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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投資控權工具的税務寬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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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資格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及家族特定目的實體的利得税寬減

《2023年税務(修訂)(家族投資控權工具的税務寬減)條例》(「《修訂條例》」)於2023年5月19日刊憲生效。《修訂條例》修訂《税務條例》(第112章),為(a)由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在香港管理的具資格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家控工具」);及(b)家族特定目的實體(「家族特體」)提供利得税寬減。只有家控工具和家族特體從合資格交易和附帶交易所得的應評税利潤才符合資格獲得利得税寬減。該項税務寬減適用於2022年4月1日或其後開始的課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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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投資控權工具須符合的要求

家控工具必須符合下列要求,方可獲得利得税寬減:

  • 架構: 該家控工具須為實體(不論是在香港或在香港境外成立或設立),而且不是為一般商業或工業目的而經營的業務實體。實體指團體(不論是否屬法團)或法律安排,並包括法團、合夥及信託(包括全權信託);
  • 擁有權: 該家控工具須與單一家族的一名或多於一名成員有關連及符合下文所述的擁有權要求;
  • 通常管理或控制: 該家控工具須在有關課税年度的評税基期內是通常在香港境內受管理或控制的;
  • 家控工具的管理:該家控工具須由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並符合最低資產門檻;及
  • 實質活動要求:該家控工具須在香港進行其主要賺取收入的活動,並符合有關合資格全職僱員數目和營運開支金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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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投資控權工具的擁有權

除非涉及根據《税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税、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 慈善實體」),該家族的一名或多於一名成員必須在有關課税年度的評税基期內的所有時間,對該家控工具享有合計最少95%的直接或間接實益權益。該家族的成員包括一名自然人(甲方),以及以下所有與甲方有關連的人(不論在生或已故):

  • 甲方的配偶(乙方);
  • 甲方的直系祖先(丙方);
  • 乙方的直系祖先(丁方);
  • 甲方的直系後裔(戊方);
  • 甲方、乙方、丙方或丁方的兄弟姊妹(己方);
  • 己方的直系後裔(庚方);及
  • 戊方、己方或庚方的配偶。

如某人在2022年4月1日或其後開始的課税年度期間已不再是配偶(已故配偶除外),則該名配偶和與其有關連並在配偶關係終止前被視為家族成員的人士,在有關課税年度和下一課税年度(即合共兩年)仍會被視為該家族的成員。直系後裔包括該人士的配偶(包括已故配偶)或前任配偶的領養子女和繼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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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

家控工具必須由與其有關連的家族的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在香港管理。要成為某家族的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該單一家族辦公室必須:

  • 是通常在香港境內受管理或控制的私人公司(不論是在香港或在香港境外成立);
  • 除非涉及慈善實體,有最少95%的實益權益由該家族的成員直接或間接享有;
  • 在有關課税年度的評税基期內,向該家族的指明人士提供服務,提供該等服務所收取的費用須予課税;及
  • 符合安全港規則,即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的應評税利潤中,最少有75%得自向該家族的指明人士提供的服務。

與某家族有關連的指明人士指:

  • 與該家族有關連的家控工具;
  • 家族特體,其實益權益由上述家控工具直接或間接享有;
  • 家控工具的中間家族特體;及
  • 該家族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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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對家族投資控權工具或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享有的實益權益

慈善實體可對家控工具及/或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享有最多25%的直接或間接實益權益,需符合的條件包括︰

  • 家族成員須對該家控工具及/或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享有合計最少75%的實益權益;及
  • (一名或多於一名)無關連人士對該家控工具及/或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享有直接或間接實益權益的總百分率不超過5%。

「無關連人士」就某特定家族而言指:

  • 符合以下說明的實體:該家族中沒有成員對該實體享有直接或間接實益權益;或
  • 並非該家族成員的自然人。

但不包括慈善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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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對家族投資控權工具的管理

如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為家控工具進行投資活動,則該家控工具便屬由與其有關連的家族的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這些活動包括下列各項:

  • 對該家控工具將作出的潛在投資進行研究及提供意見;
  • 為該家控工具取得、持有、管理或處置財產;及
  • 為持有和管理該家控工具的一個或多於一個基礎投資項目,而設立或管理家族特體。

由同一個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所管理、並可受惠於利得税寬減的家控工具的數目設有上限,不可多於50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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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機制

家控工具可透過選擇機制,就利得税寬減作出選擇。選擇機制的主要特點如下:

  • 選擇必須以書面方式作出;
  • 選擇一經作出,將會適用於其後的所有課税年度(即無須按年作出選擇);及
  • 選擇作出後,不可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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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資產門檻

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為相關家族的一個或多個家控工具所管理《税務條例》附表16C指明的資產(「指明資產」)的總值,必須最少為2.4億港元。本局判斷家控工具是否達到最低資產門檻時,由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所管理的各個有關家控工具,在有關課税年度(「標的年度」)該等家控工具的評税基期完結時,指明資產的淨資產值總額將會考慮在內。

如淨資產值總額在標的年度少於2.4億港元,如在下述期間至少達2.4億港元,則亦會視為達到最低資產門檻:

  • 在標的年度的上一個課税年度(「首個上一年度」),有關家控工具的評税基期完結時,或
  • 在首個上一年度的上一個課税年度,有關家控工具的評税基期完結時。

本局在計算淨資產值時,家控工具的家族特體所持有的指明資產亦會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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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條例》附表16C的指明資產

《税務條例》附表16C指明的資產包括下列各項由家控工具及家族特體通常投資的資產:

  • 證券;
  • 私人公司的(或私人公司發行的)股份、股額、債權證、債權股額、基金、債券或票據;
  • 期貨合約;
  • 符合以下說明的外匯交易合約:在該合約下,合約各方協定在某特定日期,兌換不同貨幣;
  • 存款(以放債業務的形式作出的存款除外);
  • 存放於銀行(《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所界定者)的存款(《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第2(1)條所界定者);
  •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所界定的存款證;
  • 交易所買賣商品;
  • 外幣;
  •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所界定的場外衍生工具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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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活動要求 (更新)

為符合最新國際税務標準,將受惠於利得税寬減的家控工具,必須在香港進行主要賺取收入的活動。該家控工具在有關課税年度的評税基期內,須為在香港進行主要賺取收入的活動而僱用足夠數目的合資格全職僱員和承付足夠金額的營運開支。家控工具須:

  • 僱用至少兩名具備所需資格的在港全職僱員進行有關活動;及
  • 為進行有關活動而在香港承付至少200 萬港元的營運開支。

主要賺取收入的活動可外判予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前提是此舉並非為了規避實質活動的要求。為符合實質活動要求,家控工具或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適用於主要賺取收入的活動外判予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的情況)所僱用的合資格全職僱員人數和承付的營運開支,須與在香港進行的主要賺取收入的活動水平相稱。

本局不會就合資格員工人數和營運開支總額採用機械式的乘法或除法來釐定實質活動要求是否獲符合。但同時,由於外判實體為家控工具進行的投資活動的規模和複雜性不盡相同,若為合資格員工人數和營運開支總額訂定何謂「足夠」的水平實屬不可行。本局會根據每宗個案的事實和情況,考慮該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實際的合資格員工人數,以及為進行主要賺取收入的活動而在香港承付的營運開支總額,是否能夠足以合理地證明有關方面符合實質活動要求。

假如該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安排其他外判實體為有關家控工具進行主要賺取收入的活動,則須確保該等主要賺取收入的活動是在香港進行,以及符合實質活動要求。該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須就此履行充分監管,確保外判實體在香港進行投資活動的合資格員工人數和為進行投資活動而在香港承付的營運開支總額與其在香港進行的投資活動的水平相稱,以及在任何情況下達到不少於兩名合資格的全職員工和不少於200萬港元的營運開支的最低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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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格交易和附帶交易

家控工具可就以下交易獲得利得税寬減:指明資產的交易(「合資格交易」)和屬附帶於進行合資格交易的交易(「附帶交易」),有關附帶交易須符合5%的門檻。就後者而言,指在有關課税年度的評税基期內,家控工具來自附帶交易的營業收入,不得超過來自合資格交易和附帶交易的營業收入總額的5%。家控工具的合資格交易須由(或透過)相關家族的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在香港進行,或由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在香港安排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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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特定目的實體

家控工具設立家族特體以持有和管理家控工具的資產,情況頗為常見。因此,本局會為家控工具和家族特體提供利得税寬減。後者所獲得的税務寬減,會按家控工具對該家族特體所享有的實益權益百分比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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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投資控權工具或家族特定目的實體蒙受的虧損

如家控工具或家族特體在某課税年度就得自合資格交易和附帶交易的應評税利潤獲豁免繳付利得税,則該家控工具,或與該家控工具有關的家族特體因任何該等交易而蒙受的任何虧損,不得用以抵銷該家控工具或家族特體在該課税年度,或任何隨後課税年度的任何應評税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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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減税率

在2022年4月1日或其後開始的課税年度,家控工具或家族特體從合資格交易和附帶交易所得的應評税利潤的利得税寬減税率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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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措施

投資於私人公司的規定

私人公司可在香港持有任何類別的資產。為減低家控工具和家族特體藉在投資於私人公司而避税的風險,家控工具和家族特體的有關投資如未能通過以下三項測試,它們須就該項投資所得的利潤繳納税款:

  • 不動產測試:如家控工具或家族特體投資於某私人公司,該私人公司在香港直接或間接持有的不動產(基礎設施除外)超過其資產的10%,則該家控工具或家族特體須就投資於該私人公司所得的利潤課税。
  • 持有期測試:如有關投資通過不動產測試,但該家控工具或家族特體持有該項私人公司的投資少於兩年,則該家控工具或家族特體須就該私人公司的交易所得的利潤課税。
  • 控制測試和短期資產測試:如有關投資通過不動產測試,但未能通過持有期測試,若該家控工具或家族特體對該私人公司有控制權而且該私人公司持有的短期資產超過其資產價值的50%,則利得税寬減不適用。短期資產是指在處置當日之前由該私人公司持有少於三年的資產(指明資產和在香港的不動產除外)。

如果任何私人公司的交易未能通過上述測試,則利得税寬減將不適用於從該不合資格交易所賺取的應評税利潤。家控工具或家族特體從其他合資格交易所賺取的利潤則不受影響。

防止迂迴避税的條文

訂立防止迂迴避税的條文旨在防止利得税豁免遭受濫用。鑑於家族辦公室架構獨特,家控工具的擁有權結構亦各有不同,家族或會透過居港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家控工具,而且這類公司可能與該等家控工具互有關連。因此,防止迂迴避税條文將不適用於:

  • 居港個人;及
  • 若干居港非個人實體(即相關家族的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和指明實體)。

指明實體必須為無經營任何行業或業務的被動投資控權工具,而且須同時符合下述條件:

  • 與家控工具有關的家族須有最少一名成員對該實體享有直接或間接實益權益;
  • 有關實體為家族成員與家控工具兩者之間的中間實體;及
  • 不論家族成員對該實體享有多少實益權益,家族成員須對有關家控工具享有最少95%的實益權益。

反避税條文

為防止税務寬減遭受濫用,如税務局局長信納:

  • 家控工具或家族特體訂立某項安排的主要目的或其中一個主要目的;或
  • 某人把資產或業務轉讓予家控工具或家族特體的主要目的或其中一個主要目的,

是為了讓有關家控工具、家族特體或另一人或實體取得税務利益,則利得税寬減不會適用於該家控工具或家族特體。

然而,就向家控工具或家族特體轉讓資產或業務而言,如該轉讓是按獨立交易的基礎而進行,及轉讓人須就轉讓所得的應評税利潤課税,則利得税寬減仍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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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存紀錄規定

家控工具的負責人和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應備存足夠紀錄,確保家控工具和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的實益擁有人的身分和詳情能易於確定。家控工具和具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如沒有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守備存紀錄規定,即會被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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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裁定 (更新)

為確保税務明確性,家控工具和家族特體可向税務局局長申請事先裁定其是否符合資格獲得利得税寬減。

為有助本局處理有關事先裁定的申請,申請人應盡量提供下列資料:

家控工具和單一家族辦公室的擁有權
(a)  顯示每名家族成員與「甲方」(即自然人,不論在生或已故)按《税務條例》附表16E第4(2)條所述的關係的族譜。
(b) 與家控工具和其單一家族辦公室有關的集團組織圖,顯示每個家控工具和其單一家族辦公室的名稱、成立/設立的地點,以及其直屬母實體、中間母實體、最終母實體和有關家族成員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實益權益的詳細資料。
(c) 與實益權益有關的文件,例如成員名冊、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大綱和細則。
(d) 假如涉及指明信託:相關的信託契約、委任及辭退受託人的契約、信託聲明書,以及其他證明文件,以顯示該指明信託下的受託人、指名受益人和信託產業的詳情。
(e) 假如涉及基金會:相關的契約或法規、意願書,以及由受託人委員會發出的其他文件,以顯示該基金會、指名受益人和基金會資產的詳情。
(f) 假如涉及根據《税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税、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慈善實體」):顯示該慈善實體對家控工具或單一家族辦公室享有直接或間接實益權益的百分率的相關文件。如果某實體擬成為慈善實體,並預期將會對家控工具享有若干實益權益,但該實體在申請事先裁定時尚未申請確認《税務條例》第88條賦予的豁免繳税地位,本局將提供一站式服務,一併處理該家控工具的事先裁定申請和該實體就確認《税務條例》第88條賦予的豁免繳税地位所提出的申請。如欲了解更多關於確認《税務條例》第88條賦予的豁免繳税地位之資料,請按此處
(g) 有關(c)至(f)項所述的文件,假如有關安排仍在籌劃階段,以致相關文件尚未簽署及/或在法律上簽立,請提供所需文件的最終擬稿。

「通常管理或控制」

(h)  說明下列活動的詳情,包括進行該等活動的方法、負責人員和地點:
(i) 管理日常業務營運;
(ii) 作出和施行決策;
(iii) 在高级管理層層面控制整體業務(例如釐定業務的核心方針、制定策略性政策、選擇業務融資和檢討業務表現)

實質活動要求

(i) 家控工具在香港進行或安排進行投資活動的詳情。假如當中涉及外判投資活動,請提供外判安排的詳情,包括該外判實體的名稱和商業登記號碼、所外判的投資活動類型,以及進行該等投資活動的地點。
(j) 在香港進行第(i)項所述之投資活動的全職員工數目,並列出員工擔任的職位、履行的職責、經驗和資歷。
(k) 為進行第(i)項所述之投資活動而在香港承付的營運開支款額和類型。
(l) 家控工具與該單一家族辦公室所簽訂的投資管理協議的副本。
(m)  該單一家族辦公室和外判實體所簽訂的外判協議的副本(如有的話)。

最低資產門檻

(n)  就每個相關的課税年度,由該單一家族辦公室所管理的每個家控工具的附表16C資產之詳情及明細表,以載列相關課税年度的附表16C資產的類型及各項資產的淨資產值總額。

安全港規則

(o)  該單一家族辦公室的備考損益帳,以顯示該辦公室就某課税年度向該家族的指明人士提供服務所賺取的利潤百分率。

上述所列的資料只供參考,並非盡列無遺。因應每宗個案的事實和情況,申請人就申請事先裁定所需提供的資料或文件會有所不同。

有關申請事先裁定的更多資料,請參閱部門釋義及執行指引第31號—事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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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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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 

如對家控工具的税務寬減有任何疑問,請致電(852)2594 1600或發電郵至taxpf@ird.gov.hk與本局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