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税務局 2008-09年報
English
简体版
PDF
主頁 列印 離開
目錄
抱負、使命及信念
局長緒言
税收概況
評税職責
收取税款
實地審核及調查
納税人查詢服務
資訊科技
人力資源
修訂法例
環保報告
其他
附表
評税 職責
税 務 局 根 據 有 關 法 例, 徵 收 税 款 及 收 費。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主 要 是 按 納 税 人 在 上 一 年 所 賺 取 的 入 息 和 利 潤 計 算, 其 他 收 費 則 基 於 個 別 收 費 範 疇 當 年 的 實 際 表 現。 2008至 09年 度 評 定 的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 較 上 一 年 增 加 65億 元 ‭ (‬4.7%), 收 費 則 較 上 一 年 度 下 降 32.3%。


利 得 税

凡 個 人、 法 團、 社 團 和 合 夥 企 業 賺 取 的 應 評 税 利 潤, 如 在 香 港 產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都 須 課 繳 利 得 税 。 由 2008年 4月 1日 起, 法 團 和 法 團 以 外 人 士 的 税 率 均 調 低 1%, 分 別 為 16.5% 及 15%。

因 受 到 環 球 金 融 風 暴 的 影 響, 香 港 經 濟 在 2008至 09下 半 年 度 開 始 放 緩, 但 税 務 局 在 2008至 09年 度 評 定 的 利 得 税 因 受 惠 於 上 一 年 度 的 經 濟 擴 張 而 達 到 1,036億 元 ‭ (圖 5‭ ), 較 上 年 度 增 加 了 77億 元 ‭ (‬8%)‬, 地 產 和 金 融 業 的 評 税 額 佔 總 額 的 47.3% ‭ (圖 6‭ ), 而 各 行 業 的 評 税 額 則 載 列 於 附 表 3 4


圖 5‭ 利 得 税 評 税 額

這個柱形圖顯示在2005-06至2008-09年度中利得税 評税 額(包括法團及非法團業務)。
有關數字如下:
2005-06年度有762億元,其中法團佔714億元,非法團業務佔48億元;
2006-07年度有799億元,其中法團佔735億元,非法團業務佔64億元;
2007-08年度有959億元,其中法團佔914億元,非法團業務佔45億元;
2008-09年度有1,036億元,其中法團佔985億元,非法團業務佔51億元。


圖 6‭ 按 業 務 類 別 劃 分 的 法 團 利 得 税 評 税 額 比 率

這個圓形圖顯示在2008-09年度中按業務類別劃分的法團利得税 評税 額比率。
有關數字如下:
地產、投資及財務佔22.0%;
銀行業佔25.3%;
分銷業佔21.6%;
製造業佔7.0%;
公共事業佔5.2%;
其他佔18.9%。




薪 俸 税


任 何 人 士 如 從 任 何 職 位 ‭ (‬如 董 事)‬、 受 僱 工 作 或 退 休 金 所 得 而 於 香 港 產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入 息, 均 須 課 繳 薪 俸 税 , 税 項 總 額 不 會 超 過 總 入 息 淨 額 ‭ (不 扣 除 免 税 額) ‬ 按 標 準 税 率 計 算 的 數 目。 2008至 09課 税 年 度 的 標 準 税 率 由 16% 調 低 至 15%。

2008至 09年 度 發 出 的 評 税 數 目 較 上 年 度 上 升 5.4%, 總 評 税 額 亦 較 上 年 度 增 加 1.6% ‭ (圖 7‭ )附 表 56列 出 以 納 税 人 的 入 息 水 平 來 劃 分 的 評 税 資 料 和 所 獲 扣 減 的 免 税 額。


圖 7‭ 薪 俸 税 評 税

這個折線圖顯示在2005-06至2008-09年度中薪俸税 的評税 數目。
有關數字如下:
2005-06年度,有2,051,000宗;
2006-07年度,有2,127,000宗;
2007-08年度,有2,173,000宗;
2008-09年度,有2,290,000宗。

這個柱形圖顯示在2005-06至2008-09年度中薪俸税 的評税 額。
有關數字如下:
2005-06年度,有392億元;
2006-07年度,有410億元;
2007-08年度,有387億元;
2008-09年度,有393億元。

由 於 擴 闊 税 階 和 調 低 邊 際 税 率, 本 年 度 按 標 準 税 率 繳 税 的 人 士 只 有 9,469名 , 較 上 年 度 的 36,706名 減 少 了 27,237名。 他 們 所 繳 納 的 薪 俸 税 税 款 約 佔 薪 俸 税 評 税 總 額 的 36.3%, 亦 較 上 年 度 的 48.6% 為 少 ‭(圖 8‭)


圖 8‭ 按 標 準 税 率 繳 税 人 士

這個柱形圖顯示在2006-07及2007-08最後評税 中按標準税 率繳税 人士佔薪俸税 納税 人總數比率及佔薪俸税 評税 總額比率。
有關數字如下:
2006-07最後評税 中,2.8%薪俸税 納税 人按標準税 率繳税 ,他們所繳付的薪俸税 佔薪俸税 評税 總額的48.6%;
2007-08最後評税 中,0.7%薪俸税 納税 人按標準税 率繳税 ,他們所繳付的薪俸税 佔薪俸税 評税 總額的36.3%。



僱 主 申 報 僱 員 薪 酬 的 責 任
僱 主 除 了 有 責 任 在 開 始 及 終 止 聘 用 個 別 職 員 時 通 知 本 局 外, 還 要 每 年 擬 備 報 税 表, 詳 列 每 名 僱 員 的 薪 酬。 過 去 一 年, 共 有 271,903名 僱 主 向 税 務 局 遞 交 僱 員 薪 酬 及 退 休 金 報 税 表。

本 局 設 有 網 上 僱 主 税 務 講 座, 並 同 時 在 網 頁 提 供 有 關 填 寫 僱 主 報 税 表、 僱 主 的 税 務 責 任、 常 遇 疑 難 的 解 決 方 法 等 資 料, 藉 以 協 助 僱 主 明 瞭 有 關 的 税 務 規 定。 此 外, 僱 主 亦 可 透 過 表 格 傳 真 服 務, 索 取 填 寫 僱 主 報 税 表 和 通 知 書 的 範 本。




物 業 税


物 業 擁 有 人 ‭ (包 括 法 團) ‬ 須 課 繳 物 業 税 , 税 款 按 物 業 的 應 評 税 淨 值, 以 標 準 税 率 計 算, 而 2008至 09課 税 年 度 的 標 準 税 率 由 16% 降 低 至 15%。 法 團 及 非 法 團 業 務 如 就 業 務 用 途 物 業 繳 付 了 物 業 税 , 可 以 用 該 税 款 抵 銷 他 們 應 付 的 利 得 税 。 以 法 團 來 說, 他 們 亦 須 為 物 業 收 入 課 繳 利 得 税 , 税 率 按 公 司 利 得 税 税 率 計 算。 為 免 每 年 須 用 物 業 税 抵 銷 利 得 税 , 法 團 可 申 請 豁 免 繳 交 有 關 物 業 的 物 業 税 。

附 表 7載 有 税 務 局 所 記 錄 的 物 業 分 類 及 業 權 分 類 統 計 資 料。 過 去 一 年, 物 業 税 的 評 税 數 目 較 上 一 年 度 增 加 了 2.94%。 由 於 2007至 08課 税 年 度 的 税 項 扣 減, 物 業 税 評 税 總 額 減 少 了 36% ‭ (圖 9‭ )


圖 9‭ 物 業 税 評 税

這個折線圖顯示在2005-06至2008-09年度中物業税 的評税 數目。
有關數字如下:
2005-06年度,有494,000宗;
2006-07年度,有506,000宗;
2007-08年度,有513,000宗;
2008-09年度,有528,000宗。

這個柱形圖顯示在2005-06至2008-09年度中物業税 的評税 額。
有關數字如下:
2005-06年度,有13.5億元;
2006-07年度,有13.2億元;
2007-08年度,有13.7億元;
2008-09年度,有8.8億元。




個 人 入 息 課 税


市 民 可 選 擇 將 入 息 總 額 以 個 人 入 息 課 税 方 式 評 税 。 按 這 項 評 税 方 式, 納 税 人 和 配 偶 的 一 切 收 入 會 合 併, 扣 除 免 税 額, 然 後 以 與 薪 俸 税 相 同 的 累 進 税 率 評 税 。 如 選 擇 適 當, 這 個 方 法 可 為 某 類 納 税 人 ‭ (例 如 每 項 入 息 和 利 潤 都 分 別 按 標 準 税 率 計 税 的 人 士) ‬ 減 輕 他 們 的 個 人 税 務 負 擔。 過 去 一 年, 個 人 入 息 課 税 的 評 税 數 目 較 上 年 度 減 少 了 5.4%, 而 評 税 總 額 則 因 為 2007至 08課 税 年 度 的 税 項 扣 減 而 減 少 了 38.9% ‭ (圖 10‭ )


圖 10‭ 根 據 個 人 入 息 課 税 作 出 的 評 税

這個折線圖顯示在2005-06至2008-09年度中根據個人入息課税 作出的評税 數目。
有關數字如下:
2005-06年度,有307,000宗;
2006-07年度,有328,000宗;
2007-08年度,有337,000宗;
2008-09年度,有319,000宗。

這個柱形圖顯示在2005-06至2008-09年度中根據個人入息課税 作出的評税 額。
有關數字如下:
2005-06年度,有31.9億元;
2006-07年度,有36.3億元;
2007-08年度,有35.1億元;
2008-09年度,有21.4億元。




事 先 裁 定


税 務 局 為 納 税 人 提 供 事 先 裁 定 服 務。 任 何 人 士 可 就 一 項 特 定 的 安 排, 申 請 裁 定 如 何 把 《税 務 條 例》 的 條 文 應 用 在 該 安 排 上。

這 項 服 務 按 收 回 成 本 原 則 收 取 費 用。 申 請 人 須 在 申 請 時 繳 付 申 請 費 用: 裁 定 有 關 「地 域 來 源 徵 税 原 則」 的 申 請 費 用 為 30,000元, 而 其 他 裁 定 則 為 10,000元。

若 申 請 人 在 申 請 時 已 提 交 足 夠 資 料, 本 局 無 需 作 進 一 步 查 詢 的 話, 本 局 會 盡 量 在 6個 星 期 內 回 覆。

過 去 一 年 , 本 局 處 理 了 42宗 事 先 裁 定 的 申 請 個 案 (圖 11)。 大 部 分 的 申 請 個 案 是 關 於 利 得 税 事 宜 的。


圖 11‭ 事 先 裁 定 數 字

        2007-08
數 目
      2008-09
數 目
 
  承 上 一 年 度 有 待 裁 定 的 個 案    
15
     
12
 
 
加 :   該 年 內 收 到 的 申 請 個 案
   
47
     
49
 
       
62
     
61
 
 
減 :   處 理 完 畢 的 個 案 -
               
 
    作 出 裁 定
33
     
29
     
 
    撤 銷 申 請
12
     
8
     
 
    拒 絕 裁 定
5
 
50
 
5
 
42
 
  轉 下 年 度 有 待 裁 定 的 個 案    
12
     
19
 




反 對


納 税 人 如 不 滿 意 税 務 局 根 據 《税 務 條 例》 所 作 出 的 評 税 , 可 向 局 長 提 出 反 對。 每 年 大 部 分 的 反 對 個 案, 是 源 於 納 税 人 未 有 依 時 遞 交 報 税 表, 促 使 本 局 須 作 出 估 計 評 税 而 引 致 的。 就 該 等 估 計 評 税 提 出 反 對, 須 同 時 呈 上 填 妥 的 報 税 表 及 帳 目 ‭(如 適 用 者)。 這 類 反 對 個 案, 大 多 能 依 據 其 後 遞 交 的 報 税 表 得 以 迅 速 解 決。 至 於 其 他 反 對 個 案, 亦 多 數 由 納 税 人 與 評 税 主 任 達 成 協 議 而 解 決。 只 有 少 數 反 對 個 案 最 終 須 由 局 長 作 出 決 定。 本 局 在 2008至 09年 度 共 處 理 了 超 過 63,300宗 反 對 個 案 (圖 12)


圖 12‭ 反 對 個 案 數 字

        2007-08
數 目
      2008-09
數 目
 
  承上一年度有待了結的個案    
26,929
     
24,059
 
 
加:   該年內收到的個案
   
62,651
     
64,214
 
       
89,580
     
88,273
 
 
減:   處理完畢的個案-
               
 
    協議解決或撤銷反對
64,673
     
62,378
     
 
    確認評税
454
     
452
     
 
    調低評税
254
     
348
     
 
    調高評税
131
     
119
     
 
    取消評税
9
 
65,521
 
16
 
63,313
 
  轉下年度有待了結的個案    
24,059
     
24,960
 




向 税 務 上 訴 委 員 會 提 出 上 訴


納 税 人 如 不 接 受 局 長 就 其 反 對 個 案 所 作 出 的 決 定 , 可 向 税 務 上 訴 委 員 會 提 出 上 訴 。 在 2009年 3月 31日 , 委 員 會 成 員 包 括 1名 主 席 、 7名 副 主 席 及 96名 其 他 成 員 。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均 為 曾 受 法 律 訓 練 及 具 有 法 律 經 驗 的 人 士 。 委 員 會 在 2008至 09年 度 共 處 理 了 90宗 上 訴 個 案 ‭(圖 13‭ )

圖 13‭ 向 税 務 上 訴 委 員 會 提 出 的 上 訴

       
數 目
 
  在 2008年 4月 1日 有 待 聆 訊 或 裁 決 的 個 案    
58
 
 
加 :   本 年 內 提 出 上 訴 的 個 案
   
106
 
       
164
 
 
減 :   處 理 完 畢 的 個 案 -
       
 
    撤 銷 上 訴
20
     
 
    確 認 評 税
48
     
 
    調 低 評 税 ‭ (全 部)
5
     
 
    調 低 評 税 ‭ (部 分)
8
     
 
    調 高 評 税
6
     
 
    取 消 評 税
1
     
 
    其 他
2
 
90
 
  在 2009年 3月 31日 有 待 聆 訊 或 裁 決 的 個 案    
74
 




向 法 院 提 出 上 訴


税 務 上 訴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是 最 終 決 定, 但 納 税 人 或 局 長 可 依 據 《税 務 條 例》 第 69‭ (1‭) ‬ 條 提 出 申 請, 要 求 上 訴 委 員 會 就 某 法 律 問 題 呈 述 案 件, 以 取 得 原 訟 法 庭 的 意 見。 除 了 以 呈 述 案 件 形 式 上 訴 外, 如 果 與 訟 雙 方 同 意, 上 訴 可 按 《税 務 條 例》 第 67條 直 接 移 交 原 訟 庭 審 理 而 無 須 經 由 上 訴 委 員 會 進 行 聆 訊。

在 2008至 09年 度, 原 訟 法 庭 就 3宗 有 關 《税 務 條 例》 的 上 訴 個 案 作 出 裁 決, 其 中 所 涉 及 的 問 題 包 括 利 潤 來 源 地、 僱 員 離 職 時 收 到 的 酬 金 應 否 課 税 、 以 及 有 關 評 税 是 否 屬 最 終 及 決 定 的 評 税 。 原 訟 法 庭 亦 曾 處 理 修 改 呈 述 案 件 的 申 請。

就 原 訟 法 庭 作 出 的 3宗 判 決, 納 税 人 或 局 長 均 向 上 訴 法 庭 提 出 上 訴。

上 訴 法 庭 在 本 年 度 內 共 作 出 了 3宗 有 關 《税 務 條 例》 個 案 的 判 決, 均 裁 定 局 長 勝 訴。 包 括 1宗 有 關 僱 員 離 職 時 收 到 的 酬 金 應 否 課 税 , 其 餘 2宗 涉 及 反 避 税 條 文 是 否 正 確 地 應 用。 該 2宗 涉 及 反 避 税 條 文 是 否 正 確 地 應 用 的 納 税 人 已 就 判 決 向 終 審 法 院 提 出 上 訴。

終 審 法 院 在 本 年 度 內 共 處 理 了 4宗 涉 及 物 業 發 展 所 得 利 潤 應 否 課 税 的 關 連 個 案, 均 裁 定 局 長 勝 訴。

圖 14列 載 了 在 2008至 09年 度 向 法 院 提 出 上 訴 的 個 案 統 計 資 料 。


圖 14 向 法 院 提 出 的 上 訴

       
原 訟 法 庭
     
上 訴 法 庭
     
終 審 法 院
 
總 數
 
  在 2008年 4月 1日 有 待 聆 訊 或 裁 決 的 個 案    
8
     
4
     
4
 
16
 
 
加 :   本 年 內 提 出 上 訴 的 個 案
   
14
     
4
     
2
 
20
 
       
22
     
8
     
6
 
36
 
 
減 :   處 理 完 畢 的 個 案 -
                           
 
    裁 決
3
     
3
     
4
         
 
    中 止
4
 
7
 
1
 
4
 
-
 
4
 
15
 
  在 2009年 3月 31日 有 待 聆 訊 或 裁 決 的 個 案    
15
     
4
     
2
 
21
 




商 業 登 記


税 務 局 致 力 維 持 有 效 率 的 商 業 登 記 制 度。 在 本 港 經 營 業 務 的 任 何 商 號 均 須 辦 理 商 業 登 記 並 繳 納 有 關 費 用。 已 登 記 商 號 可 選 擇 每 年 或 每 三 年 換 領 商 業 登 記 證 一 次。 截 至 2009年 3月 31日 為 止, 共 有 13,553家 商 號 選 擇 三 年 有 效 期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2008至 09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建 議 免 收 商 業 登 記 證 費 用 一 年。 豁 免 適 用 於 2008年 4月 1日 至 2009年 3月 31日 期 間 開 始 生 效 的 登 記 證。 選 擇 一 年 有 效 期 登 記 證 的 商 號 在 該 年 度 只 須 繳 付 破 產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的 徵 費 450元, 而 三 年 有 效 期 的 登 記 證 則 須 分 別 繳 交 商 業 登 記 費 3,200元 及 徵 費 1,350元。

已 繳 付 2008至 09年 度 登 記 費 但 不 須 於 該 年 續 證 的 商 號‭ (即 持 有 三 年 證 而 其 屆 滿 日 期 在 2009年 3月 31日 或 以 後; 或 其 登 記 證 在 2008年 4月 1日 至 2009年 3月 31日 內 期 滿 但 因 結 業 而 不 須 續 領 登 記 證) ‬ 可 申 請 特 許 退 款。 截 至 2009年 3月 31日 為 止, 本 局 已 發 出 特 許 退 款 給 9,830家 商 號, 退 款 金 額 合 共 1, 400萬 元 。

由 於 豁 免 徵 收 登 記 費, 在 2008至 09年 度 已 登 記 商 號 的 數 目 錄 得 63,529宗 的 增 長, 總 數 創 884,296宗 的 新 高 ‭(圖 15)。 在 2008至 09年 度 新 登 記 和 重 開 的 業 務 亦 較 上 一 年 度 增 加 14,394宗 (附 表 8), 全 年 發 出 的 登 記 證 數 目 亦 相 應 增 加。 然 而 , 因 豁 免 收 費, 本 年 度 收 到 的 商 業 登 記 費 則 下 跌 至 1.54億 元, 較 去 年 度 大 幅 減 少 90.1% (圖 16‭ )


圖 15‭ 持 有 商 業 登 記 證 的 商 戶

這個柱形圖顯示在31.3.2008及31.3.2009時持有商業登記證的商戶數目(包括法團及非法團業務)。
有關數字如下:
在31.3.2008有820,767間,其中法團佔581,469間,非法團業務佔239,298間;
在31.3.2009有884,296間,其中法團佔633,225間,非法團業務佔251,071間。


圖 16‭ 發 出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及 已 收 的 商 業 登 記 費

   
2007-08
 
2008-09
 
增 幅 ∕ 減 幅
 
  發 出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數 目 ‭ (總 行 及 分 行)
856,489
 
951,345
 
+11.1%
 
  商 業 登 記 費 ‭ [包 括 罰 款] (百 萬 元)
1,565.8
 
154.4
 
-90.1%
 


根 據 《商 業 登 記 條 例》, 每 月 平 均 銷 售 或 收 入 總 額 不 超 過 規 定 限 額 ‭(主 要 憑 提 供 服 務 以 賺 取 利 潤 的 業 務: 10,000元; 其 他 業 務 : 30,000元) ‬ 的 小 型 業 務 可 申 請 豁 免 繳 交 商 業 登 記 費 和 徵 費。 過 去 一 年 獲 豁 免 繳 費 的 個 案 有 13,737宗, 較 上 一 年 度 減 少 了 24%。

不 獲 批 准 豁 免 繳 費 的 商 號, 可 向 行 政 上 訴 委 員 會 提 出 上 訴。 委 員 會 在 2008至 09年 度 共 接 獲 2宗 上 訴 個 案, 但 隨 後 都 由 上 訴 人 撤 銷 ‭(圖 17‭)


圖 17‭ 向 行 政 上 訴 委 員 會 提 出 的 上 訴

       
數 目
 
  在 2008年 4月 1日 有 待 聆 訊 的 個 案    
0
 
 
加 :   本 年 內 提 出 上 訴 的 個 案
   
2
 
       
2
 
 
減 :   處 理 完 畢 的 個 案 -
       
 
    上 訴 成 功
0
     
 
    上 訴 駁 回
0
     
 
    上 訴 撤 銷
2
 
2
 
  在 2009年 3月 31日 有 待 聆 訊 的 個 案    
0
 



印 花 税


印 花 税 主 要 就 在 香 港 的 物 業 和 股 票 交 易, 以 及 樓 宇 租 賃 的 文 件 而 徵 收 (圖 18‭)

受 環 球 金 融 風 暴 影 響, 香 港 物 業 市 場 的 交 易 宗 數 及 價 值 在 2008至 09年 度 下 半 年 均 顯 著 減 少, 導 致 物 業 交 易 印 花 税 的 收 入 在 2008至 09年 度 大 幅 下 跌 至 100億 元, 較 去 年 度 下 降 36%。

香 港 股 票 市 場 亦 同 樣 受 到 衝 擊, 成 交 量 及 股 價 均 大 幅 下 滑。 2008至 09年 度 股 票 交 易 印 花 税 收 入 減 少 至 217億 元, 較 上 一 年 度 退 減 了 39%。

整 體 來 說, 本 年 度 印 花 税 總 收 入 減 少 38% ‭(圖 19附 表 9), 而 加 蓋 印 花 的 文 件 數 目 亦 下 降 了 23% (附 表 10‭)


圖 18‭ 印 花 税 收 入 組 合

這個圓形圖顯示在2008-09年度中印花税 收入組合的百分比。
有關數字如下:
不動產佔31.1%;
股票佔67.5%;
租約等佔1.4%。


圖 19‭ 印 花 税 收 入

   
2007-08
(百 萬 元)
 
2008-09
(百 萬 元)
 
增 幅 ∕ 減 幅
 
  不 動 產
15,701
 
10,009
 
-36%
 
  股 票
35,447
 
21,702
 
-39%
 
  租 約 等
401
 
451
 
+12%
 
  總 額
51,549
 
32,162
 
-38%
 




遺 產 税


遺 產 税 是 就 已 故 人 士 在 香 港 的 遺 產 而 徵 收。 遺 產 税 的 税 率 介 乎 5% 至 15%, 視 乎 遺 產 的 價 值 而 定。 遺 產 價 值 不 超 過 750萬 元 則 無 須 繳 納 遺 產 税 。

《2005年 收 入 ‭(取 消 遺 產 税 ) 條 例》 於 2006年 2月 11日 生 效。 凡 在 該 日 或 之 後 去 世 的 人 士 的 遺 產 無 須 課 徵 遺 產 税 , 亦 無 須 遞 交 遺 產 申 報 誓 章 及 呈 報 表。 在 申 請 遺 產 承 辦 書 時, 亦 無 須 出 示 遺 產 税 清 妥 證 明 書。 在 2005年 7月 15日 至 2006年 2月 10日 期 間 去 世 的 人 士 的 遺 產, 如 基 本 價 值 超 逾 750萬 元, 只 會 被 徵 收 100元 的 象 徵 性 税 款。 隨 著 取 消 遺 產 税 , 2008至 09年 度 遺 產 税 的 新 個 案 數 目 較 上 一 年 度 下 降 27.8% 至 2, 082宗 ‭(圖 21).

圖 2021展 示 過 往 兩 年 已 評 核 個 案 的 遺 產 組 合 和 經 本 局 處 理 的 遺 產 税 個 案。


圖 20‭ 遺 產 組 合

這個柱形圖顯示在2007-08及2008-09年度中各類遺產所佔遺產組合的百分比。
有關數字如下:
2007-08年度,不動產佔12.4%,上市股票佔9.2%,非上市股票佔26.2%,銀行存款佔22.2%及其他佔30.0%;
2008-09年度,不動產佔13.3%,上市股票佔13.7%,非上市股票佔41.2%,銀行存款佔16.6%及其他佔15.2%。


圖 21 遺 產 税 個 案

   
2007-08
 
2008-09
 
  新 個 案 數 目
2,885
 
2,082
 
  完 成 個 案        
 
    須 徵 税 個 案
159
 
74
 
 
    豁 免 個 案
2,893
 
2,078
 
   
3,052
 
2,152
 


本 年 度 的 遺 產 税 收 入 為 1.76億 元 (附 表 11), 較 上 一 年 度 減 少 1.77億 元 (50.2%‭)。

遺 產 税 須 在 遞 交 遺 產 申 報 誓 章 時 繳 納 (或 在 死 者 去 世 後 6個 月 內 繳 納, 以 較 早 者 為 準)。 本 局 於 本 年 度 在 未 發 出 正 式 評 税 前 已 先 收 到 的 税 款 合 共 0.17億 元 (附 表 12‭)



博 彩 税


自 2006年 9月 1日 (即 《2006年 博 彩 税 (修 訂) 條 例》 生 效 日) 起, 博 彩 税 是 就 香 港 馬 會 賽 馬 博 彩 有 限 公 司 從 舉 辦 賽 馬 投 注 所 取 得 的 淨 投 注 金 收 入, 香 港 馬 會 獎 券 有 限 公 司 所 辦 的 六 合 彩 的 收 益, 及 香 港 馬 會 足 球 博 彩 有 限 公 司 從 舉 辦 足 球 比 賽 投 注 所 取 得 的 淨 投 注 金 收 入 而 徵 收。

在 2008至 09年 度, 賽 馬 投 注 博 彩 税 、 六 合 彩 和 足 球 博 彩 税 的 税 率 維 持 不 變 (圖 22)


圖 22 2008至 09年 度 博 彩 税 税 率

       
税 率
   
  賽 馬 投 注 淨 投 注 金 收 入        
   
    最 初 110億 元
 
72.5%
*  
   
    其 次 10億 元
 
73%
   
   
    其 次 10億 元
 
73.5%
   
   
    其 次 10億 元
 
74%
   
   
    其 次 10億 元
 
74.5%
   
   
    餘 額
 
75%
   
  六 合 彩 收 益  
25%
   
  足 球 博 彩 淨 投 注 金 收 入  
50%
   

註 :* ‬就 海 外 投 注 , 適 用 於 指 明 地 方 (例 如 : 澳 門) ‬ 的 折 扣 率 為 40%, 而 適 用 於 香 港 以 外 的 地 方 (指 明 地 方 除 外) 的 折 扣 率 為 50% 。

在 2008至 09年 度, 來 自 賽 馬 的 博 彩 税 收 入 減 少 了 3.87% ‭(附 表 13)。 六 合 彩 和 足 球 博 彩 税 收 入 亦 分 別 減 少 了 5.97% 及 0.06%。 2008至 09年 度 整 體 的 博 彩 税 收 入 總 額 較 上 一 年 度 減 少 了 3.28% ‭ (圖 23)


圖 23 博 彩 税 收 入

   
2007-08
(百 萬 元)
 
2008-09
(百 萬 元)
 
減 幅
 
  賽 馬
8,414.9
*
8,089.2
 
-3.87%
 
  六 合 彩
1,686.0
 
1,585.3
 
-5.97%
 
  足 球 博 彩
2,947.5
 
2,945.8
 
-0.06%
 
  總 數
13,048.4
 
12,620.3
 
-3.28%
 

註 : ‭ * 包 括 2006至 07賽 馬 年 度 的 「包 底」 補 貼 款 額 1.19億 元 - 在 《2006年 博 彩 税 (修 訂‭) ‬ 條 例》 實 施 的 首 三 年, 香 港 賽 馬 會 向 政 府 「 包 底 」 80億 元 賽 馬 投 注 博 彩 税 。




酒 店 房 租 税


酒 店 及 賓 館 須 於 每 季 完 結 後 按 指 明 的 税 率 就 住 客 所 付 房 租 繳 納 酒 店 房 租 税 。

在 2008年 6月 30日 及 之 前, 酒 店 房 租 税 税 率 為 3%。 由 2008年 7月 1日 起, 税 率 減 至 0%。 在 0% 税 率 期 間, 酒 店 和 賓 館 無 須 就 客 人 住 房 收 取 酒 店 房 租 税 , 亦 無 須 每 季 向 印 花 税 署 署 長 提 交 酒 店 房 租 税 報 税 表。

圖 2425展 示 2007至 08年 度 及 2008至 09年 度 的 酒 店 及 賓 館、 應 課 税 住 房 及 免 税 住 房 的 數 目 及 房 間 入 住 率。 由 於 税 率 從 2008年 7月 1日 起 減 至 0%, 2008至 09年 度 只 收 取 了 2008年 1至 3月, 和 4至 6月 兩 季 的 税 收。圖 24中 2008至 09年 度 的 數 目 代 表 在 2008年 6月 30日 時 的 統 計。圖 25中 2008至 09年 度 的 住 房 日 數 和 入 住 率 則 代 表 在 2008年 1月 至 6月 共 6個 月 期 間 的 情 況。


圖 24‭ 酒 店 及 賓 館 、 應 課 税 住 房 及 免 税 住 房

   
2007-08
 
2008-09
 
  酒 店 及 賓 館
230
 
236
 
  應 課 税 住 房
53,550
 
55,391
 
  免 税 住 房
6,947
 
7,333
 


圖 25 房 間 入 住 率

   
2007-08
 
2008-09
 
  住 房 日 數
15,135,422
 
7,930,653
 
  入 住 率
85.4%
 
83.8%
 


隨 著 酒 店 房 租 税 税 率 由 2008年 7月 1日 起 減 至 0%, 2008至 09年 度 的 酒 店 房 租 税 收 為 2.229億 元 (圖 26附 表 14), 較 上 一 年 度 減 少 51%。


圖 26‭ 酒 店 房 租 税 收 入

這個柱形圖顯示在2005-06至2008-09年度中酒店房租税 收入。 
有關數字如下:
2005-06年度,有3.100億元;
2006-07年度,有3.842億元;
2007-08年度,有4.504億元;
2008-09年度,有2.229億元。



儲 税 券


納 税 人 會 在 兩 種 情 況 下 購 買 儲 税 券。

第 一 種 情 況 是 納 税 人 希 望 儲 錢 交 税 。 税 務 局 提 供 兩 項 服 務 計 劃, 分 別 是 以 所 有 納 税 人 為 對 象 的 「電 子 儲 税 券」 計 劃 和 專 為 在 職 及 退 休 公 務 員 而 設 的 「即 賺 即 儲」 計 劃。 納 税 人 開 設 儲 税 券 帳 戶 後, 可 透 過 多 種 方 法 購 買 儲 税 券, 包 括 銀 行 自 動 轉 帳、 電 話、 互 聯 網 和 銀 行 自 動 櫃 員 機。 而 在 「即 賺 即 儲」 計 劃 下, 在 職 或 退 休 公 務 員 可 以 每 月 從 薪 金 或 退 休 金 中 扣 除 一 筆 指 定 金 額 用 作 購 買 儲 税 券。 儲 税 券 在 用 以 繳 付 税 款 時 可 賺 取 利 息, 而 利 息 是 以 購 買 日 訂 下 的 利 率 計 算, 生 息 期 以 36個 月 為 上 限。

在 2008至 09年 度, 「電 子 儲 税 券」 及 「即 賺 即 儲」 兩 項 計 劃 的 買 券 數 目 和 款 額 均 較 上 一 年 度 減 少。 「電 子 儲 税 券」 計 劃 的 買 券 數 目 及 款 額 分 別 減 少 1% 及 7%, 而 「即 賺 即 儲」 計 劃 則 分 別 減 少 5% 及 9% (附 表 15‭ )。 總 款 額 較 上 一 年 度 減 少 8% ‭(圖 27)

第 二 種 情 況 是 税 務 局 局 長 要 求 對 評 税 作 出 反 對 的 納 税 人, 購 買 與 爭 議 税 款 等 額 的 儲 税 券, 用 以 在 有 關 反 對 或 上 訴 獲 裁 定 後, 繳 付 應 課 税 款。 利 息 只 根 據 最 後 須 向 納 税 人 退 還 的 儲 税 券 數 額, 以 持 券 期 內 生 效 的 浮 動 利 率 計 算。


圖 27‭ 售 出 儲 税 券

這個柱形圖顯示在2007-08及2008-09年度中售出與反對及上訴有關的及非就反對上訴購買的儲税 券數目。
有關數字如下:
2007-08年度,售出1,503張與反對及上訴有關的儲税 券;86,849張非就反對上訴購買的儲税 券;
2008-09年度,售出1,371張與反對及上訴有關的儲税 券;83,915張非就反對上訴購買的儲税 券。

這個柱形圖顯示在2007-08及2008-09年度中售出與反對及上訴有關的及非就反對上訴購買的儲税 券款額。
有關數字如下:
2007-08年度,售出31.432億元與反對及上訴有關的儲税 券;3.048億元非就反對上訴購買的儲税 券;
2008-09年度,售出25.975億元與反對及上訴有關的儲税 券;2.812億元非就反對上訴購買的儲税 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