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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6日,行政長官在2026年施政報告中建議,為有新生嬰兒的家庭購置住宅單位提供印花税寬減(上限為20,000元)(「新生子女寬減」)。政府將向立法會提交印花税修訂條例草案,以落實有關寬減建議。
 
 

答:

在相關修訂條例草案獲通過的前提下,有關要求如下:

  1. 有關物業須為住宅物業; 
  2. 該住宅物業須由在香港於2026年9月16日或之後出生的兒童(「該合資格子女」)的父母(一方或雙方)取得; 
  3. 該合資格子女的父母任何一方須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4. 父母在取得該住宅物業時是代表自己行事;以及 
  5. 該住宅物業須在合資格子女出生日期之前1年內或後2年內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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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有關措施是鼓勵在香港生育,所以新生子女寬減不適用於在香港以外出生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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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關文書的應繳從價印花税將獲減免一筆相當於以下兩者中較低者的金額:

a.  該文書根據《印花税條例》附表1第1標準第1部及第2標準税率計算的應繳從價印花税;及

b.  20,000元。 

例子1

某文書根據第1標準第1部或第2標準税率計算的應繳從價印花税為19,000元。

獲新生子女寬減後並無任何應繳付從價印花税。

例子2

某文書根據第1標準第1部或第2標準税率計算的應繳從價印花税為21,000元。

獲新生子女寬減後的應繳從價印花税為1,000元 (即21,000元與寬減上限20,000元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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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新生子女寬減是按每名兒童計算。一名父母可就兩名合資格子女,為兩個不同的住宅物業申請新生子女寬減;或者每名父母可各自就一名合資格子女,為一個住宅物業申請寬減;又或者父母雙方就該兩名合資格子女,為其共同擁有的住宅物業申請寬減(即最高為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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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修訂條例制定並生效之前,文書須按現行適用的第1標準第1部或第2標準税率繳納印花税。然而,父母可在修訂條例制定後,就符合新生子女寬減資格的文書申請退還多繳的從價印花税(詳見上述問題3)。税務局將於相關修訂條例草案獲通過後,發出退税申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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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若該文書符合新生子女寬減的資格,該父母可在修訂條例制定後,申請退還多繳的從價印花税(詳見上述問題3)。税務局將於相關修訂條例草案獲通過後,發出退税申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