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至二○○○年度稅務局年報
(純文字版)


收取稅款

 

收稅 | 退稅 | 追討欠稅

本局收取稅款,包括應繳稅款、補加稅、附加費及罰款等,附表1617詳列本局在1999至2000年度就入息及利得稅所徵收的補加稅、附加費及各類罰款。


收稅

本局提供多種繳稅方法供納稅人選擇,包括在1999年10月及2000年3月先後引進的「網上繳費聆」及「銀通網上自動櫃員機」繳費服務。圖28展示納稅人在1999至2000年度所選用的繳稅方法。在親臨付款的個案中,使用「易辦事」的有31,793宗(涉款1.57億元)。納稅人以電子方式繳稅(包括電話「繳費聆」、銀行自動櫃員機及互聯網繳費服務),持續錄得理想的升幅。1999至2000年度的數目較上一年度增加26%。


圖 28 繳稅方法

[ 圖表簡介]

入息及利得稅的個案數目
繳稅方法 1998-99 1999-2000
個案數目 百分比 個案數目 百分比
郵遞付款 843,647 37% 635,486 31%
親身付款 815,556 36% 623,039 31%
電話/網上繳費聆付款 532,542 23% 541,547 27%
銀行自動櫃員機/網上櫃員機付款 84,217 4% 216,670 11%
總數 2,275,962 100% 2,016,742 100%

[ 圖表簡介]

入息及利得稅的款項(百萬元)
繳稅方法 1998-99 1999-2000
款項(百萬元) 百分比 款項(百萬元) 百分比
郵遞付款 25,191.4 33% 22,074.0 33%
親身付款 44,685.4 59% 37,883.4 57%
電話/網上繳費聆付款 5,149.5 7% 4,993.0 7%
銀行自動櫃員機/網上櫃員機付款 720.2 1% 1,963.8 3%
總數 75,746.5 100% 66,914.2 100%

[ 圖表簡介]

所有稅收(包括入息及利得稅、印花稅和其他費用/徵費)的個案數目
繳稅方法 1998-99 1999-2000
個案數目 百分比 個案數目 百分比
郵遞付款 1,122,281 30% 882,126 25%
親身付款 2,039,628 54% 1,829,874 53%
電話/網上繳費聆付款 532,542 14% 556,209 16%
銀行自動櫃員機/網上櫃員機付款 84,782 2% 221,856 6%
總數 3,779,233 100% 3,490,065 100%

[ 圖表簡介]

所有稅收(包括入息及利得稅、印花稅和其他費用/徵費)的款項(百萬元)
繳稅方法 1998-99 1999-2000
款項(百萬元) 百分比 款項(百萬元) 百分比
郵遞付款 36,025.3 36% 34,651.0 37%
親身付款 58,999 58% 52,035.0 56%
電話/網上繳費聆付款 5,149.5 5% 5,029.7 5%
銀行自動櫃員機/網上櫃員機付款 721.5 1% 1,982.4 2%
總數 100,895.3 100% 93,698.1 100%


退稅

本局在年內就不同原因退還稅款給納稅人,例如納稅人多繳應付稅款,或因修訂評稅而需退還稅款,退稅事宜會盡快安排。本局在1999至2000年度退還的款項合共約83億元(圖29)。

[ 圖表簡介]

圖 29 退稅
稅項種類 1998-99 *(附註) 1999-2000
數目 款項
(百萬元)
數目 款項
(百萬元)
利得稅 111,689 8,645.8 40,712 5,701.4
薪俸稅 1,474,547 4,390.9 334,001 1,387.6
物業稅 82,353 285.2 21,193 151.5
個人入息課稅 140,988 473.8 41,030 407.0
其他 10,015 815.2 12,825 699.0
總額 1,819,592 14,610.9 449,761 8,346.5

* 包括1999年3月份因退稅措施而處理的150萬宗退稅個案


追討欠稅

納稅人須在繳稅通知書所列明的繳稅日期或之前繳交稅款,絕大部分納稅人均準時交稅。

未如期繳稅的人士,一般會被徵收5%附加費,倘拖欠稅款超過6個月,會再被徵收欠款額的10%附加費。

對於欠繳稅款的個案,本局會立即採取各種追討行動,包括向僱主、銀行和其他拖欠欠稅人士金錢或代欠稅人士保管金錢的人士發出追稅通知書及在區域法院進行民事訴訟。圖30列出本局所採取的追稅行動的有關數字。欠稅人士除了須繳付法院裁定的欠稅外,還須負責繳付法庭訟費及由訴訟開始至債項全數清繳期間的利息,圖31列出本局在1999至2000年度收取的法庭訟費和債項利息。

欠稅人士可能會被禁止離開香港。不過,這是需要局長令區域法院法官在合理因由下相信該名人士意圖未有清繳稅款或未就清繳該筆稅款提交足夠保證而離開香港往其他地方定居。有關法例亦列明該名人士可就區域法院法官的判決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的權利。


[ 圖表簡介]

圖 30 追稅行動
追稅通知書 1996-97 1997-98 1998-99 1999-2000
通知書數目 166,172 190,014 161,602 158,793
涉及稅款(百萬元) 3,437 5,142 5,723 5,861

[ 圖表簡介]

向區域法院提出追稅訴訟 1996-97 1997-98 1998-99 1999-2000
訴訟數目 17,621 18,571 18,866 18,892
涉及稅款(百萬元) 1,464 1,647 1,454 1,534


[ 圖表簡介]

圖 31 1999至2000年度收取的法庭訟費及債項利息
收取的法庭訟費及債項利息
法庭訟費 -法庭費用 4,301,309
法庭費用 - 執行費用 86,505
定額訟費 1,631,310
債項利息 - 判定債項前利息 5,744,959
債項利息 - 判定債項後利息 12,214,385
訟費及利息總額 23,978,468

 

抱負使命及信念| 局長緒言| 稅收概況 | 評稅職責| 收取稅款| 調查及實地審核| 納稅人查詢服務| 資訊科技| 人力資源| 修訂法例| 環保報告| 其他 | 附表 |

稅務局本頁 | 刊物或表格 | 年報 | English Version



(更新/修訂日期︰200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