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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裁定個案第 19 號


1. 《稅務條例》的條文
  本裁定適用於《稅務條例》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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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景
  (a) 某公司與一個內地單位簽訂一份來料加工合同。內地單位在國內經營一家工廠(「內地工廠」)。
  (b) 根據來料加工合同,該內地單位提供工人、廠房、水電設施給內地工廠,以加工該公司貨物,並收取加工費作回報。該公司則提供原料、廠房機器及工人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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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排
  (a) 內地工廠開始經營後,該公司在香港的活動包括銷貨、購買原料運往內地工廠,以及產品設計。
  (b) 內地工廠負責加工該公司貨物。
  (c) 該公司一些僱員會到訪內地工廠,以訓練工人,並監督生產。他們每周在內地工廠工作五至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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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定
  該公司出售由內地工廠根據來料加工合同加工的貨物所產生的利潤,可以按 50:50 比例分攤方法計算香港利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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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定的適用期
  本裁定由 2004/2005 課稅年度起適用,直至來料加工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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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稅務局局長就將來發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項在要項上作出的假設
  稅務局局長假設內地工廠名字為 X 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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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裁定日期
  2005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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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本裁定是特別就此次申請向本局提供的事實而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