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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政策

 


A. 引言

  1. 《稅務條例》就依時提交準確的報表(包括財務帳戶資料報表和國別申報表)、備存紀錄、為財務帳戶資料設立、維持及應用盡職審查程序作出規定。為有效地實施有關規定,有關人士或實體必須嚴格遵守這些規定。
  2. 如任何人未有遵守《稅務條例》的規定,有關的罰則賦予局長酌情權,可按違例行為的性質及/或犯錯程度,提出檢控、以罰款代替檢控或評定補加稅款(後者是罰款的一種方式)。在決定採取何種行動時,局長會考慮證據是否充足、已經或會少徵稅款的數額(統稱為「少徵稅款」)、違例行為是否經精心策劃、違規行為歷時多久等因素。
  3. 本罰款政策聲明闡述局長如何執行罰則條文,特別是《稅務條例》第82A條所訂明與加徵補加稅款相關的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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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罰則

  1. 《稅務條例》第14部就報稅表事宜、提交通知及備存紀錄的責任、提供資料等方面訂有罰則,其中包括:
     
    (a) 任何人作為僱主,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不遵照第52(2)及(4)至(7)條的規定,本局可根據第80(1)條對該人提出檢控。
     
    違犯有關罪行,可被判處罰款10,000元;而法庭可命令被定罪的人在指明的時間內將未有遵辦的事項辦妥。
     
    (b)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不遵照第51C條的規定備存業務紀錄,本局可根據第80(1A)條對該人提出檢控。
     
    違犯有關罪行,可被判處罰款100,000元;而法庭可命令被定罪的人在指明的時間內將未有遵辦的事項辦妥。
     
    (c)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不遵照第51D條的規定備存租金紀錄,本局可根據第80(1)條對該人提出檢控。
     
    違犯有關罪行,可被判處罰款10,000元;而法庭可命令被定罪的人在指明的時間內將未有遵辦的事項辦妥。
     
    (d)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作出以下行為,本局可根據第80(2)條對該人提出檢控:
    (i) 填報(或致使或容許他人代其填報)不正確的報稅表;
    (ii) 在申索任何扣除或免稅額方面,作出不正確的陳述;
    (iii) 在影響其本人(或任何其他人)的繳稅法律責任的事情或事物方面,提供不正確的資料;
    (iv) 在申索扣除根據自願醫保計劃保單或合資格延期年金保單繳付的保費後獲退還有關保費,但沒有通知本局;
    (v) 未有按時提交報稅表;或
    (vi) 未有把應課稅事項通知本局。

    違犯有關罪行,可被判處罰款10,000元,並可被加徵相等於少徵稅款3倍的罰款。此外,就違犯第(v)項所述的罪行,法庭可命令被定罪的人在指明的時間內提交報稅表。
     
    (e) 任何人蓄意意圖逃稅或協助他人逃稅而作出以下行為,本局可根據第82(1)條對該人提出檢控:
    (i) 在報稅表中漏報任何原應申報的款項;
    (ii) 在報稅表中作出任何虛假的陳述或記項;
    (iii) 在申索任何扣除或免稅額方面,作出任何虛假的陳述;
    (iv) 在根據《稅務條例》提交的任何陳述或報稅表上簽署,而該陳述或報稅表並不屬實;
    (v) 對根據《稅務條例》的規定而提出的問題或索取資料的請求,給予虛假的答覆;
    (vi) 擬備或備存任何虛假的帳簿或紀錄;或
    (vii) 以任何欺騙等手法逃稅。

    違犯有關罪行,可被判處罰款50,000元,並可被加徵相等於少徵稅款3倍的罰款,以及監禁3年。
     
    (f) 本局可根據第80(5)或82(2)條,就(a)至(e)項所述的任何罪行批准以罰款代替起訴。
     

    (g)

    本局可根據第82A(1)條,就(d)及(e)項所述的任何罪行(如適用)以評定補加稅代替起訴。
     
    補加稅的最高款額為少徵稅款的3倍。
     
    有關詳情,請參閱以下D部(實地審核及調查個案)E部(利得稅個案)F部(薪俸稅及物業稅個案)G部(個人入息課稅個案)

    (h)

    任何服務提供者,如有以下與第51(1)或51AAD條相關的任何作為或不遵從事項,本局可根據第80K條對該人提出檢控:沒有為有關納稅人或代有關納稅人提交報稅表;沒有遵守第51AAD(3)或(4)條的規定;為有關納稅人或代有關納稅人提交報稅表,但該報稅表並非按照該納稅人提供的資料(或給予的指示)提交的及該報稅表在要項上申報不確。

    如該服務提供者無合理辯解而違犯有關罪行,可被判處罰款10,000元;而法庭可命令被定罪的人在指明時間內將未有遵辦的事項辦妥(如適用)。
     
    本局可根據第80N條,就有關罪行批准以罰款代替起訴。

  2. 《稅務條例》第14部就雙重課稅寬免、資料交換、轉讓定價的規定、預先定價安排、相互協商程序及仲裁等方面訂有罰則,其中包括:
     
    (a) 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在任何影響其本人或任何其他人繳付香港以外地區的任何稅項的責任的事情或事物方面,提供不正確的資料,而該稅項屬根據第49(1A)條有效的安排所涵蓋須披露稅務資料的稅項,本局可根據第80(2D)條對該人提出檢控。
     
    違犯有關罪行,可被判處罰款10,000元。
     
    (b) 任何人在作出申報財務機構為進行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而須根據附表17D收集的自我證明時,明知或罔顧實情地在要項上作出屬具誤導性、虛假或不正確的陳述,本局可根據第80(2E)條對該人提出檢控。
     
    違犯有關罪行,可被判處罰款10,000元。
     
    (c)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作出以下行為,本局可根據第80(2G)條對該人提出檢控:
    (i) 沒有根據第50AA(5)條就與雙重課稅寬免有關的外地稅項調整通知本局;
    (ii) 沒有根據第50AAB(2)條提供進行相互協商程序或仲裁所需的資料;或
    (iii) 在根據第50AAB條就相互協商程序或仲裁個案作出陳述或提供資料時,作出不正確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或在陳述或資料中遺漏任何事項;而該不正確陳述或資料,或該遺漏事項,就該個案而言,屬事關重要。

    違犯第(i)項所述的罪行,可被判處罰款10,000元,並被加徵相等於少徵稅款的罰款。

    違犯第(ii)項所述的罪行,可被判處罰款10,000元;而法庭可命令被定罪的人在指明的時間內將未有遵辦的事項辦妥。

    違犯第(iii)項所述的罪行,可被判處罰款10,000元,並可被加徵相等於少徵稅款3倍的罰款。

     
    (d)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作出以下行為,本局可根據第80(2L)條對該人提出檢控:
    (i) 沒有根據第50AAM(11)、50AAN(3)或50AAO(3)條採取合理步驟,確保其本人知悉關乎其申索的相應寬免的任何調整,並將有關調整通知本局;
    (ii) 就根據第50AAM、50AAN、50AAO或50AAP(1)條所提出的相應寬免申索或預先定價安排申請,作出不正確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或在陳述或資料中遺漏任何事項;而該不正確陳述或資料,或該遺漏的事項,就該申索或申請而言,屬事關重要;
    (iii) 沒有根據第50AAS條,在違反某項預先定價安排所指明的關鍵假設後的合理時間內,將該情況通知本局;或沒有將某項預先定價安排下須提交的所有報告及其他資料向本局提交;
    (iv) 就根據第50AAS條所提交關乎違反某項預先定價安排的關鍵假設的資料,或某項預先定價安排所要求的任何報告及其他資料,提供不正確資料,或在資料中遺漏任何事項;而該不正確資料或被遺漏的事項,就該預先定價安排而言,屬事關重要;
    (v) 沒根據第50AAT條,備存與某項預先定價安排有關的紀錄及資料;或
    (vi) 沒有根據附表17H第3條,提供與某項預先定價安排申請有關的資料。

    違犯第(i)至(iv)項所述的任何罪行,可被判處罰款10,000元,並可被加徵相等於少徵稅款的罰款。
     
    違犯第(v)項所述的罪行,可被判處罰款50,000元;而法庭可命令被定罪的人在指明的時間內將未有遵辦的事項辦妥。
     
    違犯第(vi)項所述的罪行,可被判處罰款10,000元。

     
    (e)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根據第58C條擬備及保存總體檔案及分部檔案,本局可根據第80(2Q)條對該人提出檢控。
     
    違犯有關罪行,可被判處罰款50,000元;而法庭可命令被定罪的人在指明的時間內將未有遵辦的事項辦妥。
     
    (f) 任何人出於逃稅的意圖,或出於協助他人逃稅的意圖,蓄意在與以下事宜相關的情況下,作出不正確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或在陳述或資料中遺漏任何事項;而該不正確陳述或資料,或該被遺漏的事項,就該相互協商程序或仲裁個案、申索、申請或預先定價安排而言,屬事關重要,本局可根據第82(1AA)、(1AAB)或(1AAC)條對該人提出檢控:
     
    (i) 根據第50AAB條提出的任何相互協商程序或仲裁個案;
    (ii) 根據第50AAM、50AAN或50AAO條提出的相應寬免申索;
    (iii) 根據第50AAP(1)條提出的預先定價安排申請;或
    (iv) 根據第50AAS條就違反某項預先定價安排的關鍵假設作出的通知,或按照某項預先定價安排提交的任何報告及其他資料。

    違犯有關罪行,可被判處罰款50,000元,並可被加徵相等於少徵稅款3倍的罰款,以及監禁3年。
     
    (g) 本局可根據第80(5)或82(2)條,就(a)至(f)項所述的任何罪行批准以罰款代替起訴。
     
    (h) 本局可根據第82A(1A)、 (1B)或(1H)條,就(c)(i), (c)(iii), (d)(i)至(iv)及(f)項所述的任何罪行以評定補加稅代替起訴。
     
    就(c)(i)、(d)(i)至(iv)及(f)(ii)至(iv)項所述的任何罪行,補加稅的最高款額為少徵收的稅款。
     
    就(c)(iii)及(f)(i)項所述的任何罪行,補加稅的最高款額為少徵稅款的3倍。
     
    (i) 如評稅主任根據第50AAF(5)或50AAK(9)條向某人作出評稅或發出虧損計算表,而被評稅的收入多於或經計算的虧損少於該人的報稅表所述明的款額(「有關差額」),本局可根據第82A(1D)或(1F)條對該人評定補加稅。
     
    補加稅的最高款額為就有關差額評定的稅款。不過,根據第82A(1G)條,如某人已作出合理的努力,根據第50AAF(1)或50AAK(2)條釐定獨立交易款額,則該人不可被評定補加稅。
     
    有關詳情,請參閱以下 H部(轉讓定價個案)
     
    (j) 任何申報財務機構、服務提供者或其他人士,如有以下與第50B、50C、50D、51B(1AAAD)、51BA(2)或51BA(6)條相關的任何作為或不遵從事項,本局可根據第80B、80C、80D或80E條對該人提出檢控:沒有遵守盡職審查的規定;沒有提交財務帳戶資料報表或通知;提交不正確的報表;沒有通報在報表內發現具誤導性、虛假或不準確的資料;就財務帳戶的資料作出蓄意欺騙行為;妨礙、阻撓或未有容許評稅主任檢查其合規系統及程序;未能糾正其合規系統及程序等。
     
    如該人無合理辯解而違犯有關罪行,可被判處罰款10,000元;而法庭可命令被定罪的人在指明時間內將未有遵辦的事項辦妥(如適用)。
     
    如該人出於欺騙的意圖而違犯有關罪行,可被判處罰款50,000元及監禁3年。
     
    如某申報財務機構沒有根據第50C(1)、51B(1AAAD)或51BA(6)條提交報表或糾正其合規系統及程序,且在被定罪後繼續違犯有關罪行,該申報財務機構可就該罪行被定罪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被加徵500元的罰款。
     
    本局可根據第80F(2)條,就有關罪行批准以罰款代替起訴。
     
    (k) 任何申報實體、服務提供者或其他人士,如有以下與第58E、58F、58H或58L條相關的任何作為或不遵從事項,本局可根據第80G、80H或80I條對該人提出檢控:沒有提交國別申報表或通知;提交不正確的申報表或通知;沒有通報在申報表或通知內發現具誤導性、虛假或不準確的資料;就擬備及提交國別報告作出蓄意欺騙行為;沒有就申報表備存紀錄等。
     
    如該實體或該人無合理辯解而違犯有關罪行,可被判處罰款50,000元;而法庭可命令被定罪的該實體或該人在指明時間內將未有遵辦的事項辦妥(如適用)。
     
    如該人出於欺騙的意圖而違犯有關罪行,可被判處罰款50,000元及監禁3年。
     
    如某申報實體沒有根據第58E(1)、58F或58H條提交國別申報表或通知,且在被定罪後繼續違犯有關罪行,該申報實體可就該罪行被定罪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被加徵500元的罰款。
     
    本局可根據第80J(2)條,就有關罪行批准以罰款代替起訴。
  3. 在引用第82A條對某人作出補加稅評稅前,局長或副局長會向該人發出通知書,表示擬就指稱的違例事項評定補加稅,並詳列違例事項。局長或副局長亦會要求該人就建議的補加稅評稅呈交書面陳述和證據(如證據須呈交的話)。該人在通知書送達日期起計,有不少於21天的時間作出陳述。
  4. 在被評定補加稅後,該人有權在補加稅評稅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一個月內,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有關詳情,請按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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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第82A條評定補加稅的罰款政策

  1. 不涉及蓄意意圖逃稅的違例事項,以及不當的轉讓定價和利潤歸屬個案,在一般情況下會根據《稅務條例》第82A條以補加稅方式徵收行政罰款的方法處理。
  2. 一般來說,稅務局根據第82A條徵收罰款的個案可分為以下三類﹕
     
    (a) 利得稅個案;
    (b) 薪俸稅及物業稅個案;
    (c) 個人入息課稅個案。
     
  3. 本局有可能就上述三類個案進行實地審核/調查或轉讓定價審查。該實地審核/調查或審查會增加有關個案被判罰補加稅的機會,並會對評定其罰款額有重大影響。
  4. 本局會在補加稅評稅通知書上通知納稅人有關的加徵罰款比率類別及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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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第82A條對涉及實地審核及調查個案的罰款政策

  1. 這部分適用於經實地審核或調查的利得稅、薪俸稅、物業稅及個人入息課稅個案。這類個案最常見的違例事項是:
     
    (a) 漏報或少報入息或利潤;
    (b) 就申索扣除或免稅額方面作出不正確的陳述;
    (c) 沒有就應課稅事項通知本局。
  2. 向納稅人加徵的罰款額,基本上是按他漏報或少報入息或利潤的性質、其合作或披露事實的程度、以及違規行為歷時多久等作為計算基礎。為統一罰款的計算方法,本局採用以下的加徵罰款比率表:

    [圖表簡介]

    列出計算罰款額的加徵比率表。 此圖表基本上有九行, 圖表的標題是一個三層的架構, 第一層的唯一標題是「披露資料程度及有關工作的類別」, 第一行是逃稅的性質(見註2), 第二、三行是分別屬於「完全自願披露資料」的「正常加徵比率」及「最高比率(包括商業補償)」, 第四、五行是分別屬於「在受質疑後迅速披露全部資料」的「正常加徵比率」及「最高比率(包括商業補償)」, 第六、七行是分別屬於「不完全披露或延遲披露資料」的「正常加徵比率」及「最高比率(包括商業補償)」, 第八、九行是分別屬於「拒絕披露資料」的「正常加徵比率」及「最高比率(包括商業補償)」。 簡報完畢。
    披露事實程度及有關工作的類別
    漏報/少報的性質
    (見註1)
    完全自願
    披露事實
    在受質疑後
    迅速披露
    全部事實
    不完全披露
    或延遲披露
    事實
    拒絕披露
    事實
    一般加徵比率 最高比率(包括商業補償) 一般加徵比率 最高
    比率
    (包括
    商業
    補償)
    一般加徵比率 最高比率
    (包括商業
    補償)
    一般加徵比率 最高比率(包括商業補償)
    組別(a) 15 60 75 100 140 180 210 260
    組別(b) 10 45 50 75 110 150 150 200
    組別(c) 5 30 35 60 60 100 100 150

    (見註2及註3)

    註1: 組別(a)
    個案中的納稅人蓄意漠視法例,採取故意隱瞞的手段,包括長期擬備虛假帳簿﹑虛報薪金開支﹑虛構記項或屢次多重漏報等。
     
      組別(b)
    個案中的納稅人由於魯莽而漏報收入,犯事的嚴重程度較低,包括挪用營業入息﹑出售廢料所得款額不入帳﹑或疏忽遺漏等。
     
      組別(c)
    個案中的納稅人沒有作出合理的謹慎措施,以致漏報入息,例如租約頂手費﹑一次過收取的佣金等。
     
    註2: 加徵罰款比率是按少徵稅款計算的百分比。
     
    註3: 對於在2003年11月30日以後方完成的個案,其商業補償比率在2003年11月30日及之前的期間是按年率7厘每月複合計算,而在2003年11月30日之後的期間則是按最優惠貸款利率每月複合計算。
  3. 蓄意漠視《稅務條例》的規定是指納稅人有意識地漠視明文規定其須履行的責任。這結論可從直接證據(例如納稅人坦然承認有此意圖)而得出,也可從納稅人的行為推斷出來。魯莽是指非常不小心。假如納稅人的行為清楚顯示他漠視或滿不在乎一個合乎常理的人可預知的後果,他便屬魯莽。不過在斷定一個納稅人屬於魯莽時,不一定需要證明他不誠實或意圖造成其行為所引致的後果。合理謹慎的尺度,是以一個合理的普通人設身處於納稅人的境況,在履行其稅務責任時所應採取的謹慎態度。
  4. 第D2段加徵罰款比率表內所列的百分比僅作為一般指引。加徵的罰款可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而上調或下調。在決定最終罰款額時會考慮以下加重及寬減因素:
     
    [圖表簡介]
    列出決定罰款水平的調節表。 此圖表基本上有三行,標題只有一層。 第一行是「考慮因素」, 第二行是「寬減」, 第三行是「加 重」。 簡報完畢。
    考慮因素 寬減 加重

    1. 納稅人背景及業務的複雜精密程度

    • 文盲或教育程度低
    • 納稅人心思細密
    • 業務簡單
    • 業務已確立而且結構精密

    2. 納稅人的態度

    • 真正有誠意解決問題﹑認真﹑積極回應而且合作
    • 不必要地延誤或妨礙審核及調查工作的進展
    • 誠懇並願意妥協
    • 被動而且不願意妥協
    • 充分願意接納計算所得的差異
    • 迴避問題並對計算所得的差異遲遲未肯接納

    3. 事件歷時長短

    • 偶然或一次過的少報
    • 連續數年多番並屢次作出逃稅行為(例如:持續欠交報稅表,以及在估計評稅發出後,填報不正確的報稅表)

    4. 業務規模及少報的款額

    • 漏報額較小的個案
    • 以業務的運作規模而言,少報的款額甚大
    • 差異中有大量具爭議性的項目
    • 差異中包括有特定的虛構項目,並施計隱瞞
     
    就大部分個案來說,罰款會視乎個案本身的情況上調或下調最多25%。本局亦會因應個案是否有值得考慮的特殊情況而決定再作進一步的調整。
  5. 本局鼓勵納稅人自願披露其全部違規事項,並提出合理的了結個案建議,以便本局考慮。若納稅人沒有作自願披露,為簡便起見,由初次會晤日期起計3個月內完結的實地審核個案(包括反避稅個案),以及由初次會晤日期起計6個月內完結的調查個案,一般將會被歸類為"在受質疑後迅速披露全部事實"類別。
  6. 實地審核或調查個案通常會被列入"在受質疑後迅速披露全部事實"組別(a)及"不完全披露或延遲披露全部事實"組別(b)的類別。就大多數個案來說,如涉及下列情況,在考慮各種加重或寬減因素後,所判處的罰款,應約為少徵稅款的100%:
     
    (a) 納稅人完全未有履行《稅務條例》規定的責任,但個案沒有涉及任何刑事意圖;及
    (b) 局長須要進行調查或編製資產遞增表,否則難以作出評稅;及
    (c) 個案中的納稅人已持續多年未有履行《稅務條例》所規定的責任。
  7. 嚴格地說,每項違例事項應分開考慮。然而,如納稅人在同一個課稅年度觸犯多項違例事項(不限於上文第1段所指的違例事項),局長一般只會就最嚴重的一項來懲罰納稅人。
  8. 由於第82A條沒有區分少報入息及遲交報稅表等違例事項,因此兩者都可被判罰相等於少徵稅款三倍的款額。此外,上文第6段所述的準則同樣適用於遲交報稅表的個案;但因大多數遲交報稅表的個案不涉及這些因素,所以一般罰款會較輕(見下文E及F部份)。
  9. 若實地審核或調查結果發現個案衹涉及遲交報稅表但不涉及漏報或少報入息/利潤,稅局會採用以下E至G部分的罰款政策。然而,如納稅人故意延遲呈交報稅表,以等待實地審核或調查的結果,加徵罰款比率將會較高。
  10. 若實地審核/調查發現納稅人再次或多次違犯稅例,納稅人的罰款額將會釐定如下:
     
    (a) 5年內第二次違例
    按上文第2至9段所釐定的罰款額上調10%。
    (b) 5年內第三次違例或其後再犯
    按上文第2至9段所釐定的罰款額上調25%。
  11.  在計算5年內違例的次數時,“違例”是指犯事人曾接警告信、以罰款代替檢控、被法庭罰款、收到第82A條的罰款評稅或被法庭裁定逃稅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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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第82A條對利得稅個案的罰款政策

  1. 這部分適用於沒有涉及實地審核或調查的利得稅個案。
  2. 沒有依時把應課稅事項通知局長或沒有依時呈交報稅表者,本局會參照下列加徵罰款比率級別評定罰款額:
     
    (a) 第一次違例
      組別(i) 少徵稅款的10%。
      組別(ii) 假如發出了兩次或以上估計評稅後才提交報稅表,則為少徵稅款的20%。
     
    (b) 5年內第二次違例
      組別(i) 少徵稅款的20%。
      組別(ii) 假如發出了兩次或以上估計評稅後才提交報稅表,則為少徵稅款的30%。
     
    (c) 5年內第三次違例或其後再犯
      組別(i) 少徵稅款的35%。
      組別(ii) 假如發出了兩次或以上估計評稅後才提交報稅表,則為少徵稅款的50%。
     
  3. 以上的百分比僅作為一般指引,並可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而上調或下調。一般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延遲呈交稅表時間的長短、所涉及的稅款、違犯有關事項的原因、納稅人的態度以及納稅人所採取的補救措施。
  4. 在計算5年內違例的次數時,"違例"是指犯事人曾接警告信、以罰款代替檢控、被法庭罰款或收到第82A條的罰款評稅。
  5. 如涉及漏報或少報利潤,則D部分的罰款政策同樣適用。但個案本身並沒有接受實地審核或調查這一事實將會被視為一寬減因素,以作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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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第82A條對薪俸稅及物業稅個案的罰款政策

  1. 這部分適用於沒有涉及實地審核或調查的薪俸稅及物業稅個案。
  2. 沒有依時把應課薪俸稅或物業稅事項通知本局或沒有依時呈交報稅表者,本局政策一般是根據第80(5)條對這類違例判處以罰款代替起訴。由於這類個案數目龐大,每宗的稅款又較少;因此,除特殊個案外,本局不會根據第82A條的規定採取懲罰行動。然而,納稅人如屢犯同一性質的違例事項,又或某宗個案的犯錯程度嚴重,本局可根據第80(2)條的規定採取檢控行動。
  3. 如漏報或少報入息是出於無心之失,又或在申請免稅額或扣除項目時作出不確陳述,本局會參照下列加徵罰款比率級別評定罰款額:
     
    (a) 第一次違例
      少徵稅款的10%。
     
    (b) 5年內第二次違例
      少徵稅款的20%。
     
    (c) 5年內第三次違例或其後再犯
      少徵稅款的35%。
     
  4. 對於一些公然違例的個案,例如申請已去世父母的供養父母免稅額,一般會徵收較高的百分比(目前為100%)。
  5. 以上的百分比僅作為一般指引,並可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而上調或下調。一般需要考慮的相關因素包括違犯有關事項歷時長短、所涉及的稅款、違犯有關事項的原因、納稅人的態度以及納稅人所採取的補救措施。
  6. 計算5年內違例的次數時,"違例"是指犯事人曾接警告信、以罰款代替檢控、被法庭罰款或收到第82A條的罰款評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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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第82A條對個人入息課稅個案的罰款政策

  1. 這部分適用於沒有涉及實地審核或調查的個人入息課稅個案。
  2. 在申請個人入息課稅的免稅額或扣除項目時作出不確陳述,本局會參考第F3及F4段的加徵罰款比率級別。
  3. 假使納稅人選擇個人入息課稅評稅,D至F部分所述的罰款政策同樣適用於有關個案。但此類個案所涉及的少徵稅款數額將會根據個人入息課稅的評稅方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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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第82A條對轉讓定價個案的罰款政策

  1. 本部分只適用於經轉讓定價審查後根據《稅務條例》第50AAF(5)或50AAK(9)條作出調整,而不涉及漏報或少報收入或利潤的利得稅個案。
  2. 根據《稅務條例》第82A(1D)條向某人評定補加稅的款額,不可超過以下兩個款額的差額:
     
    (a) 按該人根據第50AAF(5)或50AAK(9)條計算的經評稅收入而評定的稅款;及
    (b) 假使該人於報稅表所述明的收入款額,為評稅的目的而獲接納,該人會被評定的稅款。
  3. 根據《稅務條例》第82A(1F)條向某人就某課稅年度(「標的年度」)評定補加稅的款額,不可超過以下兩個款額的差額:
     
    (a) 在顧及該人根據第50AAF(5)或50AAK(9)條就較早的課稅年度(「虧損年度」)計算的虧損後,就標的年度所評定的稅款;及
    (b) 假使該人於虧損年度的報稅表所述明的虧損款額,為評稅的目的而獲接納,該人會就標的年度被評定的稅款。
  4. 《稅務條例》第82A(1G)條訂明,如某人能證明其已作出合理的努力,根據第50AAF(1) 或50AAK(2) 條釐定獨立交易款額,則該人不可根據第82A(1D)或(1F)條被評定補加稅。
  5. 向某人加徵的罰款額,基本上是以轉讓定價處理方式的性質,與及該人在釐定獨立交易款額方面所作出的努力作為計算基礎。在本部分所提述的轉讓定價處理方式,是指按第50AAF(1)條就相聯人士之間的交易釐定收入或虧損,或按第50AAK(2)條就常設機構計算其所歸屬的收入或虧損。為統一罰款的計算方法,在一般情況下本局會採用以下的加徵罰款比率表:
     
    轉讓定價處理方式的性質及
    納稅人在相關方面所作出的努力
    一般加徵比率 最高比率
    (包括商業補償)
    沒有紀錄轉讓定價處理方式 50 75
    已紀錄轉讓定價處理方式,但沒有作出合理努力以釐定獨立交易款額 25 50
    已紀錄轉讓定價處理方式,並已作出合理努力以釐定獨立交易款額
  6. 如某人沒有紀錄其轉讓定價處理方式,在大多情況下可能無需考慮該人能否通過合理努力的驗證。原因是在沒有紀錄情況下,該人難以證明已就釐定獨立交易款額作出合理努力。故此,該人根據第82A(1D)或(1F)條被評定的補加稅款額會較多。
  7. 如某人已紀錄其轉讓定價處理方式,惟不能通過合理努力的驗證,則該人根據第82A(1D)或(1F)條被評定的補加稅款額會較少。
  8. 如某人已紀錄其轉讓定價處理方式,並能通過合理努力的驗證,則該人不會根據第82A(1D)或(1F) 條被評定補加稅。
  9. 如某人要被視為已紀錄轉讓定價處理方式,該人必須備存符合以下條件的紀錄:
     
    (a) 該紀錄須在該人就有關課稅年度提交報稅表前已經備妥;或在《稅務條例》第58C條的擬備檔案規定適用的情況下,在有關會計期結束起計的9個月內備妥;
    (b) 該紀錄須以中文或英文,或以隨時可取覧或轉為中文或英文的方式備存;
    (c) 該紀錄須解釋第50AAF或50AAK條適用於有關事宜的具體方式,或該等條文不適用於有關事宜的原因;及
    (d) 該紀錄須解釋為何第50AAF或50AAK條以上述方式應用於有關事宜,是最為符合《經合組織規則》(《稅務條例》第50AAC條所界定者)的做法。
  10. 此外,如要被視為已紀錄的轉讓定價處理方式,該紀錄必須能夠確定以下事項:
     
    (a) 就有關事宜訂立的獨立交易條款;
    (b) 用以釐定該等獨立交易條款的方法及相關的可比交易情況;
    (c) 如該紀錄能說明第50AAF或50AAK條以何種方式適用於(而非不適用於)有關事宜,該紀錄亦必須能說明在有關事宜上,以該方式應用上述條文,與不應用上述條文,兩者的結果有何不同;
    (d) 就第50AAF或50AAK條而言,關乎有關事宜的實際條款;及
    (e) 就第50AAF或50AAK條而言,關乎有關事宜的實際利潤、以獨立交易條款計算的利潤、以及其活動詳情及狀況。

    任何欠缺文件紀錄作為佐證的機械式計算程式或方法,及/或任何在有關情況下會引致預期以外或不合理結果的計算方式,皆不會被接納為已紀錄的轉讓定價處理方式。
  11. 在決定是否根據第82A(1D)或(1F)條評定補加稅時,一般會考慮的是某人是否已作出合理努力紀錄轉讓定價處理方式,並以該方式來釐定獨立交易款額。
  12. 如某人在客觀地考慮過沒有遵守獨立交易原則所引致的風險,以及其相對具備的資源後,在有關事實及情況下採取了所有合理步驟,則該人可被視為已作出合理努力紀錄轉讓定價處理方式,並以該方式來釐定獨立交易款額。就有關合理努力的驗證,請參閱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59號 – 相關人士間的轉讓定價
  13. 按上文第5段的加徵罰款比率表所釐定的罰款,可因應任何加重或寬減因素上調或下調。就大部分個案而言,上調或下調的幅度最高為25%。
  14. 本局鼓勵納稅人自願披露其因轉讓定價而少報的收入或利潤,並擬訂合理的解決方案以供本局考慮。一般來說,如納稅人有以下情況,根據上文釐定的補加稅款額會增加:
     
    (a) 納稅人拖延或妨礙轉讓定價審查的進度;
    (b) 納稅人遞交報稅表後發現因轉讓定價而少報收入或利潤,但沒有在合理時間內通知本局;或
    (c) 納稅人過往曾根據第82A(1D)或 (1F)條被評定補加稅或曾根據第50AAF(5)或50AAK(9)條被評稅。

    如納稅人有以下情況,則有關補加稅款額會減少:
     
    (d) 納稅人在提交報稅表後而本局尚未展開轉讓定價審查前,主動通知本局其因轉讓定價而少報的收入或利潤;
    (e) 納稅人在得悉本局已對其展開轉讓定價審查後的6個月內,解決所有有關轉讓定價的問題;
    (f) 納稅人在轉讓定價審查過程中與本局充分合作,提交所有需要的文件和資料,並表示準備接受調整款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