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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裁定個案第 24 號


1. 《稅務條例》的條文
  本裁定適用於《稅務條例》第 18E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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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景
  (a) A 公司及 B 公司(「申請人」)在香港註冊成為法團,並在 1974 年 4 月 1 日後開始營業。
  (b) 申請人擬備的帳目以 3 月 31 日為結算日。
  (c) 申請人屬聯營公司並在中國內地設有附屬公司。這些中國內地的附屬公司須以 12 月31日為結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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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排
  (a) 申請人會把 2005/2006 課稅年度的會計結算日期由 3 月 31 日改為 12 月 31 日。
  (b) 申請人稱,更改會計結算日期的原因是基於行政理由並為方便擬備集團的綜合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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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定
  (a) 稅務局局長會把 2005 年 4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這 9 個月時期,當作申請人 2005/2006 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
  (b) 申請人 2004/2005 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利潤 / 經調整的虧損,將不會因會計結算日期由 3 月 31 日改為 12 月 31 日而須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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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定的適用期
  本裁定在 2004/2005 及 2005/2006 課稅年度適用於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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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稅務局局長就將來發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項在要項上作出的假設
  稅務局局長沒有作出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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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裁定日期
  2005 年 10 月 4 日。