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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印花税

 
 

答:

未加蓋印花的租約不可在民事法律程序中在法庭被收取為證據,公職人員或法人團體亦不可憑以行事、予以存檔或登記。

印花税署在租約上加蓋印花或就租約發出印花證明書代表有關租約已繳付印花税,惟這並非核證租約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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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簽立該租約的人士均須根據《印花税條例》繳納印花税。

租約須於簽訂後30天內加蓋印花。加蓋印花可由業主、租客或相關人士(業主或租客代理人、地產經紀等)處理,分擔金額及繳納安排由相關人士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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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市民可透過電子印花服務(「香港政府一站通」)、郵遞申請表 (IRSD111(C))或親臨印花税署(香港九龍啟德協調道5號税務中心1樓)提交加蓋印花申請。

電子印花服務提供24小時便捷服務,無須提交租約,如以網上方式繳付税款,印花税署在收到印花税後會即時發出印花證明書;如選擇離線方式付款,印花税署在收到印花税後兩個工作天內會發出印花證明書。

如透過郵遞申請,印花税署在收到繳款後的5個工作天內會郵寄印花證明書給你。

如親臨印花税署遞交租約正本辦理加蓋印花手續,印花税署在收到印花税當日會為租約加蓋傳統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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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準租客應委託持牌地產代理處理租賃事宜,並在有需要時諮詢專業法律意見。在簽立租約前,準租客亦應實地查看有關出租單位,及在土地註冊處查閱有關物業的擁有權資料。準租客可參閱地產代理監管局的《安心租屋指南》,了解租賃物業須注意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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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府租契」是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條定義的法律用語。它指由特區政府或他人代特區政府批給的土地租契,並包括 —                                

(a) 任何藉以 —

(i)延展該租契年期的文書;或

(ii)更改該租契條文的文書;

(b) 同意訂立該等租契的協議;及 

(c) 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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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根據《印花税條例》第39(c)條,所有政府批地合約、所有政府租契、以及所有該等批地合約或政府租契的退回書,均無須予以徵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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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政府部門為出租店舖或單位而簽訂的租約被視為政府租契。因此,根據《印花税條例》第39(c)條,該租約無需繳納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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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由於該租約獲豁免印花税,你們無需將它提交至印花税署加蓋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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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關於一般原則,你們可以向印花税署索取一份通知,該通知確認,根據《印花税條例》第39(c)條,政府租約無須予以徵收印花税。請注意,該通知適用於所有政府租約,並不會構成對任何特定租約具有約束力的裁定。如果你們需要為特定租約獲取正式確認,則需要向印花税署提出裁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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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們可以根據《印花税條例》第13(1)條提出裁定要求,方式如下:

  1. 提交一份已填妥的申請表格(表格U3/SOG/SL10);及 
  2. 為每份文書繳付50元的裁定費。 

經核准後,該政府租約將獲加蓋印章,表明其已被裁定無需繳納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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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根據《印花税條例》第49及51條,你們可以在該政府租約的日期後2年内;或(在該政府租約並無日期的情況下)在首先或單獨簽立該政府租契的人簽立該政府租契的日期後2年內,向印花税署署長申請註銷該印花或該印花證明書(視屬何情況而定),並退還已繳付的印花税。

你們可以使用表格IRSD25申請退税。如果該政府租約是以傳統方式加蓋印花,你們亦需提交文件的正本,以註銷該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