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捐款及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
應課薪俸稅、個人入息課稅或利得稅的個人或業務捐款人,可將在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所作出認可慈善捐款申請扣除,總額最高可達應評稅入息或利潤(視屬何種情況而定)的 35% (2004/05 至 2007/08 課稅年度上限為 25%),但捐款總額不得少於 100 元。(《稅務條例》第 16D 及 26C 條)
「認可慈善捐款」是指捐贈給根據《稅務條例》第 88 條獲豁免繳稅的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作慈善用途的款項,或指捐贈給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項。(《稅務條例》第 2 條)
市民可參閱根據《稅務條例》第 88 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及慈善信託的名單 ,以查看他們的捐款能否在報稅時申請扣除。
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及信託團體可根據《稅務條例》第 88 條獲豁免繳稅。 本局已印發「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及信託團體的稅務指南」以供市民參考。
如申請確認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時已提交足夠資料,而本局無需作進一步查詢,本局會儘量在4個月內作出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