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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問:

什麼是兩級制利得税率?

 
 

答:

在利得税兩級制下,法團及非法團業務(主要是合夥及獨資經營業務)首二百萬元應評税利潤的利得税率將分別降至8.25%(税務條例附表8所指明税率的一半)及7.5%(標準税率的一半)。法團及非法團業務其後超過二百萬元的應評税利潤則分別繼續按16.5%及標準税率15%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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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問:

那些納税實體可按兩級制利得税率課税?

 
 

答:

所有在香港有應課利得税利潤的實體都可按兩級制利得税率課税,除非該實體已有其他有關連實體被提名以兩級制利得税率徵税。請參閱以下的第3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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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問:

那些納税實體不可按兩級制利得税率課税?

 
 

答:

在有關的課税年度,如某實體在評税基期完結時,有一間或多間有關連實體,兩級制利得税率則只適用於獲提名的其中一間有關連實體,其餘的有關連實體將不適用於兩級制利得税率。請參閱以下的第8題。此外,如某法團已根據税務條例第14B(2)(b) 條(合資格保險業務及保險經紀業務)、第14D(5)(b) 條(合資格企業財資中心)、第14H(4)(b) 條(合資格飛機出租商)、第14J(5)(b) 條(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商)、第14P(4)(b) 條(合資格船舶出租商)或第14T(5)(b) 條(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商)作出選擇,則兩級税率不適用於該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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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問:

如納税實體的部分應評税利潤是來自符合資格的債務票據並且根據税務條例第14A(1)條以一半税率課税,該納税實體就餘下的應評税利潤是否可按兩級制利得税率課税?

 
 

答:

是。該納税實體就來自一般營業收入的應評税利潤仍可按兩級制利得税率課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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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問:

何謂實體?

 
 

答:

實體指—

(a) 自然人;
(b) 團體;或
(c) 法律安排,包括—
(i) 法團;
(ii) 合夥;及
(iii) 信託。

如某自然人經營多於一項獨資經營業務,則就每項獨資經營業務而言,該人須視為一個獨立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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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問:

如何定義有關連實體?

 
 

答:

在以下情況下,某實體(前者) 即屬另一實體(後者) 的有關連實體——

(a) 兩個實體其中之一控制另一實體;
(b) 前者和後者均受同一實體控制;或
(c) 如前者是經營獨資經營業務的自然人——後者是經營另一項獨資經營業務的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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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問:

如何釐定"控制"?

 
 

答:

一般而言,某實體(不論直接或間接地透過一個或多於一個其他實體)——

(a) 擁有或控制另一實體合計多於50% 的已發行股本;
(b) 有權行使或支配行使另一實體合計多於50% 的表決權;或
(c) 有權享有另一實體合計多於50% 的資本或利潤,

即屬控制另一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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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問:

在利得税兩級制下,如果納税實體擁有有關連實體,其利得税税率是多少?

 
 

答:

兩級制利得税率並不適用於該納税實體。該納税實體的所有應評税利潤將以16.5%或15%課税(按情況而定)。然而,如其中一間有關連實體在某個課税年度選擇了兩級税率,税務局局長可以兩級税率向其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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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問:

承接第8題,如果某實體擁有有關連實體,該實體如何選擇兩級制利得税率?

 
 

答:

被提名的實體可以在其利得税報税表(適用於法團和合夥業務)或個別人士報税表(適用於獨資經營業務)中聲明其業務在有關課税年度應按兩級制利得税率課税,而且沒有其他有關連實體選擇以兩級制利得税率課税。有關選擇一經作出,於該年度即不能撤回。然而,如果所有相關條件都符合,不同的有關連實體可於不同的課税年度選擇以兩級制利得税率課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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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問:

可以有多於一個有關連實體選擇以兩級制利得税率課税嗎?

 
 

答:

不可以。在同一個課税年度,只有在沒有其他有關連實體選擇兩級制利得税率的情況下,該實體的選擇才會有效。然而,如果所有相關條件都符合,不同的有關連實體可於不同的課税年度選擇以兩級制利得税率課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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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問:

如果納税實體以兩級制利得税率課税的選擇無效或沒有作出該選擇,該納税實體將如何被徵税?

 
 

答:

除税務條例另有規定外,納税實體的全部應評税利潤將按税率16.5%或15%課税(按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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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問:

兩級制利得税率是否適用於同一東主經營多於一項的獨資經營業務?

 
 

答:

不適用。如某自然人經營多於一項獨資經營業務,則就每項獨資經營業務而言,該人須視為一個獨立實體。兩級制利得税率只適用於其中一個已作出選擇的獨資經營業務。其他獨資經營業務(及其他有關連實體)將按税率15%或16.5%課税(按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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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問:

如果納税實體沒有有關連實體,它是否需要選擇以兩級制利得税率課税?

 
 

答:

納税實體必須聲明在有關課税年度的評税基期完結時沒有有關連實體。為了行政上的方便,納税實體可以在報税表中聲明其業務應按兩級制利得税率課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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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問:

在利得税兩級制下,個別人士在甚麼情況下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税方式評税不會對其有利?

 
 

答:

如果個別人士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税方式評税,其應繳税款是以所有來源的合計入息(包括來自非法團業務的利潤)按累進税率計算。由於在分類評税下,個別人士可提名他/她其中的一項業務按兩級制利得税率課税,因此,以個人入息課税方式評税計算的税款可能會高於以分類評税方式計算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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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問:

如果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須就其利潤以其香港付款人名義課税,該人士該如何選擇兩級制利得税率?

 
 

答:

沒有有關連實體或所有有關連實體均沒有在有關課税年度選擇兩級制利得税率的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其應評税利潤可按兩級制利得税率課税。香港付款人在利得税報税表(BIR54表格)填報該人士的資料時,須向該人士查詢以確定該人士是否符合上述按兩級制利得税率課税的條件。如條件符合,該香港付款人可在有關利得税報税表中聲明該人士應按兩級制利得税率課税。然而,該人士以該香港付款人和其他付款人名義課税的應評税利潤,當中只有不超過2百萬元可在有關課税年度按兩級制利得税率中較低的税率課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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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問:

香港付款人計算從支付給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總款項中應扣存的金額,在引入利得税兩級制之前及之後是否有分別?

 
 

答:

沒有分別。香港付款人需向該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查詢以確定該人士在有關課税年度的評税基期完結時沒有有關連實體或所有有關連實體均沒有在有關課税年度選擇兩級制利得税率,並在利得税報税表(BIR54表格)中作出相關聲明。即使該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應按兩級制利得税率課税,香港付款人也可能不是唯一替該人士申報利潤的付款人。在這種情況下,香港付款人在付款給該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時應假定該人士是不可按兩級制利得税率課税,並扣存足夠的款項支付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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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問:

在兩級制利得税率下,首二百萬元的限額應該如何分攤給合夥業務中的合夥人?

 
 

答:

合夥業務的首二百萬元應評税利潤將按較低的7.5%或8.25%税率(適用於法團合夥人所佔的應評税利潤)徵收利得税,高於二百萬元限額的應評税利潤將按較高的15%或16.5%税率(適用於法團合夥人所佔的應評税利潤)徵收利得税。在適用的情況下,該二百萬元限額會按照相關的利潤分配比例分攤予法團合夥人及非法團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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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問:

納税實體可否以相關課税年度會以兩級制利得税率課税為理由申請緩繳暫繳利得税?

 
 

答:

不可以,此理由不適用於申請緩繳2018/19課税年度以外的暫繳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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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問:

在2018/19及其後的課税年度,納税實體可否反對或申請退還因被拒絕或遺漏選擇按兩級制利得税率課税而多繳的税款?

 
 

答:

可以。税務條例中關於反對及上訴及退還税款的條文均適用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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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問:

如果納税實體在報税表中不正確地聲明其沒有有關連實體,或沒有其他有關連實體選擇按兩級制利得税率課税,會有什麼後果?

 
 

答:

任何無合理辯解而於報税表內作出不正確的聲明都可能會招致重罰。税務局將會根據税務條例的規定,在兩級制利得税率不適用的情況下發出補加評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