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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繳付商業登記費及徵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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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問:

我經營的業務屬小型業務,並符合申請豁免繳付商業登記費及徵費的條件,我還須要申請商業登記嗎?

 
 

答:

即使你合符資格申請豁免繳付商業登記費及徵費,你仍須就你的業務申請商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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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問:

我已提交豁免繳付商業登記費及徵費的申請,我如何得知申請結果?

 
 

答:

如親身或以郵寄方式提交申請,你會獲書面通知有關申請結果。如獲批准豁免,本局會發出「註明批給豁免的商業登記證」。如經香港政府一站通提交申請,你可登入香港政府一站通檢視及下載申請結果及「註明批給豁免的商業登記證」(如獲批准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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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問:

我該何時提交豁免繳付商業登記費及徵費的申請?

 
 

答:

就現有業務而言,你須在現有商業登記證有效期屆滿的 1 個月前親身或以郵寄方式提交申請。如經香港政府一站通提交申請,則可在現有商業登記證有效期屆滿的1個星期前提交。

如屬新開業務,申請須在提交商業登記申請後1個月內親身或以郵寄方式提交。如經香港政府一站通提交申請,則可在提交商業登記申請後7星期內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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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問:

如我逾期提出豁免繳付商業登記費及徵費的申請,我該怎麼辦?

 
 

答:

當提交申請時,你須提交逾期提出豁免申請的原因,以供本局考慮你的逾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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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問:

我只有一個獨資業務。如於緊接提出豁免繳付商業登記費及徵費申請前的6個月內,其中有些月份的營業額高於可豁免的限額,哪我還是否合資格提出申請?

 
 

答:

只要你的業務於提出豁免申請前6個月的平均營業額不超過可豁免的限額(即其利潤主要從(1)提供服務所得及每月平均銷售或收入總額不超過一萬元、或(2)其他業務所得及每月平均銷售或收入總額不超過三萬元),便符合資格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