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房租稅
酒店房租稅是根據《酒店房租稅條例》(第 3 4 8 章),對酒店及旅館住房徵收的稅項。
「酒店」指任何場所,而該場所的東主顯示他在其提供的住房的範圍內,提供住房予任何到臨該場所並且有能力和願意為所獲提供的服務及設施繳付合理款項而本身狀況亦屬宜於獲得接待的人。
「住房」指由酒店東主租予客人住宿,或供客人作住宿用途的任何備有家具的房間或套房,其中並包括通常在其內所提供的家具、用具及裝置。
「房租」指須由客人或其代表為所獲提供的住房而繳付的款項。
印花稅署署長負責收取酒店房租稅,每所酒店的東主,均須在每年 9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3 月 31 日及 6 月 30 日後 14 天內,就截至上述日期為止的各段 3 個月期間,向署長繳交須繳的稅項,同時該酒店的經理亦須在一份列明酒店東主在所繳交稅項有關的期間內所收取的房租總額的申報表上簽署,並將申報表送交署長。
自 2008 年 7 月1日起,政府免收「酒店房租稅」, 稅率獲調低為客人所付房租的 0% (截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止,稅率為 3% )。
在「酒店房租稅」稅率為 0% 期間,酒店和旅館無須就客人住房收取「酒店房租稅」,亦無須向署長提交「酒店房租稅」報稅表。
如酒店及旅館曾預收客人將於 2008 年 6 月 30 日後住房的「酒店房租稅」,酒店及旅館必須將已收的「酒店房租稅」稅款退還給予客人。
凡署長信納以下情況,則本條例的條文並不適用於有關的房租:—
(1) 房租的租率低於每日 $15;
(2) 住房是由以非牟利性質成立及經營的社團所提供的;或
(3) 酒店通常可供客人入住的房間不足 10 間。
註: 對於某類明顯不屬於供“客人”住宿的住房,例如《旅館業(豁免)令》所指的 28 天住房,我們一般會豁免徵收酒店房租稅。不過,每宗個案還須按本身的情況來決定。
稅務督察會定期視察各酒店及核對客人所付的房租,以確定酒店東主已付正確的酒店房租稅。
凡能向署長證明使署長信納酒店東主沒有獲繳付某項房租,署長須退還就該項房租所繳交的稅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