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税款

税务局收取的税款,包括应缴税款、补加税、附加费和罚款等。附表1314详列本局在2013-14年度就入息及利得税所征收的补加税、附加费和各类罚款。

收税

税务局提供多种缴税方法方便纳税人交税,包括电子付款(电话、银行自动柜员机或互联网)、亲临付款或邮寄付款。就入息及利得税而言,电子付款方法最广为市民使用,2013-14年度以电子方式缴税的宗数占总数的55%。图25展示在入息及利得税和整体税收下纳税人选用各种缴税方法的百分比。

图25缴税方法

退税

退税的主要原因是纳税人多缴税款及评税获得修订。2013-14年度共有508,238宗退税个案,较去年减少21%;而退税款额共120亿元,增加6.5亿元,增幅6%(图26)。

图26退税
税项种类 2012-13
数目款额(百万元)
2013-14
数目款额(百万元)
利得税 43,179 6,514.1 44,916 7,240.5
薪俸税 523,190 3,044.9 385,263 2,908.3
物业税 16,540 132.2 16,796 156.1
个人入息课税 28,990 273.3 28,205 315.1
其他 30,506
1,415.3
33,058
1,409.0
总数 642,405
11,379.8
508,238
12,029.0

追讨欠税

纳税人须在缴税通知书上列明的缴税日期或之前缴交税款。绝大部分纳税人均准时交税。

未如期缴税的人士,一般会被征收5%附加费,倘拖欠税款超过6个月,会再被征收欠款总额的10%附加费。

对于欠缴税款的个案,本局会立即采取各种追讨行动,包括向欠缴税款人士的雇主、银行、债务人和代欠税人士保管金钱的人士发出追收税款通知书,以及在区域法院提出追税诉讼。图27列出本局所采取的追税行动的有关数字。如欠税获法院裁定为判定债项,欠税人士除了须缴付欠税外,还须缴付法庭讼费及由诉讼开始至债项全数清缴期间的利息。图28列出本局在2013-14年度收取的法庭讼费和债项利息。

图27追税行动
图282013-14年度收取的法庭讼费及债项利息
 
法庭讼费    
 法庭费用 1,220,391  
 执行费用 18,589
1,238,980
定额讼费   484,660
债项利息    
 判定债项前利息 2,181,009  
 判定债项后利息 20,037,883
22,218,892
讼费及利息总额   23,942,532

此外,税务局局长亦可向区域法院法官,申请禁止欠税人离开香港。如区域法院法官有合理因由信纳,在该人未付税款或提交满意的缴税保证给税务局前,确保该人不离开香港,或在返回香港后不再离开,是合乎公众利益,便会发出「阻止离境指示」。该名欠税人有权可就区域法院法官的判决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