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房租税
酒店房租税是根據《酒店房租税條例》(第 3 4 8 章),對酒店或賓館所收取的一切房租徵收的税項。
「酒店」指任何場所,而該場所的東主顯示他在其提供的住房的範圍內,提供住房予任何到臨該場所並且有能力和願意為所獲提供的服務及設施繳付合理款項而本身狀況亦屬宜於獲得接待的人。
「住房」指由酒店東主租予客人住宿,或供客人作住宿用途的任何備有家具的房間或套房,其中並包括通常在其內所提供的家具、用具及裝置。
「房租」指須由客人或其代表為所獲提供的住房而繳付的款項。
印花税署署長負責收取酒店房租税。每所酒店的東主,均須在每年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3 月 31 日及 6 月 30 日後 14 天內,就截至上述日期為止的各段 3 個月期間,向署長繳交須繳的税項,同時該酒店的經理亦須在一份列明酒店東主在所繳交税項有關的期間內所收取的房租總額的申報表上簽署,並將申報表送交署長。
自 2008 年 7 月1日起,政府免收「酒店房租税」, 税率獲調低為房租的 0% (截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止,税率為 3%)。
在「酒店房租税」税率為 0% 期間,酒店和賓館無須就房租繳付「酒店房租税」,亦無須向署長提交「酒店房租税」申報表。
如酒店及賓館曾預收客人於 2008 年 6 月 30 日後住房的「酒店房租税」,酒店及賓館必須將已收的「酒店房租税」税款退還給予客人。
2024-25年度財政預算案建議
財政司司長在他發表的2024-25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建議重新徵收「酒店房租税」。
政府建議由2025年1月1日(「生效日期」)起調整「酒店房租税」的税率,由現時的0%回復至免收之前的3%。政府會適時向立法會動議一項決議,落實該項建議。
由生效日期起,酒店/賓館須履行按季向本局繳交房租3%的「酒店房租税」和提交「酒店房租税」申報表的責任。
酒店/賓館可能需要作出準備,包括優化會計及計費系統,令到帳目及帳單可分別列出房租及其應繳的「酒店房租税」。另外,酒店/賓館亦可能需要更新網頁和房價列表,令到客人知悉房價是否包含「酒店房租税」。除了上述建議外,酒店/賓館還需計劃並做好準備履行按季繳交「酒店房租税」和提交「酒店房租税」申報表的責任。
當建議制定成為法律後,「酒店房租税」季度申報表將在生效日期當季的第一個工作日發出。酒店/賓館便須在當季的最後一日後的14天內,就該季度繳交「酒店房租税」和提交填妥的申報表。
如果重新徵收「酒店房租税」的生效日期為2025年1月1日,酒店/賓館須在2025年4月14日或之前,就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間,繳交「酒店房租税」和提交「酒店房租税」申報表。在發出第一份季度酒店房租税申報表後,我們會在税務中心3樓(税務督察組)增設一個專用服務台,解答填報酒店房租税申報表的查詢。
凡署長信納以下情況,則本條例的條文並不適用於有關的房租:—
(1) 住房的房租低於每日 $15;
(2) 住房是由以非牟利性質成立及經營的社團所提供的;或
(3) 酒店通常可供客人入住的房間不足 10 間。
註: 我們一般不會向某類明顯不屬於供「客人」住宿的長期住房徵收酒店房租税。不過,每宗個案還須按本身的情況來決定。
税務督察會定期視察各酒店及核對客人所付的房租,以確定酒店東主已付正確的酒店房租税。
凡能向署長證明使署長信納酒店東主沒有獲繳付某項房租,署長須退還就該項房租所繳交的税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