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會離港的納稅人
答:
以下是一些慣常申索項目需要提交的佐證文件:
免稅入息: ( BIR60 表格第 4.1 部第 2 項) |
請參閱〝薪俸稅下申請全部或部分入息豁免徵稅或申請稅收抵免〞 | ||||||||||||||||
申索扣除: ( BIR60 表格第 4.3 、 8 、 9 、 10 及 11.4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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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索的免稅額: ( BIR60 表格第 11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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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果你離開香港,部門 / 決策局會在收到你的離港通知後,擬備 IR56J 表格,以申報你由 4 月 1 日至受僱最後一天的收入。你應帶同 IR56J 表格及離港年度的薪俸月結單親臨稅務局清稅;完稅後,稅務局會向庫務署發出釋款便箋。
答:
倘若你在清稅後可獲僱主發放額外薪酬而須繳納額外的薪俸稅款,你和你的僱主均須再次履行清稅手續。你的僱主須提交一份補加/修訂 IR56G 表格申報這些花紅,及在提交 IR56G 表格的一個月內,不可支付任何金錢或金錢等值給你。稅務局會在你繳交補加薪俸稅後,再次發出〝同意釋款書〞。請緊記通知稅務局你的最新通訊地址,以便稅務局郵寄補加薪俸稅的繳稅通知書給你。
答:
納稅人因香港受僱工作或職位而獲發放的股份認購權,如在永久離開香港後行使、轉讓或放棄,因而收取了變現利益,納稅人仍須就這些利益繳付薪俸稅。即使在離港後,僱員和僱主仍須申報有關的股份認購權利益。
考慮到稅務局須在你離港前審定你的薪俸稅,你可以選擇用「名義上行使認購權」的方法確定稅款。稅務局在計算利益時,會把股份認購權當作在你提交離港課稅年度的報稅表當日之前的 7 天內行使。
此外,假如你並無在離港前作此選擇,你可在永久離港日期起計 3 個月內作出選擇。在這情況下,離港日期將會設定為名義上行使認購權的日期,以計算利益。
如果你履行的是香港以外的受僱工作,有關的股份認購權又有附帶條件,如訂明的歸屬期在「名義上行使認購權」當日仍未完結,稅務局在計算利益時會視歸屬期截至該日為止。
如果你要作出這樣選擇,請在報稅表夾附一份聲明,註明你願意把利益評稅,至於你將來離港後如真正行使、轉讓或放棄股份認購權,稅務局將不會再就所變現的利益徵收稅款。另一方面,如你日後真正行使、轉讓或放棄股份認購權時,利益低於名義上行使認購權的評定款額,你仍可基於真正股份認購權利益款額申請重新評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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