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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27年度財政預算案税務措施

在2026-27年度財政預算案中,財政司司長建議以下措施:

上述建議須透過修訂法例方可實施。有關建議的要點和執行細節,請參考以下資料,當中包括常見問題的答案和說明上述建議的税款寬減如何讓納税人節省薪俸税及個人入息課税税款的示例。必須強調,有關建議的細節在立法過程中可能有所修訂。

你還可使用在「香港政府一站通」內提供的税款計算機,計算建議的税款寬減實施後你應繳的薪俸税及個人入息課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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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減2025/26課税年度利得税、薪俸税及個人入息課税的税款

財政司司長建議一次性寬減2025/26課税年度百分之百的利得税、薪俸税及個人入息課税,每宗個案上限為3,000元。

建議的利得税寬減上限以每個業務計算。薪俸税的寬減上限以每個個人計算;如果已婚人士與配偶是合併評税,寬減上限是二人合共3,000元。至於個人入息課税,未婚人士的寬減上限以每個個人計算。已婚人士選擇與配偶分開以個人入息課税方式評税,寬減上限亦以每個個人計算;若納税人與配偶共同選擇個人入息課税,寬減上限是二人合共3,000元。

今次的寬減不適用於物業税,但賺取租金收入的個別人士,如符合資格,或可通過選擇個人入息課税而獲得寬減。

納税人如果須同時繳納薪俸税和利得税,他/她的薪俸税和利得税税款均可獲得建議的税款寬減。納税人如果有營業利潤或租金收入,並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税方式評税,寬減額須按個人入息課税的税款計算,這或會與不選擇個人入息課税所得的不同,最終寬減額按個案實際情況確定。

納税人如符合資格並打算申請個人入息課税,可填妥2025/26課税年度個別人士報税表(BIR60)的第7部。只有薪俸入息而沒有營業利潤和租金收入的人士,無須選擇個人入息課税。

這項寬減會減低納税人在2025/26課税年度的應繳税款。納税人只須如常填報2025/26課税年度利得税和個別人士報税表,待有關法例通過後,税務局會在評税時作出寬減。至於在法例通過前已發出的2025/26課税年度税單,税務局會在法例通過後安排重新評税,納税人無須向税務局提出申請。

建議的寬減只適用於2025/26課税年度最後評税,並不適用於該年度的暫繳税,納税人仍須依時繳付該暫繳税。已繳交的暫繳税會用以支付2025/26課税年度最後評税的應繳税款及2026/27課税年度的暫繳税税款。如尚有餘額,才作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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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額的調整

財政司司長建議由2026/27課税年度起增加以下的免税額:

課税年度 現時
2025/26
建議
2026/27
及其後
基本免税額 132,000 145,000
已婚人士免税額 264,000 290,000
單親免税額 132,000 145,000
子女免税額 (第一名至第九名子女)(每名計算) 130,000 140,000
額外子女免税額(每名計算) 130,000 140,000
供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税額(每名計算)    
  年齡為60歲或以上,或有資格按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50,000 55,000
  年齡為55歲或以上,但未滿60歲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25,000 27,500
供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額外免税額(每名計算,須連續全年與納税人同住)    
  年齡為60歲或以上,或有資格按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50,000 55,000
  年齡為55歲或以上,但未滿60歲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25,000 27,500

 


長者住宿照顧開支的調整

財政司司長建議由2026/27課税年度起將長者住宿照顧開支可扣除上限由現時100,000元提高至110,000元。

 


延長申索初生子女額外免税額的時間

為鼓勵生育,行政長官在2025年施政報告中建議延長申索初生子女額外免税額的時間,由一年增至兩年。由2026/27課税年度起,在每名子女出生後首兩年,納税人可就該名子女享有雙倍免税額(即28萬元,以建議子女免税額14萬元計算)。措施適用於該課税年度末所有未滿兩歲的子女(即所有於2025年4月1 日或之後出生的子女)。請參閱建議的常見問題

 


關於免税額及長者住宿照顧開支的調整,以及延長申索初生子女額外免税額的時間的執行細節

待有關法例通過後,税務局會自動按經調整的免税額款額為納税人計算2026/27課税年度暫繳税款。納税人只須填妥2025/26課税年度報税表而毋須另作申請。至於在2026/27課税年度提高了長者住宿照顧開支扣除額上限的處理方法,請參閱常見問題10至11條示例四

 


調高價值1億元以上住宅物業的「從價印花税」的税率

在印花税方面,財政司司長建議將價值1億元以上住宅物業的「從價印花税」税率由4.25%上調至6.5%。新税率適用於任何在2026年2月26日或之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請參閱從價印花税及相關的常見問題

 


放寬集團内部轉讓的印花税寬免準則

財政司司長建議放寬《印花税條例》(第117章)第45條就集團内部轉讓的印花税寬免準則,以擴大合資格的關聯法人團體範圍,詳情請參閱集團內部寬免。有關建議適用於在2026年2月25日或之後簽立的買賣或轉讓文書。

 


為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轉讓非住宅物業提供印花税寬免

財政司司長亦建議為準備在香港上市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在符合指定的條件下就其購入非住宅物業的交易提供印花税寬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