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根據有關法例,徵收稅款及收費。入息及利得稅主要是按納稅人在上一年所賺取的入息和利潤計算,其他收費則基於個別收費範疇當年的實際表現。2003至04年度評定的入息及利得稅,較上一年增加95億元(12%),收費亦較上一年度上升28%。

 

 

利得稅
凡個人、法團、社團和合夥企業賺取的應評稅利潤,如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都須繳交利得稅。2003至04課稅年度的法團的徵稅率由16%調高至17.5%,法團以外人士的徵稅率則由15%調高至15.5%。

公司業績好轉,加上利得稅稅率的調升,本局在2003至04年度評定的利得稅合共531億元(圖5),較上年度增加118億元(29%)。地產和金融業的評稅額佔總額的33.3%(圖6),而各行業的評稅額則載列於附表34



圖5
利得稅評稅額

圖6
按業務類別劃分的利得稅評稅額比率

 
 

 

薪俸稅
任何人士如因任何職位(如董事)、受僱工作或退休金而在香港產生入息,均須繳納薪俸稅,稅項總額不會超過總入息淨額(不扣除免稅額)按標準稅率計算的數目。2003至04課稅年度標準稅率由15%調高至15.5%。

2003至04年度評稅數目較上一年度微降,總評稅額亦較上一年度退減5.5%(圖7)附表56詳載按入息水平劃分納稅人的評稅資料和所獲扣減的免稅額。


圖7
薪俸稅評稅


由於薪金水平下降,本年度按標準稅率繳稅人士有11,697名,較上一年度的12,328名減少5.1%。他們的評稅額加起來約佔評稅總額的20.2%,較上年度的21.5%為少(圖8)

僱主申報僱員薪酬的責任
僱主除了有責任在開始及停止聘用個別職員時通知本局外,還要每年擬備報稅表,詳載每名僱員的薪酬。過去一年,共有218,582名僱主向本局遞交其僱員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

本局確信透過持續推動稅務教育能促進僱主自願遵守稅務規定。除了加強在本局網頁發放資訊外,今年繼續為僱主舉辦網上稅務講座,將有關填寫僱主報稅表,如何履行稅務責任及解決常遇疑難的資料加強推廣。此外,僱主亦可透過表格傳真服務索取資料及僱主報稅表和通知樣本。

圖8
按標準稅率繳稅人士


 
 


 

物業稅
物業擁有人(包括法團)須繳交物業稅,稅款按物業的應評稅淨值,以標準稅率(屬2003至04課稅年度由15%上調至15.5%)計算。法團及非法團業務如就業務用途物業繳付了物業稅,可以用該稅款抵銷他們應付的利得稅。以法團來說,他們亦須為物業收入課繳利得稅,稅率按公司利得稅稅率計算。為免每年須用物業稅抵銷利得稅,法團可申請豁免繳交有關物業的物業稅。附表7載有本局所記錄的物業分類及業權分類統計資料。本局在2003至04年度的評稅數目較上一年度輕微減少1.1%,而全年的評稅總額亦因租金普遍下調而減少了2.1%(圖9)


圖9
物業稅評稅


 
 

 

個人入息課稅
市民可選擇將入息總額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評稅。按這項評稅方式,納稅人和配偶的一切收入會合併,扣除免稅額,然後以與薪俸稅相同的邊際稅率評稅。如選擇適當,這個方法可為某類納稅人(例如每項入息和利潤都分別按標準稅率計稅的人士)減輕他們的個人稅務負擔。過去一年,選擇個人入息課稅的人數下降,因此本局評稅數目較上一年度減少5.4%,而評稅總額亦減少18%(圖10)


圖10
根據個人入息課稅作出的評稅


 
 

 

事先裁定
本局為納稅人提供事先裁定服務。任何人士可就一項特定的安排,申請裁定如何把《稅務條例》的條文應用在該安排上。

這項服務按收回成本原則收取費用。申請人須在申請時繳付申請費用:裁定「地域來源徵稅原則」的申請費用為30,000元,而其他裁定則為10,000元。

如果申請人在申請時已提交足夠資料,而本局無需作進一步查詢,本局會盡力於6個星期內回覆。

過去一年,本局處理了80宗事先裁定的申請個案(圖11)。大部分的申請個案是關於利得稅事宜的。


 
圖11
事先裁定數字

  2002-03 2003-04
    數目   數目
承上一年度有待裁定的個案   7   9
加:該年內收到的申請個案   70
  90
    77   99
減:處理完畢的個案 - 作出裁定 56   70  
撤消申請 6   4  
拒絕裁定 6
68
6
80
轉下年度有待裁定的個案   9
  19

 

 

反對
納稅人如不滿意本局根據《稅務條例》所評稅額,可向局長提出反對。大部份的反對個案,是源於納稅人未有依時遞交報稅表,促使本局須作出估計評稅而引致的。就該等估計評稅提出反對,須同時呈上填妥的報稅表及帳目(如適用者)。這類反對個案,大多能依據其後遞交的報稅表得以迅速解決。至於其他反對個案,亦多數由納稅人與評稅主任達成協議而解決。只有少數反對個案最終須由局長作出決定。本局在2003至04年度共處理了超過67,000宗反對個案(圖12)


 
圖12
反對個案數字

  2002-03 2003-04
    數目   數目
承上一年度有待了結的個案   22,598   24,499
加:該年內收到的個案   79,548
  68,961
    102,146   93,460
減:處理完畢的個案 - 協議解決 76,723   66,094  
確認評稅 482   540  
調低評稅 265   253  
調高評稅 164   142  
取消評稅 13
77,647
13
67,042

轉下年度有待了結的個案

  24,499
  26,418

 
 

 

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納稅人如不接受局長就其反對個案所作出的決定,可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在2004年3月31日,委員會成員包括1名主席、10名副主席及131名其他成員。主席及副主席均為曾受法律訓練及具有法律經驗的人士。委員會在2003至04年度共處理了189宗上訴個案(圖13)


 

圖13
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的上訴

    數目
在2003年4月1日有待聆訊或裁決的個案   98
加:本年內提出上訴的個案   192
    290
減:處理完畢的個案 - 撤消上訴 55  
確認評稅 80  
調低評稅(全部) 9  
調低評稅(部分) 31  
調高評稅 10  
取消評稅 2  
其他 2
189
在2004年3月31日有待聆訊或裁決的個案   101

 
 

 

向法院提出上訴
稅務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是最終決定,但納稅人或局長可以要求上訴委員會就某法律問題呈述案件,以取得原訟法庭的意見。

在2003至04年度,原訟法庭就3宗上訴個案作出裁決,所涉及的問題包括出售物業的利潤是否應課利得稅;一位執業會計師是否可以申索扣除他聲稱支付了的辦公室設施費用、應酬費及機器租賃費;以及《稅務條例》內有關已婚人士根據個人入息課稅評稅的條文是否與基本法不符。在出售物業利潤的個案,原訟法庭裁定納稅人勝訴;其餘兩宗個案,則裁定局長勝訴。有關個人入息課稅個案的其中一位納稅人已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在本年內,上訴法庭作出一個有關《稅務條例》的裁決,判局長勝訴。案中涉及國內房產包銷合約的收益是否應課利得稅。納稅人已經向終審法院提出進一步上訴。

圖14列載了在2003至04年度向法院提出上訴的統計資料。


 
圖14
向法院提出的上訴

  原訟法庭 上訴法庭 終審法院 總數
在2003年4月1日有待聆訊或裁決的個案 7 1 - 8
加:本年內提出上訴的個案 19
1
1
21
  26 2 1 29

減:處理完畢的個案 -

裁決 3   1          
中止 6
9
-
1
  -
  10
在2004年3月31日有待聆訊或裁決的個案 17
1
1
19

 
 

 

商業登記
本局致力維持有效率的商業登記制度。在本港經營業務的任何商號均須辦理商業登記並繳納有關費用。已登記商號可選擇每年或每三年換領商業登記證一次。截至2004年3月31日止,共有9,200間商號選擇三年有效期的商業登記證。

2002至03年度財政預算案建議由2002年4月1日起免收商業登記費一年。隨著豁免期限在2003年3月31日屆滿,商業登記費由2003年4月1日起須按原來的基準恢復徵收:一年有效期的登記證每張2,000元;三年有效期的登記證每張5,200元。除登記費外,每一登記商號及分行亦須如常繳納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徵費:一年證每張600元;三年證每張1,800元。

為2002至03年度已繳付商業登記費但無需在該年內換領登記證的商號而安排的退款計劃在2003年9月30日如期結束。在整個計劃中,本局共向合乎申請資格的商號發出53,942張申請表格,並收回其中的13,925張。12,186間成功申請的商號,共獲退款1,448萬元。


由於恢復徵收商業登記費,在2003至04年度新登記的商號較上年度減少13,910宗;取消商業登記的商號亦較上年度增加10,356宗附表8。雖然已登記商號的數目全年仍錄得10,837宗的增長(圖15),但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數目較上年度減少4.2%。全年共收到商業登記費12.33億元(圖16)

 

圖15
持有商業登記證的商戶
圖16
發出的商業登記證及已收的商業登記費

  2002-03 2003-04 增/減
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數目(總行及分行) 743,880 712,934 -4.2%
商業登記費[包括罰款](百萬元) 127.7 1,233.3 865.8%

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的規定,銷售或收入總額不超過規定限額(主要憑提供服務以賺取利潤的業務:10,000元;其他業務:30,000元)的小型業務可申請豁免繳交登記費和徵費。過去一年獲豁免繳納全部費用的個案有13,743宗,較上一年度大幅增加64%。

不獲批准豁免繳費的商號,可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委員會在2003至04年度共接獲11宗上訴個案,其中3宗已被駁回,另外7宗隨後由上訴人撤銷(圖17)


圖17
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的上訴

    數目
在2003年4月1日有待聆訊的個案   0
加:本年內提出上訴的個案   11
    11
減:處理完畢的個案 - 上訴駁回 3  
上訴撤銷 7
10
在2004年3月31日有待聆訊的個案   1

 
 

 

印花稅
印花稅主要就物業和股票交易,以及樓宇租賃的文件而徵收(圖18)

物業和股票市場在2003至04上半年持績疲弱,但隨著下半年經濟迅速反彈,物業和股票交易大幅攀升,從物業及股票交易收得的印花稅較上一年度分別大幅增加20%及95%。

整體而言,本年度印花稅總收入的升幅達51%(圖19附表9,而加蓋印花的文件數目亦上升了7.2%附表10

圖18
印花稅收入組合
圖19
印花稅收入

  2002-03 2003-04
升幅
(百萬元) (百萬元)
不動產 4,151 4,996 +20%
股票 3,088 6,019 +95%
租約等 219 230 +5%
總額 7,458 11,245 +51%

 
 

 
遺產稅
遺產稅是就已故人士在香港的遺產而徵收。遺產稅的稅率介乎5%至15%,視乎遺產的價值而定。遺產價值不超過750萬元則無須繳納遺產稅。

圖20及21展示了過往兩年已評核個案的遺產組合和經本局處理的遺產稅個案。

本年度的遺產稅收入為14.55億元附表11,較上一年度增加5,300萬元(3.8%)。

遺產稅須在遞交遺產申報誓章時繳納(或在死者去世後6個月內繳納,以較早者為準)。本局於本年度在未發出正式評稅前已先收到稅款合共12.08億元附表12

圖20
遺產組合
圖21
遺產稅個案

  2002-03 2003-04
新個案數目 15,227
15,654
完成個案 須徵稅個案 298 258
豁免個案 15,047
15,362
  15,345
15,620

 
 

 

博彩稅
博彩稅是就香港賽馬會舉辦的賽馬活動的投注總額,及香港馬會獎券有限公司所辦的六合彩的收益而徵收的。自2003年8月開始,香港馬會足球博彩有限公司從舉辦足球比賽投注所取得的淨投注金收入,亦須繳付博彩稅。

在2003至04年度,賽馬特別彩池的博彩稅率由19%增加至20%(新稅率自2003年8月1日起生效),其他稅率則維持不變(圖22)


    稅率
普通彩池 獨贏、位置、孖寶、連贏及位置連贏 12%
特別彩池 六環彩、三寶、三重彩、單T、孖T及三T 20% *
六合彩   25%
足球博彩   50% **

註: * 自2003年8月1日起,稅率由19%增加至20%。
  ** 淨投注金收入的徵稅稅率。
 
圖22
2003至04年度博彩稅稅率

過去一年賽馬入場人數及投注額均比上一年度減少附表13,來自賽馬的博彩稅收亦相應減少了4.8%;但由於從六合彩徵收的稅款增加了13.2%,加上去年8月新引入的足球博彩稅,全年的博彩稅收總額較上一年度上升了6.5%(圖23)


   
圖23
博彩稅收入

  2002-03
2003-04
增/減
(百萬元) (百萬元)
賽馬 9,725.7 9,258.7 -4.8%
六合彩 1,195.0 1,352.9 +13.2%
足球博彩 - 1,024.3 -
總數 10,920.7 11,635.9 +6.5%

 
 

 

酒店房租稅
酒店及賓館須於每季完結後按住客所付房租繳納酒店房租稅,稅率為3%。

在2003至04年度,香港的酒店及賓館數目和應課稅住房數目與上一年度相若(圖24)。不過,因應年初非典型肺炎的爆發,房間平均入住率下跌16.7%(圖25),酒店房租亦相應下調附表14。全年的酒店房租稅收入較上一年度下跌22.6%(圖26)


圖24
酒店、賓館、應課稅住房及免稅住房
 

2002-03

2003-04 增幅
酒店及賓館
161 162 +0.6%
應課稅住房 39,101 39,135 +0.1%
免稅住房 5,315 5,484 +3.2%

圖25
房間入住率
 

2002-03

2003-04 減幅
住房日數
11,057,669 8,553,005 -22.7%
入住率 83.9% 67.2% -16.7%
圖26
酒店房租稅收入

 


 
 

 

儲稅券
納稅人會在兩種情況下購買儲稅券。

第一種是納稅人希望儲錢交稅。本局為他們提供兩項服務計劃,分別是以所有納稅人為對象的「電子儲稅券計劃」和專為在職及退休公務員而設的「即賺即儲」計劃。在「電子儲稅券計劃」下,納稅人可經各種電子付款途徑買券,包括銀行自動轉賬、電話、互聯網、生活站和銀行自動櫃員機等。而在「即賺即儲」計劃下,在職或退休公務員可以每月扣糧買券。儲稅券在用以繳付稅款時可賺取利息,而利息是以購買日訂下的利率計算,生息期以36個月為上限。

在2003至04年度,一間付款服務供應商的推廣計劃成功把在「電子儲稅券計劃」的買券數目推高76.8%;但由於在「即賺即儲」計劃買券的數目輕微下降3.6%附表15,總款額較上一年度下跌4.9%(圖27)


圖27
售出儲稅券


第二種情況是本局要求對評稅作出反對的納稅人購買儲稅券,款額與爭議的稅款相同,用以在有關反對或上訴獲裁定後,繳付應課稅款。利息只根據最後需向納稅人退還的數額,以持券期內生效的浮動利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