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紓困措施 : 有條件豁免分期繳付2018/19課税年度税單的附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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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問:

於2019年12月4日、2021年6月18日及2022年6月22日公布的豁免獲批准分期繳税的納税人未清繳税款附加費的紓困措施適用於甚麼課税年度及種類的税單?是否個別人士及公司納税人均可受惠於此紓困措施?

 
 

答:

有關豁免獲批准分期繳税的納税人未清繳税款附加費的紓困措施只適用於2019年12月至2023年5月期間發出的2018/19課税年度薪俸税、利得税及個人入息課税税單。紓困措施並不適用於物業税税單。因財政困難而未能依時繳付税款的個別人士及公司納税人均可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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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問:

要符合甚麼條件才可根據2019年12月4日、2021年6月18日及2022年6月22日公布的紓困措施獲豁免徵收附加費?

 
 

答:

在紓困措施下申請分期繳税的納税人,須列明因何情況導致財政困難而未能依時交税。在提交申請時,納税人須提交下列資料 :

申請人 個別人士/
獨資業務經營者
合夥業務 法團
申請表格 IR1360 號表格
(2018/19 課税年度)
IR1360A 號表格
(2018/19 課税年度)
IR1360B 號表格
(2018/19 課税年度)
佐證資料及文件:      
  • 具體的分期繳税建議
  • 最近3 個月的銀行月結單/存摺副本
  • 最近3 個月的收入及支出詳情
-
  • 債務還款資料
  • 最近3個月的管理帳目
    (包括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
-
  • 現金流轉狀況及預測表
- -
  • 日間聯絡電話


税務局會因應個别納税人的經濟狀況批出不同還款期的分期繳税安排,獲批准的還款期一般不會超過 6 個月。在個别特殊情況下,獲批准的還款期可能會稍長,但一般也不會超過 12 個月。納税人必須按照批出的分期繳税安排準時繳付全數分期款項,才可獲豁免徵收附加費,豁免期以税單的繳税到期日起計的一年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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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問:

分期繳税申請需要在何時作出?如果在税單列明的繳税日期前未能收到税務局的回覆,應該如何繳税?

 
 

答:

因財政困難而未能依時繳付2018/19課税年度薪俸税、利得税及個人入息課税税單的税款的納税人,應在有關税單的繳税到期日前儘早申請分期繳税。税務局會在收到申請的21個工作天內批出分期,或因應申請人的財政狀況調整他的分期建議。在税務局作出回覆前,納税人可暫時按照他的分期繳税建議,先行繳款。如納税人未能証實財政困難而分期申請不獲批准,税務局會發信通知納税人並要求納税人於繳税限期前或發信日期後的14天內(以較遲者為準)清繳税款,以免被加徵5% 附加費。另一方面,税單上若同時包括2019/20課税年度暫繳税,而納税人預計2019/20課税年度的應課税入息或應評税利潤將較2018/19課税年度下跌超過一成,可於税單列明的繳税到期日前28天向税務局申請暫緩繳付部分或全數的暫繳税。若申請緩繳暫繳税獲得批准,納税人或可一次過清繳税款餘額而無須申請分期繳税。

更多有關申請緩繳暫繳税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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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問:

如未能按照批出的分期繳税安排繳付分期,欠税是否會被加徵附加費?怎樣計算有關附加費?

 
 

答:

如納税人未能按照批出的分期繳税安排繳付税款,有關分期繳税安排以及有條件豁免徵收附加費的特別安排會被即時取消,當時尚未清繳的税款會被加徵5%的附加費,税務局並會立即就欠税採取追討行動。如在加徵5%附加費的 6 個月後仍有未繳交的税款及5%附加費,則會被加徵10%的附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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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問:

我收到2020年1月6日發出的2018/19課税年度最後評税連同2019/20課税年度暫繳税的薪俸税税單,第一期税款45,000元須於2020年2月17日或之前繳付,第二期税款15,000元須於2020年5月11日或之前繳付,合共60,000元;但因突發家庭事故須要支付一大筆現金致財政上出現困難,未能依時交税,應該怎樣申請分6期繳交税款?

 
 

答:

你應填妥分期繳税申請表格連同所需的佐證文件於税單的繳税到期日(即2020年2月17日)前儘早交回税務局。經核實你是因財政困難而未能依時交税後,税務局會發信批准有關申請。假設你於2020年1月10日提出分6期於每月的第17天繳款並獲得批准,你會收到分期繳税通知書及6張繳款單,要求你按下列的繳税安排繳付税款:

分期繳款日期 款額 ($)
2020年 2月 17日 10,000
2020年 3月 17日 10,000
2020年 4月 17日 10,000
2020年 5月 17日 10,000
2020年 6月 17日 10,000
2020年 7月 17日 10,000
  60,000

如你未能按照批出的分期繳税安排繳付款項,有關分期繳税安排以及有條件豁免徵收附加費的特別安排會被即時取消,當時尚未清繳的税款會被加徵5%的附加費。以上列批出的分期繳税安排為例,假設你已依期繳付首4期的款項,但未能如期繳付第5期的款項,則尚未清繳的第5期及第6期税款總額便會被加徵5%的附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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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問:

税務局會否接受延期繳交於 2019 年 12 月至 2023 年 5 月期間發出的2018/19課税年度薪俸税、利得税及個人入息課税税單的税款並豁免加徵附加費的申請?

 
 

答:

税務局不會接受延期繳税的申請。惟納税人因財政上出現困難而未能依時交税,可以向税務局申請分期繳付税款。税務局會按照納税人的經濟情況,考慮有關申請。獲批准分期繳付於 2019 年 12 月至 2023 年 5 月期間發出的 2018/19 課税年度薪俸税、利得税及個人入息課税税單的納税人,如能依期繳交所有分期款項,則可獲豁免徵收附加費,豁免期以税單的繳税到期日起計的一年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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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問:

因財政困難而不能依時繳付2018/19課税年度薪俸税、利得税及個人入息課税的納税人,如未能在税單的繳税到期日或之前提出分期繳税申請,可以怎麼辦?

 
 

答:

納税人應儘快填妥分期繳税申請表格連同相關佐證資料及文件提交税務局,並説明未能於税單繳税到期日或之前提出分期繳税申請的原因,以便税務局考慮有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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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問:

在紓困措施下,繳付2018/19課税年度薪俸税、利得税及個人入息課税税單的納税人,是否只要在繳税到期日起計的一年內清繳有關税款便不會被加徵附加費?

 
 

答:

豁免徵收附加費的安排只適用於獲批准分期繳付於 2019 年 12 月至 2023 年 5 月期間發出的 2018/19 課税年度薪俸税、利得税及個人入息課税税單的納税人。如納税人能按照批出的分期繳款安排依期繳交所有分期款項,則可獲豁免徵收附加費,豁免期以税單的繳税到期日起計的一年為上限。納税人如沒有向税務局申請分期繳税或其分期繳税申請被拒,便必須按照税單上的指示依期交税,否則逾期未繳的税款會被加徵附加費,税務局亦會就欠税採取追討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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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問:

我收到於2021年1月發出的2018/19課税年度的薪俸税税單並獲批准由税單到期日起計分6期繳付。由於税單並非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間發出,豁免徵收附加費的安排並不適用於有關税單,因此我須繳付5%附加費。税務局及後於2021年6月18日公布豁免徵收附加費的安排已申延至包括於2022年5月或以前發出的2018/19課税年度的薪俸税、利得税及個人入息課税税單。在此情況下,我是否須要提出申請以豁免相關附加費?

 
 

答:

根據2021年6月18日的公布,有條件豁免分期繳付2018/19課税年度税單的附加費的紓困措施適用於你的薪俸税税單。由於你已獲批准以分期繳付有關税單,有關的5%附加費將會自動獲得豁免,你不須要另外作出申請。税務局將會向你發出修訂分期繳税通知書,豁免有關附加費。如你於2021年9月底仍未收到修訂分期繳税通知書,可聯絡税務局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