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酒店房租税為根據《酒店房租税條例》(第348章)對酒店所收取的一切房租徵收的税項。條例中「酒店」的定義為「任何場所,而該場所的東主顯示他在其提供的住房的範圍內,會向到臨該場所的任何人提供住房,而該人是有能力並願意為所提供的服務及設施繳付合理款項,並且是在宜於予以接待的狀況的」。
「住房」的定義為「由酒店東主租予客人住宿,或供客人作住宿用途的任何備有家具的房間或套房,其中並包括通常在其內所提供的家具、用具及裝置」。因此,就在酒店房間內提供的家具、用具和裝置等而收取的費用,將被納入酒店房租税的計算範圍內。
答:
酒店房租税是按房租3%徵收的税項,而房租則是指由客人或其代表為所獲提供的住房而繳付的款項。在一般情況下,10%服務費不需繳付酒店房租税。
例子:
所繳房租和10%服務費分別是$1,000和$100。酒店房租税為$30,計算如下:
$1,000 × 3% = $30.00
答:
酒店房租税是根據《酒店房租税條例》(第348章),對酒店或賓館所收取的一切房租徵收的税項。
其中,「房租」指須由客人或其代表為所獲提供的住房而繳付的款項。「住房」指由酒店東主租予客人住宿,或供客人作住宿用途的任何備有家具的房間或套房,其中並包括通常在其內所提供的家具、用具及裝置。
因此,房租包括任何因提供酒店住房一般會收取的費用,例如附加床/嬰兒床、房間節日/主題裝飾等。
加一服務費(一般是房租的10%)、酒店內餐飲收費、酒店設施(例如水療按摩、專車接送、美容等)費用、商務中心服務(例如印刷、傳真、影印、租用會議室)費用、禮賓服務(例如代訂入場票、餐廳、租車服務)費用、額外收費的消耗品等,則無須納入酒店房租税的計算範圍。
答:
一般而言,除了在豁免的情況下,任何場所受《酒店房租税條例》(第348章)下「酒店」的定義所涵蓋,不論是稱為酒店、賓館或服務式公寓,若他們向客人提供住房,均會被徵收酒店房租税。然而,税務局一般不會向某類明顯不屬於供「客人」住宿的長期住房徵收酒店房租税,不過每宗個案須按本身的情況而決定。
答:
當酒店同時向客人提供短期和長期住房,並符合某些特定的條件證明屬兩類獨立和可區分的業務時(例如該酒店備有區分業務政策的文件證據、就兩類獨立和可區分的業務備有足夠的會計帳目以供核數用途、須為長期住房安排特定房間,而該組特定房間不會頻繁更改、長期住房最短出租期為連續28天,而提早終止協議將不獲退租等),其中涉及長期住房的業務可獲豁免繳付酒店房租税。
答:
客人經平台預訂酒店房間,酒店房租税應以酒店給予平台的房間價格計算,即未扣減平台向酒店提供服務而收取佣金的價格。因此,無論平台以何種方式收取佣金(例如:把向客人所收取的總數繳付給酒店後再向酒店收取其佣金或把已扣減其佣金的餘額繳付給酒店)不會影響酒店房租税的計算。
例子一:
酒店給予平台的房間價格為$1,000,另加10%服務費$100和酒店房租税$30。平台把全數$1,130繳付給酒店後再向酒店收取$113 (10%) 佣金。酒店房租税計算如下:
$1,000 × 3% = $30.00
例子二:
酒店給予平台的房間價格為$1,000,另加10%服務費$100和酒店房租税$30,總數為$1,130 。平台把$113 (10%) 佣金扣除後將餘額$1,017繳付給酒店,酒店房租税計算如下:
$1,000 × 3% = $30.00
例子三:
如例子一,若平台向客人提供$20房價折扣,房價減至$980。平台的佣金收益為$91。計算如下:
$113 - ($1,000 - $980) × 110% = $91.00
在此情況下酒店房租税仍以酒店給予平台的房間價格計算,平台提供的折扣不會影響酒店房租税的計算,只會影響平台的佣金收入。
答:
積分、現金券等均有金錢價值,可以同等金錢計算,該房間需繳付酒店房租税。舉例而言,如客人以$900現金和$100現金券繳付$1,000的房租,酒店房租税需以$1,000元計算。
如以任何形式的積分換領房間,而該房間未有標明房價,則以在換領房間時預約相同住宿日期的酒店同級房間價格計算酒店房租税。酒店需保存所有房間的價格資料,以供日後查驗。
答:
酒店在宣傳套票的時候,如已標明每晚房租,可以以標明的房租計算酒店房租税。如未有標明房租價錢,則可參考在售出套票時預訂相同住宿日期的酒店同級房間價格計算酒店房租税。酒店需保留該價格資料,以供日後查驗。
答:
《酒店房租税條例》(第348章)規定酒店和旅館須按客人所應付的房租繳付酒店房租税。經營者須要在帳單上列明收取的酒店房租税金額或所收取的金額已包含酒店房租税,以支持計算酒店房租税的基礎。
答:
《酒店房租税條例》(第348章)下「房租」的定義為「須由客人或其代表為所獲提供的住房而繳付的款項」。如果客人從未入住酒店房間,即該客人並未獲提供住房,因此酒店東主不需就該房間已收的款項繳付酒店房租税。
假如該客人未有繳付應付的房租,酒店東主不需就該房間繳交酒店房租税。
答:
一般而言,如酒店與貨物或服務供應商協議以酒店住房交換該供應商的貨物或服務,酒店房租税需根據雙方協議所訂的以物相易價格計算。如沒有雙方協定的價格,則根據在訂立協議或換領房間時預約相同住宿日期的酒店同級房間價格計算。
視乎個別情況,如酒店與KOL協議以提供免費住宿以換取該人的宣傳推廣服務,相關宣傳推廣服務將被視為具有金錢價值,等同以現金繳付房租,因此酒店東主需就該住宿繳付酒店房租税。
在計算酒店房租税方面,如與該人的合約(包括口頭合約)內訂有房間價格,則以該房租計算酒店房租税。如合約沒有訂明房間價格,則以在訂立合約或換領房間時預約相同住宿日期的酒店同級房間價格計算酒店房租税。
酒店需保留房間價格資料,以供日後查驗。
答:
酒店提供房間予員工短期使用(例如於惡劣天氣時留宿)或作宿舍用途,雖然無需繳付酒店房租税,但仍需向税務局申報資料,以作記錄。房間若作宿舍用途,則須申報房間號碼、期間、住房人姓名及其僱主報税表的檔案號碼;否則,只須申報使用日期及房間數目,並保存入住資料以供日後查驗。
答:
待法律生效後,印花税署署長(「署長」)將於2025年1月2日向每間酒店或賓館的經理發出第一季申報表。其後署長會於每年4月、7月、10月及1月之首個工作日發出季度申報表。
酒店或賓館的經理,均須在每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及12月31日截止的季度後的14天內,簽署並送交署長有關的季度申報表。
答:
根據《酒店房租税條例》(第348章)第5(1)條,每所酒店的東主,均須在每年9月30日、12月31日、3月31日及6月30日後的14天內,就截至上述日期為止的各段3個月期間,向署長繳交須繳的税項,同時該酒店的經理亦須在一份列明酒店東主在所繳交税項有關的期間內所收取的房租總額的申報表上簽署,並將申報表送交署長。條例並不賦權署長延長有關遞交申報表的期限。
答:
酒店的東主可使用以下方式繳付酒店房租税︰
(i) | 電子支付方式﹔ |
(ii) | 以註明支付「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的劃線支票,郵寄給署長﹔及 |
(iii) | 親身到税務中心3樓,要求發出附有轉數快二維碼的付款通知書以轉數快繳款或前往印花税署、郵政局或便利店以現金繳款。郵政局每天的現金繳款額必須少於$120,000。 |
答:
税務局的税務督察會定期視察各酒店及核對客人所付的房租,以確定酒店東主已付正確的酒店房租税。查閱的記錄包括住客登記冊、已入住房間的報告、住客分類帳、每日住房銷售報告等。
為重新徵收酒店房租税作準備,税務局將於2025年1月1 日前派員往各酒店預先進行視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