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法例
在2011-12年度,當局制定了以下幾項與本局執行的税務工作有關的法例。
《2011年税務(修訂)(第2號)條例》(2011年第9號條例)
本條例旨在修訂《税務條例》,以實施2011-12年度財政預算案的下列建議:
| (i) | 子女免税額由每名50,000元提高至60,000元;在子女出生的課税年度的額外免税額由每名50,000元提高至60,000元; |
| (ii) | 就供養60歲或以上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而給予的免税額,由30,000元提高至36,000元;就與這些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連續全年同住而給予的額外免税額,亦由30,000元提高至36,000元; |
| (iii) | 就供養55至59歲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而給予的免税額,由15,000元提高至18,000元;就與這些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連續全年同住而給予的額外免税額,亦由15,000元提高至18,000元; |
| (iv) | 長者住宿照顧開支的扣除上限由60,000元提高至72,000元;及 |
| (v) | 扣減2010-11課税年度75%的薪俸税及個人入息課税,每宗個案以6,000元為上限。 |
《2011年印花税(修訂)條例》(2011年第14號條例)
本條例旨在修訂《印花税條例》,目的是透過以下措施遏抑本地住宅物業市場的短期投機活動:
| (i) | 就在2010年11月20日或之後取得,並在取得後24個月內轉售的住宅物業,在現有的「從價印花税」之上,加徵「額外印花税」;及 |
| (ii) | 取消延期繳付印花税的安排伸延至價值2千萬元或以下的住宅物業交易。 |
《2011年税務(修訂)(第3號)條例》(2011年第21號條例)
本條例旨在修訂《税務條例》,就為購買版權、註冊外觀設計或註冊商標而招致的資本開支提供利得税扣除,以落實2010-11年度財政預算案的建議。本條例亦就為購買專利權及任何工業知識的權利而招致的資本開支,修改規管利得税扣除的條文,以及就附帶事宜訂定條文。
《2012年收入(減少商業登記費)令》(2012年第15號法律公告)
本命令減少就有效期在2012年4月1日或之後但在2013年4月1日之前開始的商業登記證及分行登記證而須繳付的費用。但就根據《公司條例》成立為法團的公司的同步商業登記申請而言,減費適用於在2012年4月1日或之後但在2013年4月1日之前提出的成立法團申請而須繳付的商業登記費。
《税務(關於收入/ 收入及資本税項的雙重課税寬免和防止逃税)令》
| 國家 | 雙重課税令日期 | 性質 | ||||
| 日本 | 2011年4月12日 | 關於收入税項的雙重課税寬免和防止逃税 | ||||
| 法國 | 2011年5月3日 | 關於收入及資本税項的雙重課税寬免和防止逃税 | ||||
| 列支敦士登 | 2011年5月3日 | 關於收入及資本税項的雙重課税寬免和防止逃税 | ||||
| 新西蘭 | 2011年5月3日 | 關於收入税項的雙重課税寬免和防止逃税 | ||||
| 捷克 | 2011年11月8日 | 關於收入税項的雙重課税寬免和防止逃税 | ||||
| 葡萄牙 | 2011年11月8日 | 關於收入税項的雙重課税寬免和防止逃税 | ||||
| 西班牙 | 2011年11月8日 | 關於收入税項的雙重課税寬免和防止逃税 |
《安排指明(避免就收入及資本雙重課税和防止逃税)(修訂)令》
| 國家 | 雙重課税令日期 | 性質 | ||||
| 盧森堡 | 2011年5月3日 | 避免就收入及資本雙重課税和防止逃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