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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裁定個案第 17 號


1. 《稅務條例》的條文
  本裁定適用於《稅務條例》第 18E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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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景
  (a) A 公司、 B 公司及 C 公司(「申請人」)在香港註冊成為法團,並在 1974 年 4 月 1 日後開始營業。
  (b) 申請人同屬一集團。申請人的控股公司是 D 公司。 D 公司在 X 國家註冊成為法團。
  (c) 在 2003 年, D 公司被 F 公司收購。 F 公司在收購後成為申請人新的最終控股公司。
  (d) 申請人擬備的帳目以 12 月 31 日為結算日; F 公司擬備的帳目則以 6 月 30 日為結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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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排
  (a) 申請人會把 2004/2005 課稅年度的會計結算日期由 12 月 31 日改為 6 月 30 日。
  (b) 申請人稱,更改會計結算日期的原因是要與 F 公司的會計結算日期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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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定
  (a) 稅務局局長會把 2004 年 1 月 1 日至 2004 年 6 月 30 日這 6 個月時期,當作申請人 2004/2005 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
  (b) 申請人 2003/2004 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利潤/經調整的虧損,將不會因會計結算日期由 12 月 31 日改為 6 月 30 日而須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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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定的適用期
  本裁定在 2003/2004 及 2004/2005 課稅年度適用於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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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稅務局局長就將來發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項在要項上作出的假設
  稅務局局長沒有作出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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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裁定日期
  2004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