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面版 English 網頁指南 聯絡我們 分享 RSS
  • 還原字體
  • 較大字體
  • 最大字體

慈善捐款及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

 返回頁首


認可慈善捐款及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名單

應課薪俸税、個人入息課税或利得税的個人或業務捐款人,可將在課税年度的評税基期所作出的認可慈善捐款申請扣除,總額最高可達應評税入息或利潤(視屬何種情況而定)的35%,但捐款總額不得少於100元。(《税務條例》第16D及26C條)

「認可慈善捐款」是指捐贈給根據《税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税的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作慈善用途的款項,或指捐贈給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項。(《税務條例》第2條)

市民可參閱根據《稅務條例》第 88 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及慈善信託的名單 ,以查看他們的捐款能否在報稅時申請扣除。

 返回頁首


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及信託團體的税務指南

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及信託團體可根據《稅務條例》第 88 條獲豁免繳稅。 本局已印發「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及信託團體的稅務指南」以供市民參考。

 返回頁首


申請確認《税務條例》第88條賦予的豁免繳税地位的程序

慈善團體必須通過一份規管文書而成立。規管文書是一份正式的文件載有關於慈善團體管理的重要條款,例如慈善用途或宗旨、管治組織的組成及如何舉行會議。慈善團體所採用的規管文書類別取決於其選擇的法律結構。根據結構類型,規管文書可能有不同的名稱(如屬有限公司,其規管文書稱為組織章程細則;如屬根據法規成立的團體,則稱為法例;如屬信託,則稱為信託契約;如屬社團,則稱為會章)。

慈善團體的規管文書一般應載有能準確及清楚地表達其成立的慈善用途的條款,及某些其他重要條款。關於撰寫規管文書內的慈善用途的資料,請參閱「撰寫規管文書內慈善用途的指引」。關於規管文書內其他重要條款的例子,請參閱「慈善團體規管文書一般應載明的條款的例子」

本局建議任何組織欲獲確認為根據《税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税的慈善團體,在提交有關申請前,應先參閱「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及信託團體的税務指南」。在提交申請時,該組織須填寫以下申請表格及向本局提供該表格內訂明的文件。

 
  • 申請確認《税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賦予的豁免繳税地位 (C.D.22)
  • 申請表格C.D.22的附件 (C.D.22A)
  • 申請人須知 (C.D.22B)
Notes and Instructions for Form IR1263(PDF)

有關申請請交「香港郵政總局郵箱132號税務局局長收」。在處理申請之前,本局會把不完整的申請表格(包括沒有充分佐證文件的表格)退回申請人跟進。

如遞交申請時已提供足夠資料,而本局無需作出進一步查詢,本局會儘量在4個月內作出回覆。

 返回頁首


獲豁免繳税的慈善團體潛在的利得税責任

《税務條例》第 88條但書規定但凡慈善團體經營行業或業務,得自該行業或業務的利潤只會在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情況下,才可獲豁免繳付利得税:

(1) 所得利潤是純粹作慈善用途;
(2) 所得利潤其中大部分並非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及
(3) (a) 該行業或業務是在實際貫徹該慈善團體明文規定的宗旨時經營的;或
(b) 與該行業或業務有關的工作主要是由某些人進行,而該慈善團體正是為該等人的利益而設立的。

因此,如慈善團體經營任何行業或業務,得自該行業或業務(例如出租物業及提供酒店或餐飲服務)的利潤,包括可歸因於有關行業或業務的資金所得的利息收入或投資利潤,必須符合《税務條例》第88條但書訂明的所有條件,才可獲豁免繳付利得税。否則,該行業或業務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須根據《税務條例》第14(1)條被徵收利得税。

關於慈善團體經營的行業或業務是在實際貫徹其明文規定的宗旨時經營的這一項條件,該行業或業務必須是直接與實現該慈善團體明文規定的宗旨有關的。如非直接與實現慈善團體明文規定的宗旨相關的籌款活動(如出租物業予不屬於慈善團體特定服務對象的租客),便不能符合但書的要求。慈善團體將得自經營行業或業務的利潤運用於其慈善用途這項事實不足以確立其符合《税務條例》第88條所有有關條件。反而,該行業或業務的性質及其是否直接達成慈善團體的宗旨,才與該行業或業務是否在實際貫徹其明文規定的宗旨時經營的這條問題有關。慈善團體的宗旨(即成立慈善團體旨在實現的慈善用途)及使該團體得以運作以及可能附帶地協助該團體實現其宗旨的權力(如出租物業的權力)應清楚分辨。慈善團體的宗旨及為達成該等宗旨而可行使的權力是不同的問題。

如需更多資料,請參閱載於本局網頁的「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及信託團體的税務指南」的第20至4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