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税职责

税务局根据有关法例征收税款及收费。大体而言,入息及利得税是按纳税人在上一年赚取的入息和利润评定,而其他收费是在有关活动发生时征收。在2013-14年度,评定的入息及利得税有83亿元(4.6%)的增长(附表2),收费亦较上一年度稍微增加3亿元(0.6%)。

利得税

个人、法团、团体和合伙赚取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须课缴利得税。2013-14课税年度法团和法团以外人士的征税率维持不变,分别为16.5%及15%。

税务局在2013-14年度评定的利得税税款为1,229亿元,较上年度增加25亿元(2.1%)(图5),升幅轻微,反映本港经济增长放缓。

各行业的最后评税额载列于附表34。在2012-13课税年度最后评税总额当中,42.5%来自地产和金融业,而分销业占26.1%(图6)。

薪俸税

从任何职位(如董事)或受雇工作所获得的收入和退休金,而有关入息是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须征收薪俸税,税款不会超过总入息净额(不扣除免税额)按标准税率计算的数额。2013-14课税年度的标准税率维持在15%。

2013-14年度的薪俸税评税数目较上年度增加3.9%,由于2012-13课税年度的税款宽减上限为10,000元,较前一课税年度的12,000元为低,加上整体工资及收入持续增长,令年内总评税额上升了9.7%(图7)。

图7薪俸税评税

按纳税人入息组别分析2012-13课税年度的薪俸税评税和获扣减免税额分别载列于附表56

2012-13课税年度按标准税率缴税的人士有26,290名,较上年度减少1,776名。他们所缴纳的税款约占薪俸税评税总额的36.9%,较上年度轻微减少了1.9%(图8)。

图8按标准税率缴税人士

雇主申报雇员薪酬的责任

雇主除了有责任在开始及终止聘用雇员时通知税务局外,还要拟备每年的雇主报税表,详列每名雇员的薪酬。过去一年,共有338,779名雇主向本局递交雇员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

税务局设有网上雇主税务讲座,并在网页提供资讯帮助雇主明了有关的税务规定,内容涵盖填写雇主报税表、雇主的税务责任和常遇疑难的解决方法。此外,雇主亦可透过表格传真服务,索取填写雇主报税表和通知书的范本。

物业税

物业拥有人(包括法团)须课缴物业税,税款按物业的应评税净值,以标准税率计算。2013-14课税年度的标准税率维持在15%。物业拥有人如就供业务使用的物业缴付了物业税,可以用该税款抵销他们应付的利得税。以法团来说,他们亦须为物业收入课缴利得税,税率按公司利得税税率计算。为免每年须用物业税抵销利得税,法团可申请豁免缴交有关物业的物业税。

附表7载有税务局记录的物业分类及按物业的拥有人数目分类统计资料。2013-14年度物业税的评税数目较上一年度上升3.4%;随着租金持续上升,评税总额增加了12.4%(图9)。

图9物业税评税

个人入息课税

个别人士可选择将入息总额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这项评税方式是将纳税人和配偶的一切收入合并,扣除免税额后,以与薪俸税相同的累进税率评税。如选择适当,这个方法可减轻纳税人和配偶的整体税务负担。

2013-14年度个人入息课税的评税数目增加了6.2%,总评税额亦增加了9%(图10)。

图10根据个人入息课税作出的评税

税收协定网络

当香港及另一司法管辖区对纳税人的同一项入息或利润征税,便会产生双重课税的情况。建立税收协定网络,可减少香港和缔约伙伴的居民被双重征税的机会,有助促进经贸、投资及人才互通,增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投资和商业中心的竞争力。

截至2014年3月31日止,香港已与29个司法管辖区,即比利时、泰国、中国内地、卢森堡、越南、文莱、荷兰、印尼、匈牙利、科威特、奥地利、英国、爱尔兰、列支敦士登、法国、日本、新西兰、瑞士、葡萄牙、西班牙、捷克、马耳他、泽西岛、马来西亚、墨西哥、加拿大、意大利、根西岛及卡塔尔,签订了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涵盖不同类型收入)。

事先裁定

纳税人可就《税务条例》的条文会如何应用在一项特定的安排上,向税务局申请事先裁定。这项服务按收回成本原则收取费用,裁定有关「地域来源征税原则」应用在利得税个案的基本申请费用为30,000元,而其他裁定为10,000元;如处理有关裁定所需的时间超出限定,申请人须另外缴付附加费用。如申请时已提交足够资料,而本局无需作进一步查询,本局会尽量在6个星期内回复。

在2013-14年度,本局完成了39宗事先裁定的申请(图11)。大部分的申请是关于利得税事宜。

图11事先裁定
    2012-13
数目
  2013-14
数目
承上一年度有待裁定的个案   15   11
加:该年内收到的申请个案   41
  35
    56   46
减:处理完毕的个案 –        
 作出裁定 27   25  
 撤销申请 11   6  
 拒绝裁定 7
45
8
39
转下年度有待裁定的个案   11
  7

反对

纳税人如不满意评税,可在订明期限内以书面向局长提出反对。如反对的评税是本局基于纳税人未有依时递交报税表而作出的估计评税,反对通知书须连同填妥的报税表及帐目(如适用)一并提交。每年大部分的反对个案是源于估计评税,而这类个案,大多能依据其后收到的报税表迅速解决。而其他类别的反对个案亦多数由纳税人与评税主任达成协议而解决。只有少数不能达成协议的反对个案最终须由局长作出决定。在2013-14年度,本局共处理完毕76,643宗反对个案(图12)。

图12反对个案
      2012-13
数目
    2013-14
数目
承上一年度有待处理的个案     28,986     31,165
加:该年内收到的个案     72,299
    78,349
      101,285     109,514
减:处理完毕的个案 –            
 协议解决(无须由局长作出决定)   69,628     76,229  
 由局长作出决定:            
 确认评税 290     243    
 调低评税 117     86    
 调高评税 79     72    
 取消评税 6
492
70,120
13
414
76,643
转下年度有待处理的个案     31,165
    32,871

向税务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纳税人如不接受局长就其反对个案所作出的决定,可向税务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委员会是一个独立裁决机构,在2014年3月31日,委员会成员包括1名主席、6名副主席及62名其他成员,主席及副主席是曾受法律训练及具有法律经验的人士。在2013-14年度,委员会共处理完毕78宗上诉个案(图13)。

图13向税务上诉委员会提出的上诉
      数目
在2013年4月1日有待聆讯或裁决的个案     61
加:本年内提出上诉的个案     70
      131
减:处理完毕的个案 –      
 撤销上诉   30  
 上诉裁决:      
 确认评税 29    
 调低评税(部分) 3    
 调高评税 10    
 取消评税 1    
 其他 5
48
78
在2014年3月31日有待聆讯或裁决的个案     53

向法院提出上诉

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决定,但纳税人或局长可依据《税务条例》第69(1)条提出申请,要求委员会就其决定中的法律问题呈述案件,以取得原讼法庭的意见。另外,根据《税务条例》第67条,若已向委员会发出上诉通知书,如果与讼双方同意,上诉可直接移交原讼法庭审理,无须经由委员会聆讯。

在2013-14年度,上诉法庭就3宗(其中2宗是关连个案)由纳税人提出就原讼法庭有关《税务条例》的判决进行上诉聆讯。首宗案件涉及许可证费用的收益应否课税。其余2宗关连个案则关于某些利润是否属于生意性质以及不能获豁免缴付利得税。上诉法庭就这3宗上诉个案保留判决,至2014年3月31日仍未宣判。

《香港终审法院条例》规定,纳税人或局长在获得上诉法庭或终审法院给予上诉许可后,可就上诉法庭的裁决提出上诉。在2013-14年度,上诉法庭及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分别就1宗由纳税人提出的涉及模具支出是否可按《税务条例》第16G条扣减的个案,拒绝给予上诉许可。另一方面,上诉法庭就局长提出1宗有关固定资产结余课税案件,给予上诉许可。终审法院将于2014年11月24及25日就该上诉进行聆讯。

在主体上诉上,终审法院在2013-14年度在1宗有关《税务条例》的上诉个案裁定局长败诉。该个案的争论点是未变现营业资产于年结日升值收益应否课税。

图14 列出在2013-14年度向法院提出上诉的个案统计资料。

图14向法院提出的上诉
  原讼法庭 上诉法庭 终审法院 总数
在2013年4月1日有待聆讯或裁决的个案   4   3   1   8
加:本年内提出上诉的个案   0
  0
  1
  1
    4   3   2   9
减:处理完毕的个案 -                
 裁决   0
  0
  1
  1
在2014年3月31日有待聆讯或裁决的个案   4
  3
  1
  8

商业登记

税务局致力维持有效率的商业登记制度。在本港经营业务的人士须就业务办理商业登记并缴纳有关费用。在2014年3月31日商业登记的数目有1,352,655,是历史新高,较2013年3月31日增加了129,068(图15)。

商业登记证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但商户可选择三年有效期的登记证。在2014年3月31日,共有16,545家商户持有三年有效期的商业登记证。

图15商业登记的数目

为协助企业,当局宽免2013-14年度商业登记费,但商户仍须缴付随每张商业登记证收取的征费。由2013年7月19日起,一年有效期登记证的征费由450元减至250元;如商户选择三年有效期登记证,则须缴交商业登记费3,200元及征费750元。

已缴付2013-14年度登记费而不须于该期间续证的商户,可向本局申请特许退款。截至 2014年3月31日为止,本局已发出特许退款给8,934家商户,金额合共1,140万元。

由于商业登记费在整个2013-14财政年度获得宽免,即使在年内发出的登记证增加了11%,本年度商业登记费及罚款收入下降至7,350万元,较上一年度减少40%(图16)。商业登记统计资料载列于附表8

图16发出的商业登记证及已收的商业登记费
  2012-13 2013-14 增幅╱减幅
发出的商业登记证数目(总行及分行) 1,264,736 1,403,124 +11%
商业登记费〔包括罚款〕(百万元) 122.9 73.5 -40%

根据《商业登记条例》,每月平均销售或收入总额不超过规定限额的小型业务(主要凭提供服务赚取利润的,限额为10,000元;其他为30,000元),可申请豁免缴交商业登记费和征费。如有关申请不获批准,商户可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在2013-14年度获豁免缴费的个案有9,779宗,较上一年度减少18%。委员会年内接获1宗上诉个案,但随后由上诉人撤销(图17)。

图17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的上诉
      2012-13
数目
    2013-14
数目
承上一年度有待聆讯的个案     0     0
加: 该年内提出上诉的个案     0
    1
      0     1
减:处理完毕的个案-            
 上诉成功 0     0    
 上诉驳回 0     0    
 上诉撤销 0
  0
1
  1
转下年度有待聆讯的个案     0
    0

印花税

印花税主要是就香港的物业交易、股票交易和楼宇租赁的文书而征收(图18)。

《2014年印花税(修订)条例》生效后,税务局在2014年3月收到部分加强的额外印花税及买家印花税应缴税款。然而,在多项物业需求管理措施的影响下,物业买卖宗数显著下跌,导致整体物业交易印花税收入减少。在2013-14年度,物业交易印花税收入为182亿元,较去年下跌19%。

图18印花税收入组合

在资金泛滥带动下,股票市场于2013-14年大部分时间表现活跃。股票交易印花税的收入在2013-14年度达227亿元,较去年度上升14%。

整体来说,本年度印花税总收入减少3%,而加盖印花的文件数目则上升了4%(图19附表9)。

图19印花税收入
  2012-13
(百万元)
2013-14
(百万元)
增幅╱减幅
不动产 22,355 18,161 -19%
股票 19,882 22,704 +14%
租约及其他文件 643 650 +1%
总额 42,880 41,515 -3%

遗产税

遗产税是就已故人士在香港的遗产而征收。遗产税的税率介乎5%至15%,视乎遗产的价值而定。遗产价值不超过750万元则无须缴纳遗产税。

《2005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于2006年2月11日生效,凡在该日或之后去世的人士的遗产无须课征遗产税。在2005年7月15日至2006年2月10日期间去世的人士的遗产,如基本价值超逾750万元,只会被征收100元的象征性税款。随着取消遗产税,新个案的数目逐年递减。2013-14年度遗产税的新个案数目较上一年度下降13%至956宗(图21)。

图2021展示过往两年已评核个案的遗产组合和经本局处理的遗产税个案。

图20遗产组合
图21遗产税个案
  2012-13
数目
2013-14
数目
新个案 1,099
956
完成个案    
.须征税个案 19 21
.豁免个案 1,075
961
  1,094
982

本年度的遗产税收入为3.88亿元(附表10),较上一年度增加2.5亿元(181%)。

遗产税须在递交遗产申报誓章时缴纳(或在死者去世后6个月内缴纳,以较早者为准)。本局于本年度在未发出正式评税前已先收到的税款合共2.67亿元(附表10)。

博彩税

博彩税是就香港赛马会管理的赛马和足球比赛投注所取得的净投注金收入,以及六合彩奖券收益而征收。根据由2013年9月1日起实施的《2013年博彩税(修订)条例》,本地赛马赛事的境外投注不会被征收博彩税;至于境外赛马赛事的本地投注,则划一以72.5%的税率征收博彩税。本地赛马赛事的本地投注及其他博彩活动的博彩税税率维持不变(图22)。

图222013-14年度博彩税税率
    税率
赛马
 本地赛事的本地投注 净投注金收入  
   最初110亿元 72.5%
   其次10亿元 73%
   其次10亿元 73.5%
   其次10亿元 74%
   其次10亿元 74.5%
   余额 75%
 境外赛事的本地投注 净投注金收入 72.5%
六合彩奖券 收益 25%
足球博彩 净投注金收入 50%

在2013-14年度,来自赛马和足球博彩的博彩税收入分别增加了11.4%及8%,而六合彩奖劵的博彩税收入则减少了1.1%(附表11)。2013-14年度整体的博彩税收入总额较上一年度增加了9.1%(图23)。

图23博彩税收入
  2012-13
(百万元)
2013-14
(百万元)
增幅╱减幅
赛马 10,465.4 11,658.0 +11.4%
六合彩奖券 1,953.0 1,931.2 -1.1%
足球博彩 4,146.4 4,477.2 +8%
总额 16,564.8 18,066.4 +9.1%

储税券

纳税人会在两种情况下购买储税券。

第一种情况是纳税人希望储钱交税。税务局提供两项服务计划,分别是以所有纳税人为对象的「电子储税券」计划和专为在职及退休公务员而设的「即赚即储」计划。纳税人开设储税券帐户后,可透过多种方法购买储税券,包括银行自动转帐、电话、互联网和银行自动柜员机。而在「即赚即储」计划下,在职或退休公务员可以每月从薪金或退休金中扣除一笔指定金额用作购买储税券。这类储税券在用作缴付税款时可赚取利息,而利息是以购买日订下的利率计算,生息期以36个月为上限。

在2013-14年度,「电子储税券」计划的买券数目和款额较上一年度分别增加3.8%及 10.8%,但「即赚即储」计划则减少0.3%及0.5%(附表12)。总款额较上一年度增加8.6%(图24)。

第二种情况是税务局局长要求对评税提出反对的纳税人,购买与争议中税款等额的储税券。在有关反对或上诉获裁定后,这些储税券会用作缴付应课税款,当中只有最后退还给纳税人的款额,须以持券期内生效的浮动利率计算利息。

图24售出储税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