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面版 English 網頁指南 聯絡我們 分享 RSS
  • 還原字體
  • 較大字體
  • 最大字體

常見問題

 返回頁首


電子印花服務

 返回頁首


吸引人才措施:向合資格外來人才退還印花税

  • 前言—

    在2022年10月19日,行政長官在2022年施政報告中宣布,為鼓勵外來人才長遠留港發展,政府會向合資格外來人才退還在港置業已繳付額外的印花税。

    合資格外來人才如在2022年10月19日或以後在港置業,可於居港七年並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後,就其已購入並仍然持有的首個住宅物業申請退還已繳付的買家印花税(15%)及新住宅從價印花税(15%),但他們仍需繳交按「第二標準税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税。這將使其印花税負擔與首次置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看齊。有關安排適用於任何在2022年10月19日或以後簽署的「買賣協議」。

    合資格外來人才包括通過指定輸入人才計劃來港的人士,相關計劃包括「一般就業政策」、「輸入內地人才計劃」、「優秀人才入境計劃」、「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科技人才入境計劃」、「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及新推出的「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

    有關建議措施的進一步資料,請參閱常見問題和應用及計算方法。請注意,實施有關措施必須通過修訂《印花税條例》。在立法過程中,修訂的細節可能會有所變動。

 

 


從價印花税

  • 前言—
 

從價印花税 - 第1及第2標準税率

《2014年印花税(修訂)(第2號)條例》(2014(第2號)修訂條例)已於2014年7月25日刊憲。2014(第2號)修訂條例規定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簽立的某些處理不動產的文書,除獲豁免或另有規定外,須以較高的税率(第1標準)繳付「從價印花税」;及推前向非住宅物業交易徵收「從價印花税」,凡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簽立文書的交易,由向售賣轉易契徵收改為向買賣協議徵收。根據2014(第2號)修訂條例,任何在2013年2月23日或以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的文書,除獲豁免或另有規定外,均須按第1標準税率繳付「從價印花税」。主要獲豁免的情況是該物業為住宅物業,而買方或承讓方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他/她在取得有關住宅物業時,在香港沒有擁有其他任何住宅物業。在該等情況下,較低的「從價印花税」税率(第2標準)將適用。

《2018年印花税(修訂)條例》(2018修訂條例)已於2018年1月19日刊憲。根據2018修訂條例,由2016年11月5日起,第1標準税率分為第1部(税率劃一為15%)及第2部(即2014(第2號)修訂條例下的原第1標準税率)。第1標準第1部税率適用於住宅物業而第1標準第2部税率適用於非住宅物業。2018修訂條例規定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除獲豁免或另有規定外,均須按第1標準第1部税率繳付「從價印花税」,税率劃一為物業的售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的15%。就香港永久性居民轉換住宅物業而欲申請退還部分已付的「從價印花税」,2018修訂條例亦延長了出售其原有物業的期限,如果新置物業是於2016年11月5日或之後取得,出售其原有物業的期限由新置物業的轉易契的日期後的6個月內延長至12個月內。

《2018年印花税(修訂) (第2號)條例》(2018(第2號)修訂條例)已於2018年4月20日刊憲。根據2018(第2號)修訂條例,除獲特定豁免或另有法律規定外,於2017年4月12日或之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即使買方或承讓方是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且他/她在取得有關住宅物業時,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若以一份文書取得多於1個住宅物業,均須按第1標準第1部税率(劃一為15%)繳納「從價印花税」。

《2021年印花税(修訂)條例》(2021修訂條例)已於2021年3月19日刊憲。根據2021修訂條例,除另有規定外,任何在2020年11月26日或以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非住宅物業的文書,均須按第2標準税率繳納「從價印花税」。

《2023年印花税(修訂) (第2號)條例》(2023(第2號)修訂條例)已於2023年5月25日刊憲,以實施2023-24年度財政預算案中的一項建議,即調整「從價印花税」第2標準税率的税階。根據2023(第2號)修訂條例,除另有規定外,新税階適用於任何在2023年2月22日上午11時或之後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而須按第2標準税率予以徵收「從價印花税」的文書。

 

請參閱「從價印花税」的常見問題和應用及計算方法 - 第1及第2標準税率。

 返回頁首


買家印花税

  • 前言—
  《2014年印花税(修訂)條例》(“修訂條例”)已於2014年2月28日刊憲。根據該修訂條例,由2012年10月27日起,就住宅物業交易加徵「買家印花税」。除非獲豁免,「買家印花税」適用於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就住宅物業所簽立的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買家印花税」是在現有的從價印花税及「額外印花税」(如適用)之上,就住宅物業交易加徵的印花税。
 

 返回頁首


額外印花税

  • 前言—
  由2010年11月20日起,除非有關交易獲豁免,或「額外印花税」不適用於有關的交易,任何以個人或公司(不論在何地註冊)名義,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後取得住宅物業,並在取得後24個月內(物業是在2010年11月20日或之後至2012年10月27日前取得)或36個月內(物業是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將其轉售,均須繳交「額外印花税」。 

 返回頁首


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的印花税

 返回頁首


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安排的印花税

 

 返回頁首


印花税評税

 返回頁首


一站式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服務和一站式公司資料變更通知服務

 

 返回頁首


網上申請商業登記

 返回頁首


申請商業登記文件

 返回頁首


網上業務

 返回頁首


豁免繳付商業登記費及徵費

 返回頁首


報税表

 返回頁首


 利得税兩級制

  • 前言—
  《2018年税務(修訂)(第3號)條例》在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刊憲成為法例。此修訂條例旨在透過實施兩級制利得税率,自2018/19課税年度起降低法團及非法團業務首二百萬元應評税利潤的税率。然而,兩個或以上的有關連實體當中,只有一個可選擇兩級制利得税率。詳情請參閱常見問題和計算方法及有關連實體的例子。
 

 返回頁首


具資格附帶權益的薪俸税寬減

 

 返回頁首


大灣區青年就業計劃 - 税務問題

 返回頁首


就物業買賣的利潤徵收利得税

 

 返回頁首


提交緩繳暫繳税申請書

 返回頁首


申請個人入息課税

 返回頁首


免税額及扣除

 返回頁首


繳税及退税

 

 返回頁首


儲税券

 返回頁首


網上税務講座

 返回頁首


申請不反對撤銷公司/有限合夥基金註冊通知書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