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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抗疫基金紓困措施的税務豁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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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問:

在防疫抗疫基金下,合資格僱主可獲工資補貼,上限為每名僱員每月9,000元,為期六個月。僱員收到的這些工資(資金來自防疫抗疫基金補貼)是否需要繳納薪俸税?

 
 

答:

工資補貼是提供給僱主以支付員工工資。僱員收取的工資是因受僱工作而獲得的入息(即使資金來自防疫抗疫基金補貼),須繳納薪俸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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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問:

在「保就業」計劃下,合資格僱主可獲工資補貼。就該等工資補貼,僱主是否獲豁免繳付利得税?僱主可否申索扣除以該等工資補貼支付的員工工資?

 
 

答:

僱主收取的工資補貼獲豁免繳付利得税。就税務扣除方面,僱主可根據《税務條例》第16條及第17條申索扣除員工工資,不論資金是否來自工資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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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問:

僱主是否需要為其僱員在僱主報税表申報根據防疫抗疫基金收取的款項?

 
 

答:

僱主無需在僱主報税表申報那些獲豁免徵收薪俸税的資助、補助金或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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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問:

僱員是否需要在其個別人士報税表申報根據防疫抗疫基金收取的款項?

 
 

答:

僱員無需在其個別人士報税表第4部(薪俸税)申報那些獲豁免徵收薪俸税的資助、補助金或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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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問:

僱主已經提交了2020/21課税年度僱主報税表,並為其員工申報了根據防疫抗疫基金收取的款項,他們是否需要更改僱主報税表?

 
 

答:

若僱主已經提交了2020/21課税年度僱主報税表,並為其員工申報了獲豁免徵收薪俸税的資助,補助金或津貼,僱主便需要提交「修訂」的IR56表格,剔除該免税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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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問:

在香港同一集團各營運公司(以下簡稱營運公司)工作的所有僱員均由另一集團公司集中聘請(以下簡稱僱主公司),然後僱主公司會向營運公司收取相關的全數工資成本。當僱主公司收到「保就業」計劃下的工資補貼,僱主公司會交還同等金額的工資補貼給營運公司。就僱主公司交還的工資補貼,營運公司是否獲豁免繳付利得税?

 
 

答:

在「保就業」計劃下,只有僱主公司作為集團所有僱員的僱主,才有資格申請工資補貼。這明確顯示僱主公司才是在「保就業」計劃下會獲得工資補貼的人士。因此,只有僱主公司被視為「保就業」計劃的受惠方,並就工資補貼獲豁免繳付利得税,而營運公司則不會被視為受惠方。此外,營運公司從僱主公司收到的任何款項,即使金額與工資補貼相同,也不被視為營運公司在「保就業」計劃下收到的款項,故此不獲豁免繳付利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