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寫利得稅報稅表〔 BIR54 〕─常見問題及解答
(適用於 2019 年 4 月 1 日或以後發出的報稅表)
引言
為方便納稅人及稅務代表,現載列一些常見問題及解答,以供參考。
1.
問:
公司須在 BIR54 申報在有關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內非居港人士所獲得的應評稅利潤。這裏的「評稅基期」是否指該非居港人士的評稅基期?
答:
是。這裏不是指公司本身的評稅基期。
2.
問:
若公司不知道非居港人士的結帳日期(以及評稅基期),可否以 3 月 31 日作為結帳日期?
答:
可以。為求簡化,你毋須查明非居港人士的結帳日期。但若該非居港人士想依據利得稅兩級制或有關避免雙重徵稅安排申請以較低的稅率來計算應繳稅款,則評稅基期必須為該非居港人士的評稅基期。
3.
問:
實際上,公司覺得用自己的評稅基期填報款項如版權費更為方便。在填報 BIR54 時,可否用公司的評稅基期(代替 4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或非居港人士的評稅基期)?
答:
可以。你應該貫徹地採用這個評稅基期。但若該非居港人士想依據利得稅兩級制或有關避免雙重徵稅安排申請以較低的稅率來計算應繳稅款,則評稅基期必須為該非居港人士的評稅基期。
5.
問:
甚麼是利得稅兩級制及在甚麼情況下非居港人士可按兩級制利得稅率課稅?
答:
於2018年4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任何課稅年度,如你代表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選擇兩級稅率,你須聲明在該年度內該名人士沒有有關連實體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或沒有其他有關連實體選擇按兩級稅率課稅。要選擇按兩級稅率課稅,須在第2.3項填報「是」,並在第2.4項確認提供該名人士的稅務居留地管轄區的國家代碼*及其稅務識別號碼和在補充表格(S1)內提供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的有關連實體的完整清單。請注意該名人士在該年度內按較低稅率課稅的應評稅利潤總額(包括以其他代理人名義課稅的應評稅利潤)合共不多於2百萬元。詳情請參閱載於本網址的利得稅兩級制─常見問題及解答。
6.
問:
如果我在沒有完整信息下為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選擇按兩級稅率課稅,我是否會因作出不正確的陳述而被檢控?
答:
《稅務條例》第80(2)條規定,在影響其本人(或任何其他人)的繳稅法律責任的事情或事物方面,提供不正確的資料,即屬犯罪。
7.
問:
甚麼是BIR54第2.4.3項中該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的「國際標準化組織的ISO 3166-1二位字母國家代碼」? 我在哪處可以找到它?如果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在多個司法管轄區中均在稅務上界定為居民,我該如何申報?
答:
「國際標準化組織的ISO 3166-1二位字母國家代碼」是ISO 3166-1中定義的雙字母國家代碼,ISO 3166-1是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發布的ISO 3166標準的一部分,代表一個國家。 有關國家代碼的最新列表,請參閱ISO的網站(www.iso.org/iso-3166-country-codes.html)。如空位不夠應用,請另紙提供該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的稅務居留地管轄區及稅務識別號碼。
8.
問:
甚麼是BIR54第2.4.4項中該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的「稅務識別號碼」(TIN)? 我在哪處可以找到它?
答:
「稅務識別號碼」(TIN)是一個管轄區域的稅務機關為管理管轄區的稅法而向一個人士(個人或實體)分配的唯一標識符。 建議你向該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要求提供BIR54第2.4.1至2.4.4項目中的所有必要信息。 如果你沒有此類信息,該名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將不會按兩級稅率課稅。 有關每個司法管轄區的「稅務識別號碼」(TIN)的發布、結構、使用和有效性的現行規則的更多信息,請細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所設有關實施自動信息交換的在線支持網站(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tax-identification-numbers/)。
9.
問:
我是否須填報所有的補充表格?
答:
不是,如你符合BIR54第2.4.2項及第7.4項描述,你只需填報相關的補充表格,詳情請參閱載於本網址的補充表格─常見問題及解答。
10.
問:
利得稅報稅表並没有夾附補充表格,我可怎樣索取有關的補充表格?
答:
利得稅報稅表不會夾附補充表格,你可從稅務局網頁www.ird.gov.hk/c_pfr 下載及填報相關的補充表格。
11.
問:
我可否先提交利得稅報稅表,稍後再提交補充表格?
答:
補充表格為利得稅報稅表的一部分,並須連同報稅表一併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