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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裁定個案第 21 號


1. 《稅務條例》的條文
  本裁定適用於《稅務條例》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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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景
  (a) 該公司是一個國際集團的成員,是在 X 國註冊成為法團,並把分公司(「該分公司」)在香港註冊。
  (b) 在 X 國該公司從香港及 Z 國的聯營公司入口貨物。
  (c) 該公司為了配合在 X 國客戶的要求,設立了該分公司。這會使客戶更有效率地自行處理入口之物流。
  (d) 該公司除了有一個註冊地址,沒有在香港開設辦事處或僱用任何僱員或代理人。一切銷貨交易都是由該公司在 X 國的職員負責,而購貨也是由他們與聯營公司進行;銷貨與購貨同樣經由電腦訂貨系統輔助處理。
  (e) 該公司經由分公司運作的好處,是可以根據上述安排在收帳方面獲得較短的付款期,因為當地的付款期通常會長 2 至 3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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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排
  (a) 該公司在集團內部購貨,由一個生產部門訂立價錢。訂價方法是採用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制訂的「轉讓定價指引」所載的轉售定價法(或市價扣除法)。
  (b) 該公司向 X 國的準客戶介紹並示範產品樣本,然後由高級客戶經理及營業人員在 X 國根據產品類型與客戶洽談價錢與數量。定價以電郵或傳真確認。該公司的高級客戶經理會以該分公司名義在 X 國擬備並簽署銷貨合約。
  (c) 至於大額客戶,該公司與客戶議定產品定價及數量後,該公司的外勤職員會協助客戶評估產品,直至客戶同意產品的最後版本為止,客戶隨後會發出訂貨單予 X 國的該公司。營業人員會把訂貨資料通知該公司的客戶服務部職員,以便他們在電腦訂貨系統輸入資料。該電腦系統會在接收資料後,自動以該分公司名義發出訂貨單,送交供應商。
  (d) 供應商接到訂貨單後,會確認送貨期限表,然後輸入訂貨系統。該公司的客戶服務部職員會把該等已經確認的送貨期限表,以電郵送交 X 國的客戶。
  (e) 訂貨單完成,產品亦送妥後, Z 國與香港的供應商會更改電腦訂貨系統的訂貨情況標號,以確認產品送妥。產品通常是空運到 X 國的客戶或其指定的海外工廠。
  (f) 除一些重要客戶的某些貨物須在 X 國存放外,該分公司通常不會有存倉貨物。
  (g) 該公司在 X 國的財務管理組會根據客戶的發票決定信貸額;如銷貨是以信用證的條款,信用證會由 Z 國的共用服務中心( SCT )代表該分公司與香港的銀行洽商議付。 SCT 會向該分公司收取服務費。
  (h) 該公司在 X 國的財務總監及在 Z 國 SCT 的會計經理,除負責財務管理、報告、買賣入帳、公司之間及與銀行的對帳等工作之外,亦獲授權動用該分公司在香港的銀行戶口,以便向客戶收取款項及支付貨款。
  (i) 香港分公司於是把名下發票的相關銷貨與購貨的交易利潤撥入本身的帳目。該分公司的財務帳目及紀錄均由 SCT 以該分公司的名義入帳與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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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定
  該公司的香港分公司帳目所記入的利潤,並不是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因此,無須根據《稅務條例》第 14(1)條繳付香港利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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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定的適用期
  本裁定在 2005/2006 及其後的課稅年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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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稅務局局長就將來發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項在要項上作出的假設
  稅務局局長沒有作出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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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裁定日期
  2005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