                    |  |  | 2007-08
 |  | 2008-09
 |  |  
                    |  | 住 房 日 数 | 15,135,422 |  | 7,930,653 |  |  
                    |  | 入 住 率 | 85.4% |  | 83.8% |  |  
 随 着 酒 店 房 租 税  税  率 由 2008年 7月 1日 起 减 至 0%, 2008至 09年 度 的 酒 店 房 租 税  收 为 2.229亿 元 (图 26及附 表 14), 较 上 一 年 度 减 少 51%。
 
 
 图 26 酒 店 房 租 税  收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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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储 税  券
 
 纳 税  人 会 在 两 种 情 况 下 购 买 储 税  券。
 
 第 一 种 情 况 是 纳 税  人 希 望 储 钱 交 税 。 税  务 局 提 供 两 项 服 务 计 划, 分 别 是 以 所 有 纳 税  人 为 对 象 的 「电 子 储 税  券」 计 划 和 专 为 在 职 及 退 休 公 务 员 而 设 的 「即 赚 即 储」 计 划。 纳 税  人 开 设 储 税  券 帐 户 后, 可 透 过 多 种 方 法 购 买 储 税  券, 包 括 银 行 自 动 转 帐、 电 话、 互 联 网 和 银 行 自 动 柜 员 机。 而 在 「即 赚 即 储」 计 划 下, 在 职 或 退 休 公 务 员 可 以 每 月 从 薪 金 或 退 休 金 中 扣 除 一 笔 指 定 金 额 用 作 购 买 储 税  券。 储 税  券 在 用 以 缴 付 税  款 时 可 赚 取 利 息, 而 利 息 是 以 购 买 日 订 下 的 利 率 计 算, 生 息 期 以 36个 月 为 上 限。
 
 在 2008至 09年 度, 「电 子 储 税  券」 及 「即 赚 即 储」 两 项 计 划 的 买 券 数 目 和 款 额 均 较 上 一 年 度 减 少。 「电 子 储 税  券」 计 划 的 买 券 数 目 及 款 额 分 别 减 少 1% 及 7%, 而 「即 赚 即 储」 计 划 则 分 别 减 少 5% 及 9% (附 表 15 )。 总 款 额 较 上 一 年 度 减 少 8% (图 27)。
 
 第 二 种 情 况 是 税  务 局 局 长 要 求 对 评 税  作 出 反 对 的 纳 税  人, 购 买 与 争 议 税  款 等 额 的 储 税  券, 用 以 在 有 关 反 对 或 上 诉 获 裁 定 后, 缴 付 应 课 税  款。 利 息 只 根 据 最 后 须 向 纳 税  人 退 还 的 储 税  券 数 额, 以 持 券 期 内 生 效 的 浮 动 利 率 计 算。
 
 
 图 27 售 出 储 税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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