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得税 | 薪俸税 | 物业税 | 个人入息课税 | 事先裁定| 反对 | 向税务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 向法院提出上诉 | 商业登记 | 印花税 | 遗产税 | 博彩税 | 酒店房租税 | 储税券
本局以合乎成本效益的方式,征收有关法例所规定的税款及收费。在过去一年内,本局评定的入息及利得税较上一年度减少112亿元(14%),而收费则上升6.5%。
利得税是就个人、法团、社团及合伙企业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征收的税项。1999至2000年度法团及非法团人士的征税率分别维持在16%及15%。
受1998至99年度经济下调的影响,本局在1999至2000年度作出的利得税评税(主要根据纳税人于1998至99年度赚取的利润计算)数目较上一年度下降4.6%至407,400宗。年内评定的税额合共361亿元(图5),较上一年度减少101亿(21.9%)。
地产及银行业的评税额占总额的48.1%(图6),而各行业的评税额则载列于附表3及4。
税项 |
1996-97 (十亿元) |
1997-98 (十亿元) |
1998-99 (十亿元) |
1999-2000 (十亿元) |
---|---|---|---|---|
法团 | 46.7 | 50.9 | 39.2 | 30.9 |
非法团业务 | 5.1 | 6.1 | 7.0 | 5.2 |
总额 | 51.8 | 57.0 | 46.2 | 36.1 |
业务类别 | 比率 |
---|---|
地产业 | 32.6% |
分销业 | 16.3% |
银行业 | 15.5% |
公共事业 | 10.6% |
制造业 | 9.3% |
其他 | 15.7% |
薪俸税是向源自任何职位、受雇工作或退休金而于香港产生的入息征收的税项。任何人士缴纳的薪俸税总额,均不会超过其入息总额的15%(即标准税率)。
本年度作出的评税数目较上一年度下降3.8%,主要因为财政预算案的各项减税措施,特别是增加免税额,实施扣除居所贷款利息及长者住宿照顾开支,而评定的税款亦轻微减少至265亿元(图7)。附表5及6详载按入息水平划分纳税人的评税资料和所获扣减的免税额。
财政年度 | 1996-97 | 1997-98 | 1998-99 | 1999-2000 |
---|---|---|---|---|
评税数目('000) | 2,287 | 2,277 | 2,250 | 2,165 |
评税额(十亿元) | 31.5 | 32.7 | 26.7 | 26.5 |
由于扩阔税阶和调低边际税率的关系,按标准税率缴税人士的数目由上一年度的66,565名减少至本年度的10,316名(下降84.5%)。他们的评税额约占评税总额的18.5%(图8)。
最后评税年度 | 1997-98 | 1998-99 |
---|---|---|
占纳税人总数比率(百分比) | 5.0% | 0.9% |
占薪俸税评税总额比率(百分比) | 43.9% | 18.5% |
雇主申报雇员薪酬的责任
雇主除了有责任在开始及停止聘用某职员时通知本局外,还要每年拟备报税表,详载每名雇员的薪酬。截至2000年3月31日止,共有181,582名雇主向本局递交其雇员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为协助新雇主填写雇员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本局在2000年2月向33,864名新雇主发出信件,邀请他们于4月中参加在西湾河文娱中心举办的4个免费讲座。
物业税是向物业拥有人征收的税项。每个课税年度的物业税按物业的应评税净值,以15%标准税率计算。非法团业务就他们业务用的物业所缴付的物业税,可用作抵销他们应付的利得税。法团的物业收入则须按公司利得税税率课缴利得税。附表7载有本局所记录的物业统计资料。本局在1999至2000年度作出的评税数目较上一年度轻微增加,但全年的评税总额则较上一年度减少了6.5%(图9)。
财政年度 | 1996-97 | 1997-98 | 1998-99 | 1999-2000 |
---|---|---|---|---|
评税数目('000) | 436 | 494 | 471 | 474 |
评税额(十亿元) | 1.80 | 1.87 | 1.55 | 1.45 |
个别人士可选择将其入息总额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按这项评税方式,纳税人及其配偶的所有收入会合并计算,在扣除免税额后,以适用于薪俸税的边际税率予以评税。在适当情况下,个人的税务负担总额会因而减少,例如一些须以标准税率计算其每一项入息及利润所应付的税项的人士。在1999至2000年度内,选择个人入息课税的人数有所减少,使本局作出的评税数目较上一年度少7.1%。加上免税额增加及边际税率下调,使本年度的评税总额比对上一年度下跌18.3%(图10)。
财政年度 | 1996-97 | 1997-98 | 1998-99 | 1999-2000 |
---|---|---|---|---|
评税数目('000) | 384 | 384 | 367 | 341 |
评税额(十亿元) | 3.68 | 4.31 | 4.00 | 3.27 |
本局提供的事先裁定服务,是让任何人士可就《税务条例》的任何条文在一项特定的安排上如何适用于他/她而申请裁定。
这项服务按收回成本原则收取费用。申请人须在申请时缴付申请费用:裁定「地域来源征税原则」的申请费用为30,000元,而其他裁定则为10,000元。
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时已提交足够资料,而本局无须作进一步查询时,本局会于6个星期内作出回覆。
过去一年,本局处理了57宗事先裁定的申请个案(图11)。大部分的申请个案是关于利得税事宜的。
数目 | 1998-99 | 1999-2000 |
---|---|---|
承上一年度有待裁定的个案 | 0 | 5 |
加: 该年内收到的申请个案 | 51 | 69 |
减:处理完毕的个案 - 作出裁定 | 40 | 44 |
减:处理完毕的个案 - 撤消申请 | 3 | 7 |
减:处理完毕的个案 - 拒绝裁定 | 3 | 6 |
转下年度有待裁定的个案 | 5 | 17 |
纳税人如不满意本局根据《税务条例》所评税额,可向局长提出反对。大部分的反对个案,是由于纳税人未有依时递交报税表,促使本局须作出估计评税而引致的。就该等估计评税提出反对,纳税人须同时呈上填妥的报税表及帐目(如适用者)。这类反对个案,大多能依据递交的报税表得以迅速解决。至于其他反对个案,亦多数由纳税人与评税主任达成协议而解决。只有少数反对个案最终须由局长作出决定。本局在1999至2000年度共处理了超过7万4千宗反对个案(图12)。
数目 | 1998-99 | 1999-2000 |
---|---|---|
承上一年度有待了结的个案 | 21,339 | 21,412 |
加 : 该年内收到的个案 | 70,950 | 73,380 |
减 : 处理完毕的个案 - 协议解决 | 70,001 | 73,091 |
减 : 处理完毕的个案 - 确认评税 | 448 | 452 |
减 : 处理完毕的个案 - 调低评税 | 241 | 299 |
减 : 处理完毕的个案 - 调高评税 | 176 | 163 |
减 : 处理完毕的个案 - 取消评税 | 11 | 25 |
转下年度有待了结的个案 | 21,412 | 20,762 |
纳税人如不满意局长就其反对个案作出的决定,可向税务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在2000年3月31日,委员会成员包括1名主席、10名副主席及115名其他成员。主席及副主席均为曾受法律训练及具有法律经验的人士。委员会在1999至2000年度共处理了253宗上诉个案(图13)。
上诉个案 | 数目 |
---|---|
在1999年4月1日有待聆讯或裁决的个案 | 161 |
加 : 本年内提出上诉的个案 | 249 |
减 : 处理完毕的个案-撤消上诉 | 69 |
减 : 处理完毕的个案-确认评税 | 105 |
减 : 处理完毕的个案-调低评税(全部) | 18 |
减 : 处理完毕的个案-调低评税(部分) | 40 |
减 : 处理完毕的个案-调高评税 | 12 |
减 : 处理完毕的个案-取消评税 | 5 |
减 : 处理完毕的个案-其他 | 4 |
处理完毕的个案 总数 | 253 |
在2000年3月31日有待聆讯或裁决的个案 | 157 |
上诉人或局长可就税务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向法院提出上诉。在1999至2000年度,原讼法庭就两宗上诉个案作出裁决。所考虑的问题包括出售物业利润的征税和发出惩罚性补加税评税通知书的事宜。
上诉法院就3宗案件作出裁决。第一宗关乎更改帐目结算日,上诉法院裁定局长胜诉。其余两宗关乎化为存货成本的利息开支,上诉法院裁定纳税人胜诉,局长已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终审法院就一宗关乎商标是否在香港使用的案件裁定纳税人胜诉。
图14列载在1999至2000年度向法院提出上诉的统计资料。
向法院提出的上诉 | 原讼法庭 | 上诉法院 | 终审法院 | 总数 |
---|---|---|---|---|
在1999年4月1日有待聆讯或裁决的个案 | 8 | 3 | 1 | 12 |
加: 本年内提出上诉的个案 | 9 | 0 | 2 | 11 |
减: 处理完毕的个案 - 裁决 | 2 | 3 | 1 | 6 |
减: 处理完毕的个案 - 中止 | 7 | 0 | 0 | 7 |
在2000年3月31日有待聆讯或裁决的个案 | 8 | 0 | 2 | 10 |
本局维持一个有效率的商业登记制度。所有在本港经营业务的商号均须在本局商业登记署办理登记手续及缴纳年费以换领商业登记证。
在1999至2000年度,已登记商号每年须缴纳的商业登记费及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征费分别为2,000元及250元。这两项收费已是连续六年没有作出调整。
为减轻业务的经营成本,由本年度开始,已登记商号可选择每三年换领商业登记证一次。三年有效期的商业登记证的登记费及征费分别为5,200元及750元。截至2000年3月31日止,4,892间商号持有三年有效期的商业登记证。
由于经济开始好转,本年度新登记及重开的业务较上一年度增加12,113宗。此外,取消商业登记的宗数亦减少了7,624宗。已登记商号的数目全年出现轻微增长(图15及附表8)。本年度发出的商业登记证数目亦较上一年度上升,使全年收得的商业登记费微增50余万元(图16)。
持有商业登记证的商户数目 | 31.3.1999 | 31.3.2000 |
---|---|---|
法团 | 360,785 | 363,015 |
非法团业务 | 253,861 | 252,943 |
总数 | 614,646 | 615,958 |
发出的商业登记证及收得的商业登记费 | 1998-99 | 1999-2000 | 增幅 |
---|---|---|---|
发出的商业登记证数目(总行及分行) | 685,841 | 687,150 | 0.20% |
商业登记费[包括罚款](百万元) | 1,275.7 | 1,276.2 | 0.04% |
销售或收入总额不超过规定限额的小型业务可申请豁免缴交登记费及征费。过去一年获豁免缴费的个案有7,704宗,较上一年度增加40%。
不获批准豁免缴费的商号,可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委员会在1999至2000年度未接获任何上诉个案(图17)。
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 数目 |
---|---|
在1999年4月1日有待聆讯的个案 | 1 |
加:本年内提出上诉的个案 | 0 |
减:处理完毕的个案-上诉驳回 | 0 |
减:处理完毕的个案-上诉成功 | 1 |
在2000年3月31日有待聆讯的个案 | 0 |
收入
印花税主要就物业交易、股票转让及租约而收取(图18)。在1999至2000年度,物业市场仍然疲弱,物业价格和成交量都较上一年度轻微下跌。虽然物业交易的印花税率在1999年4月1日调高了,使印花税收入有所增加,但延迟缴付买卖合约印花税的新措施却使税收减少。在经济及税务措施的影响下,从物业交易收得的印花税下跌了22.4%。
相反来说,股票交投非常畅旺,尤其是2000年初,使从股票交易收得的印花税较上一年度大幅增加93.7%。
整体而言,本年度印花税收入较上一年度上升18.9%(图19及附表9),而加盖印花的文件数目则轻微下跌2.6% (附表10)。
印花税收入组合 | 百分比 |
---|---|
不动产 | 41% |
股票 | 57% |
租约等等 | 2% |
印花税组合 | 1998-99 (百万元) |
1999-2000 (百万元) |
百分比增减 |
---|---|---|---|
不动产 | 6,336 | 4,917 | - 22.4% |
股票 | 3,588 | 6,949 | + 93.7% |
租约等等 | 265 | 250 | - 5.7% |
总额 | 10,189 | 12,116 | + 18.9% |
遗产税署负责评核及收取遗产税。该税项是就已故人士在香港的遗产而征收。
在1999至2000年度,遗产税税率及税阶与上一年度相同,没有作出调整。若遗产价值不超过750万元,无须缴纳遗产税。税率介乎于5%至15%,视乎遗产的价值而定。
遗产组合 | 1998-99 | 1999-2000 |
---|---|---|
不动产 | 34.3% | 26.6% |
上市股票 | 31.1% | 32.0% |
非上市股票 | 6.6% | 9.6% |
银行存款 | 20.5% | 15.6% |
其他 | 7.5% | 16.2% |
遗产税个案 | 1998-99 | 1999-2000 |
---|---|---|
新个案数目 | 13,949 | 14,157 |
完成个案: 须征税个案 | 326 | 354 |
完成个案: 豁免个案 | 13,506 | 13,889 |
完成个案: 总数 | 13,832 | 14,243 |
本年度的遗产税收入为12.72亿元(附表11),较上一年度增加3,500万元(2.8%)。
由于遗产税须在递交遗产税申报誓章时缴纳(或在死者去世后6个月内缴纳,以较早者为准),因此,本局于本年度在未发出正式评税前已先收到付款合共8.94亿元(附表12)。
有关在上一年度本局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的一宗个案,上诉法院就案中死者于去世前三年内已处置的某些财产是否须要缴交遗产税的问题作出了判决,裁定本局胜诉。纳税人已就这判决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博彩税是就香港赛马会举办的赛马活动的投注总额,及香港奖券管理局所办的六合彩的收益而征收的。
1999至2000年度博彩税税率如下(图22)。
博彩种类 | 博彩方式 | 税率 |
---|---|---|
普通彩池 | 独赢、位置、孖宝、连赢及位置连赢 | 12% |
特别彩池 | 六环彩、三宝、三重彩、单T、孖T及三T
(由1999年9月1日起,税率由18%增至19%。 单T由1999年9月5日起举办。) |
19% |
六合彩 | (不适用) | 25% |
过去一年赛马入场人数及投注额都轻微下跌(附表13),使从赛马活动收取的博彩税减少3.7%。虽然从六合彩收得的税款有所增加,但博彩税总额仍较上一年度少2.4%(图23)。
博彩税收入 | 1998-99 (百万元) | 1999-2000 (百万元) | 百分比增减 |
---|---|---|---|
赛马 | 11,160.4 | 10,748.1 | - 3.7% |
六合彩 | 1,068.2 | 1,189.7 | + 11.4% |
总数 | 12,228.6 | 11,937.8 | - 2.4% |
酒店及宾馆须于每季完结后按住客所付房租缴纳酒店房租税,税率为3%。
在1999至2000年度,在香港营业的酒店及宾馆数目有所增加,引致应课税住房数目上升7%(图24)。
本局在1999至2000年度的酒店房租税收入较上年度减少17%(图25)。虽然住房率增加4%(图26),仍不能弥补一般房租向下调整的幅度(附表14)。
数目 | 1998-99 | 1999-2000 | 百分比增减 |
---|---|---|---|
酒店及宾馆 | 156 | 168 | + 7.7% |
应课税住房 | 33,952 | 36,339 | + 7.0% |
免税住房 | 5,512 | 5,475 | - 0.7% |
课税年度 | 收入(百万元) |
---|---|
1996-97 | 580.1 |
1997-98 | 511.3 |
1998-99 | 219.0 |
1999-2000 | 182.4 |
种类 | 1998-99 | 1999-2000 |
|
---|---|---|---|
住房日数 | 9,004,688 | 9,779,071 | + 8.6% |
入住率 | 75.4% | 79.4% | + 4.0% |
纳税人会在两种情况下购买储税券。第一种是纳税人希望储钱交税,本局提供两个服务计划予他们,分别是以所有纳税人为对象的「电子储税券计划」和专为在职及退休公务员而设的「即赚即储」计划。在「电子储税券计划」下,纳税人可透过各种电子付款途径购买,包括银行自动转账、电话、互联网及银行自动柜员机等。而在「即赚即储」计划下,在职或退休公务员可每月以扣粮方式购买储税券。储税券所赚取的利息是以购买当日所固定的利率计算,最长为期36个月。但当储税券被赎回为现金,或非用以缴付持有人的税项时,则不会赚取任何利息。
近年来储税券的销售量持续上升(附表15)。但在1999至2000年度的销售额郄较上一年度为低(图27),这是由于储税券利率在1998年12月时较一般银行利率为高,吸引了很多纳税人购买储税券,以至1998至99年度储税券录得十分高的销售额。自1998年12月中储税券利率的计算方法作出了修订后,储税券利率一直维持在市场水平。
第二种情况是本局要求对评税作出反对的纳税人购买与争论中的税款额相同的储税券,用以缴付待有关反对或上诉获裁定后应课税款。有关利息只按最后需向纳税人退还的数额计算。由1999年9月1日开始,此类储税券利率是以持券期内的浮动利率计算。
情况 | 1998-99 |
1999-2000
|
||
---|---|---|---|---|
数目 | 价值(百万元) | 数目 | 价值(百万元) | |
与反对及上诉有关的储税券 | 1,030 | 2,848.8 | 1,048 | 1,901.1 |
非就反对及上诉购买的储税券 | 75,849 | 1,434.6 | 77,695 | 471.7 |
抱负使命及信念| 局长绪言| 税收概况 | 评税职责| 收取税款| 调查及实地审核| 纳税人查询服务| 资讯科技| 人力资源| 修订法例| 环保报告| 其他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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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修订日期∶200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