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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裁定個案第 15 號


1. 《稅務條例》的條文
  本裁定適用於《稅務條例》第 19C(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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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景
  (a) X 公司與 Y 公司一起經營一家名為 X & Y 〔該合夥業務〕的合夥業務,兩家公司以合夥人身分各持一半股份。
  (b) X 公司與 Y 公司均在海外 A 國家註冊成立。
  (c) X 公司與 Y 公司的董事局決定進行一項合併計劃,把 Y 公司由 2003 年 1 月 1 日起,合併到 X 公司。
  (d) 根據 A 國家的上市公司法令, Y 公司被解散,而在沒有清盤的情況下,把 Y 公司的權益、資產及負債轉移到尚存公司,即 X 公司。
  (e) 在合併事宜進行後,合夥業務已經再不存在。 X 公司由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更改名稱為 CD ,註冊辦事處位於 A 國家。 CD 的財政會計年度在 12 月 31 日結束。
  (f) 合併是通過概括繼承方式生效, Y 公司及合夥業務的全部資產及負債均由合併公司 CD 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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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排
  (a) 在財務上, X 公司與 Y 公司的合併事宜由 2003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X 公司是尚存公司。
  (b) 在合併事宜進行後, X 公司更改名稱為 CD 。
  (c) 合併是通過概括繼承方式生效, Y 公司及合夥業務的全部資產及負債均由合併公司 CD 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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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定
  根據《稅務條例》第 19C(4)條,合夥業務在合併前蒙受的稅務損失,可以用來抵消 CD 的應評稅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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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定的適用期
  本裁定適用於 2003/04 及以後的課稅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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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裁定日期
  2004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