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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裁定個案第 18 號


1. 《稅務條例》的條文
  本裁定適用於《稅務條例》第 18E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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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景
  (a) 申請人為同屬一個集團的 15 家公司,其中 3 家公司在 1974 年 4 月 1 日前開始營業(「該等舊業務」),其餘 12 家公司在 1974 年 4 月 1 日後開始營業(「該等新業務」)。
  (b) 申請人的控股公司是在 X 國家註冊成為法團的 A 公司。
  (c) 在 2004 年, A 公司與 B 公司合併。
  (d) 申請人帳目的結算日期為 9 月 30 日, B 公司帳目的結算日期為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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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排
  (a) 申請人會將2004/2005課稅年度的結算日期由9月30日改為12月31日。該等舊業務及該等新業務2004/2005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均採用2003年10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15個月。
  (b) 申請人稱,更改結算日期的原因是要與B公司的結算日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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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定
  (a) 稅務局局長會採納 2004 年 1 月 1 日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的 12 個月為該等舊業務 2004/2005 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
  (b) 該等舊業務 2003/2004 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利潤/經調整虧損,可能因為會計結算日期由 9 月 30 日改為 12 月 31 日而須重新計算。
  (c) 稅務局局長會採納 2003 年 10 月 1 日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的 15 個月為該等新業務 2004/2005 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
  (d) 該等新業務 2003/2004 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利潤 / 經調整虧損,不會因會計結算日期由 9 月 30 日改為 12 月 31 日而須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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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定的適用期
  本裁定適用於 2003/2004 及 2004/2005 課稅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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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稅務局局長就將來發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項在要項上作出的假設
  稅務局局長沒有作出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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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裁定日期
  2004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