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第1標準第1部稅率 (適用於在2016年11月5日或之後就取得住宅物業所簽立的文書)
稅率劃一為物業售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的15%
下列為第1標準第2部稅率 (適用於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但在2016年11月5日前就取得住宅物業所簽立的文書及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但在2020年11月26日前就取得非住宅物業所簽立的文書)
物業售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 | 第1標準稅率(第2部) |
---|---|
2,000,000元或以內 | 1.50% |
2,000,001元至2,176,470元 | 30,000元+超出2,000,000元的款額的20% |
2,176,471元至3,000,000元 | 3.00% |
3,000,001元至3,290,330元 | 90,000元+超出3,000,000元的款額的20% |
3,290,331元至4,000,000元 | 4.50% |
4,000,001元至4,428,580元 | 180,000元+超出4,000,000元的款額的20% |
4,428,581元至6,000,000元 | 6.00% |
6,000,001元至6,720,000元 | 360,000元+超出6,000,000元的款額的20% |
6,720,001元至20,000,000元 | 7.50% |
20,000,001元至21,739,130元 | 1,500,000元+超出20,000,000元的款額的20% |
21,739,131元或以上 | 8.50% |
答:
下列為適用於在2023年2月22日上午11時之前簽立的文書的第2標準税率
物業售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 | 第2標準税率 |
---|---|
2,000,000元或以內 | 100元 |
2,000,001元至2,351,760元 | 100元+超出2,000,000元的款額的10% |
2,351,761元至3,000,000元 | 1.5% |
3,000,001元至3,290,320元 | 45,000元+超出3,000,000元的款額的10% |
3,290,321元至4,000,000元 | 2.25% |
4,000,001元至4,428,570元 | 90,000元+超出4,000,000元的款額的10% |
4,428,571元至6,000,000元 | 3.00% |
6,000,001元至6,720,000元 | 180,000元+超出6,000,000元的款額的10% |
6,720,001元至20,000,000元 | 3.75% |
20,000,001元至21,739,120元 | 750,000元+超出20,000,000元的款額的10% |
21,739,121元或以上 | 4.25% |
下列為適用於在2023年2月22日上午11時或之後簽立的文書的第2標準税率
物業售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 | 第2標準税率 |
---|---|
3,000,000元或以內 | 100元 |
3,000,001元至3,528,240元 | 100元+超出3,000,000元的款額的10% |
3,528,241元至4,500,000元 | 1.5% |
4,500,001元至4,935,480元 | 67,500元+超出4,500,000元的款額的10% |
4,935,481元至6,000,000元 | 2.25% |
6,000,001元至6,642,860元 | 135,000元+超出6,000,000元的款額的10% |
6,642,861元至9,000,000元 | 3.00% |
9,000,001元至10,080,000元 | 270,000元+超出9,000,000元的款額的10% |
10,080,001元至20,000,000元 | 3.75% |
20,000,001元至21,739,120元 | 750,000元+超出20,000,000元的款額的10% |
21,739,121元或以上 | 4.25% |
答:
除非獲豁免或另有規定,任何於2016年11月5日或以後簽立,以購買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均須以第1標準第1部稅率(劃一為15%)繳納「從價印花稅」。第1標準第1部稅率亦適用於在該日或以後所簽立的售賣轉易契(除非相關的買賣協議於2016年11月5日之前已簽立)。
然而,不論買方或承讓人是否首次置業,第1標準第1部稅率不適用於在簽立購買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時,買方或承讓方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他為房屋委員會的租戶或認可住客,透過「租者置其屋計劃」取得該住宅物業),及沒有在香港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在此情況下,較低的「從價印花稅」稅率(第2標準)將適用。另見以下第19題。
然而,2017年4月12日或之後簽立以購買或轉讓多於「單一住宅物業」的文書,除獲特定豁免或另有法律規定外,均須按劃一為15%的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因此,不論在購買有關物業時是否擁有任何其他香港住宅物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以一份文書取得多於「單一住宅物業」的文書,均須按劃一為15%的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 就「單一住宅物業」的意思,見以下第12-16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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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從價印花稅」而言,如一個人擁有某住宅物業的實益權益,或佔有該物業的任何份額的業權,他會被視為擁有該住宅物業。因此,即使物業是以受託人名義持有,他仍會被視為擁有該住宅物業。如果他與其他人聯權擁有一個住宅物業,或他是該物業的分權擁有人,佔有該物業的任何份額的業權,他亦會被視為擁有一個住宅物業。如某人簽立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購入物業時,亦會被視為該物業的實益權益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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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若只持有由入境處發出的「核實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資格申請結果通知」,就「從價印花稅」而言,他/她並不能被視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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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條例並沒有詳盡無遺地解釋何謂「單一住宅物業」,但訂明「單一住宅物業」包括:
- 一個單位及位於同一建築物的天台;
- 一個住宅單位及其毗鄰的、位於同一建築物的平台;
- 一個單位及其毗鄰的花園;及
- 因為拆卸分隔兩個單位的牆壁或樓板(或該等牆壁或樓板的一部分)而形成單一個單位的單位,且以下文件亦顯示該情況—
- 建築圖則及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認收信函( 該信函確認收到《建築物( 管理) 規例》( 第123 章,附屬法例A) 所規定的、證明關乎該拆卸的建築工程已完成的證明書); 或
- 認可人士在關乎該拆卸的建築工程完成後簽署的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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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由2020年11月26日起,買賣或轉讓非住宅物業,適用的從價印花稅稅率由第1標準第2部稅率回復到第2標準稅率。
(II) 由2013年2月23日起,第1標準第1部或第2部稅率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A) 第2標準稅率將適用:
(i) | 買方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他在購買有關住宅物業(不論是否連同一個車位)時,是代表自己行事及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及車位,如適用)。但如果有關文書是於2017年4月12日或之後簽立以取得多於1個住宅物業,則有關文書須按第1標準第1部「從價印花稅」稅率予以徵稅; |
(ii) | 由多於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分權擁有人或聯權擁有人方式共同購入住宅物業(不論是否連同一個車位),而他們在購買有關住宅物業時,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及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及車位,如適用)。但如果有關文書是於2017年4月12日或之後簽立以取得多於1個住宅物業,則有關文書須按第1標準第1部「從價印花稅」稅率予以徵稅; |
(iii) | 由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與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近親〔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以分權擁有人或聯權擁有人方式共同購入住宅物業,他們在購買有關住宅物業時,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及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但如果有關文書是於2017年4月12日或之後簽立以取得多於1個住宅物業,則有關文書須按第1標準第1部「從價印花稅」稅率予以徵稅; |
(iv) | 近親之間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不論他們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在購買或轉讓該物業時,是否在香港擁有任何住宅物業; |
(v) | 提名一名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的近親〔不論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簽立轉易契; |
(vi) | 購買人購買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是由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或依據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的,該等法院判令或命令包括不論是否屬《稅務條例》〔第112章〕第2條所指的財務機構的承按人取得的止贖令。自2020年11月26日起,由於非住宅物業交易的「從價印花稅」回復以第2標準稅率徵收,因此這例外情況只適用於住宅物業交易; |
(vii) | 根據轉易契,將一個按揭物業轉讓或歸屬予該物業的承按人(該承按人須屬《稅務條例》〔第112章〕第2條所指的財務機構),或該承按人委任的接管人。自2020年11月26日起,由於非住宅物業交易的「從價印花稅」回復以第2標準稅率徵收,因此這例外情況只適用於住宅物業交易; |
(viii) | 因原有的一個物業已
|
(B) 「從價印花稅」可獲豁免
(ix) | 提名一名在香港沒有擁有其他住宅物業的近親〔不論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簽立轉易契; |
(x) | 根據遺囑或無遺囑法的規定,將物業轉讓給已故人士的遺產受益人或根據生存者取得權取得物業; |
(xi) | 相聯法人團體之間進行的物業買賣或轉讓; |
(xii) | 把物業轉售或轉讓予政府; |
(xiii) | 《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認可的慈善機構接受餽贈的物業。 |
(C) 部分「從價印花稅」可獲退還
(xiv) | 購買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包括空地〕作為重建之用〔見以下第33題〕。自2020年11月26日起,由於非住宅物業交易的「從價印花稅」回復以第2標準稅率徵收,因此這例外情況只適用於住宅物業交易; |
(xv) | 香港永久性居民轉換其唯一的住宅物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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