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紓緩措施:2018/19課税年度税單繳税限期自動順延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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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問:

行政長官於2020年4月8日公布為即將於本年4月至6月到期繳付的2018/19課税年度的税款的繳付税款限期自動順延3個月。此紓緩措施適用於甚麼種類的税單?是否個別人士及公司納税人均可受惠?

 
 

答:

有關紓緩措施只適用於2018/19課税年度薪俸税、利得税及個人入息課税税單。除離港清税的人士外,個別人士及公司納税人均可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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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問:

我的2018/19課税年度薪俸税税單於2020年3月到期繳交,並已獲税務局批准分期繳付有關税款。我已依照分期安排繳付第一期分期款項,在此紓緩措施下,我是否仍須按照已批出的分期繳税安排繳付餘下的税款?

 
 

答:

此紓緩措施不適用於2020年3月或之前到期繳付的2018/19課税年度税單。你仍須按照税務局先前因應你的財政狀況而批出的分期繳税安排繳款。如能依期繳交2018/19課税年度税單所有分期款項,可獲豁免徵收附加費,豁免期以税單的繳税期限日起計的一年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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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問:

我的2018/19課税年度薪俸税税單於2020年3月到期繳交,並已向税務局提交分期繳税申請,尚待批准。此紓緩措施對我的分期繳税申請會否有影響?

 
 

答:

由於有關税單的税款是於2020年4月前到期繳付,此紓緩措施對你的分期繳税申請不會有任何影響。税務局會因應你的財政狀況批出分期或調整你的分期建議。在税務局作出回覆前,你可暫時按照你的分期繳税建議,先行繳款。如獲批分期繳交2018/19課税年度税單並能依期繳交所有分期款項,可獲豁免徵收附加費,豁免期以税單的繳税期限日起計的一年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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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問:

我的2018/19課税年度薪俸税税單於2020年4月28日到期繳交,並已向税務局提交分期繳税申請,尚待批准。此紓緩措施對我的分期繳税申請會否有影響?

 
 

答:

紓緩措施適用於2020年4月至6月到期繳付的2018/19課税年度薪俸税、個人入息課税及利得税税單。你的繳税限期會自動順延3個月至2020年7月28日。如你的分期繳税申請獲得批准,第一期分期款項將會於2020年7月28日繳交。如該2018/19課税年度税單可依分期安排在税單上列明的繳税日期一年內(即2021年4月28日或之前)清繳,可獲豁免徵收附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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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問:

我的2018/19課税年度薪俸税税單於2020年4月到期繳交,因應此紓緩措施,繳税限期會自動順延3個月至2020年7月。若我因財政困難仍未能依時於2020年7月清繳税款,可否向税務局申請分期繳税?

 
 

答:

若你因財政困難而未能依時於2020年7月繳交2018/19課税年度薪俸税税款,你仍可向税務局申請分期繳税,税務局會因應你的財政狀況批出分期或調整你的分期建議。如獲批分期並按分期安排繳付2018/19課税年度薪俸税税款,可獲豁免徵收附加費,豁免期以税單上列明的繳税期限日起計的一年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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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問:

税務局於2020年4月4日宣布,因應2019冠狀病毒病的最新情況,所有於2020年3月23日至5月2日到期的繳付税款的限期自動延至5月4日。我的2018/19課税年度薪俸税税單於2020年3月25日到期,按上述宣布,有關税單的繳款限期自動延至5月4日。因應此紓緩措施下,我的税單的繳税限期會否由5月4日再自動順延3個月至8月4日?

 
 

答:

紓緩措施適用於2020年4月至6月到期繳付的2018/19課税年度薪俸税、個人入息課税及利得税税單。你税單上列明的繳税期限日為2020年3月25日,你不能受惠於此紓緩措施。請於2020年5月4日或之前清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