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繳付商業登記費及徵費
1.
問:
我經營的業務屬小型業務,並符合申請豁免繳付商業登記費及徵費的條件,我還須要申請商業登記嗎?
2.
問:
我已提交豁免繳付商業登記費及徵費的申請,我如何得知申請結果?
答:
如親身或以郵寄方式提交申請,你會獲書面通知有關申請結果。如獲批准豁免,本局會發出「註明批給豁免的商業登記證」。如經香港政府一站通提交申請,你可登入香港政府一站通檢視及下載申請結果及「註明批給豁免的商業登記證」(如獲批准豁免)。
3.
問:
我該何時提交豁免繳付商業登記費及徵費的申請?
答:
就現有業務而言,你須在現有商業登記證有效期屆滿的 1 個月前親身或以郵寄方式提交申請。如經香港政府一站通提交申請,則可在現有商業登記證有效期屆滿的1個星期前提交。
如屬新開業務,申請須在提交商業登記申請後1個月內親身或以郵寄方式提交。如經香港政府一站通提交申請,則可在提交商業登記申請後7星期內提交。
4.
問:
如我逾期提出豁免繳付商業登記費及徵費的申請,我該怎麼辦?
5.
問:
我只有一個獨資業務。如於緊接提出豁免繳付商業登記費及徵費申請前的6個月內,其中有些月份的營業額高於可豁免的限額,哪我還是否合資格提出申請?
答:
只要你的業務於提出豁免申請前6個月的平均營業額不超過可豁免的限額(即其利潤主要從(1)提供服務所得及每月平均銷售或收入總額不超過一萬元、或(2)其他業務所得及每月平均銷售或收入總額不超過三萬元),便符合資格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