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 税務易
- 電子印花服務
- 吸引人才措施:向合資格外來人才退還印花税
- 從價印花税
- 買家印花税
- 額外印花税
- 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的印花税
- 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安排的印花税
- 印花税評税
- 一站式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服務和一站式公司資料變更通知服務
- 網上申請商業登記
- 申請商業登記文件
- 網上業務
- 豁免繳付商業登記費及徵費
- 報税表
- 防疫抗疫基金紓困措施的税務豁免安排
- 國別報告
- 利得税兩級制
- 具資格附帶權益的薪俸税寬減
- 大灣區青年就業計劃 - 税務問題
- 就物業買賣的利潤徵收利得税
- 提交緩繳暫繳税申請書
- 申請個人入息課税
- 免税額及扣除
- 繳税及退税
- 儲税券
- 網上税務講座
- 雙重課税寬免及資料交換安排
- 申請不反對撤銷公司/有限合夥基金註冊通知書
- 其他
- 前言—
在2022年10月19日,行政長官在2022年施政報告中宣布,為鼓勵外來人才長遠留港發展,政府會向合資格外來人才退還在港置業多付的印花税。
《2023年印花税(修訂)(第3號)條例》已於2023年6月30日刊憲,並當作自2022年10月19日起實施。根據該修訂條例,合資格外來人才如在2022年10月19日或以後在港置業,可於居港七年並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後,就其已購入並仍然持有的首個住宅物業(或一個住宅物業用以取代其在香港的唯一住宅物業)申請退還已繳付的買家印花税(15%)及新住宅從價印花税(15%),但他們仍需繳交按「第二標準税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税。這將使其印花税負擔與首次置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看齊。
合資格外來人才包括通過指明輸入人才計劃來港的人士,相關計劃包括「一般就業政策」、「輸入內地人才計劃」、「優秀人才入境計劃」、「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科技人才入境計劃」、「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及「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
有關措施的進一步資料,請參閱常見問題和應用及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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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價印花税 - 第1及第2標準税率 《2014年印花税(修訂)(第2號)條例》(2014(第2號)修訂條例)已於2014年7月25日刊憲。2014(第2號)修訂條例規定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簽立的某些處理不動產的文書,除獲豁免或另有規定外,須以較高的税率(第1標準)繳付「從價印花税」;及推前向非住宅物業交易徵收「從價印花税」,凡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簽立文書的交易,由向售賣轉易契徵收改為向買賣協議徵收。根據2014(第2號)修訂條例,任何在2013年2月23日或以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的文書,除獲豁免或另有規定外,均須按第1標準税率繳付「從價印花税」。主要獲豁免的情況是該物業為住宅物業,而買方或承讓方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他/她在取得有關住宅物業時,在香港沒有擁有其他任何住宅物業。在該等情況下,較低的「從價印花税」税率(第2標準)將適用。 《2018年印花税(修訂)條例》(2018修訂條例)已於2018年1月19日刊憲。根據2018修訂條例,由2016年11月5日起,第1標準税率分為第1部(税率劃一為15%)及第2部(即2014(第2號)修訂條例下的原第1標準税率)。第1標準第1部税率適用於住宅物業而第1標準第2部税率適用於非住宅物業。2018修訂條例規定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除獲豁免或另有規定外,均須按第1標準第1部税率繳付「從價印花税」,税率劃一為物業的售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的15%。就香港永久性居民轉換住宅物業而欲申請退還部分已付的「從價印花税」,2018修訂條例亦延長了出售其原有物業的期限,如果新置物業是於2016年11月5日或之後取得,出售其原有物業的期限由新置物業的轉易契的日期後的6個月內延長至12個月內。 《2018年印花税(修訂) (第2號)條例》(2018(第2號)修訂條例)已於2018年4月20日刊憲。根據2018(第2號)修訂條例,除獲特定豁免或另有法律規定外,於2017年4月12日或之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即使買方或承讓方是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且他/她在取得有關住宅物業時,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若以一份文書取得多於1個住宅物業,均須按第1標準第1部税率(劃一為15%)繳納「從價印花税」。 《2021年印花税(修訂)條例》(2021修訂條例)已於2021年3月19日刊憲。根據2021修訂條例,除另有規定外,任何在2020年11月26日或以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非住宅物業的文書,均須按第2標準税率繳納「從價印花税」。 《2023年印花税(修訂) (第2號)條例》(2023(第2號)修訂條例)已於2023年5月25日刊憲,以實施2023-24年度財政預算案中的一項建議,即調整「從價印花税」第2標準税率的税階。根據2023(第2號)修訂條例,除另有規定外,新税階適用於任何在2023年2月22日上午11時或之後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而須按第2標準税率予以徵收「從價印花税」的文書。
請參閱「從價印花税」的常見問題和應用及計算方法 - 第1及第2標準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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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印花税(修訂)條例》(“修訂條例”)已於2014年2月28日刊憲。根據該修訂條例,由2012年10月27日起,就住宅物業交易加徵「買家印花税」。除非獲豁免,「買家印花税」適用於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就住宅物業所簽立的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買家印花税」是在現有的從價印花税及「額外印花税」(如適用)之上,就住宅物業交易加徵的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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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10年11月20日起,除非有關交易獲豁免,或「額外印花税」不適用於有關的交易,任何以個人或公司(不論在何地註冊)名義,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後取得住宅物業,並在取得後24個月內(物業是在2010年11月20日或之後至2012年10月27日前取得)或36個月內(物業是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將其轉售,均須繳交「額外印花税」。 | |
- 填寫僱主報税表
- 填寫利得税報税表、補充表格及其他表格
- 填寫物業税報税表
- 填寫個別人士報税表
- 使用税務局 IR56B 軟件
- 個人入息課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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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務(修訂)(第3號)條例》在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刊憲成為法例。此修訂條例旨在透過實施兩級制利得税率,自2018/19課税年度起降低法團及非法團業務首二百萬元應評税利潤的税率。然而,兩個或以上的有關連實體當中,只有一個可選擇兩級制利得税率。詳情請參閱常見問題和計算方法及有關連實體的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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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税額
- 長者住宿照顧開支
- 居所貸款利息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 認可慈善捐款
- 個人進修開支
- 根據自願醫保計劃保單所繳付的合資格保費的扣税安排
- 「合資格年金保費」及「可扣税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的扣税安排
- 住宅租金的税項扣除
- 電子付款
- 郵寄付款
- 分期交税
- 追收税款通知書
- 紓困措施 : 有條件豁免分期繳付2018/19課税年度税單的附加費
- 紓困措施:有條件豁免分期繳付2019/20課税年度税單的附加費
- 紓困措施:有條件豁免分期繳付2020/21課税年度税單的附加費
- 紓困措施:有條件豁免分期繳付2021/22課税年度税單的附加費
- 非港元(如:人民幣及美元)上市產品的成交單據加蓋印花安排
- 博彩税
- 非居港人士(個別人士除外)
- 環保車輛的税務扣除
- 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
- 《税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40 號-利得税:預付或遞延入帳的營運性開支
- ING Baring 案的判決
- 利豐一案的判決
- 要員保險
- 船舶經營活動的課税
- 索取入息資料
- 將會離港的納税人
- 以電子方式登記証券借用及借出協議(協議)
- 指明外地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