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至二○○○年度稅務局年報
(純文字版)


評稅職責

利得稅 | 薪俸稅 | 物業稅 | 個人入息課稅 | 事先裁定| 反對 | 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 向法院提出上訴 | 商業登記 | 印花稅 | 遺產稅 | 博彩稅 | 酒店房租稅 | 儲稅券


本局以合乎成本效益的方式,徵收有關法例所規定的稅款及收費。在過去一年內,本局評定的入息及利得稅較上一年度減少112億元(14%),而收費則上升6.5%。


利得稅

利得稅是就個人、法團、社團及合夥企業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徵收的稅項。1999至2000年度法團及非法團人士的徵稅率分別維持在16%及15%。

受1998至99年度經濟下調的影響,本局在1999至2000年度作出的利得稅評稅(主要根據納稅人於1998至99年度賺取的利潤計算)數目較上一年度下降4.6%至407,400宗。年內評定的稅額合共361億元(圖5),較上一年度減少101億(21.9%)。

地產銀行業的評稅額佔總額的48.1%(圖6),而各行業的評稅額則載列於附表34


[圖表簡介]

圖 5 利得稅評稅額
稅項 1996-97
(十億元)
1997-98
(十億元)
1998-99
(十億元)
1999-2000
(十億元)
法團 46.7 50.9 39.2 30.9
非法團業務 5.1 6.1 7.0 5.2
總額 51.8 57.0 46.2 36.1


[圖表簡介]

圖 6 按業務類別劃分的利得稅評稅額比率 1999-2000
業務類別 比率
地產業 32.6%
分銷業 16.3%
銀行業 15.5%
公共事業 10.6%
製造業 9.3%
其他 15.7%

薪俸稅

薪俸稅是向源自任何職位、受僱工作或退休金而於香港產生的入息徵收的稅項。任何人士繳納的薪俸稅總額,均不會超過其入息總額的15%(即標準稅率)。

本年度作出的評稅數目較上一年度下降3.8%,主要因為財政預算案的各項減稅措施,特別是增加免稅額,實施扣除居所貸款利息及長者住宿照顧開支,而評定的稅款亦輕微減少至265億元(圖7)。附表56詳載按入息水平劃分納稅人的評稅資料和所獲扣減的免稅額。

[圖表簡介]

圖 7 薪俸稅評稅
財政年度 1996-97 1997-98 1998-99 1999-2000
評稅數目('000) 2,287 2,277 2,250 2,165
評稅額(十億元) 31.5 32.7 26.7 26.5


由於擴闊稅階和調低邊際稅率的關係,按標準稅率繳稅人士的數目由上一年度的66,565名減少至本年度的10,316名(下降84.5%)。他們的評稅額約佔評稅總額的18.5%(圖8)。


[圖表簡介]

圖 8 按標準稅率繳稅人士
最後評稅年度 1997-98 1998-99
佔納稅人總數比率(百分比) 5.0% 0.9%
佔薪俸稅評稅總額比率(百分比) 43.9% 18.5%


僱主申報僱員薪酬的責任

僱主除了有責任在開始及停止聘用某職員時通知本局外,還要每年擬備報稅表,詳載每名僱員的薪酬。截至2000年3月31日止,共有181,582名僱主向本局遞交其僱員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為協助新僱主填寫僱員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本局在2000年2月向33,864名新僱主發出信件,邀請他們於4月中參加在西灣河文娛中心舉辦的4個免費講座。


物業稅

物業稅是向物業擁有人徵收的稅項。每個課稅年度的物業稅按物業的應評稅淨值,以15%標準稅率計算。非法團業務就他們業務用的物業所繳付的物業稅,可用作抵銷他們應付的利得稅。法團的物業收入則須按公司利得稅稅率課繳利得稅。附表7載有本局所記錄的物業統計資料。本局在1999至2000年度作出的評稅數目較上一年度輕微增加,但全年的評稅總額則較上一年度減少了6.5%(圖9)。


[圖表簡介]

圖 9 物業稅評稅
財政年度 1996-97 1997-98 1998-99 1999-2000
評稅數目('000) 436 494 471 474
評稅額(十億元) 1.80 1.87 1.55 1.45


個人入息課稅

個別人士可選擇將其入息總額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評稅。按這項評稅方式,納稅人及其配偶的所有收入會合併計算,在扣除免稅額後,以適用於薪俸稅的邊際稅率予以評稅。在適當情況下,個人的稅務負擔總額會因而減少,例如一些須以標準稅率計算其每一項入息及利潤所應付的稅項的人士。在1999至2000年度內,選擇個人入息課稅的人數有所減少,使本局作出的評稅數目較上一年度少7.1%。加上免稅額增加及邊際稅率下調,使本年度的評稅總額比對上一年度下跌18.3%(圖10)。

[圖表簡介]

圖 10 根據個人入息課稅作出的評稅
財政年度 1996-97 1997-98 1998-99 1999-2000
評稅數目('000) 384 384 367 341
評稅額(十億元) 3.68 4.31 4.00 3.27


事先裁定

本局提供的事先裁定服務,是讓任何人士可就《稅務條例》的任何條文在一項特定的安排上如何適用於他/她而申請裁定。

這項服務按收回成本原則收取費用。申請人須在申請時繳付申請費用:裁定「地域來源徵稅原則」的申請費用為30,000元,而其他裁定則為10,000元。

如果申請人在申請時已提交足夠資料,而本局無須作進一步查詢時,本局會於6個星期內作出回覆。

過去一年,本局處理了57宗事先裁定的申請個案(圖11)。大部分的申請個案是關於利得稅事宜的。

[圖表簡介]

圖11 事先裁定數字
數目 1998-99 1999-2000
承上一年度有待裁定的個案 0 5
加: 該年內收到的申請個案 51 69
減:處理完畢的個案 - 作出裁定 40 44
減:處理完畢的個案 - 撤消申請 3 7
減:處理完畢的個案 - 拒絕裁定 3 6
轉下年度有待裁定的個案 5 17


反對

納稅人如不滿意本局根據《稅務條例》所評稅額,可向局長提出反對。大部分的反對個案,是由於納稅人未有依時遞交報稅表,促使本局須作出估計評稅而引致的。就該等估計評稅提出反對,納稅人須同時呈上填妥的報稅表及帳目(如適用者)。這類反對個案,大多能依據遞交的報稅表得以迅速解決。至於其他反對個案,亦多數由納稅人與評稅主任達成協議而解決。只有少數反對個案最終須由局長作出決定。本局在1999至2000年度共處理了超過7萬4千宗反對個案(圖12)。

[圖表簡介]

圖 12 反對個案數字
數目 1998-99 1999-2000
承上一年度有待了結的個案 21,339 21,412
加 : 該年內收到的個案 70,950 73,380
減 : 處理完畢的個案 - 協議解決 70,001 73,091
減 : 處理完畢的個案 - 確認評稅 448 452
減 : 處理完畢的個案 - 調低評稅 241 299
減 : 處理完畢的個案 - 調高評稅 176 163
減 : 處理完畢的個案 - 取消評稅 11 25
轉下年度有待了結的個案 21,412 20,762


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納稅人如不滿意局長就其反對個案作出的決定,可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在2000年3月31日,委員會成員包括1名主席、10名副主席及115名其他成員。主席及副主席均為曾受法律訓練及具有法律經驗的人士。委員會在1999至2000年度共處理了253宗上訴個案(圖13)。

[圖表簡介]

圖 13 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的上訴
上訴個案 數目
在1999年4月1日有待聆訊或裁決的個案 161
加 : 本年內提出上訴的個案 249
減 : 處理完畢的個案-撤消上訴 69
減 : 處理完畢的個案-確認評稅 105
減 : 處理完畢的個案-調低評稅(全部) 18
減 : 處理完畢的個案-調低評稅(部分) 40
減 : 處理完畢的個案-調高評稅 12
減 : 處理完畢的個案-取消評稅 5
減 : 處理完畢的個案-其他 4
處理完畢的個案 總數 253
在2000年3月31日有待聆訊或裁決的個案 157


法院提出上訴

上訴人或局長可就稅務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向法院提出上訴。在1999至2000年度,原訟法庭就兩宗上訴個案作出裁決。所考慮的問題包括出售物業利潤的徵稅和發出懲罰性補加稅評稅通知書的事宜。

上訴法院就3宗案件作出裁決。第一宗關乎更改帳目結算日,上訴法院裁定局長勝訴。其餘兩宗關乎化為存貨成本的利息開支,上訴法院裁定納稅人勝訴,局長已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終審法院就一宗關乎商標是否在香港使用的案件裁定納稅人勝訴。

圖14列載在1999至2000年度向法院提出上訴的統計資料。

[圖表簡介]

圖 14 向法院提出的上訴
向法院提出的上訴 原訟法庭 上訴法院 終審法院 總數
在1999年4月1日有待聆訊或裁決的個案 8 3 1 12
加: 本年內提出上訴的個案 9 0 2 11
減: 處理完畢的個案 - 裁決 2 3 1 6
減: 處理完畢的個案 - 中止 7 0 0 7
在2000年3月31日有待聆訊或裁決的個案 8 0 2 10


商業登記

本局維持一個有效率的商業登記制度。所有在本港經營業務的商號均須在本局商業登記署辦理登記手續及繳納年費以換領商業登記證。

在1999至2000年度,已登記商號每年須繳納的商業登記費及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徵費分別為2,000元及250元。這兩項收費已是連續六年沒有作出調整。

為減輕業務的經營成本,由本年度開始,已登記商號可選擇每三年換領商業登記證一次。三年有效期的商業登記證的登記費及徵費分別為5,200元及750元。截至2000年3月31日止,4,892間商號持有三年有效期的商業登記證。

由於經濟開始好轉,本年度新登記及重開的業務較上一年度增加12,113宗。此外,取消商業登記的宗數亦減少了7,624宗。已登記商號的數目全年出現輕微增長(圖15附表8)。本年度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數目亦較上一年度上升,使全年收得的商業登記費微增50餘萬元(圖16)。

[圖表簡介]

圖 15 持有商業登記證的商戶
持有商業登記證的商戶數目 31.3.1999 31.3.2000
法團 360,785 363,015
非法團業務 253,861 252,943
總數 614,646 615,958


[圖表簡介]

圖 16 發出的商業登記證及收得的商業登記費
發出的商業登記證及收得的商業登記費 1998-99 1999-2000 增幅
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數目(總行及分行) 685,841 687,150 0.20%
商業登記費[包括罰款](百萬元) 1,275.7 1,276.2 0.04%


銷售或收入總額不超過規定限額的小型業務可申請豁免繳交登記費及徵費。過去一年獲豁免繳費的個案有7,704宗,較上一年度增加40%。

不獲批准豁免繳費的商號,可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委員會在1999至2000年度未接獲任何上訴個案(圖17)。

[圖表簡介]

圖 17 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數目
在1999年4月1日有待聆訊的個案 1
加:本年內提出上訴的個案 0
減:處理完畢的個案-上訴駁回 0
減:處理完畢的個案-上訴成功 1
在2000年3月31日有待聆訊的個案 0


印花稅

收入

印花稅主要就物業交易、股票轉讓及租約而收取(圖18)。在1999至2000年度,物業市場仍然疲弱,物業價格和成交量都較上一年度輕微下跌。雖然物業交易的印花稅率在1999年4月1日調高了,使印花稅收入有所增加,但延遲繳付買賣合約印花稅的新措施卻使稅收減少。在經濟及稅務措施的影響下,從物業交易收得的印花稅下跌了22.4%。

相反來說,股票交投非常暢旺,尤其是2000年初,使從股票交易收得的印花稅較上一年度大幅增加93.7%。

整體而言,本年度印花稅收入較上一年度上升18.9%(圖19附表9),而加蓋印花的文件數目則輕微下跌2.6% (附表10)。

[圖表簡介]

圖 18 1999-2000年度印花稅收入組合
印花稅收入組合 百分比
不動產 41%
股票 57%
租約等等 2%

[圖表簡介]

圖 19 印花稅收入
印花稅組合 1998-99
(百萬元)
1999-2000
(百萬元)
百分比增減
不動產 6,336 4,917 - 22.4%
股票 3,588 6,949 + 93.7%
租約等等 265 250 - 5.7%
總額 10,189 12,116 + 18.9%



遺產稅

遺產稅署負責評核及收取遺產稅。該稅項是就已故人士在香港的遺產而徵收。

在1999至2000年度,遺產稅稅率及稅階與上一年度相同,沒有作出調整。若遺產價值不超過750萬元,無須繳納遺產稅。稅率介乎於5%至15%,視乎遺產的價值而定。

圖2021展示過往兩年的遺產組合及處理的遺產稅個案。

[圖表簡介]

圖 20 遺產組合
遺產組合 1998-99 1999-2000
不動產 34.3% 26.6%
上市股票 31.1% 32.0%
非上市股票 6.6% 9.6%
銀行存款 20.5% 15.6%
其他 7.5% 16.2%


[圖表簡介]

圖 21 遺產稅個案
遺產稅個案 1998-99 1999-2000
新個案數目 13,949 14,157
完成個案: 須徵稅個案 326 354
完成個案: 豁免個案 13,506 13,889
完成個案: 總數 13,832 14,243


本年度的遺產稅收入為12.72億元(附表11),較上一年度增加3,500萬元(2.8%)。

由於遺產稅須在遞交遺產稅申報誓章時繳納(或在死者去世後6個月內繳納,以較早者為準),因此,本局於本年度在未發出正式評稅前已先收到付款合共8.94億元(附表12)。

有關在上一年度本局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的一宗個案,上訴法院就案中死者於去世前三年內已處置的某些財產是否須要繳交遺產稅的問題作出了判決,裁定本局勝訴。納稅人已就這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博彩稅

博彩稅是就香港賽馬會舉辦的賽馬活動的投注總額,及香港獎券管理局所辦的六合彩的收益而徵收的。

1999至2000年度博彩稅稅率如下(圖22)。


[圖表簡介]

圖 22 1999至2000年度博彩稅稅率
博彩種類 博彩方式 稅率
普通彩池 獨贏、位置、孖寶、連贏及位置連贏 12%
特別彩池 六環彩、三寶、三重彩、單T、孖T及三T
(由1999年9月1日起,稅率由18%增至19%。
單T由1999年9月5日起舉辦。)
19%
六合彩 (不適用) 25%


過去一年賽馬入場人數及投注額都輕微下跌(附表13),使從賽馬活動收取的博彩稅減少3.7%。雖然從六合彩收得的稅款有所增加,但博彩稅總額仍較上一年度少2.4%(圖23)。

[圖表簡介]

圖 23 博彩稅收入
博彩稅收入 1998-99 (百萬元) 1999-2000 (百萬元) 百分比增減
賽馬 11,160.4 10,748.1 - 3.7%
六合彩 1,068.2 1,189.7 + 11.4%
總數 12,228.6 11,937.8 - 2.4%


酒店房租稅

酒店及賓館須於每季完結後按住客所付房租繳納酒店房租稅,稅率為3%。

在1999至2000年度,在香港營業的酒店及賓館數目有所增加,引致應課稅住房數目上升7%(圖24)。

本局在1999至2000年度的酒店房租稅收入較上年度減少17%(圖25)。雖然住房率增加4%(圖26),仍不能彌補一般房租向下調整的幅度(附表14)。

[圖表簡介]

圖 24 酒店、賓館、應課稅住房及免稅住房
數目 1998-99 1999-2000 百分比增減
酒店及賓館 156 168 + 7.7%
應課稅住房 33,952 36,339 + 7.0%
免稅住房 5,512 5,475 - 0.7%

[圖表簡介]

圖 25 酒店房租稅收入
課稅年度 收入(百萬元)
1996-97 580.1
1997-98 511.3
1998-99 219.0
1999-2000 182.4

[圖表簡介]

圖 26 房間入住率
種類 1998-99 1999-2000 增幅
住房日數 9,004,688 9,779,071 + 8.6%
入住率 75.4% 79.4% + 4.0%


儲稅券

納稅人會在兩種情況下購買儲稅券。第一種是納稅人希望儲錢交稅﹐本局提供兩個服務計劃予他們,分別是以所有納稅人為對象的「電子儲稅券計劃」和專為在職及退休公務員而設的「即賺即儲」計劃。在「電子儲稅券計劃」下,納稅人可透過各種電子付款途徑購買,包括銀行自動轉賬、電話、互聯網及銀行自動櫃員機等。而在「即賺即儲」計劃下,在職或退休公務員可每月以扣糧方式購買儲稅券。儲稅券所賺取的利息是以購買當日所固定的利率計算,最長為期36個月。但當儲稅券被贖回為現金,或非用以繳付持有人的稅項時,則不會賺取任何利息。

近年來儲稅券的銷售量持續上升(附表15)。但在1999至2000年度的銷售額郤較上一年度為低(圖27),這是由於儲稅券利率在1998年12月時較一般銀行利率為高,吸引了很多納稅人購買儲稅券,以至1998至99年度儲稅券錄得十分高的銷售額。自1998年12月中儲稅券利率的計算方法作出了修訂後,儲稅券利率一直維持在市場水平。

第二種情況是本局要求對評稅作出反對的納稅人購買與爭論中的稅款額相同的儲稅券,用以繳付待有關反對或上訴獲裁定後應課稅款。有關利息只按最後需向納稅人退還的數額計算。由1999年9月1日開始,此類儲稅券利率是以持券期內的浮動利率計算。

[圖表簡介]

圖 27 售出儲稅券
情況 1998-99
1999-2000
數目 價值(百萬元) 數目 價值(百萬元)
與反對及上訴有關的儲稅券 1,030 2,848.8 1,048 1,901.1
非就反對及上訴購買的儲稅券 75,849 1,434.6 77,695 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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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修訂日期︰200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