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 - 年报 2012-13

评税职责

税务局根据有法例征收税款及收费。大体而言,入息及利得税是按纳税人在上一年赚取的入息和利润评定,而其他收费是在有活动出现时征收。在2012-13年度,评定的入息及利得税较上一年轻微增加25亿元(1.4%)(附表2),而收费则减少18亿元(2.9%)。

利得税

个人、法团、团体和合伙赚取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须课缴利得税。2012-13课税年度法团和法团以外人士的征税率维持不变,分别为16.5%及15%。

税务局在2012-13年度评定的利得税税款增加至1,204亿元,较上年度增加了46亿元(4.0%)(图5),升幅轻微,反映本港经济增长减慢。

各行业的最后评税额载列于附表34。当中的2011-12课税年度最后评税总额,41.5%来自地产和金融业,而分销业占27.7%(图6)。

图5利得税评税额

图6按业务类别划分2011-12课税年度的法团利得税最后评税额比率


薪俸税

从任何职位(如董事)或受雇工作所获得的收入和退休金,而有入息是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须征收薪俸税,税款不会超过总入息净额(不扣除免税额)按标准税率计算的数额。2012-13课税年度的标准税率维持在15%。

2012-13年度的评税数目较上年度增加7.3%,但由于实施了2012-13财政预算案的各项薪俸税宽减措施,总评税额减少了3.5%(图7)。

图7薪俸税评税

 

以纳税人入息水平划分的2011-12课税年度评税资料和获扣减免税额分别载列于附表56

2011-12课税年度按标准税率缴税的人士有28,066名,较上年度增加1,286名。他们所缴纳的税款约占薪俸税评税总额的38.8%,较上年度轻微减少了0.2%(图8)。

图8按标准税率缴税人士

 

雇主申报雇员薪酬的责任

雇主除了有责任在开始及终止聘用个别职员时通知税务局外,还要拟备每年的雇主报税表,详列每名雇员的薪酬。过去一年,共有290,461名雇主向本局递交雇员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

税务局设有网上雇主税务讲座,并在网页提供资讯帮助雇主明了有的税务规定,内容涵盖填写雇主报税表、雇主的税务责任和常遇疑难的解决方法。此外,雇主亦可透过表格传真服务,索取填写雇主报税表和通知书的范本。

物业税

物业拥有人(包括法团)须课缴物业税,税款按物业的应评税净值,以标准税率计算。 2012-13课税年度的标准税率维持在15%。物业拥有人如就供业务使用的物业缴付了物业税,可以用该税款抵销他们应付的利得税。以法团来说,他们亦须为物业收入课缴利得税,税率按公司利得税税率计算。为免每年须用物业税抵销利得税,法团可申请豁免缴交有物业的物业税。

附表7载有税务局记录的物业分类及按物业的拥有人数目分类统计资料。2012-13年度物业税的评税数目较上一年度微升0.2%;随着租金持续上升,评税总额增加了19.1%(图9)。

图9物业税评税

个人入息课税

市民可选择将入息总额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这项评税方式是将纳税人和配偶的一切收入合并,扣除免税额后,以与薪俸税相同的累进税率评税。如选择适当,这个方法可减轻纳税人和配偶的整体税务负担。

2012-13年度个人入息课税的评税数目增加了4.2%,但由于实施了2012-13财政预算案的个人入息课税税款宽减,总评税额减少了12.1%(图10)。

图10根据个人入息课税作出的评税

税收协定网络


香港与加拿大就收入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签署协定
当香港及另一司法管辖区对纳税人的同一项入息或利润征税,便会产生双重课税的情况。建立税收协定网络,可减少香港和缔约伙伴的居民被双重征税的机会,有助促进经贸、投资及人才互通,增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投资和商业中心的竞争力。

截至2013年3月31日止,香港已与27个司法管辖区,即比利时、泰国、中国内地、卢森堡、越南、文莱、荷兰、印尼、匈牙利、科威特、奥地利、英国、爱尔兰、列支敦士登、法国、日本、新西兰、瑞士、葡萄牙、西班牙、捷克、马耳他、泽西岛、马来西亚、墨西哥、加拿大及意大利,签订了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涵盖不同类型收入)。

 

事先裁定

纳税人可就《税务条例》的条文会如何应用在一项特定的安排上,向税务局申请事先裁定。这项服务按收回成本原则收取费用,裁定有「地域来源征税原则」应用在利得税个案的基本申请费用为30,000元,而其他裁定为10,000元;如处理有裁定所需的时间超出限定,申请人须另外缴付附加费用。如申请时已提交足够资料,而本局无需作进一步查询,本局会尽量在6个星期内回复。

在2012-13年度,本局完成了45宗事先裁定的申请(图11)。大部分的申请是于利得税事宜。

图11事先裁定
    2011-12
数目
  2012-13
数目
承上一年度有待裁定的个案   18   15
加:该年内收到的申请个案   50   41
    68   56
減:处理完毕的个案 —        
 作出裁定 35   27  
 撤销申请 14   11  
 拒绝裁定 4 53 7 45
转下年度有待裁定的个案   15   11

反对

纳税人如不满意评税,可在订明期限内以书面向局长提出反对。如反对的评税是本局基于纳税人未有依时递交报税表而作出的估计评税,反对通知书须连同填妥的报税表及帐目(如适用)一并提交。每年大部分的反对个案是源于估计评税,而这类个案,大多能依据其后收到的报税表迅速解决。而其他类别的反对个案亦多数由纳税人与评税主任达成协议而解决。只有少数反对个案最终须由局长作出决定。在2012-13年度,本局共处理完毕70,120宗反对个案(图12)。

图12反对个案
      2011-12
数目
    2012-13
数目
承上一年度有待处理的个案     26,689     28,986
加:该年内收到的个案     72,662     72,299
      99,351     101,285
减:处理完毕的个案 –            
 协议解决(无须由局长作出决定)   69,637     69,628  
 由局长作出决定:            
 确认评税 398     290    
 调低评税 228     117    
 调高评税 92     79    
 取消评税 10 728 70,365 6 492 70,120
转下年度有待处理的个案     28,986     31,165

向税务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纳税人如不接受局长就其反对个案所作出的决定,可向税务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委员会是一个独立裁决机构,在2013年3月31日,委员会成员包括1名主席、4名副主席及70名其他成员,主席及副主席是曾受法律训练及具有法律经验的人士。在2012-13年度,委员会共处理完毕67宗上诉个案(图13)。

图13向税务上诉委员会提出的上诉
      数目
在2012年4月1日有待聆讯或裁决的个案     82
加:本年内提出上诉的个案     46
      128
减:处理完毕的个案 –      
 撤销上诉   14  
 上诉裁决:      
 确认评税 33    
 调低评税(全部) 2    
 调低评税(部分) 4    
 调高评税 13    
 取消评税 1 53 67
在2013年3月31日有待聆讯或裁决的个案     61

向法院提出上诉

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决定,但纳税人或局长可依据《税务条例》第69(1)条提出申请,要求委员会就某法律问题呈述案件,以取得原讼法庭的意见。除了以呈述案件形式上诉外,如果与讼双方同意,上诉可按《税务条例》第67条直接移交原讼法庭审理,无须经由委员会聆讯。

在2012-13年度,原讼法庭就1宗上诉个案作出裁决。该宗个案是按《税务条例》第67条移交原讼法庭的。该宗个案涉及的问题是技术性费用及许可证费用的收益应否课税,原讼法庭只就技术性费用的收益裁定纳税人得直,纳税人就许可证费用的裁决已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上诉法庭在2012-13年度就3宗有《税务条例》的个案作出判决。其中1宗是纳税人针对委员会的决定,依据《税务条例》第69A条直接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涉及的问题是模具支出可否按《税务条例》第16G条扣减,上诉法庭判税务局局长胜诉,纳税人已申请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的上诉许可。

其余两宗由上诉法庭裁决的案件,争论点分别是未变现营业资产升值收益以及纳税人依据专营协议收到的一笔过款项应否课税。针对上诉法庭的败诉判决,税务局局长已就前者案件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以及就后者案件申请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的上诉许可。

图14 列出在2012-13年度向法院提出上诉的个案统计资料。

图14向法院提出的上诉
  原讼法庭 上诉法庭 终审法院 总数
在2012年4月1日有待聆讯或裁决的个案   5   5   0   10
加:本年内提出上诉的个案   0   1   1   2
    5   6   1   12
减:处理完毕的个案 -                
 裁决 1   3   0   4  
 中止 0 1 0 3 0 0 0 4
在2013年3月31日有待聆讯或裁决的个案   4   3   1   8

商业登记

税务局致力维持有效率的商业登记制度。在本港经营业务的商户须办理商业登记并缴纳有费用。在2013年3月31日已登记商户共1,223,587家,是历史新高,较2012年3月31日增加了89,555家(图15)。

商业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但商户可选择三年有效期的登记证。在2013年3月31日,共有15,986家商户持有三年有效期的商业登记证。

图15持有商业登记证的商户

 

为协助企业,当局宽免2012-13年度商业登记费,但商户仍须缴付随每张商业登记证收取的征费。一年有效期登记证的征费为450元;如商户选择三年有效期登记证,则须缴交商业登记费3,200元及征费1,350元。

已就2012-13年度缴付登记费而不须于该期间续证的商户,可向本局申请特许退款。截至2013年3月31日为止,本局已发出特许退款给10,856家商户,金额合共1,630万元。

由于商业登记费在整个2012-13财政年度获得宽免,本年度商业登记费及罚款收入减少至1.229亿元,较上一年度大幅减少90%,即使在年内发出的登记证增加了9%(图16)。商业登记统计资料载列于附表8

图16 发出的商业登记证及已收的商业登记费
  2011-12 2012-13 增幅╱减幅
发出的商业登记证数目(总行及分行) 1,158,838 1,264,736 +9%
商业登记费〔包括罚款〕(百万元) 1,292.9 122.9 -90%

根据《商业登记条例》,每月平均销售或收入总额不超过规定限额的小型业务(主要凭提供服务赚取利润的,限额为10,000元;其他为30,000元),可申请豁免缴交商业登记费和征费。如有申请不获批准,商户可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在2012-13年度获豁免缴费的个案有11,907宗,较上一年度减少13%。委员会年内并无接获上诉个案。

印花税

印花税主要是就香港的物业交易、股票交易和楼宇租赁的文书而征收(图17)。

在资金泛滥及持续的低利率带动下,楼市炽热发展,整体物业价格在2012-13年度首六个月大幅上升,楼市的泡沫风险日益加剧。因应楼市过热,政府采取多项需求管理措施,其中包括建议修订《印花税条例》。在2012-13年度,物业交易印花税收入为224亿元,较去年度上升9%。租约及其他文件的印花税收入亦较去年增加7%至6.43亿元。

受到全球经济状况不稳所影响,股票市场在2012-13年度大部分时间表现疲弱。2012-13年度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为199亿元,较上一年度减少了15%。

整体来说,本年度印花税总收入轻微减少3%,而加盖印花的文件数目亦下跌了4%(图18附表9)。

图17印花税收入组合


图18印花税收入
  2011-12
(百万元)
2012-13
(百万元)
增幅╱减幅
不动产 20,448 22,355 +9%
股票 23,306 19,882 -15%
租约及其他文件 602 643 +7%
总额 44,356 42,880 -3%

遗产税

遗产税是就已故人士在香港的遗产而征收。遗产税的税率介乎5%至15%,视乎遗产的价值而定。遗产价值不超过750万元则无须缴纳遗产税。

《2005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于2006年2月11日生效,凡在该日或之后去世的人士的遗产无须课征遗产税。在2005年7月15日至2006年2月10日期间去世的人士的遗产,如基本价值超逾750万元,只会被征收100元的象征性税款。随着取消遗产税,新个案的数目逐年递减。2012-13 年度遗产税的新个案数目较上一年度下降15.5%至1,099宗(图20)。

图1920展示过往两年已评核个案的遗产组合和经本局处理的遗产税个案。

图19遗产组合

图20遗产税个案
  2011-12
数目
2012-13
数目
新个案 1,301 1,099
完成个案    
 – 须征税个案 35 19
 – 豁免个案 1,293 1,075
  1,328 1,094

 

本年度的遗产税收入为1.38亿元(附表10),较上一年度增加4,400万元(47%)。

遗产税须在递交遗产申报誓章时缴纳(或在死者去世后6个月内缴纳,以较早者为准)。本局于本年度在未发出正式评税前已先收到的税款合共50万元(附表10)。

博彩税

博彩税是就香港赛马会管理的赛马和足球比赛投注所取得的净投注金收入,以及六合彩奖券收益而征收。在2012-13年度,这些博彩活动的博彩税税率维持不变(图21)。

图212012-13年度博彩税税率
    税率
赛马 净投注金收入  
   最初110亿元 72.5%*
   最初10亿元 73%
   最初10亿元 73.5%
   最初10亿元 74%
   最初10亿元 74.5%
   余额 75%
六合彩奖券 收益 25%
足球博彩 净投注金收入 50%

在2012-13年度,来自赛马和足球博彩的博彩税收入分别增加了4.6%及10.7%,而六合彩奖劵的博彩税收入则减少了3%(附表11)。2012-13年度整体的博彩税收入总额较上一年度增加了5.1%(图22)。

图22博彩税收入
  2011-12
(百万元)
2012-13
(百万元)
增幅╱减幅
赛马 10,002.4 10,465.4 +4.6%
六合彩奖券 2,013.6 1,953.0 -3.0%
足球博彩 3,744.6 4,146.4 +10.7%
总额 15,760.6 16,564.8 +5.1%

储税券

纳税人会在两种情况下购买储税券。

第一种情况是纳税人希望储钱交税。税务局提供两项服务计划,分别是以所有纳税人为对象的「电子储税券」计划和专为在职及退休公务员而设的「即赚即储」计划。纳税人开设储税券帐户后,可透过多种方法购买储税券,包括银行自动转帐、电话、互联网和银行自动柜员机。而在「即赚即储」计划下,在职或退休公务员可以每月从薪金或退休金中扣除一笔指定金额用作购买储税券。这类储税券在用作缴付税款时可赚取利息,而利息是以购买日订下的利率计算,生息期以36个月为上限

在2012-13年度,「电子储税券」计划的买券数目和款额较上一年度分别增加2.5%及10.4%,但「即赚即储」计划则分别减少1.6%及2.3%(附表12)。总款额较上一年度增加7.7%(图23)。

第二种情况是税务局局长要求对评税提出反对的纳税人,购买与争议中税款等额的储税券。在有反对或上诉获裁定后,这些储税券会用作缴付应课税款,当中只有最后退还给纳税人的款额,须以持券期内生效的浮动利率计算利息。

图23售出储税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