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09至10年度,當局制定了以下幾項與税務局執行的税務工作有關的法例。
《2009年税務(修訂)條例》(2009年第8號條例)
本條例旨在修訂《税務條例》,以實施政府於2009年提出的扣減2008至09課税年度的薪俸税和個人入息課税的款額的建議。
《2009年收入(減少商業登記費)令》(2009年第139號法律公告)
本命令減少須就有效期在2009年8月1日或之後但2010年8月1日之前開始的商業登記證及分行登記證而繳付的費用。
《豁免利得税(人民幣國債)令》(2009年第246號法律公告)
自2010年2月5日開始,任何人就人民幣國債收取的利息或利潤,可獲本命令豁免而無需繳付利得税。
《2010年税務(修訂)條例》及税務(資料披露)規則》(2010年第1號條例,及2010年第25、26和28號法律公告)
《2010年税務(修訂)條例》旨在修訂《税務條例》,以利便根據與香港以外地區的政府為避免雙重課税而訂立的安排,收集及披露關乎該地區的税項資料,並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税務(資料披露)規則》根據《税務條例》第49條訂立,以實施根據該條有效的安排的條文。條例及規則同於2010年3月12日開始實施。
《2010年税務(修訂)(第2號)條例》(2010年第4號條例)
本條例旨在修訂《税務條例》,以:
(a) | 改善税務上訴委員會的運作; | |
(b) | 就容許扣除為取得訂明固定資產及指明機械或工業裝置而招致的利息開支,訂定條文; | |
(c) | 使税務局局長(“局長”)能夠向就任何土地或建築物的公用部分收取租金的人,作出物業税評税; | |
(d) | 在納税人於法定限期後撤回扣除居所貸款利息的申索的情況下,賦權評税主任作出補加評税,以評定因應該項撤回而須繳付的税款; | |
(e) | 延長就違反保密規定的罪行而提起檢控的限期; | |
(f) | 使局長能夠在無須要求納税人交還儲税券予局長的情況下,向該納税人退還儲税券帳戶內的餘款;及 | |
(g) | 作出輕微及文字上的修訂, |
以及作出相應修訂。 《2010年收入(減少商業登記費)令》(2010年第20號法律公告)
本命令減少須就有效期在2010年8月1日或之後但在2011年8月1日之前開始的商業登記證及分行登記證而繳付的費用。
《税務(關於收入税項的雙重課税寬免和防止逃税)令》
國家/地區 | 雙重課税令日期 | 性質 | ||||
越南 | 2009年4月21日 | 關於收入税項的雙重課税寬免和防止逃税 |
國家/地區 | 雙重課税令日期 | 性質 | ||||
埃塞俄比亞 | 2009年11月10日 | 航空器的營運入息的雙重課税寬免 | ||||
馬爾代夫 | 2009年11月10日 | 航空器的營運入息的雙重課税寬免 |
法律公告 | 適用期間 | 儲税券年利率 | ||||
2009年第19號 | 2009年2月2日至2009年5月31日 | 0.2667% | ||||
2009年第115號 | 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8月2日 | 0.1167% | ||||
2009年第172號 | 2009年8月3日至2009年12月6日 | 0.0833% | ||||
2009年第241號 | 2009年12月7日至2010年1月3日 | 0.0667% | ||||
2009年第264號 | 2010年1月4日或該日後 | 0.04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