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由於陳先生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且他是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或之後取得該住宅物業,他須就該項交易繳納「買家印花稅」。「買家印花稅」的稅款為450,000元(即 300萬元x15 % )。
答:
如住宅物業由一位香港永久性居民及一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以聯權或分權共同購入,而他們不是近親,則不論該非永久性居民所佔物業的業權比例,均須以該物業的總購入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計算「買家印花稅」。在以上情況,「買家印花稅」為 600,000 元 (即 400 萬元 x 15 % )。
答:
在以上情況,張女士會被視為從李先生購入部分的業權。由於張女士並非李先生的近親,有關交易不獲豁免「買家印花稅」,因此李先生及張女士須按物業的總代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繳納「買家印花稅」。款額為 750,000 元 (即 500 萬元 x 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